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收入与金融介入关系探析——以河南省农村金融服务为例
2015-01-30中共河南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河南郑州450000
彭 迈(中共河南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河南郑州450000)
农户收入与金融介入关系探析——以河南省农村金融服务为例
彭迈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河南郑州450000)
摘要:农户收入与金融介入存在着一定的正相关关系,金融介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农户收入的提高。同时,农户收入越高,金融介入也就越多。正规金融组织仍然是农村金融介入的主渠道,担保方式缺失是扩大金融介入的一大障碍,金融介入扶持方向与鼓励农民增收有偏差,不同收入的农户组需要的金融介入项目共性与差异并存。正确认识这些影响关系,有助于促进农户收入与金融介入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农户收入;金融介入;关系
农户与金融的关系不同于城镇居民与金融的关系,农户是集消费与生产于一体的基本经济单位,而城镇居民则是单纯的消费单位。为了更深入地了解农户收入与金融介入之间的关系,我们对河南省农村金融服务状况做了一次抽样调查,试图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解析农户收入与金融介入的关系。我们对222个农户收入样本没有按照国家统计年鉴那样做“五等分”,而是简化为“三等分”,即“低收入户、中收入户、高收入户”,这样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户与金融介入之间存在的关系。
一、农户收入与金融介入的关联性
增加农民收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而搞活金融尤其是活跃农村金融也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既不能一味强调增加农民收入,强迫金融机构不顾放贷风险大批量向农户放款,也不能仅考虑规避金融风险,只讲求经济效益,不顾弱小农户的利益,使之成为现代金融服务的边缘化群体。通过对农户的金融服务支持,实现农户的经营收入的增长,同时金融机构也在农户增收过程中获得应有的利息回报。这一良性互动关系,在调研中得到了印证。获得金融支持的农户,在低收入组中占23%,中收入组占33%,高收入组达到了60%。从未申请过贷款的农户,在低收入组占58%,中收入组占38%,高收入组仅占23%。农户收入与金融介入关系,在这里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问卷调查选项中还有“正在申请贷款”与“打算申请贷款”,虽然各个收入组选择比率区别不大,但分散了选项,这也影响了是否获得金融支持非此即彼的不一致性。
虽然农户收入与金融介入存在正相关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金融介入都一定能够带来农户收入的增加;反之,高收入农户并非一定要通过金融支持才能实现。这就需要具体分析贷款的用途。一般来说,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方面,就有可能带来收入的增长;贷款用于非生产领域,几乎不可能带来收入增长,反而有可能为贷款拖累,影响增收。比如农户把贷款用于生活消费、构建房屋,为了支付贷款利息,有可能挤压生产性投资,从而影响收入增长。
二、正规金融组织仍然是农村金融介入的主渠道
所谓正规金融组织,是指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可以从事相应金融活动的机构,如各类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等。在广大农村,实际参与农户资金融通的机构单位,不仅仅限于正规金融组织,还有集体组织、各类协会、地下钱庄、农户(个人)等,他们或多或少都在参与农村金融活动。这些非正式金融组织虽然不够规范,但却是农村金融的重要补充,在农村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调查发现,正规金融组织(银行、信用社)在介入农村金融活动过程中,表现出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优先”特征。不同收入组农户获得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组织贷款的占比分别为低收入组24%、中收入组39%、高收入组62%,而平均占比为42%。中、低等收入组占比没有达到平均水平,正规金融组织的金融介入明显偏向高收入组。
进一步的调查数据证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活动中是当之无愧的主力军。从总体占比关系上看,农村信用社占比达46%,基本上是半壁江山,邮政储蓄银行占比18%,其他四大行(工、农、建、交行)共占比18%,村镇银行与贷款公司占比微乎其微。从不同的农户组来看,农村信用社贷款,低、中、高收入组农户分别为32%、43%、64%;邮政储蓄银行贷款,低、中、高收入组农户分别为4%、11%、23%;传统四大银行贷款,低、中、高收入组农户分别为28%、18%、11%,其他占比则比较低。
与正规金融组织“嫌贫爱富”明显不同的是“亲朋邻里间借款”,不同收入组农户此类借款发生率大致相当,而且低收入农户更高一些,分别为低收入组62%、中收入组51%、高收入组50%。虽然借款发生额并不高,但其便捷、快速的特征使其成为农户资金融通的重要补充。农村集体或协会对农户借款比率低,中、低收入户只有3%,高收入户也才有7%。“高利贷借款”发生率,中、高收入户只有1%,而低收入户有7%。
三、担保方式缺失是扩大金融介入的一大障碍
毫无疑问,金融介入在农村的扩展离不开担保标的物的有效性与多样化,只有这样才能与农户之间建立起可靠的契约关系,即使是发展普惠金融也需要有一定的担保关系。金融资金不同于扶贫资金,也有别于慈善资金,需要还本付息,所以担保方式的有效性与多样化在这里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在农户贷款经常用到的几种担保方式中,“个人信用担保”占比15%,“熟人担保”占比58%,“房产抵押担保”占比10%,“承包地抵押担保”占比9%,“银行存单或国债抵押担保”占比4%,“其他担保”占比15%。熟人关系担保占比最高,加上个人信用担保占比达到了73%,通常人们所认为的有效担保标的物如房产、土地、有价证券以及固定资产等占比较低,合计只有38%。
从不同收入组农户来看,情况也有差异,广受金融机构青睐的优质客户(高收入农户)的担保方式,占第一位的熟人担保达74%,占第二位的个人信用担保达22%,其他担保方式选择比率都较低。相反,在低收入组,选择房产、承包地、固定资产等作为担保方式者,比中、高收入组的比率要明显高出一些。其原因在于低收入农户的个人信用度及熟人关系没有中高收入农户可靠,毕竟经济基础差一些,还款能力令人生疑,于是只能较多地采用更加有效的担保方式和担保标的物。农户的承包土地长久不变,而且不可以抵押贷款,房产也有类似情况。农户承包地及房产的非流动性制约了农户发展。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河南省推进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2015~ 2020年)》,在试点县(市)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推动金融机构明确将“两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纳入抵(质)押担保范围。此举标志着河南这个农业大省驶入了农村金融改革的快车道,意味着河南省的农村融资担保方式将取得重大创新突破。
四、金融介入扶持方向与鼓励农民增收有偏差
一般说来,金融介入的农户应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通过金融介入促使农户扩大经营规模、改善经营方式、提高经营效益,从而带来更多的收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金融机构放贷资金的安全,并获得放款收益。而在金融介入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农户的生产资金需求与生活资金需求常常是混在一起的,其界限并不十分清楚。这样可能会出现金融介入最初扶持方向与贷款资金最终使用方向不一致,金融介入的目的就难以实现。
从调查情况来看,总体上农户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方面远低于用于生活保障方面,二者之比为38:62。从不同的收入组来看,高收入组有三项选中率明显高于中、低收入组,一是“购买生产资料”占38%,分别比中、低收入组高出10个百分点、14个百分点;二是“生意周转”占47%,分别比中、低收入组高出20个百分点、28个百分点;三是“婚丧嫁娶”分别比中、低收入组高出11个百分点、14个百分点。低收入组有两项选中率明显高于中、高收入组,一是“子女教育”选中率30%,分别比中、高收入组高出10个百分点、11个百分点;二是“医疗保健”选中率19%,虽与中收入组持平,但仍比高收入组高出7个百分点。这说明高收入组比中、低收入组更加重视生产经营活动,因其经济条件较好,所以在婚丧嫁娶方面花费也会更多一些。低收入组在子女教育和医疗保健方面的负担更重一些。在修建房屋方面,低、中、高三个收入组的选择意向有较高的趋同性,在资金用途的各个选项中都是最高的。
农户的生活需求贷款是否应该扶持问题值得思考,如果形成不良贷款该如何清偿。我们认为,农户的生活需求贷款也应当得到满足,应该相信农户会根据自己的偿还能力来申请贷款数量,同时这也是农业生产季节性比较强的特点所决定的。季节性特点很容易使本来就不太殷实的农户家底出现捉襟见肘的窘迫之态,那么适时的小额贷款无异于雪中送炭。随着整体情况的好转,农户收入也会有明显改观,从而使金融介入与农户收入步入良性循环。
五、不同收入组农户需要的金融介入项目共性与差异并存
关于贷款难的问题,低、中、高收入组农户共同首推“贷款手续太烦琐”,其选中率分别为68%、68%、65%,居第二位的原因是“无人担保”,其选中率分别为39%、40%、38%,居第三位的是“缺少抵押物”,其选中率分别为38%、34%、38%。各收入组农户对这三个问题的认识不仅排序相同,而且选中率也很接近。
关于最需要的金融介入服务,低、中、高收入组农户的选择有了一些差异。高收入组农户在“贷款担保”方面,选中率为59%,比中收入组高29个百分点,比低收入组高12个百分点;在“银行卡业务”方面,选中率为32%,比中收入组高4个百分点,比低收入组高12个百分点。高收入组的需求倾向很明显,他们对自己的增收能力更自信一些,只要扶持资金到位就能够想办法增加收入。低收入组在“个人理财”方面要求更多一些,选中率为34%,比中、高收入组分别高出6个百分点、11个百分点,他们似乎对增加收入缺乏自信,更愿意求助于金融机构帮助理财,使自己也能增加收入。
关于对金融介入主体的评价,低、中、高收入组农户有明显的认识分歧。我们选择了农村信用社为主要评价对象,因为其农村金融介入广泛。在高收入组农户看来,“能满足需求”和“基本满足需求”合计选中率达70%,“较少满足”和“远远不能满足”合计选中率只有27%,剩余可能未置可否。低收入组农户的看法正好相反,“能满足需求”和“基本满足需求”合计选中率只有27%,“较少满足”和“远远不能满足”合计选中率则达到了73%。中收入组农户的选项比率正好介于低收入组与高收入组之间。即农户收入水平越高,对农村信用社的评价也越高,相反,农户收入水平越低对农村信用社的评价也越低。
在对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评价方面,高收入组农户给出的结果是“满意”加“基本满意”率达77%,“不满意”加“很不满意”率只有22%。低收入组农户的评价是,“满意”加“基本满意”率为69%,“不满意”加“很不满意”率为31%。中收入组农户的评价最高,“满意”加“基本满意”率达84%,“不满意”加“很不满意”率只有8%。农户的评价是“对事不对人”,收入越低的农户对农村信用社的服务越不满意,但对信贷员的辛苦工作还充分肯定的。因此,要改善金融机构在农村的金融介入活动,应该在制度、服务方向上多下功夫,应该更多关注中、低收入农户的需求,这对于促进农户收入与金融介入的良性互动更有益处。
[责任编辑李孝敏]
作者简介:彭迈(1956—),女,河南开封人,本科,中共河南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
收稿日期:2015-10-20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701(2015)06-009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