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网络舆论对刑事案件司法公正影响研究

2015-03-24赵雪洋兰月新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5年9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刑事案件审判

赵雪洋,兰月新

(武警学院 a.研究生队; b.基础部,河北 廊坊 065000)

网络舆论对刑事案件司法公正影响研究

赵雪洋a,兰月新b

(武警学院 a.研究生队; b.基础部,河北 廊坊 065000)

在互联网时代,特定的刑事案件能够引发网民热议,基于多种原因,给司法公正带来双重影响。司法机关需积极寻求实现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积极影响,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公开;努力避免网络舆论消极影响,多种手段应对网民质疑和权力干预。

刑事案件;网络舆论;司法公正;影响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网络为广大网民持续关注社会热点事件、表达意见建议提供了广阔的平台,成为主要舆论场所。在此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司法案件进入了公众视野并引发舆论热潮,其中以刑事案件居多。公众对刑事案件的各种观点并非孤立于社会,而是折射和宣泄了个人的社会情感和利益要求,能否在司法活动中实现人民利益并保证司法公正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为此,研究刑事案件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的关系、关注网络舆论和司法的互动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网络舆论和刑事案件概述

网络舆论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问题所表现出的带有一定影响力的、带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网络舆论的表达主体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匿名性;表达内容真伪难辨,且不受时空局限。网络空间是个虚拟社会,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3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6.9%。这就意味着有6.32亿人可以在网络社会自由地互相交流,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力量。

引起网络舆论“井喷式”爆发的刑事案件一般具有冲突性、异常性、共鸣性。即矛盾冲突较为剧烈,异于普通刑事案件,并紧密关系公众利益、能够引起网民共鸣。总体来看,易引发舆论热议的刑事案件可分为四类。第一,双方地位不对等类案件。官民冲突类案件(如罗彩霞案)、贫富冲突类案件(如胡斌案),都因激发人们对弱者的普遍同情,引发巨大舆论反响。第二,社会民生类案件。比较著名的有2007年震惊全国的山西黑砖窑事件,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尤其是儿童的利益保护问题。第三,新颖奇特案件。人们对于犯罪案件报道的兴趣往往很高,特别是当案件具有扑朔迷离的特征时,更能引起网民的探究欲和猎奇心理。如2003年湖南教师黄静裸死一案,就是由于事实一时难以查清而引发舆论关注的典型案件。第四,特殊身份案件。这类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具有异于常人的身份,或富贵或贫穷、或强权或弱势,自然会成为舆论关注焦点。例如,在孙志刚案件中,当事人除了作为收容遣送人员外,他还具有一个特殊身份——大学生。这使得“大学生孙志刚”的遭遇极易得到占网民群体大多数的学生们的同情和支持,进而影响舆论走向。

二、网络舆论对刑事案件司法公正的影响

有关刑事案件的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作用,又有消极作用。一方面,有利于监督司法运行,还原刑事案件客观事实,为司法机关公正审理案件、促进立法健全提供有利条件。另一方面,一些非理性的言论或者网络上带有舆论导向性的报道都会影响司法公正,甚至在司法判决作出后也会因对判决结果的不当解释而损害法官作为司法公正守护者的地位。

(一)网络舆论对刑事案件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最大范围内监督司法运行,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

网络媒体具有快捷性、无限性等特点,有助于网络舆论最大限度最大范围地发挥监督作用,并贯穿于刑事案件司法审判的各个阶段。客观真实的网络舆论可以使司法中“暗箱操作”环节和枉法裁判案件暴露于全国人民眼前,对腐败分子起到威慑作用。

2011年福建省周宁县原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中,被告不仅指使他人作伪证,还贿赂受害少女及其母亲。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长春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可酌情从轻处罚”,而最终判决被告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该判决引发舆论热议,网民纷纷表达对重罪轻判的质疑,也曝出一审法院原刑事庭厅长阮经钟和周宁县公安局两名干警徇私枉法的真相。最终,陈长春二审改判有期徒刑12年,维护了司法公正。这说明在网络舆论强有力的广泛监督下,任何司法腐败行为都不得不有所收敛。最有效的监督,是人民的监督;最快捷的监督,是网络的监督。网络监督是司法活动的“反腐剂”,是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良好保障,更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举措。

2.有利于还原刑事案件客观事实,保证司法判决符合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

刑事案件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其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力都较大,其司法判决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当网络舆论对某一刑事案件关注较多时,能帮助发现案件线索,还原案件真实情况,发掘事实真相,让谎言在舆论的监督下无所遁形。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网络社会的积极参与能够促使认定的法律事实尽可能地贴近客观事实,进而保证司法判决符合司法审判的价值标准,实现实体公正。

3.有利于推动法律修改,完善司法公正法律保障

网络舆论能够通过对刑事案件的热议,发现现行法律的缺陷和不足,推动立法部门修改完善相关法律。2003年3月孙志刚案发生后,国内几大重要网络论坛如“强国论坛”“世纪沙龙”等对此案展开深入讨论,涉及到制度、法律、平等、权利保障等诸多当代中国法制问题,深度报道和评论建议不断发布,并吸引了传统媒体和知名法学家进一步介入讨论,提出制度改革建议。在民众高涨的呼声之下,实施了31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在案件发生后三个月即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是中国现行法律制度的一次完善,也是网络舆论对法律社会深刻影响的体现,使我国的法律制定和实施更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体现司法精神。

(二)网络舆论对刑事案件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

1.非理性声音妨碍司法公正

匿名的网络舆论主体同现实社会中舆论主体相比,更易发表一些非理性言论。网民通过网络平台表达个人意见,无论正确与否,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存在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的风险。网民汇聚为一个大群体后,极易变道德谴责为吸引眼球的工具,而忽略客观前提和事实真相。这些非理性声音既可针对司法程序公正,也可针对实体公正。且网络监管体系的不健全会使网络舆论的表达更加肆无忌惮,甚至侵害他人权利。“当网络舆论越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司法产生影响时,就形式而言已经妨碍了司法的程序公正。当不全面不真实的新闻信息诱导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结果产生影响时,司法的实质公正也被侵害。”[1]

2.网络媒体预设审判结果影响司法公正

在刑事案件尚未作出司法判决之前,网络媒体往往会进行一些导向性报道,存在着部分网民以讹传讹,刻意夸大某些事实进行煽情,或对审判结果胡乱猜测定性等情况,不仅对当事人及证人、律师产生影响,也会给法官和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然会受到社会压力的干扰和自身情感影响,导致不能独立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决定。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法官本应公允的判决结果受到网络审判等外来因素影响,作出有失法律公正的判决,正是网络审判结果预设的不利结果。

3.不当的司法评论削弱法官作为司法公正守护者的地位

司法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活动,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具备合格的法律素养。然而,在刑事案件依法审理后,即使并无质疑该司法判决的合理依据,网络新闻记者以及普通网民等,都可能无视自身法律知识的缺乏,任意指责法院符合法律原则的判决。例如:在浙江湖州市南浔“临时性强奸案”中,法院判决书中“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作为量刑减轻依据,被一些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的网民误解成“临时性强奸”而在网络上热炒,导致了案件改判。姑且不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无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现象,单论网民因缺乏法律知识而肆意解读判决书,在未理解原义时即用“荒唐”等词来指责法官,必然会给公众以法官缺乏专业和道德的印象,影响司法机关良好形象的树立。由此可见,不当司法判决评论会削弱法官实施司法活动的公信力,影响司法公正。

三、刑事案件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

(一)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中对民意和道德标准的重视

《孟子·梁惠王下》中说:“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西汉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曾提出“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即主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犯罪动机来断案——那些出于善心而犯罪的人应当赦免,而言行合法但心怀不轨的人应当受到惩罚。这是中国传统儒家思想文化的突出体现——重民意、重道德。我国封建社会是一个坚持“人治”“德治”“礼治”的社会,上位者裁定案件时会根据儒家传统道德标准和一般正义观念对法律规则进行适当变通,出现“舍法取义”现象。

一方面,现代社会司法机关不可能完全脱离上述传统思想。在刑事案件发生并引爆舆论热点后,网络上民意汹涌并抢占道德制高点,与中国社会传统司法精神不谋而合而妨碍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即使受到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也可能因重视民意而倍加严格地还原案件事实,谨慎判决;且立法机关在民意的强烈要求下亦可能修改完善相关法律,使法律精神更加契合当代不断发展的道德文明标准,为司法公正提供法律保障。

(二)网络舆论自身特点的影响

一方面,网络舆论表达方式灵活便捷,不受时空限制。无论何时何地,不论发布或者接收信息,都只需要点击几个按钮就能和几亿人交流,使舆论内容的传播更具有即时性和无限性,提升了信息透明化程度。这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最大范围内监督司法运行,使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

另一方面,网络空间法治化程度不高。与传统媒体“带着镣铐跳舞”不同,国家对网络媒体的规范较弱,尽管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但仍缺乏一部特别法来系统规范网络行为和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换言之,因为没有新闻法的制约,网络媒体敢先于司法机关进行“审判”而不必承受违法责任。虽然我国目前已把新闻法治化提上议事日程,本届人大有望提交审议,但新法能否发挥应有作用仍需进一步检验。

(三)民意的结果正义和司法程序正义之间存在冲突

网络舆论作为民意表达的形式之一,是一种“未经加工”的民间思想,它关注实体正义,关注结果是否符合一般认识上正义的标准、是否符合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并不关注实现正义的步骤。与之相区别,司法活动本身善于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实体正义,且由于司法活动的专业性特点和偏理性化分析要求,需要在民意初步表达后按照严格的司法程序对原生态信息进行提炼,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进而依据相关法律形成司法判决。在此期间,司法要求的程序正义可能会因其机械性而将看似合情合理却无法律依据的证据排除在外,与公众自身意愿相悖,引发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声讨。

(四)法官多重社会角色和从众心理的影响

美国心理学家约翰·兰伯恩曾说:“社会影响是那类能够改变个人或群体的态度和行为的压力。通过社会影响,个人会按照在自己所生活的文化环境中占优势的模式来改变自己的态度或行为。”法官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根据所处社会场合的不同转换扮演着多重角色,有时本身也是一名网民,不可避免地受到周围环境的同化和网络舆论的影响。根据社会心理学原理,法官是否对网络舆论产生从众心理取决于以下条件:群体的规模;群体的一致性和凝聚力;群体的特长(法官对群体的信任主要体现在对于其所在的法律职业群体、一些权威专家意见的信任)。[2]在刑事案件发生后,除了网络上持相同观点的群体形成一定规模,一致性和凝聚力增强外,部分法律学者也会受案件吸引而发表评述性文章,潜移默化地影响法官作出司法判决,影响社会公正。

(五)司法审判屈从于权力部门

不同于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构建,我国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非相互独立。在实践中,司法权并未真正摆脱行政权的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断时常受到上级权力部门的干预。总体来看,司法审判屈从于权力部门,历经四个阶段(如图1所示):

图1 司法审判屈从于权力部门历经阶段示意图

第一阶段,刑事案件议题产生。主要通过两种途径:第一,传统媒体的报道。如2006年许霆案,就率先被《南方都市报》报道引至国内百余家网站转载、网民热议。第二,网民原创性帖子的发布。如2007年山西黑砖窑事件的舆论热议就是由大河论坛上一篇《孩子被卖山西黑砖窑 400位父亲泣血呼救》的帖子引发。

第二阶段,网络舆论在经历个人意见——讨论——归纳整合的过程后,初步形成。在刑事案件产生舆论议题后,网民首先利用网络平台发表个人意见,在浏览、跟帖的过程中交流情感、沟通思想。符合多数人情感的观点则得到大多数人的赞同,进而形成具有强大感召力的网络主流舆论。

第三阶段,在三种力量(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知识界)的推动下,形成社会舆论大方向。网络舆论通过与传统媒体的持续深度报道、知识界专业性观点的沟通磨合和相互吸收,在现实社会中逐渐演化为一种主导性思想,形成社会舆论大方向,造成更广泛的影响力。

第四阶段,公权力介入司法审判。当社会舆论高度统一后,上级权力部门为迎合民众需要、维护社会安定,做出一系列指示,导致行政权介入司法审判。这是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造成重要影响必不可少的一环。负责该刑事案件审判的司法工作人员或多或少会受此影响,作出相应司法判决。判决的执行即是司法公正受到网络舆论影响的最终步骤。

四、以司法机关为视角探讨网络舆论与刑事案件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途径

网络舆论包含的言论自由和司法审判所要求的独立、公正是一对天然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网络舆论对刑事案件审判公正性的双重影响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如何趋利避害,平衡二者冲突,着重发挥积极作用,以实现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共同服务于社会公正的最终目的。

(一)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积极影响,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公开

审判公开是拓宽网络舆论监督面的有效途径,是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作用、还原刑事案件客观事实的要求。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说:“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的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3]

审判公开是审判全过程的公开,是公开全部可以公开的刑事案件资料和审判过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利用庭审网络直播的方式客观表现审判过程,给网民提供第一手资料,取得网民信任。在案件审判结束后,则由本机关专门机构负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除有合理例外,均应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倘若法院对历年判决文书均予以公开,并将一些重要的判决书汇编出版,供大众查阅讨论,那么司法公正就能在网络舆论的监督下得以确立,正义就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网络舆论的监督作用必然得到充分发挥。

(二)努力避免网络舆论消极影响,多种手段应对网民质疑和权力干预

1.完善人民陪审制

目前,《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担任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民陪审员的准入资格过高。据《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中国网民继续向低学历人群扩散,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网民仅占总体网民的20.6%。这意味着绝大多数网民都没有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因此,要将人民陪审制作为我国网民参与司法活动的主要途径之一,就必须降低人民陪审员的准入门槛,保障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制度的落实,吸收更广泛的网民群体参与司法审判工作。这有利于广大网民切实参与司法活动,缩小普通网民和司法机关之间的距离,培养互信感,减少网民对于案件的非理性声音。

2.提高司法人员的独立审判能力和抗干扰能力

法官代表国家具体行使司法审判权,法官职业素养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捍卫和司法权威的树立。“由于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在财政和人事上仍然受制于地方政府的现实在短时间内无法得到根本改变,因此,在观念层面上形成司法独立理念既是对制度层面上的一种弥补,也是保障司法公信力的思想保障。”[4]审判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法官必须增强独立审判意识,提高抗干扰能力,在面对网络舆论压力时秉持中立观点,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审判案件。同时,必须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入职标准,考核其是否具有高度的理性和中立的思想态度、是否善于把控自身情感不受网络舆论影响、是否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统一的标准规范其审判行为。这是提高司法人员独立审判能力和抗干扰能力的有效途径,也可避免网络审判的结果预设影响司法公正。

3.注重利用网络平台引导网络舆论

司法机关需要利用网络平台主动引导舆论按照有利于法治社会建设的方向、有利于维护司法公信力的方向运行,改变“一味回应”的被动局面。

第一,完善法院网站建设,直接展示司法工作者良好形象,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及时发布重大案件审理进展情况、法院最新动态,确保信息真实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摆脱法院网站以往的刻板印象,以新颖界面和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新闻吸引网民关注,采用动画、相声、微电影等丰富多彩的方式吸引受众眼球。第二,与各大知名网站保持紧密联系,扩大法院工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压缩谣言传播空间,充分延伸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第三,加强网络阅评人员队伍建设。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引起舆论质疑时,保证有充足的有经验的网络阅评员站在法院角度积极引导网络舆论,还原审判事实,避免不当司法评论削弱法官作为司法公正守护者的地位。

五、结束语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网络时代,同时也是一个崇尚法治的时代。任何刑事案件发生后都有可能因其具有的新异性而受到网民的广泛关注。司法机关务必正确认识网络舆论的“双刃剑”作用,并积极应对网络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其积极影响,实现其与司法公正的良好互动,提升司法公信力。

[1] 吕宁.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的冲突与平衡——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举措[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 陈婴虹.网络舆论与司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140-141.

[3]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凤,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25.

[4] 张洪斌.浅谈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和平衡[J].河北法学,2010,30(10).

(责任编辑 刘彦超)

A Research on the Effect of Public Opinion on Judicial Fairness in Criminal Cases

ZHAO Xueyanga, LAN Yuexinb

(a.TeamofGraduateStudent;b.DepartmentofBasicCoursesTeaching,TheArmedPoliceAcademy,Langfang,HebeiProvince065000,China)

In the Internet age, some special criminal cases can spark heated discussions among netizens, which brings dual influences on judicial fairness for many reasons. On one hand, it makes for better supervision of judiciary,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objective facts and better law-making. On the other hand, judicial fairness is to be harmed by irrational voices, presuming trial results and improper comments on judgment. Therefore, judicial organs should try to find an efficient way to balance public opinions and judicial fairness, actively to use f the positive effects, to ensure open trials, to avoid negative effect of public opinions with various measures, to answer the query and resist intervention of public authority.

criminal case; public opinion; judicial fairness; influence

2015-04-15

赵雪洋(1991— ),女,河北廊坊人,在读硕士研究生; 兰月新(1981— ),男(满族),河北滦平人,讲师。

G206

A

1008-2077(2015)09-0080-05

猜你喜欢

司法公正刑事案件审判
我国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之评价研究
Chapter 20 Extreme torment 第20章 极度惩罚
轻微案件诉讼程序中不同程序适用研究
电视庭审报道,如何找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点
“五个到位”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试点工作
开封中院:坚守司法公正 共创文明法院
司法公正何以看得见
——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失范与规制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主题笔会
未来审判
在维护司法公正中推进传播创新——湄公河“10·5”惨案跟踪报道的做法与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