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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摘要

2015-01-30

中国民政 2015年19期
关键词:救助慈善机制

观点摘要

深化社会救助改革的取向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最基本、最悠久的制度安排,也是免除国民生存危机、维护社会底线公正、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国家治理机制。中国社会救助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实现了质的飞跃,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深化社会救助改革的合理取向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优化制度结构,筑牢底线。具体包括:(1)改叠加施救为分类施救。(2)厘清救助与福利制度。祛除附加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上的残疾人福利、老年人福利等职责。(3)尽快补漏。对于一些尚未纳入的急难救助纳入社会救助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求助者能够获得相应的救助。

第二,明晰政府责任,央地责任分担有序,同时发挥好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的辅助作用。以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并维护底线公平为原则,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分担责任,从而能够有计划地组织财力。

第三,健全法制,规范运行。尽快重启 《社会救助法》的立法程序,同时完善相关法规。

第四,改革体制,完善机制。取消部门协调机制,明确由民政部门集中管理社会救助事务,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协同配合。建立专门救助机构专司其职,确保制度良性运行。

第五,与相关制度联动,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一方面,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乃至慈善事业、商业保险有机配合;另一方面,还需激励机制避免社会救助形成贫困陷阱。此外,还需要强化社会救助的信息化建设,提升维护这一制度良性运行的技术支撑能力。

(摘自:《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合理定位与改革取向》,《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7月,作者:郑功成)

自助式社会救助模式的基本框架

在当前经济及社会结构不断调整的背景之下,我国现行社会救助制度的不平衡性缺陷正日益明显地凸现,从而导致新的不公平现象的产生。对此,提议构建自助式社会救助模式来有效应对。自助式社会救助模式是对不同的救助对象进行甄别,从救助对象本人和家庭的实际困难情况出发,将救助对象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分类分层实施救助,并且按照贫困原因和困难程度的不同,由救助对象自主选择组合成最符合自身情况的差异化的针对性救助措施,努力达到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类救助的效果。

首先,应该科学界定自助式救助对象,采取针对性强的救助方式。由于被救助者构成的复杂性,必须对其进行更为细化的分类,科学地界定自助式救助主体的范围,并采取针对性强的不同救助方式,以期达到最佳的救助效果。

其次,针对性创立社会救助的层级模式,允许按需自助选择组合救助项目。自助式社会救助模式拟将政策“断层”变成政策 “斜坡”,将 “救与不救”的问题变成 “救多救少”的问题,针对性地创立独特的层级模式,以便更加充分地体现出政策的差异和贫困差异的对等性,进而达到更加广泛的社会公平。

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40年来,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同时起步,并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而不断加强,制定实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30多部法律、50多部行政法规,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可靠保障。通过建立和完善法治,40年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相互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

最后,科学划分各层级责任主体,构建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在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环节,上述层级的政府与各个部门及相关机构在共同承担责任时难免会产生一定矛盾与摩擦,因而必须构建一体化的管理体制。

(摘自:《自助式社会救助模式研究》,《岭南学刊》2015年第1期,作者:刘慧琼)

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衔接机制的构建

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的合作成为现代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趋势。为应对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的分散化治理问题,探寻现实条件约束下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路径,应以整体性治理来统筹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构建有效的衔接机制。

首先,应完善协商对话机制。协商对话是整体性治理中实现主体整合的基本原则。在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衔接过程中,政府要完善社会救助的多元参与、多方互动机制,以社区为基础建立联合救助机制。

其次,应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功能整合的一个关键点是信息共享问题,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实现信息共享提供契机。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的衔接,要通过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回应救助对象的需求,发挥不同救助主体的差异化功能。

最后,应创新政府购买机制。政府购买公共社会救助服务是合作治理的体现,其为综合利用政府的资金优势和慈善组织的服务优势提供途径。通过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增加社会救助服务的供给,提升社会救助资源的配置绩效。

(摘自:《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构建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15.8,作者:孙远太)

我国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特征与路径

我国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起步较晚,普遍存在基础薄弱,公益性、表达性和多元性不足的特征。

首先,我国现代慈善事业的开端就带有浓厚的官办色彩。官办慈善属于“公共慈善”的模式,它具有高公益性、低表达性的特征,不仅限制了慈善机构的决策自主权,而且可能使慈善项目的运作偏离、甚至违背捐赠人的意愿。

其次,存在于广大城乡社区的草根组织,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生力军。草根慈善属于“个性慈善”的模式,它具有高表达性、低公益性的特征。但也容易出现组织运行失范、监督机制缺乏、发起人或捐赠人独断专行等结构性弊病。

最后,表达性和公益性较低的“同情慈善”在我国慈善事业中占据较大比重,而兼具个人价值和公益影响的“战略慈善”尚不多见。

我国现代慈善事业应当沿着提升“表达性”和“公益性”的路径发展。对于官办慈善而言,去行政化的改革亟待推进。对草根组织而言,需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规范组织运作。此外,政府还应当积极提升社会保障水平,更多地履行原本由个人和慈善组织承担的扶贫济困的职能; 同时,政府也应放宽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资格,完善个人和企业的捐赠结转机制,为慈善家实施“战略慈善”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摘自:《慈善的性质与模式》,《南京社会科学》2015年5月,作者:陈可鉴 郁建兴)

慈善立法应规范慈善服务的六个关键问题

慈善的实质是慈善服务,慈善价值的体现关键在于慈善服务,对慈善服务进行法律规范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正在酝酿中的慈善立法应明确规定以下慈善服务的六个关键问题:

一、慈善服务的界定:是慈善资源募集后,由慈善组织或其他慈善主体使用慈善资源、服务于受益人或社会、以实现慈善目的的活动。

二、慈善服务的原则:慈善组织或其他主体提供慈善服务必须秉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守信的原则。

三、慈善服务的内容与种类:一是救助类服务;二是福利类服务;三是一般公益类服务。

四、慈善服务的开展:可由慈善组织直接提供,也可由慈善组织选定的受托人提供,还可由自然人个体提供。个体提供慈善服务,慈善立法要为此提供依据。慈善组织介入提供的服务,慈善立法需解决慈善组织如何开展慈善服务。

五、慈善服务的实施流程:首先开展慈善服务,应当与服务提供方和受益人签订合约或协议。其次在慈善服务的提供过程中,权益相关方、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媒体等均有权利对服务的提供进行监督。最后当慈善服务的目的已经实现,或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慈善服务无法继续进行的,慈善服务可以终止。

六、对志愿者招募注册和志愿服务提供的规范: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签订服务协议。志愿者应被视为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慈善组织向志愿者提供与志愿服务相关的技能培训和安全防护等必要培训。

(摘自:《规范慈善服务:我国慈善立法不可或缺》,《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6月,作者:谢琼)

破解中国社区居家养老难题的政策建议

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项治理养老难题的社会福利政策,在各地的实践中取得了一系列积极的成果和可供借鉴的经验。但是,随着实践的深入,一些深层次问题也开始显露出来,并制约着这个政策的推行。本文给出的政策建议是:

第一,在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构建新型国家治理体系的背景下,政府职能转变,改革行政管理体制需要释放更大的行政空间给社区,推进社区自治,让社区和社会组织有更多的机会发挥自组织功能,夯实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基础,使其自主开展社区服务,为改善社区福利、增进老年人生活福祉、治理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创造好的社会条件。

第二,明确社会服务在社会福利发展和社会政策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把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置于行政制度和法律框架中,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活动提供制度性保障,使之成为整个社会服务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培育和发展专业化的社区服务组织,对它们赋权,提供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持,改变政府主导下的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减少政府行政干预,使政府与社区的关系由主导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变为服务社区、支持和协助社区自主开展服务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四,在社区建设中打造服务型社区,通过居家养老服务和其他社区服务的发展,建设服务型社区来改变社区行政化趋势,增加居民对社区认同和归属感,使居家养老服务成为连接个人和家庭与社区关系的纽带。

(摘自:《中国社区居家养老政策分析》,《学海》2015年第1期,作者:钱宁)

(供稿 / 民政部档案资料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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