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标准化浅析及企业对策的思考
2015-01-30田金涛,孙琨
作者简介:田金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调研员、副处长孙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主任科员
内容提要:从六个方面解析专利与标准融合的原因,介绍现阶段我国在专利标准化方面的政策措施及新动向,并结合具体案例,对我国企业开展专利标准化工作提出若干建议。
Abstract: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convergence of patents and standards(herein referred to as patent standardization)from six aspects, introduces the present stage of policy measures in patent standardization and new trends, and proposed several suggestions for Chinese enterprises to carry out patent standardization work.
Key Words: patent; standard; patent standardization; strategy
专利与标准都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专利与标准尤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共同支撑着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转。传统上,专利与标准如同两条平行线,各行其道,而现今却正在走向一体化融合发展。专利与标准的融合,有多种说法或表述方式,比如专利与标准的结合,专利融入标准、专利纳入标准、以及在标准中引入专利等,在本文统称为专利标准化。
一、专利标准化产生的原因
对于专利标准化,各界的认识并未完全统一,有的甚至持否定意见,认为专利是专利,标准是标准,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但是,专利与标准的融合,已成为既定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主要原因有:
(一)专利标准化是保持标准活力的需要
标准要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相适应,这是标准的生命力之所在。通常,标准的技术水平越高,对科技、经济发展的带动力也就越强,其生命力也就越旺盛。相反,若技术水平较低,则标准将很难起到对科技、经济的提升作用,进而势必快速走向灭亡。无论是政府组织还是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标准,要想保持生命活力,在技术上都须具有先进性。而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先进的技术几乎都首先以专利技术的形式出现。因此,在标准的制定中,要想寻找先进的、非专利的技术已逐渐成为奢望。选择专利技术,在标准制定时就成了“华山一条路”。
(二)专利标准化是应对市场竞争的需要
在世界范围内, 标准通常是由标准制定组织、行业协会、以及相关企业来共同推动或制定的。而企业,尤其是技术优势企业往往发挥着关键作用。由于专利具有排他性或独占性,企业为了扩大专利实施并垄断市场,往往从市场竞争理性出发,将自己拥有的专利纳入到标准中,让专利搭上标准的便车。因此,专利与标准的融合,是市场主体应对市场竞争的需要,旨在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
(三)专利标准化是降低社会成本的需要
专利与标准的融合,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首先,很多专利技术着眼于改进现有技术,降低生产成本。将此类专利纳入标准后,由于生产成本降低和规模化生产,产品价格往往出现大幅“跳水”。其次,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技术复杂的标准越来越多,一项标准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成百上千的专利。要将专利完全排斥到标准之外,不仅不可能,而且徒劳无益,产生极高的社会成本。只有顺势而为,推动两者的结合,实现优势互补,降低社会成本,才是上策。
(四)专利标准化是发挥市场作用的需要
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加之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周期变短,投放市场加快,在国家标准缺失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各式各样的“事实标准”。所谓事实标准,或称为市场选择的标准,它是由单个或者少数企业选择、确立或者发布,并得到广泛应用的标准。其制定和实施不需以政府或者组织的公信力、权威性来保障,也不必履行必要的法定手续,如微软的Windows、腾讯的“微信”和谷歌的Android等。在事实标准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有意识地加入对己有利的专利,以占领市场竞争的制高点,把握市场竞争的主动权。此种情况下,专利与标准的结合,是发挥市场作用、提高竞争能力的需要。
(五)专利标准化是实施国家战略的需要
标准是一国主权在经济领域的延伸。标准的竞争关系到一个企业、一个行业乃至一个国家在全球市场竞争中的定位和格局。而标准的核心竞争力就在于专利。一项含有专利的标准一旦成为国际标准,将会为专利技术创始国带来源源不断的经济利益。近年来,专利标准化正在成为各国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在国家层面,在各方的默许或鼓励下,越来越多的专利被纳入到国家标准中,以不断抬高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门槛。在国际层面,不少国家则致力于将本国专利纳入国际标准中,以赢得全球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因此,专利与标准的结合,是积极实施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
(六)专利标准化是履行国际条约的需要
对于WTO成员国,按照《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要求,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当前,由于越来越多的国际标准都含有专利,因此在履行WTO义务时,等于一国就实际上承认了将专利纳入标准的有效性。除此之外,在履行其他国际组织的国际条约时,也必须承认专利标准化的有效性。例如,按照国际海事组织规定,当前所有从事国际航运的300吨以上的船舶、从事非国际航运的500总吨以上的船舶和不论大小客船,都必须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而涉及该系统的标准就包含多项专利技术 a。由此可见,承认和推动专利与标准的结合,是履行国际条约的需要。
二、我国在专利标准化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既有政策
1. 中央层面
国务院高度重视专利标准化工作,先后发布多个纲领性文件。2008年,国务院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制定和完善与标准有关的政策,规范将专利纳入标准的行为”。2015年3月,国务院在《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中又提出,“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上述方针政策,是当下专利标准化工作的基本遵循。
2.部委层面
国家标准委发于2004年布《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13年,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发布《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随后,国家标准委又发布配套细则——GB/T20003.1-2014(以下简称《细则》)。《规定》首次对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相关问题作出规范,包括专利信息披露、专利实施许可、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特殊规定等,而《细则》则对标准纳入专利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两者共同构成我国现阶段专利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规范和行为准则。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在不懈推动专利标准化工作。2015年初,申长雨局长在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提出,要“积极培育高价值专利,推动专利与标准融合”。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要求“推动相关必要专利纳入产品和技术标准”。
(二)新的动向
1.建立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
201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提出: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不披露其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视为其许可该标准的实施者使用其专利技术。这是结合国内外法律实践提出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若最终入法,必将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在标准制定中的行为,保障标准实施者的权益。
2.构建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法律保障机制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稿》)规定:非强制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专利的信息,被诉侵权人以其实施该标准而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为由主张不构成专利侵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按此规定,专利权人积极披露标准必要专利信息的,起诉他人在实施标准过程中侵犯专利将有法可依。在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问题上,该机制刚好与前述默示许可制度相互补充,共同构筑了严密的法律保护体系。
3.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费可由法院确定
上述《草案》还提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使用费不能由专利权人单方决定,而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默示许可不等于免费许可,而是需要支付一定的专利实施许可费用。《解释稿》也作出类似规定:标准所涉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应当由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确定;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上述规定,既有利于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优势地位,造成“标准挟持”,也有利于实施者合理使用专利,推动先进技术标准的推广应用,如果最终入法,必将推动专利与标准的融合发展。
三、对我国企业开展专利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对专利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既要重视专利工作,也要重视标准工作,特别是要具备专利与标准融合发展的意识,创造性地开展专利标准化工作。
(一)做好利益最大化研判
三流企业卖产品,二流企业卖专利,一流企业卖标准。本文认为,此所谓的标准,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标准,而是含有专利技术的标准。对于新发明的技术,如果企业仅用于制定标准而不去申请专利,则无异于拱手送人,这决非一流企业所为。很显然,申请专利是第一位的,但是申请了专利之后,是否一定要走专利标准化之路?此种情形,企业需要加强专利标准化的利益研判。前述,标准分为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一旦专利纳入到法定标准之中,就须按“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进行实施许可。从已有判例来看 b,这种许可的费率远低于普通专利。因此,是选择用专利单独进行保护(包括把专利融入事实标准),还是走专利的法定标准化之路,要以企业利益最大化来综合研判。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在标准制定中,通常有两种较典型的不诚信行为。一种是前述的“专利挟持”,即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时保持沉默,但在标准实施后就主张权利,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另一种是“策略性声明”,即在专利声明中故意披露庞大的、非必要的专利信息,以此虚张声势,甚至恫吓实施者,谋取不当得利。随着各国法律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这些行为必将被唾弃。戴尔公司案中,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戴尔公司多次声明某标准不涉及其专利。但在标准通过后,竟起诉实施者侵权。最终,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干预下,戴尔公司同意对实施者不收取专利费 c。该案中,戴尔公司不但未如愿收到专利费,而且还使其企业形象受到损失,可谓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前车之鉴,后世之师。诚实守信,是企业开展专利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准则。
(三)确保标准成活率
专利纳入标准难,纳入专利的标准成活更难。很多含有专利的标准“出师未捷身先死”,还没来得及实施就被淘汰出局了。原因在于,任何标准都需要由市场来检验,或者说由消费者来决定去留。以EVD为例。为抗衡跨国企业的DVD标准,我国曾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EVD标准,但仅仅昙花一现 d。这是因为EVD标准没有得到国内消费者的青睐,过不了市场关。上,认清积极因素,回避消极因素,因势利导、积极推动,确保知识产权制度良性运转,促进本国经济朝着预期方向发展。
为此,必须在近期内尽快完成以下任务:对知识产权理论体系进行本土化研究,引导社会大众形成正确的知识产权文化历史观;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尽快推动知识产权“编典”与“入宪”;及早从全方位调查国内知识产权整体竞争状况,了解清楚这一法律制度发挥作用的初始条件,形成有利于这一制度发挥作用的均衡要素市场;将知识产权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促进产业与区域经济结构优化与升级;转变思维,把握国际知识产权格局重大变革的时机,制定符合中国国际地位的知识产权外交政策,为创新型国家营造良好的国际知识产权环境。因此,在专利标准化中,企业必须要以市场为导向,确保标准成活率。而确保标准的成活率,其实质就是要确保专利标准化后所生产的产品得到市场认可。对此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尽早让专利产品进入市场,并确保产品质量和兼容性,以尽快获得标准化所需的大规模用户基础。二是作为产业链上的一环,要确保专利产品有来自产业链上下游的支持,能与上下游产品衔接配合、共生发展,最大程度让消费者受益。
(四)综合选择最恰当的模式
专利标准化模式有多种。一种是关门搞标准,即在标准中只纳入自己的专利,以此为壁垒阻挡他人进入市场。例如,日本企业曾在2G时代制定过PDC标准。但是,这种模式是一把双刃剑,虽能阻挡了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但是自己的产品也会与国际市场失之交臂 e。可谓杀敌一千,自损八百。另一种是开放搞标准,通过“众筹”专利技术,大家共同制定标准。比如我国的华为公司与多国企业一道,依靠各自的专利技术,共同制定各类通讯标准,实现多赢。还有一种模式,就是“等”,即等待别人制定完标准后再选择实施。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对专利技术储备不足的企业来说尤其如此。此情况下,企业就需要慎重考虑:一是若同时有多个平行的主流标准,如何进行选择;二是若主流标准与非主流标准共存,如何选择最优标准。对于前者,建议加强对标准中专利技术的分析,防止陷入竞争对手的“专利陷阱”,以避免支付高额专利费而拖累企业发展。对于后者,如要选择非主流标准,建议企业加强对标准中的技术分析,判断其是否符合市场需要,谨防为省钱而断送企业发展前程。因此,企业要基于自己的发展现状和长远规划,正确选择属于自己的专利标准化模式。
(五)积极寻求相关方面的支持
专利标准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公私不断平衡的过程。这其中,政府及相关机构不仅是标准制定的推动者、居间裁判者,有时还是直接参与者。因此,企业要积极寻求多方面的支持。一是在国内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要主动出击,争取各相关方的支持和理解,以获准将专利纳入行业或国家标准当中。二是在国际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要积极借助政府及相关机构的资源和渠道,提前介入到标准制定工作中。三是在标准制定完后,要灵活运用国家科技、经济和产业等政策,大力推广实施标准。四是当采用他国标准时,可请求政府部门或相应机构施加影响,或采取诉讼策略,力求降低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许可费。
e李俭伟:《日本PDC对TD- SCDMA的发展启示》,载《市场观察》2005年第6期,第49- 52页。之意。我国历史上长时间的贫困与这种掠夺不无关系。今日我国经济发展遭遇瓶颈,创新动能衰竭,从中仍然可以看出这种传统知识权力观的影响。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肩负的使命就是要摈弃“知识—权力(官府)—财富”的做法,将“知识—权利(市场)—财富”确立为国家发展的根本理念,通过产权的形式将政治权力配置到寻求新经济机会的创新者手中,以释放全社会的创新活力,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方式转型。
当代中国决策者要充分认识到,当且只当最广泛程度上的市场主体都依赖知识产权而非权力寻租等手段从事竞争之时,方是创新型国家建成之日。未来的知识产权世界,必将为商业市场、地缘政治、大众民生与技术创新等不同力量所主宰。 w我们须在深入考察这些潜在力量的基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