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转型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战略路径
2015-01-30唐皇凤
唐皇凤
摘要:法治作为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基本政治价值,既是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石,也是现代社会秩序的基础性保障力量。法治建设有利于社会规范体系的价值内化,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提升社会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是决定其现代化水平的关键变量。在中国当下的社会治理格局中,法治中国建设既是撬动社会治理创新最有力的杠杆,也是实现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愿景目标和战略路径。
关键词:法治中国建设;法治秩序;社会治理现代化;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4)09-0012-06
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法治作为政治文明的重要标识,是构建社会秩序的核心力量,法治建设对于国家建设和政治发展具有全局性与关键性的战略意义。在中国国家建设的战略格局中,法治建设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保障。在全部领域的改革中,法治改革先行是其他领域改革能够有序实施的重要条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实质就是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建设中,最终实现国家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形成国家-市场-社会-公民之间有机良性互动的多元共治格局。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构成要素,而法治建设则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战略突破口。
一、法治: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石
现代国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表明:制定普遍性规则是现代国家最为重要的功能,国家作为法律体系最高的和最基本的渊源,有能力排除任何其他竞争性的渊源。同时,法律成为具有最高权力的公共权威,能够排除一切与之相对的竞争者。法律主治是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首要特征,法治建设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战略举措。正如马克斯·韦伯所主张的,现代国家是一种法治型统治。在现代治理的视域下。法治对于社会治理体系的战略意义主要体现为:
首先,法治是规范社会主体行为的核心力量。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是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标准或原则。法律引导和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动范围和行为方式,是社会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和延伸。法律作为社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评判各种社会主体行为是非曲直、正当与不正当、合法与非法的根本标准,因而成为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的根本原则。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公民以及由公民构成的各种社会组织,既是依法治理的对象,更是依法治理的主体,而各种法律法规则是公民参与和主导社会治理过程的根本依据,也是评判社会治理行为的根本依据。在法治模式下,公民的行为受明确的法律条文所约束,即使是存有违法乱纪意图的人,由于明确知晓其行为的后果,也会更加约束自己的社会行为,不触碰法律的禁区,从而减少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社会治理,其治理方式和结果都有明确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能够增强人们对社会治理行为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同时,国家按照法治原则治理社会,是一种基于规则之治的善治。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就认为,法治的具体含义包括:(1)政府行使权力的所有行为,即所有影响他人法律权利、义务和自由的行为都必须说明它的严格的法律依据;(2)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执政党和政府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主导力量,其施政行为依法而行,社会治理的对象、范围和方式都于理有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国家及政府权力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与约束,不能恣意妄为,而公民则在法治状态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依法进行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社会处于和谐有序、充满活力的自治状态。
其次,法治是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有力利器。法治是由大量程序性规则和制度构造出来的理性空间,在其中人们得以通过一种人为和理性的方式来处理日常生活中繁复多变的关系和冲突。法律通过调整社会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婚姻家庭关系、财产关系等,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在利益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协调中,司法作为终局性和权威性的环节,其作用具体体现为:(1)司法是社会利益关系格局调整的最终阶段,是保障法律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2)司法活动具有定纷止争的社会作用;(3)司法裁判具有终局性,在裁决任何案件时,司法机构必须给出一个最终的解决方案,且一个权益争议经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以后,便对当事人产生法定的约束力,非依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再行启动司法程序对该案件进行审理;(4)司法过程具有正当性,其程序和内容都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其裁决结果最有可能赢得争议各方的认可。一个成功的社会应该善于管理冲突,而不是杜绝冲突。在近代化的过程中,政治组织已经成为首要的社会控制机构,而法律则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所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在一个日益个人主义、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和世俗化的现代社会中,在处理日益分散的公民之间的冲突时,法律成为解决社会冲突和利益矛盾、实现社会控制和国家治理最重要的工具和手段。
最后,法治是构建现代社会秩序的根本原则。法治集中体现为一套治理原则和治理制度,有利于构建优良的现代社会秩序,法治秩序是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本质特征。在治理理念上,法治主张“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等原则,有利于构建基于自由、平等原则基础上的现代社会秩序。同时,现代法律体系是在政治价值合理排序与有效均衡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套现代国家制度体系,这套制度不仅包括相对完整的法律典章和立法、执法、司法体系。而且包括与之相配合的职业法律人和专业教育体系,还包括一般当事人容易利用以实现其权利诉求和救济的一系列规范性程序和法律服务设施。法治不但要限制专断的政治权力,促成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某种可预期的和稳定的互动关系,而且要使一般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受规则的统制,以确立法律的统治。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法律是构建社会基础性秩序的关键力量,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状态是各种政治行为主体实施和遵守法律规则的最终结果。法治所勉力创造的是一种民主、和平、理性与文明的秩序,是现代社会政治秩序的奠基石。它有助于人们理解复杂而混乱的外部世界,据此来规划生活和稳定预期,增进人类生活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减少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缓解人类生存境况中根深蒂固的不安全感,以及个体面对不确定世界的种种焦虑和不安情绪,以优化社会治理体系和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同时,遵从法治秩序所带来的信心和后果能够强化人类的创造性和能动精神,培养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和自由平等意识,为构建现代社会秩序奠定坚实的政治基础。
现代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法治来分配社会利益、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践行各种现代政治价值,构建法治秩序,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在一种理想的法治状态下,一切利益矛盾和社会纠纷皆可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解决。民众能够从司法程序中获得最后的公平正义。一旦司法制度丧失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普通民众的政治疏离感就会普遍高涨,对社会和政治体制的不满情绪会显著增加,甚至危及和谐稳定的社会政治局面。因此,法治作为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基本政治价值,既是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石,也是现代社会秩序的基础性保障力量。法治建设有利于社会规范体系的价值内化,使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提升社会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法治建设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战略路径。
二、构建法治秩序: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障
世界各国现代化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的人均GDP处于1000-3000美元时是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在这个阶段,社会结构发生重组,利益关系变化剧烈,意见纷争加剧,进入矛盾凸显期。逐步迈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中国改革,各种社会问题、利益矛盾和价值冲突日益凸显,旧的矛盾没有很好地消化和解决,新的矛盾却在不断涌现,各种深层次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不断显露。2003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约有6万起,2011年,这个数字达到2003年的6倍。从2000年到2013年8月,规模在100人以上、被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群体性事件共计871起,其中约55%与维权相关,约44%(383起)涉及公民与政府(或官员)之间的矛盾。相当一部分群体性事件起因于普通纠纷,是由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纠纷化解渠道不够畅通引发的。其中174起群体性事件起因于执法不当,约占20%。转型危机、治理风险、改革陷阱不断拷问着中国政治的有效性与合法性,要走出社会政治不稳定的阴影,顺利跨域“中等收入陷阱”,避免渐进改革中的“转型陷阱”,有效化解转型社会的秩序危机,必须积极推进法治建设,提升社会治理的水平和能力。在稳步构建现代法治秩序的过程中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
同时,现有的社会治理创新实践却面临诸多难题。不少地方政府强化社会管控有余,而真正具有实质意义的治理创新和制度改革不足,过度依赖行政职能和强制手段,对柔性管理与公共服务注重不够;治理主体和治理方式高度单一化,社会组织与公民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对新兴的市场和社会资源利用不够,社会治理的整体质量和绩效不高;城乡基层民主自治机制建设严重滞后,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制度、体制远未建立起来,社会自治的机制建设亟待加强:不少地方的社会治理仍然处于应急处置阶段,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社会治理的整体性、协同性不强: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甚至钓鱼执法、暴力执法等现象。为了有效回应大转型、大变革时代的社会治理难题,必须稳妥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而通过法治建设构建现代法治秩序,不失为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优选之路。构建法治秩序对于推进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构建法治秩序有利于夯实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思想基础。强化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和自由平等观念,涵养全社会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前提。徒法不足以自行,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如果缺乏以法治观念为核心的社会政治价值观,纵使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治理制度,仍然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治理体系。法治秩序是一种有效平衡自由与秩序之间张力关系的内生秩序。这种内生性秩序是人们在日常生活的有机互动过程中,在一个基本的制度框架激励和约束之下,通过社会自身的力量和公民个体的自律与自治而形成的一种秩序形态。其核心构成要素是植根于基层社会并以信念、道德、传统、习俗和经验等形式所表现出来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共识,不仅表现为一整套正式成型的制度体系,而且体现为一种体系化的治理原则和治理理念。法治秩序强调通过掌握特定地方性知识的社会个体的自由行动。实现多元经验与知识的共享与互补,进而在渐进调适的过程中推动社会的整体性成长与变革。并且,这种分立的人类个体在一个包罗万象的秩序中的相互调适,能够赋予文明以整体的创造性活力。从而不断推动社会进步,是一种更适合人性、更能激发人的创造性潜能的秩序形态和价值体系,能够为社会治理现代化奠定坚实的价值理念基础。
其次,构建法治秩序有利于巩固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政治基础。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指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治理的主体日益多层化与多元化,执政党、政府、市场、社会和公民等多元主体直接或间接地介入社会治理过程,对社会治理的水平和质量产生决定性影响。社会治理也因此而趋向于强调非正式的网络关系,解决复杂、动态的社会问题亟需构建网络协调型的现代治理结构,构建完善的网络治理机制。以优化社会治理体系和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加强法治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推进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使之囊括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立法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总结历史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指导思想,法制建设逐渐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基本目标,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认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中国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另一方面,中国法治建设的正当性也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具体包括:(1)政治对“法治”的操纵,如备受诟病的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积弊,以权大于法为本质根源的关系执法、人情执法、暴力执法现象屡见不鲜。(2)社会变迁的范围、幅度与速度对中国法治正当性的挑战日益严峻。在一个急剧变迁的大变革时代,法律体系本身所需要的相对稳定性使其对社会变迁的适应性大幅度下降。中国社会所经历的深刻社会利益格局调整亟需法律体系进行适应性调整,但法治建设的步伐往往滞后于现实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3)中国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主义文化传统与现代法治理念相悖离,法律信仰的缺乏对法治建设的权威性与正当性造成了严重伤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以“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核心内涵的法治中国建设,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描绘了战略愿景,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法治中国建设,是实现转型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战略突破口和优选之路。
首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政治保障。在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党的领导是确保社会治理现代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具备坚实的政治保障的关键举措。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建设和政治发展的核心力量,履行着领导党和执政党的双重功能,党的代表性、先进性和纯洁性是优化社会治理体系、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保障。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既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价值指向,也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路径,其制度体现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特色的代议制度下,党既支持和保障公民依法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同时也主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党的政治先进性和代表性成为沟通党的领导与人民主权之间的有效桥梁。现代社会治理行为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中施行,法律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居于指导性和保障性的战略地位,法律通过对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行为实施协调与规范,进而实现社会的有序治理,依法治理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表征。其中,法治国家建设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基本的制度框架和稳固的治理资源:法治政府建设通过有效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建立有限而有效的现代政府,稳步提升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是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战略环节:法治社会建设则通过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民主法治意识,改善社会治理的社会生态环境,为执法和司法行为创造良好的社会心理土壤和氛围,能够夯实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社会基础。总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和必由之路。
其次,健全和完善社会治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立法在分配和协调社会利益中的关键作用。目前,我国立法过程中存在着的立法扩权卸责、立法不公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立法的质量,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制约了法律的有效实施。因此,大力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首要前提。在国家立法方面,中国长期重经济领域立法,轻社会领域立法,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社会领域立法相对薄弱。为此,国家要进一步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工作,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体系支持,而民生领域的法律建设则是社会治理法治化最为迫切的需求。在具体的民生立法方面,特别需要注意下列问题:(1)针对社会民生领域的立法多为地方立法、立法分散、层级不高和权威性不够的情况,建立全国性的统一领导机构,统筹全国社会法的立法工作,适当加快社会领域一些基本法律的制定,大力提高社会法的立法层级和水平,加快推进社会治理领域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建设进程。(2)积极优化社会领域的立法程序,增强其科学性和民主性,主动吸纳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法的立法过程。(3)在立法的重点领域的选择方面,亟需有效推进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征地拆迁补偿等领域的立法工作,以规范和保障各种社会群体(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社会法的起草和讨论过程中要积极引入专家学者、大众传媒等第三方力量,对法律的起草、修改和成型提出专业性的意见,不断提高立法过程的专业性和科学化水平,增强法律的治理能力,提升社会治理领域的立法质量。更为重要的是,立法过程就是利益分配和利益协调的过程,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征程中,关键是要把握好多元社会主体的利益协调环节,在坚持原则性、体现灵活性的前提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构建法治秩序既要有立法机关通过制定善法、良法,为社会治理提供基础和依据,又要有司法机关通过履行司法职能,规范、引导社会行为,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法律与司法的保障。网络化治理机制的核心特征是依法治理,依法治理社会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然趋势。社会治理体系与体制的健全与完善,主要靠立法来加以保障。政府的行政管理、社会组织和公民的自主与自治,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与约束。法治是人类社会最先进的社会治理模式,当代中国最大的社会治理创新就是实行法治。坚持法治中国建设,构建现代法治秩序,是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根本的政治保障。
再次。构建法治秩序有利于丰富社会治理的手段,推进社会治理方式的现代化。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包括道德、宗教和法律。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手段是法律。法律作为社会管理手段,与行政手段相比有其明显的优势,是进行社会治理的强有力手段,也是最高层次的社会控制手段。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有效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可预测性、结构完整性、国家强制性等优势。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告示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作用等。在传统治理模式下,社会治理主要依靠政府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命令、行政强制来实施,其次就是依靠经济处罚(如罚款),治理手段具有明显的强力化和经济化色彩。而现实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是纷繁复杂、多元动态的。社会治理方式的单一化和治理手段的强力化,不仅未能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激化了官民矛盾,加剧了社会对立。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涵就是把法治与道德规范、习俗规则、纪律规范、规章制度、政治思想教育、心理疏导等多种治理方式结合起来,综合运用经济管理、行政管理、舆论引导、社会自治、行业自律和法律规制等治理手段,使得各种社会治理方式和治理手段形成整体合力,相互补充,彼此衔接,共同保障和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提升中国社会治理的质量和水平。
最后,构建法治秩序有利于拓展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制度资源。社会治理创新主要是要实现规则之治,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而法治即是规则之治,是社会治理制度化与规范化的最好注脚。无论社会团体、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实行自我管理,还是政府大量而广泛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按规则办事,依法行政。从社会法治的角度来看。加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立法,加强易引发社会矛盾领域(如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争议、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等)的立法,加强针对特殊人群、弱势群体(包括流动人口、农民工、少数民族、信教人员、失业和低收入人员、社区矫正和归正人员、重点青少年群体等)管理服务的立法,加强社会服务领域(重点是教育、医疗、养老、交通、环境等民生领域)的立法,加强规范社会合理流动(如城乡、地区、行业之间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等)的立法,加强社会保障领域(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的立法,以及加强关于互联网管制(如互联网舆情管理、网络虚拟社区建设和治理等)的立法,不仅是构建现代法治秩序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这些重要社会治理领域的法治建设,对调整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保障民生和社会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夯实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基础,不断扩充社会治理的制度资源,遵循法治规范先行的战略路径,对稳妥实现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战略支撑作用。
转型中国的社会治理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从流动人口管理到特殊人群服务,从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到推动网络健康发展,从化解社会矛盾到保障公共安全,涉及的内容纷繁复杂、包罗万象,而每一项内容又错综复杂、千头万绪。法治建设是撬动社会治理创新最有力的杠杆,是实现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要求,社会管理创新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才能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同时,法治也是社会治理创新的价值诉求,只有在法治原则和现有法律框架内大胆探索、总结经验,将成熟的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并通过法定途径上升为法律法规,才能实现“良法”之下的“善治”,稳步推进中国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三、法治中国建设: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战略路径
建国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历程中,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都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之中。尤其下,在部分与整体、当下与长远、现实与理想中进行理性选择和均衡,追求法律的社会价值,体现立法的中立、理性和智慧,正确处理好博弈各方的利益关系,在不断增加立法过程的开放性和民主性的过程中,引导社会利益主体展开理性而合法的权力、利益博弈,有效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塑造合理和谐的社会利益格局,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强大的法治保障。
最后,坚持社会治理领域立法、执法与司法三者之间的有机衔接,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在现代法治结构体系中,立法“分配正义”,行政“运送正义”,司法“矫正正义”。“善治”就是通过法治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良法是前提,善治是手段、过程和目标,两者相互支撑和有机协作,共同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如果没有法律公平及时地贯彻执行,缺乏有效公正的司法保障,则社会治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定得越多、标准设定得越高、权益内容描述得越好,所引发的矛盾纠纷、社会冲突反而越多,陷入法律越多、秩序越少的治理困局。因此,应当把立法、执法和司法作为一个社会治理的系统工程综合进行顶层设计,使得法治各部门分工不分家,法治各环节前后照应、相互协调与统筹兼顾,尽力避免各环节之间相互脱节、彼此矛盾、前后不一等现象。在现代社会,司法是公民合法权利救济的重要手段,法治正义和司法途径是消除非法侵害,矫正、恢复和实现公民合法权益的不二法门。因此,当下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应当是推进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让各种社会治理的有关法律体系有效运转起来,成为规范社会主体行为的重要力量,着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征程中,对于一个行政权力长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而言,法治建设必须与社会对法治秩序的内生性需求相契合。缺乏社会力量支撑,即使国家法律制度具有显著的现代性取向,但社会自身的运作逻辑依然因循传统的轨道,社会经济生活空间存在太多的法律不入之地,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也不能自动成就一个法治的社会。因此,政权力量推动的大规模的立法运动和法律制度建设,必须与现代社会的发育和成长,尤其是公民民主品格和法治意识的提升实现有机互动,培育一个法律制度和社会力量共同成长的法治社会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愿景目标,也是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四、基本结论
有效治理的实现离不开国家,更离不开现代社会,只有扩大现代社会组织活动的“政治空间”,才能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民主治理意味着社会等级式权威结构的弱化,社会平面型协调网络的兴起,各个社会治理主体之间协调互补、通力合作,在法律制度框架下、在合作治理中体现和实现法治和民主,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是决定其现代化水平的关键变量。法治中国建设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战略路径,核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为核心建设法治国家,形成对执政党、政府、市场、社会和公民等多元治理主体具有普遍约束力和规范力的法治格局。法治秩序不仅为多元治理主体提供必要的制度框架和行为规范,而且将现代民主法治的价值理念融入到国家、市场与社会有机互动的现代社会治理结构之中,以提升社会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进而稳步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法治建设既是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愿景目标,也是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战略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