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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宪法权威与尊严的有效实施形式
——关于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若干思考

2015-01-30谭旭孙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权威宪法法治

□谭旭孙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 教学科研部,江西 井冈山 343600)

彰显宪法权威与尊严的有效实施形式
——关于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若干思考

□谭旭孙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 教学科研部,江西 井冈山 343600)

宪法权威与尊严的保障的关键在于实施。宣誓是彰显宪法权威与尊严的有效实施形式。构建中国的宪法宣誓制度,必须认真学习并大胆吸收国外有益经验,从中发现蕴含其中的基本规律。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设计要做到:敬畏对象是“宪”,仪式过程要“宣”;誓词内容规范统一;参加宣誓的对象明确、操作流程规范、形式公开。并在此基础上,出台细致、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宪法宣誓;宪法权威;宪法实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凸显宪法的神圣,充分体现了中央建设法治中国的决心。

作为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宪法宣誓制度对于根治在我们法治中国建设中存在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不健全的顽症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借鉴这个制度,必将有助于中国迈入法治国家的正途。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在全社会营造“依宪、遵宪、护宪”氛围,让宪法精神真正渗入民众与官员的内心,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实施:宪法权威与尊严的保障

宪法是法之统帅、法律之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权威决定着法律权威、法治权威。宪法不仅对国家和社会生活从宏观上、全局上进行系统调整和规范,而且也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进行全面规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1]P9。但是,宪法生命与权威绝非仅仅因为其地位崇高,更源于其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如果宪法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实现,甚至遭受严重冲击,那么,宪法的生命就会枯竭,权威就会缺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最终沦为美好的空想。有鉴于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作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是要坚持依宪执政”的重要论断,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起草说明中更是强调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1]P51我们“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1]P51。“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1]P9

宪法实施是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适用、执行和遵守,是宪法制定颁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宪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其内容是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人民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如果宪法得不到实施,即便宪法写得再好,也是一纸空文。因此,我们必须把宪法从“纸面上的宪法”变成“行动中的宪法”,防止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脱节,促进宪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强化宪法的规范功能,提升宪法的法律效力,增强宪法的权威,保障依法治国目标的最终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行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实践证明,这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

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于我们来说,有两点必须特别注意:一是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1]P5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的宪法实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绝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的宪政模式。同时,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利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2]。用《决定》的话来说,就是“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1]P5-6。二是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卢梭曾有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3]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2]只有引导全社会树立宪法意识,使人们发自内心地尊重宪法、信仰宪法,把宪法内化为行为准则,积极主动地遵守宪法,宪法的实施才有可能。

二、宣誓:彰显宪法权威与尊严的有效实施形式

既然宪法权威与尊严来自于实施,那么找到一个合适而有效的实施形式就成为全面推进依法(宪)治国的基础性工程。针对当今中国宪法实施中存在的表面上尊重宪法,实际上远离宪法甚至架空宪法,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宪法理念淡漠,宪法意识薄弱,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违背宪法的情况仍时有发生等现实问题,《决定》作出了“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的重要部署。旨在通过向宪法宣誓这一行动仪式,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感,在精神的洗礼中认清自己肩负的维护宪法尊严、加强宪法实施的责任与使命。

宪法宣誓制度起源于英国国王约翰以宣誓的方式表示遵守《大宪章》的规定。1215年的《大宪章》确立了国王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宪法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即使国王也不例外。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虽然《大宪章》的内容并未规定向宪法宣誓,但由于当时的封建贵族意图限制国王的权力,斗争的结果是国王屈从了贵族们的意见,采用了类似封臣效忠宣誓的形式表示向宪法效忠。成文法中的宪法宣誓制度始于1787年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联邦宪法》,该宪法规定了总统、参议员、众议员、州议员以及联邦和州的行政官员、司法官员均应对宪法宣誓效忠。

孙中山先生曾说过:“今世界文明法治之国,莫不以宣誓为法治之根本手续。”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大多会设计宣誓效忠宪法的制度,以体现公权力的合宪性来源,并约束权力行使者的良心和行为。当下,宪法宣誓制度成为一项国际社会通行的法治原则,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等,尽管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现代汉语词典》对“宣誓”的解释是这样的:“参加某一组织或任职时,在一定的仪式中说出表示忠诚和决心的话”。可见,宣誓是一种庄严的承诺,它不是戏言也不是笑语,一旦宣了誓,就要对宣誓的内容负责,就要按照宣誓的内容去做,并且要切切实实做到底。正因为宣誓富含庄严承诺的性质,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才指出宪法宣誓制度具有“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1]P52等重要作用,这恐怕就是世界上为什么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有近70%的国家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重要原因,也是我们决定借鉴国际成功经验而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

从表面上看,向宪法宣誓似乎是一种形式。但它绝不仅仅是形式,而是通过仪式化的程序,强化宪法的权威和国家公职人员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并将之内化为对宣誓人的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与此同时,对公民而言,也可以从这一神圣的仪式中经历一次神圣的体验,得到一次有效的宪法法律教育。因为公开的宣誓过程,公民既是见证者也是监督者。所以,宣誓不仅是对公职人员强化宪法庄严性和权威性教育的需要,也是拓宽公民宪法认识渠道的有效形式。过去提起宪法,人们往往认为就是一个名词,一些条文,是国家层面的东西,离个人比较遥远。现在,通过公职人员公开向宪法宣誓,既可以使公职人员明确权力来源于宪法,宪法高于权力,宪法约束权力,从而按照宪法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并在用权过程中保护人民、服务人民、奉献人民;又可以使公民受到有效的教育,从而更好地认知宪法,进而从内心产生对宪法的情感寄托,使尊重和维护宪法权威成为公民的心理基础;还可以让公民以监督者的身份去监督公职人员这个宣誓主体的职务行为,进而在全社会强化宪法至上的法治理念。

三、方略: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合理构建

虽然宪法宣誓制度早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项制度,但于我们而言,毕竟还是新生事物。因此,构建科学、有效而且符合中国特点的宪法宣誓制度,实现增强宪法意识,强化宪法至上的法治理念、彰显宪法权威与尊严的目标,就成为贯彻落实《决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1]P9要求的重要任务。

由于目前我国宪法文本中还没有宣誓制度的规范性条文,为落实全会《决定》精神,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各地不同程度地进行了宪法宣誓的实践尝试。*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法律上的宪法宣誓制度,但实际上新当选的领导一般会在就职仪式上发表履职讲话,其中就包含了宣誓内容。例如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就职演讲时就曾庄严陈词:“我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同时,近年来我国各地已有一些零散、自发或有组织的宣誓活动,如北京海淀、河南荥阳、广东等地。但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各地在组织向宪法宣誓活动中,“作法不一,誓词不同,组织形式各有差异”是主要表现。

要构建科学、有效而且符合中国特点的宪法宣誓制度,从方法论层面看,一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二要立足中国国情,从宣誓主体、对象、内容、流程等方面进行科学设计,使这个新制度得到有效落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之所以能把中国推到今天的发展高度,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们一直坚信并秉持“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4]P373的科学理念。因此,我们构建中国的宪法宣誓制度,也必须认真学习并大胆吸收国外有益经验,从中发现蕴含其中的基本规律。

纵观世界各国的宪法宣誓制度,我们可以发现以下一些共同特征:一是多数国家均直接在宪法文本中确认宪法宣誓制度。这就使得宪法宣誓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一项极为庄严而重要的活动。二是各国宪法一般直接规定誓词内容。这就确保了宪法宣誓的严肃性。其内容通常包括遵守宪法和忠实履职两个方面。如德国联邦基本法规定的誓词为:“我宣誓,我愿为德国人民的幸福贡献力量,增进其利益,除去其灾害,坚持和维护基本法和联邦法律,忠诚地完成任务,对一切人施行正义,愿上帝保佑。”三是宪法一般都规定总统等国家元首或者其他高级官员应宣誓。如韩国规定总统应宣誓,德国规定联邦总统、联邦内阁总理及内阁阁员就职时应进行宣誓,荷兰宪法则规定大臣和国务秘书就职时应当进行宣誓。也有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了较为宽泛的宣誓主体,如美国宪法第六条还规定联邦和州的议员、行政官员和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拥护宪法。

同时,各国宪法规定的细节又有所不同。在宣誓的场所方面,有的国家规定为应当在议会举行宣誓仪式,如葡萄牙宪法规定当选总统就职典礼应在共和国议会举行,就职仪式上应宣誓;有的国家则未明确规定宣誓地点,但在宣誓地点上也习惯选择议会,如韩国总统朴槿惠宣誓就职仪式就是在国会议事堂广场举行。在宣誓的对象方面,有的宪法表述为向国民宣誓,如前述韩国宪法;有的表述为向议会宣誓,如希腊宪法;有的国家则表述为向首席大法官或大法官宣誓,如南非;像伊朗这样有着浓重宗教色彩的国家,则表述为“在伟大的古兰经和伊朗人民面前,向至高的真主宣誓”。在宣誓的具体方式上也各有不同。如印度宪法明确规定总统宣誓时由印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监誓(如果首席法官缺席则由最资深的最高法院法官监誓),按照誓词宣誓,并在誓词上签名。伊朗宪法也规定共和国总统应在国民议会召开的有国家最高法院院长和宪法监护委员会成员出席的会议上宣誓,并在宣誓书上签字。还有的国家宪法规定了宣誓的主持人,如荷兰宪法规定大臣和国务秘书在国王主持下进行宣誓。多数国家的宪法没有详细规定宣誓的仪式,但在实践中均有一套完善的操作流程。以美国为例,新任总统通常在国会山举行宣誓典礼,宣誓仪式一般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总统手按圣经进行宣誓。但在具体做法上又不尽相同。如亚当斯总统宣誓时手按的是宪法,以示政府和宗教分离;而奥巴马总统在宣誓就职时则搞了一点小创新——手按两本圣经宣誓(一本是林肯总统生前使用过的;一本是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曾经使用过的)。[5]

从世界各国宪法宣誓制度呈现的特征看,我们的制度设计有几点绝对不能忽略:

第一,敬畏对象是“宪”,仪式过程要“宣”。顾名思义,宪法宣誓制度的核心在于“宪”与“宣”。从本质上看,宣誓的实质是要明确传达一种“敬畏什么”的问题。因此,各国规定的仪式过程均有宪法在手和参加人口宣誓词的必备要素。手持宪法传达的是对“宪”的敬畏,而把誓词当众“宣”出来是表达决心。由此,通过这样一种仪式感很强的制度,唤起社会对宪法的敬畏感,增强公职人员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实现从心理约束到制度功能的变迁,从而培养起全民的宪法信仰。

第二,誓词内容规范统一。这是确保宪法宣誓的严肃性的必然要求。从各国实践看,誓词内容必须包括遵守宪法、忠实履职等方面。遵守宪法是实现宪法的价值与意义所在,确保公权力不被滥用(要把公权力关进国家最高法律权威铸就的制度之笼)和民权利(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得到切实保障。[6]在此基础上,履行好与所任职务对应的职责。

第三,参加宣誓的对象明确、操作流程规范、形式公开。虽然不同国家规定的参加宣誓对象范围不一,宣誓的地点及监誓人各异,但各国对参誓对象到底是哪些人规定得清清楚楚,而且必须在议会等公开场所并按照一定的流程向监誓人进行公开宣誓,从而确保仪式庄严神圣。

借鉴各国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中国特色的宪法宣誓制度,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应出台细致、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第一,根据《决定》要求,明确规定参与宣誓对象为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大、政府、法检院等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誓词内容应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为国家富强和人民福祉竭诚履行光荣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捍卫国家主权和利益。当然,不同层级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誓词可以有所区别,但“遵宪”“为民”“尽职”等内容要素必不可少!

第三,宣誓者应当在其当选或被任命的人大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宣誓。在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通过且颁发任命书之后,就应及时组织任命人员进行向宪法就职宣誓活动,应当由主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领导主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监誓。可以采用集体宣誓的方式,由某一机关的主要负责人领誓,个别选举或任命的公职人员可以个别宣誓。宣誓时,宣誓人应该面向国徽,肃穆站立,举起右手,左手捧宪法典本,郑重宣读誓词,最后宣誓人报出自己的姓名。[7]

第四,在适当时必须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以上这些规定写进宪法,以明确宣誓对象、地点、内容、形式、流程、监誓人等,确保宪法宣誓制度执行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庄严的仪式、郑重的誓言,让宪法的权威与尊严得到彰显,让法治的信仰与精神得到弘扬,让依宪治国从理念变成现实,宪法宣誓制度的实施必将迎来法治中国建设的春天。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2]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N].人民日报,2012-12-05(1).

[3]薛忠勋,李晓红.法典刻在民心[N].人民法院报,2012-04-13.

[4]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5]蒋家棣.宪法宣誓:从域外到国内[N].人民法院报,2014-12-05.

[6]丽霞.依法治国重在“依宪”[N].学习时报,2014-11-10.

[7]赵平华.宪法宣誓制度亟待统一规范[EB/OL].http://www.sxrd.gov.cn/0/1/5/28/21309.htm.

(责任编辑:徐国栋)

An Effective Way to Embody theAuthoritativeness and Dignity of the Constitution——Reflection on the Constitutional Oath System

TAN Xu-sun

(CELAJDepartmentofTeaching&Research,Jinggangshan,Jiangxi343600,China)

The key to the guarantee of the Constitution’s authoritativeness and dignity lies in its implementation.Swearing-in is an effective way to embody the authoritativeness and dignity of the Constitution.To build the constitutional oath system of China,we must earnestly learn from and bravely absorb the favorable experiences of foreign countries,and find the basic regularity thereof.To well design the constitutional oath system of our country,we must realize:the object to hold in awe and veneration is the Constitution,the core of the ritual is “swearing in”,the contents of oath should be normalized and uniformed,and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should be clearly defined,the operational procedure normalized,and the form made open to the public.Besides,detailed regulations with high operability must be worked out.

constitutional oath;authoritativeness of the Constitution;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2015-02-25

谭旭孙(1964—),男,江西都昌人,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教学科研部主任、教授,研究方向为时政和基本国情。

D920

A

1674-0599(2015)02-0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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