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行为之道德析论
2015-01-30刘永春
刘永春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友善行为之道德析论
刘永春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友善行为的构成至少应当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动机上的善良,二是行为方式上的友好,二者缺一不可。友善行为的道德内涵包括:平等待人是友善的前提要求;与人为善是友善待人的核心内容;尊重包容是友善待人的交往原则;善待动物是友善最高道德要求。
友善;善意;友好;道德内涵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在全社会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的友善,是对中西方文化中友善理念的继承和发展。在现代社会中,友善是化解社会伦理危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伦理基础;是缓和人际冲突,维系人际关系和谐的道德纽带;是个体爱心与善意的外化和拓展,是幸福生活实现的重要保证。深刻认识友善的丰富内涵,是践行友善价值观的逻辑基础。
一、友善行为的构成要件
从生活语境的视角探析“友善”的存在形式,它首先是在交互意义上被使用,被用来形容两个人之间友好的交往活动。在中国古代,它常和“与”连用,用来描述亲密友好的朋友关系。例如,“阳城张古余太守与芝山友善”,“颍川徐庶元直与亮友善”等。其次,友善有时候也被作为一种个体美德来使用,这正是友善与友好的区别之处。二者都可以用来形容以善意对待他人的行为与态度,但是当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价的时候,人们常常使用“友善”而非“友好”一词,前者表达了一个人稳定的道德品质,后者更侧重于对某一次具体行为的描述。第三,友善也指道德规范与价值观念。《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团结友善”作为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赋予友善更高一层的理论地位,友善不仅是与人相处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人际道德规范存在的合理依据以及个体进行道德选择的价值标准。
从一种描述意义上探讨友善的构成要素,无论是以何种形式或地位而存在的友善,都具有两个核心特征:一是动机上的善良;二是行为方式上的友好。行为方式上的友好意味着友善必须表现为某种行动,哪怕这种行动如此微小,乃至是一个鼓励的眼神、善意的微笑等,人们都会将其视为友善;相反,我们也决不会认同形同陌路的态度会是一种友善,因此,友善必须表现为某种可直接观察到的行动。这种行动的特征就是友好,通过在具体的待人接物中表现出利他主义的倾向,至于什么样的行为或态度才算是友好的,当然并不一定要得到对象认可,只要是基于尊重基础上的利他行为,就应当被视作友好行为。
但是表现为友好的态度或行为未必都是善的。可能是因为有求于人而取悦于人;或者是出自于恐惧而
谄媚于人;或者是企图从对象的赞许声中获得心理的满足感等等,总之,这些基于自我利益的考虑而展示出来的友好行为都不能称之为友善。因为行为的对象在这里成为了获取自我利益的工具,否定了人作为目的的价值。也只有那些纯粹出自于尊重人、爱人或为他人福祉的考虑的友好才能称得上是友善。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在因有用、快乐与善而产生的三种友爱中,只有出自于善的友爱才是最持久最完美的。因为它们是“互相希望在善上相类似”,也就是纯粹出于对善的尊崇而形成了友谊,朋友的善就是自身善的投影,“为了朋友自身而希望朋友为善”也相当于为了自身的善而行动。因此,只要朋友的善不变,这种友谊就永远存在。因此,友好的行为只有出自于对善自身的追求才能称之为友善的行为。也正如康德所言:“善良意志之所以为善,并不是因为它所促成的东西和它所实现的东西,也不是因为它易于达到预期的目的;而仅仅是因为意愿而善,也就是说,它是善本身。”就此意义而言,动机上的善良才是友善之所以为善的根本所在。
二、友善行为的道德内涵
(一)平等待人,这是友善的前提条件
“友”的本义是朋友,友善起初就是用来描述良好的朋友关系,朋友关系无论是在中国古代社会还是在西方社会都是一种平等关系,没有任何身份、年龄、职业、性别、学历等方面的限制和歧视,有忘年之交、也有蓝颜知己、甚至王侯将相与布衣百姓都可以成为朋友,只要关系的双方“都有着共同的要求,相互间有着相同的愿望”就可以建立一份持久的契约。相反,任何对朋友的摇尾乞怜、曲意迎合,或者在朋友面前卖弄显摆、歧视对待,就意味着个体对平等关系的撤销,朋友契约的解除。现代社会是一个公民社会,强调每个公民都具有同样的权利身份和地位,因此不管是朋友还是陌生人都应当平等对待,不能因为对方地位、财富、权力、家庭背景的不同而区别对待,换而言之,只有基于建立在对平等关系认知之上的善才能称之为友善。基于恩赐怜悯的道德感而施舍乞丐,那可能是慈悲;对偶像的尊崇膜拜,那是敬爱;长辈对晚辈的悉心关照,那是疼爱。总之,凡是带着等级或从属观念所施予的爱,都不能称之为友善。因此,要做到友善便要平等待人。
(二)出于善意帮助他人,这是友善的核心内容
一般人不会将不伤害他人之类的行为视作友善,也无法想象一个见死不救、见危不助的人是友善之人。友善是一项积极性的道德义务,意味着只有对他人付出某种实际行动才算是义务的完成。这些实际行动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包含着丰富的内容,例如,当急人之急、救人之危、矜孤恤寡、敬老怀幼等等,“故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孟子将这种行为提升到君子人格的高度。
(三)尊重与包容,这是友善待人的交往原则
即便是出于善意帮助他人也必须建立在尊重他人的自主选择与征得他人同意的基础之上。因为这样行动对他人有“好处”,这并不能成为一个人可以肆意干涉他人私事的正当理由,因为这是对他人人格完整性的破坏以及自主主宰自我权利的侵犯。因此,任何善意的行为应当先征求对方的意见,获得其许可才可以。同时尊重他人也意味着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永远不能将他人仅仅视为手段来对待,而是要承认每个人的目的性价值,因此也不能以一种居高临下的施舍者的姿态救济他人,这些都不能称之为友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他人即便有过错,也应当予以宽容对待,应当包容对方的缺点,在现代这样一个价值多元化的社会中,生活在同一时空中的人们往往拥有不同的生活方式、行为习惯、价值观念,要使得大家能够和谐相处,就应当对与自己观念不同的人予以包容和理解。
(四)善待动物,这是友善的最高道德要求
善待动物是中国传统文化所积极倡导的行为,孔子“钓而不纲,戈,不射宿”。孟子曰:“闻其声,不忍食其肉,见其生,不忍见其死,故君子远庖厨也。”张载又提出了“民胞物与”的博爱观念,在民间还流传着很多友善对待动物的劝诫格言,例如“举步常看虫蚁,禁火莫烧山林。勿登山而网禽鸟,勿临水而毒鱼虾”等等,佛道两家基于宗教信仰对动物的保护更是不及余力,通过素食与放生等行动来呼吁人们善待动物。这些观念曾经深刻地影响了过去中国人对待动物的态度,其影响也一直持续至今。
[1](清)江藩纂.汉学师承记笺释(上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2]王春红编著.幽梦影[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13.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苗力田译.尼各马可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德)伊曼努尔·康德,孙少伟译.道德形而上学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5](战国)孟子著,杨伯俊,杨逢彬注释.孟子[M].长沙:岳麓书社,2000.
[6](英)鲍曼著,张成岗译.后现代伦理学[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责编:许淑贤)
B82-052
A
1008-8431(2015)06-0048-02
2015-09-1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重大项目“中国民众日常生活伦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JJD720017)。
刘永春(1983-),男,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2012级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