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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浅析

2015-01-30张抒怡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法规监管

鲜 梅 张抒怡

(1.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四川成都 610100;2.西华大学,四川成都 610039 )

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浅析

鲜梅张抒怡

(1.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四川成都610100;2.西华大学,四川成都610039 )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监管;法规

[摘要]文章通过第三方支付发展的背景描述,总结分析了目前第三方监管的政策规定,并进一步分析和展望将来对第三方进行监管的政策趋势。

如果说淘宝、天猫以及依托两大平台的支付宝、余额宝潜移默化地变革了我们的购物习惯、支付方式以及理财理念的话,那么2014年、2015年春节期间腾讯发起的微信红包对国人发红包的传统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洗礼,微信红包一夜之间成为各大媒体头条。互联网金融以一股不可阻挡之势蓬勃发展,其竞争的激烈程度从“两马”抢占出租车支付市场的大手笔投入可见一斑。在各大民营企业开始以迅猛的势头抢占第三方支付市场的时候,各大传统银行坐不住了,在国内某财经节目中,四大行某行的一位中层坦言相比民营银行的诞生,他们更惧怕互联网金融。甚至有网友戏言道:“让银行颤抖去吧”。在看似顺风顺水的时候,央行却暂停了线下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支付,同时央行草拟《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央行的相关措施一出,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开始声讨,戏剧性的是监管层也不断倒行业乱象、监管困难的苦水。因此,我们开始疑惑第三方支付究竟存在哪些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如何发展?现有监管是过严还是过宽?笔者试图从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及金融创新、现行相关政策的梳理及如何从法律角度进行规范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 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及金融创新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2005年,阿里巴巴CEO马云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提出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其英文为the third party payment。第三方支付是指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信用担保独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各大银行签署了一项合同,利用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支持平台,提供资金来支付买方和卖方的资金结算服务。

央行2010年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定义为,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互联网支付、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银行卡收单。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或移动客户端网络提供买家和卖家在网络交易货币支付、资金结算和统计查询系统的功能。第二,第三方支付是指以雄厚的资本实力、良好的信誉以及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为了实现资金流通转让的在线交易提供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通道服务。第三,使用智能手机或计算机等信息技术作为买家和卖家在网上交易基金和银行转账的技术支持工具和载体。

(二)第三方支付的金融创新

传统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从线下POS机系统支付业务发展而来,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主要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代表机构为银联商务;第二类从事预付卡业务,包括商业预付卡业务,代表机构为海航易生;第三类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预付卡业务,代表机构为京津一卡通等。

近几年来,我国的信息化建设不断加速,电子商务大范围普及,这极大地带动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从简单的交易媒介开始向金融创新平台转型。现阶段,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创新主要体现在支付渠道的创新、支付业务的创新、支付理念的创新以及支付方式的创新等方面。传统的第三方支付局限于互联网,线上支付必须通过门户网站实现。而创新性第三方支付机构打破了原有的僵局,开拓了新的支付渠道,由网络支付引申到移动支付。其使用范围涵盖了话费充值、公共缴费、互联网购物、转账汇款、个人理财等众多领域。

创新型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脱胎于成功的电子商务或电子社区、电子娱乐平台。例如产生于淘宝C2C交易的支付宝、产生于腾讯社交平台的财付通和腾讯微生活、服务于盛大网络游戏支付的盛付通等;第二类是独立于电子商务或其他电子平台,专注于行业细分领域的互联网支付,如汇付天下、快钱等互联网支付机构;第三类是移动电子商务发展催生的北京拉卡拉、钱袋宝、乐付这样跃入移动支付市场的机构。

根据赛迪顾问发布的《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半年度研究报告(2013H1)》,银行卡收单与互联网支付是第三方支付领域中规模占绝对优势的两大类业务,2013年上半年交易规模分别为4.46万亿和2.27万亿,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以地方性业务为主,业务范围涉及全国的企业仅占全部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企业的五分之一;移动电话支付业务规模尚小,约占整个第三方支付领域的1.5%。

二、第三方支付相关法规政策梳理

(一)第三方支付相关法规政策

第三方支付在其起步早期,政策环境相对宽松,对于产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随着近年来市场格局的逐步稳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竞争日渐激烈,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需要相应的市场监管。2010年下半年,央行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对市场规则的建立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至此,第三方支付业进入了规范发展期。绝大多数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纳入央行监管范围,经营规模逐渐成形。

(二)目前第三方支付行业存在的问题

从之前的监管实践来看,现有监管框架对于促进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业务实践过程中,由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相关产业链的不断延伸,也反映出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其一,由于第三方支付行业快速发展,按业务、按产品逐项监管的模式往往跟不上市场发展的步伐,很容易出现监管越位和监管缺位并存的情况。考虑到行业快速发展的特点,减少对具体业务细节的逐项规定,突出明确监管原则、划出业务开展的红线,确保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为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拓展提供广阔空间,从而更好地支持第三方支付产业健康发展。

其二,目前的金融行业监管框架仍然是分业监管的格局,银行、保险和支付等分属不同的部门监管,这与我国对传统金融部门的分业经营模式密切相关。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凭借其广阔的支付平台、海量的数据信息以及强大的技术支持,业务范围快速扩展,不断向结算服务、证券基金、保险销售等领域延伸。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不利于具有综合性金融服务优势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推动业务创新,因此,有必要加强“一行三会”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沟通与协调,减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规成本。

其三,现行的金融监管框架的另一个特点便是分区域监管,在这一格局下,区域间的块状分割明显,地方隐形保护政策普遍存在,这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开放性以及产业链整合趋势不相适应,会造成较高的交易成本和较大的寻租空间,特别是监管宽松的地区会对监管相对较严地区的支付产业造成“挤出效应”,一方面不利于规范市场发展,另一方面不利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

三、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趋势

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客户提供支付服务的手段与方式,往往不同于商业银行,简单套用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纸媒货币体系基础上的传统商业银行监管标准或模式,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的需求。因此,应该结合这些新情况、新特点制定与第三方支付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标准或模式。

(一)确立联合监管原则

全国性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可能遍及全国各地,因此,不仅中国人民银行应承担起市场监管的责任,地方政府也要承担起监管责任。通过跨地区协作的方式,实现异地监管;不同部委之间也要加强联合监管。此外,要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激励第三方支付机构自我管理,通过制定专业的行业自律规范进行自律监管,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和投诉。通过投诉以及评价功能的出台,使得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社会上的信用的大大提升。且监管机构还可以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向政府提供建议以及要求,为完善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建立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

(二)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机制

网络交易安全的基础是诚信,使用严格的实名认证程序,建立一个统一的、可靠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尤为重要。实名认证严格的准入制度,确保真实性进入网络市场的主体真实、合法,防止虚假欺诈。通过这种评价体系,信用好的企业可以真正逐渐积累信誉,为未来增产创造条件。

(三)明确沉淀资金收益归属

第三方支付所产生的沉淀资金收益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以现有的民法来讲,货币是特殊物种也是消费物品,所以它的所有权是随着转移而转移的,即是采取“占有及所有”的原则。最常见的表现就是用户将资金存入银行的行为,期间货币已经将所有权转移给了银行,而用户自身只享有对银行的债权,并就此产生了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将此理论搬到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保管行为上,即是买方将货款转移至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的银行账户后,就已经失去了该资金的所有权并只享有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债权请求权。但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有着本质的区别,银行是作为资金存款的金融机构,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是资金转移的交易平台。所以,买方在将货款转至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银行账户后,并没有失去对资金的所有权,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是暂时将该资金代保管起来,并不能取得该资金的所有权。因此,该资金的所有权仍然在买家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的单笔滞留资金是消费者与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的电子货币保管合同商品,而沉淀资金则是所有支付者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货币保管合同的商品。就此来看,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买卖双方交易平台,除了履行保管资金的义务,对沉淀资金不享有所有权中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更没有挪用的权利,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归属原所有权人及消费者。

(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制定专门的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细化相关法规中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规定,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减少风险事件和案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娜.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监管制度研究[D].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2]巴曙松,杨彪. 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J].财政研究,2012(4):72-75.

[3]杨浩. 我国第三方支付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3.

[4]唐文佳. 第三方支付监管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4.

[5]蒋先玲,徐晓兰. 第三方支付态势与监管:自互联网金融观察[J].改革,2014(6):113~121.

(责任编辑:劳舟)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955(2015)04-0088-03

[作者简介]鲜梅(1976-),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女,成都人,副教授,硕士,从事会计教学与研究;张抒怡(1986-),西华大学计划财务处,女,成都人,硕士,从事金融、财务实务与研究。

[收稿日期]201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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