APP下载

特殊人群贩毒活动特点及对策研究

2015-01-30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5年9期
关键词:特殊人群哺乳期公安机关

任 佳

(武警学院 维和培训部,河北 廊坊 065000)

特殊人群贩毒活动特点及对策研究

任 佳

(武警学院 维和培训部,河北 廊坊 065000)

在总结特殊人群贩毒特点和公安机关打击难点的基础上,提炼出完善法律支撑、加强情报工作和专案侦查、宽严相济、社区矫正等对策,希望达到提高防控与打击能力的目的。

特殊人群;贩毒;对策

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改善和市场化的逐步推进,人们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越来越高,但毒品却远远没有被彻底铲除,毒品犯罪愈演愈烈,不仅毒品本身的危害程度在不断加重,而且围绕着毒品的各种犯罪活动也在不断升级。越来越多的案例显示,特殊人群贩毒已成为困扰警方打击毒品犯罪的新课题,公安机关必须出重拳应对。

特殊群体主要包括严重的传染病人(艾滋病患者)、未成年人、老人、孕妇、哺乳期妇女和残疾人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特殊群体的特殊的保护规定,钻法律漏洞,将疾病或孩子当成贩毒活动的“保护伞”和“护身符”,以其自身特殊的生理条件为掩护进行贩毒。比如,艾滋病人没有独立的关押场所,对无年龄证明的青少年须作准确骨龄鉴定所存在的困难,对身患高危疾病的老年人不适合收押等[1]。特殊人群贩毒给公安机关执法带来了很多过去没有的困扰。例如,2012年云南省保山、德宏、临沧、普洱和西双版纳等五个地区共查获特殊群体贩毒案件433起,缴获毒品780千克,抓获犯罪嫌疑人532人(其中怀孕妇女309名、哺乳期妇女102名、严重疾病患者81名、未成年人40名,分别占当年总数的58%、19.2%、15.2%、7.5%)。[2]

一、特殊人群贩毒活动的特点

(一)怀孕和哺乳期妇女贩毒问题严重

近年来,在我国西南地区出现了利用特殊人群贩卖、运输毒品的现象,参与人员逐年递增。毒贩在后面遥控指挥,利用妇女、儿童、残疾人甚至是孕妇等进行人体特殊部位藏匿运输毒品。由于法律规定妇女怀孕期间不适用死刑,因此很多贩毒分子泯灭人性,越来越多地利用孕妇的生理特点藏匿毒品进行贩运。据公安机关统计,近年来这类案件呈多发趋势。在查破的特殊群体贩毒案中,90%的主体为怀孕妇女,她们大都怀有10周至20周的身孕不等,怀孕时间最长的已有28周。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带有婴儿的哺乳期妇女。有的女性毒贩为了能够避开法律的制裁,怀一个,带一个,生了一个又一个,使自己长期处于怀孕期和哺乳期,从而逃避打击。胸罩、腋下、体内等都是她们藏匿毒品的地方,更有甚者还利用襁褓中的婴儿藏匿毒品。

以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为例,2006年公安部门查破孕妇、哺乳期妇女贩毒案件共437起,其中大多数是采取体内藏毒方式进行毒品的运输。共抓获孕妇和哺乳妇女486人,包括67人在公安机关羁押地点生育。据云南德宏公安边防支队统计,2010年5月至2010年底,平均每天出入边境管理区的孕妇多达三四十人,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增加了新的课题和极大难度。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后,往往不能获取其真实身份户籍信息,又因为没有经费保障,因此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难以落实,常常只能流于形式,给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带来较大困难。

(二)从“个案”向“类案”转变

第一,犯罪嫌疑人的区域性更加明显。例如2005年、2006年,新疆籍、四川籍贩毒集团为逃避执法机关打击,开始专门雇用大批孕妇或哺乳期妇女贩运毒品,并呈现出了大幅上升趋势。[3]据有关部门通报,2006年1月至3月,德宏边防支队就侦破新疆籍人员贩毒案308起,打击处理370人,其中200多人均因是孕妇或哺乳期妇女而变更强制措施。2006年上半年,云南公安边防总队共查获孕妇体内带毒案件113起,其中哺乳期妇女体内带毒案件98起104人,全部带有小孩。[4]《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48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该“不满18周岁”是以犯罪时为准。犯罪时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时已满18周岁的,也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2年执行。18周岁应从生日的第2天起计算。该“怀孕的妇女”是以审判时“怀孕”为准。“审判的时候”并不仅限于法院审理阶段,而是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此外注意,在审判期间怀孕的妇女,即使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也不适用死刑。同样,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2年执行。这让毒贩从中发现机会而不惜利用未成年人来达到他们肮脏的目的。公安机关在侦查办理未成年人贩毒案件中,既要防止贩毒集团利用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人群钻法律的空子,又要严格执法,困难可见一斑。

第二,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多数是“马仔”,即“毒品运输工具”。他们绝大多数文化素质低,辨别是非能力弱,法制意识淡薄,且大都受过贩毒团伙的教唆和煽动,对禁毒部门持有明显的对抗性,在被查获后知道如何应对,比如不回答、不交待、不配合等。

第三,特殊人群贩毒的主要路线固定。毒品来源地主要是缅甸“金三角”一带和民族武装管辖区域,毒品运输路线一般是地跨缅甸、云南和四川的很多地区,毒品的包装和物理特征也存在统一性。由此可以判断目前特殊人群贩毒从生产、供应到运输、销售等各个步骤都分工明确、组织严密、自成体系,极大地增加了公安机关的打击难度。

(三)人体藏毒案件大幅度增加

贩毒分子为了降低贩毒风险,牟取巨额利润,毫不顾及运毒的特殊人群的生命安全。毒枭们为了逃避打击,减少个案毒品数量,增加运毒批次,大量组织怀孕或哺乳期妇女到边境地区吞服或在肛门、阴道内藏匿少量毒品,妄图利用多人、多批的“蚂蚁搬家式”贩毒以逃过查缉,将毒品贩运至内地,由过去的“多量少批”贩毒向“少量多批”发展以降低风险。2004年9月,丧心病狂的贩毒分子利用一名刚满六岁的小男孩体内藏毒106克,完全置孩子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可谓是丧心病狂到了极点。

(四)特殊人群贩毒案件重发率高

特殊人群贩毒案件中因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和受现有法律瓶颈的制约,被公安机关查处之后很难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即使被判刑也不能服刑或没有监狱服刑,缺少了应有的惩罚性和打击性。因此,近年来特殊人群贩毒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且重复犯罪率非常高。这就使公安机关对特殊人群贩毒活动的打击和预防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首先是对毒贩的打击难以到位;其次是毒贩钻法律空子更加有恃无恐地公然甚至公开贩毒;最后是社会影响不好,群众对公安工作不满意、不认可。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出于对怀孕及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群人道主义的考虑,不予收押,只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和保外就医等方式暂缓收押,待到条件变更时再进行有效惩处。公安部门在抓获其他特殊群体贩毒犯罪嫌疑人后,也都因其特殊的生理条件,不便于对其进行羁押或者收监,只能在没收毒品、处以罚款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教育,之后便将其释放或遣送回户口所在地。这样的处理,反而助长了贩毒分子的嚣张气焰,甚至导致一些贩毒分子在受处理之后或者取保候审期间又重复贩毒,形成对贩毒人员“屡打屡贩、屡贩屡打”的恶性循环。

二、公安机关打击特殊人群贩毒面临的困难

(一)工作量大,审讯取证难

从2005年以来,特殊人群贩毒活动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在全国查获的特殊群体贩毒人员中,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占到了65%以上。特殊人群人员贩毒被查获后,留置排毒审查缺乏场所,怀孕妇女的看管、婴儿的看护喂养、生病住院等牵扯了很多侦查力量,花费公安机关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因此各级公安部门往往力不从心。

参与贩毒的特殊人群贩毒团伙人员大多受过一些基本训练,懂得侦查中几个关键的法律规定,百般阻挠侦查工作的开展,具体做法包括:一是以语言不通要求请翻译为名阻碍讯问。我国很多地区尤其是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很多,方言很多,不同地方的同一民族人员交流起来有时都很困难。一些贩毒人员即使懂汉语,他们也以不懂为由拒绝回答审讯人员,很多时候很难迅速找到通晓特定少数民族语言的翻译,这给讯问工作带来困难。二是一些嫌疑人即使会讲汉语,也时常假报姓名、住址,很难调查清楚其基本情况,无法与嫌疑人居住地警方取得联系,尤其是怀孕、哺乳的妇女,无法取保候审,更增加了审讯难度。三是案件侦破后,后期制作讯问笔录等法律文书时,因语言文字不通也有很多障碍,而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还常以程序不合法为由翻供。四是国籍的确认仍然是目前办案当中最棘手的难题。目前,很多跨国贩毒涉案人员都是“无国籍人员”,遣返很困难。例如在云南边境查获的特殊人群贩毒案件中,嫌犯自称缅甸籍的居多。2014年6月云南边防部门拘捕了一名人体带毒孕妇自称“玉英”,为查明“玉英”的身份情况,相关部门曾照会缅甸驻昆明总领事馆,至今未收到覆函。

(二)办案风险和成本增加

一是一些身患绝症的犯罪嫌疑人抱着破罐子破摔的态度,暴力抗拒抓捕。2005年,云南省普洱公安边防支队干警在孟连抓捕一名携带艾滋病毒的彝族贩毒人员时,被其咬伤、抓伤。在具体查缉、审讯、称量、拍照取证等各项工作中,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与患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近距离接触,如果这些人采取极端方式抗拒执法,恶意伤害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身体,将对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造成很大的危险。二是排毒困难。体内藏毒包装易破裂,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一旦有生命危险,不得不到医院为其做手术,大大增加办案成本。而带毒者自身生命安全也受到极大威胁,例如2005年1月,两名缅甸籍妇女分别携带两岁和四个月大的婴幼儿,在境外各自吞服了198粒和68粒特制的用胶袋包装的海洛因,连夜偷偷潜入我国境内,准备前往大理。刚坐上卧铺客车不久,两人就因胶袋破裂中毒而先后死亡。[5]三是对怀孕和哺乳的妇女,由于不能将他们收监关押,看守起来很困难,既要防止其逃跑、自伤自残,又要照顾好体弱的孕妇和小孩,防止其生病。仅2006年,云南省德宏公安边防支队就有97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生小孩;13名犯罪嫌疑人因海洛因中毒送医院救治,五人死亡;有两名犯罪嫌疑人因突发其他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为犯罪嫌疑人做孕检926人次,DNA鉴定六起,骨龄鉴定35起,司法精神病鉴定三起,仅处理案件的医疗费、丧葬费、检查费、鉴定费、喂养费等各项费用累计开支84.79万元,占该支队侦查办案经费的80%以上。

(三)两种强制措施执行难度大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其中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收押的强制措施,在应对特殊人群贩毒活动中主要涉及这两种。该法还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不逮捕,而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是强制措施的执行主体,但在边境地区,山高路远,公安派出所警力有限,还要应对处突、检查等指令性任务。因此执行和监督两种强制措施难度极大,直接导致了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强制措施期间,我行我素,继续参与贩毒活动。

应当指出的是,法律规定对特殊人群可以不逮捕,而不是应当不逮捕,司法机关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对有些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管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如果不逮捕可能具有很大的社会危险性,也可以予以逮捕。

(四)深挖余罪难

在毒品运输过程中,特殊人群贩毒人员大多数是马仔身份,属于被临时雇佣的。幕后老板多是摇控指挥,不与毒品携带者直接接触,指挥手下进行毒品的联系和交接或者雇人进行监视。因此马仔对大毒枭知情较少,根本没法提供幕后老板的有效信息。这就使得案件线索难以继续延伸,侦查无法继续。即使公安机关在对其进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情况下,实际上也很难对他们有所控制,很难再去扩大线索和深挖余罪。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按照案件管辖属地原则,执行地公安机关没有案件主办权;第二,有些地区的经济、交通落后,经费、设施紧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容易变成事实上的形式主义。

三、特殊人群贩毒活动打击和防控对策

(一)完善法律对打击特殊人群贩毒的支撑作用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打击特殊人群贩毒的法律支撑作用不够,已经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如何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如何保证打击力度并发挥最大效益,是公安机关在今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中需要不断总结和提炼的内容。特殊人群涉毒犯罪频发,主要反映了刑事追诉和刑罚层面的问题。虽然有些人或残疾或患病或怀孕不适合关押,但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仍然会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差别仅仅是,他们不能像常人一样被收监执行,而由此派生出刑罚不足以惩戒犯罪的问题。在毒品犯罪的查处中,除了对特殊人群贩毒的关注外,更应警惕特殊人群背后的毒贩。政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应该联合制定措施,有效协作,预防与打击并举,从源头上减少甚至杜绝特殊人群贩毒现象。要规范特别针对特殊人群贩毒的强制措施的特别实施办法和关押制度,防止贩毒团伙钻特殊人群贩毒的空子。

(二)加强情报工作,建立合作机制

1.加强情报交流和侦查协作

有关部门之间应树立全局意识,建立协作机制,完善情报信息工作,加强情报交流,提高打击力度和效率。

2007年至2008年公安部治理利用特殊人群贩毒问题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各参战部门和警种密切协作,共破获1 122起组织利用特殊人群贩毒案件,打掉组织利用特殊人群贩毒团伙99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 152名(其中涉毒特殊人群人员1 383名)、幕后组织者446名,缴获各类毒品439.3千克。[6]2008年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6.2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4万名,其中起诉6.1万人,判决5万人;成功破获“陈华政”“70614”等一批毒品大案,抓获邱河水等45名境内外大毒枭,打掉组织利用孕期、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贩毒团伙148个,抓获幕后组织策划者607名,遏制了特殊群体参与贩毒的高发势头。只有准确地掌握贩毒人员的动向和毒品的流向,了解特殊人群贩毒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才能进一步查清毒品来源、毒品加工及藏匿场所、交易方式,为破获案件打下坚实基础。同时,要注意对证据材料的整理和保存,建立并完善特殊人群人员信息库。

2.加强国际合作,提高整体效能

2013年4月20日,在中方的提议和倡导下,中国、老挝、缅甸、泰国联合启动“平安航道”联合扫毒行动。两个月内,四国共破获涉及湄公河流域毒品犯罪案件1 78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 534名,缴获各类毒品9 781.3千克。此外,我国还与越南开展了中越边境联合扫毒行动,深入推进与巴基斯坦等“金新月”周边国家的联合办案和情报交流。这些措施都对从源头上打击特殊人群贩毒乃至杜绝毒品犯罪发挥积极作用。

(三)增加禁毒投入,完善羁押和关押场所

在贩毒分子不断变化贩毒手法的情况下,对公安缉毒人员的查毒工作带来了更高的要求。当前,经费不足、设备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打击特殊人群贩毒工作的开展,为了有效打击特殊人群贩毒活动,公安机关应当加大禁毒投入,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毒情严重地区的支持力度。

1.增加禁毒设备的投入

针对特殊人群贩毒活动隐蔽性强、调查取证难的特点,公安部门应增加缉毒设备的投入,不断扩大情报线索的来源,并展开调查,及时取证,有效地打击特殊人群贩毒活动。例如某公安边防检查站在配发人体藏毒检查仪后,仅用13天就查获人体藏毒案件71起,平均每天5.5起,有效地打击了贩毒活动。

2.增加禁毒基础设施的投入

公安机关应该不断改善羁押、关押场所的各种条件,完善其功能,使之有条件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判决有罪的犯罪分子中的特殊人群进行羁押、关押,使其得到应有的惩处,改变对特殊人群贩毒无法打击处理的恶性循环局面,解决目前无看守场所、移送处理无处置场所、甚至出现无法移送的被动局面等问题。同时针对特殊人群贩毒人员中以贩养吸人员较多的特点,要加强戒毒所的建设,对这些人员统一实施管理,采取戒毒、教育和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达到既打击吸毒活动又打击特殊人群贩毒活动的目的。例如云南省昆明市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积极落实中央和公安部指令,大力实施了禁毒“七七工程”:从七个方面抓好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对七个毒品重点地区开展整治;建立70个无毒品乡镇;增加7 000个戒毒床位;新招募7 000名禁毒志愿者;对进出昆明的七条主要毒品贩运通道加强双向查缉;追加7 000万元禁毒经费。同时,对特殊人群犯罪成员给予必要的医疗,使其身体疾患得到有效控制,以此教育和感化这些人早日回归社会。

(四)加强社区矫正,宽严相济

特殊人群多属于弱势人群,应尽量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使他们有条件抵制犯罪的诱惑。全社会范围内,各级党政机关和相关单位,对特殊人群都应该做到政治上关怀,经济上资助,生活上关心,尤其是各地民政局和社会保障机构,更应该发挥积极作用。对于不适合关押的特殊人群,应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监管,预防其再次犯罪。通过对特殊人群的帮扶,可以使他们解决最基本的衣食住行问题,生活无忧,才能在精神上自尊自立自强,避免因为生计铤而走险踏上贩毒的歧途。

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政策也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全面把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处理涉毒的特殊人群人员。对那些被引诱、利用的特殊人群人员,要以教育改造为主,法律制裁为辅;对怀孕、正在哺乳的妇女、携带婴幼儿的妇女、急性传染病患者(正在传染期)等人员,要及时救治,避免死亡等人身事故;对主动投案自首、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行为的,要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初次犯罪、被诱骗犯罪以及主观恶性小的涉毒特殊人群,要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对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探索实行社区矫治。[7]但是,对那些罪大恶极、屡教不改、影响极坏的有意教唆、胁迫、诱骗特殊人群贩毒的毒品犯罪集团、组织者和骨干,也应当适度加大司法惩治力度,严厉打击,除恶务尽,起到威慑和预防的作用,从根源上打击特殊人群贩毒。

[1] 茶莹.云南毒品犯罪新态势[N].中国法制报,2009-06-30.

[2] 李莎.云南边境特殊群体涉毒犯罪特点分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4,(4).

[3] 袁国强,王星飞.云南保山:毒贩频繁利用孕妇边境贩毒[EB/OL]. (2006-11-23)[2014-06-23].http://www.yn.xinhuanet.com /newscenter/2006-11/23/content-8596563.htm.

[4] 董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处理特殊妇女人群贩毒中的运用——以临沧市为视角[J].临沧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6).

[5] 杨金高,范玉泉.生命不能承受之重,打击特殊人群贩毒形势严峻[N].法制日报,2005-06-24.

[6] 公安部禁毒局网站[EB/OL].[2014-12-08].http://www.mps.gov.cn/n16/n80209/.

[7] 刘建强.对凉山特殊人群外流贩毒的研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8,(5).

(责任编辑 杜 彬)

Drug Trafficking by Special Groups

REN Jia

(DepartmentofPeacekeepingTraining,TheArmedPoliceAcademy,Langfang,HebeiProvince065000,China)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nowadays are facing drug trafficking affairs by special groups in a host of difficulties. The paper will start from the above materials in order to summarize countermeasures to prevent and control drug trafficking by special groups.

special groups; drug trafficking; countermeasures

2015-03-26

任佳(1982— ),女,吉林松原人,刑事诉讼法学博士。

D631

A

1008-2077(2015)09-0014-05

猜你喜欢

特殊人群哺乳期公安机关
关于公安机关“情指勤舆”一体化实战化运行机制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
哺乳期乳腺炎必须用抗生素吗
哺乳期乳房也有脾气
衡阳市公安机关党员风采剪影
哺乳期乳腺炎必须用抗生素吗
哺乳期乳房也有脾气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
成人高校开展特殊教育的可行性
设计多元化与通用设计的研究
脑筋转个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