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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机制的构建

2015-01-29张利鹏

2014年36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网络经济

作者简介:张利鹏(1990.03-),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13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网络经济活动的迅猛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然而,在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不正当竞争行为普遍存在,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因此我们必须着手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机制的构建和研究,来逐步改善网络经济竞争中的诸多问题。

关键词:网络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者权益

一、网络经济的内涵与特性

网络经济可以概括为一种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之上,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的经济形态。对于网络经济,我们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来理解。狭义而言,网络经济主要是指以信息和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和通信技术的产业群体;广义而言,网络经济主要是指电信、电力、能源、交通运输等网状运行行业构成的产业群体。网络经济学者认为,网络经济已经成为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其经济运作往往涉及一个国家的范围,甚至跨越国界,把几个国家或一个巨大的区域联结在一起。①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网络经济具有以下特性:1、开放性。网络经济的最大特征就是开放性,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轻松的进入这个“市场”,在网络中进行自由交易;2、虚拟性。网络经济虽然最终往往是与传统实体经济相联系,但是网络的一个特征,在于其通过虚拟的交易平台,搭建销售渠道来促成交易;3、便捷性。网络经济突破了传统经济的交易模式,使得信息流、物流、资本流之间不断进行重构,压缩甚至取消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实现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直接联系。

网络经济在给我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问题。其中网络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

目前,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既存在相应的原则性规定,同时也在分则中对一些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规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则性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②本款作为总则条款,对不正当行为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该款要求经营者在经营中遵循基本的、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违反诚信等相关原则。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从第五条到第十五条具体列举了多种不正当行为,分别对经营者、公共企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各种行为做了一定规制。例如,第二章第九条中对经营者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③

三、网络经济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问题

(一)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

21世纪以来网络经济的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带给人们的变化了也是天翻地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开始颁布实施,这么多年来一直没有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进行规定,即使是有规定的也太过粗浅,在法律适用中不够明确。

(二)缺乏信用评价机制和行业监督

网络经济便利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可以更灵活快速的在相互之间传递讯息,减少了中间环节的障碍,节约了中间成本,从而提高了交易的效率。然而我们必须认清的是,由于买卖双方信息地位的不平等,又缺乏有效的信用评价机制和行业监督,这就为商品交易带来了极大的风险,不诚信的经营者或消费者可以轻易地利用网络去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同业竞争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三)网络经济下经营者道德缺失

网络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交易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经济的各种负面效应也开始显现。部分经营者诚信道德严重缺失,利用网络的掩护大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做出各种虚假承诺,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给消费者带来巨大损失。

四、网络经济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建构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对于我国的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由于其法律层级较低、体系化程度不够,依然无法完全解决实际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构,首先必须扩大法律规制的范围和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应只局限于实体经济的经营中,也应对网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约束;其次,扩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网络经济条件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形态,使得法律适用更有针对性。

(二)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建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根据该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只用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惩罚相对较轻,经营者往往就会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因而针对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我们不仅应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还应当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借鉴,完善惩罚性赔偿机制。加大惩处力度,使违法者有所忌惮。

(三)信用评价机制和监督机制建构

诚实信用是我们现代社会的帝王条款。在网络经济下,必须依法建立相应的经营信用评价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然而,该法对信用原则的规范还太过宽泛,没有形成普遍的信用体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的过程中,制定全国统一的网络经营信用等级及行业自律规范,这样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网络经营行业的发展完善。

同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与完善中,必须加强监督。建立统一的有效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把网络经济活动中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纳入到法律轨道上来。当然,我们也应提升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质,促使经营者在网络经营中做好自律,消费者在网络消费中进行积极监督。从而形成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大发展。(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郑友德,伍春艳.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十问[J]. 法学,2009,01:57-71.

[2]吴汉东. 论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 现代法学,2013,01:37-43.

[3]王先林.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的扩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完善[J].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06:64-72.

[4]何泽华.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分析与完善[J]. 理论界,2011,06:50-52.

[5]周樨平.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 消费经济,2009,06:81-84.

[6]陈福初.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其完善[J]. 经济经纬,2007,03:15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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