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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统筹后,如何做好农村医保工作?

2015-01-29何亦生

中国社会保障 2015年7期
关键词:磐安县卫生院城乡居民

城乡统筹后,如何做好农村医保工作?

浙江省磐安县2008年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管理,形成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的医保体系基本建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虽然为提高群众健康水平、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等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城乡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以及现行的乡镇卫生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比重偏低等问题,城乡居民在医疗和医保服务的利用、可及性等方面仍然存在差别。

如乡镇卫生院是最基层的医疗机构之一,也是落实医保政策和服务农村居民的重要一环。最近几年,磐安县加强了乡镇卫生院建设,并将医保住院起付线降到300元、将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提高到90%,但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并不能满足群众多层次需求,导致许多居民舍近求远到县级或以上医院就诊。

同时现行乡镇卫生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比重偏低,难以发挥激励导向作用。新医改之后,新实施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切断了人员收入与服务收费之间的利益联系,它一方面破除了医院原来饱受诟病的创收机制,另一方面又出现了医务人员积极性降低的负面效应。笔者所在统筹区的乡镇卫生院,就有医务人员消极怠工,医疗风险较大的临床专业甚至百般推诿病人,原本可以在乡镇卫生院诊疗的病人被转入县级或以上医院等现象。

医保待遇享受方面,为减轻参保居民负担,磐安县确定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肝硬化腹水、肝功能失代偿期、重性精神病、糖尿病(伴有下肢感染或心、肾、脑、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高血压等病程较长、需长期治疗、符合住院条件而又可在门诊治疗的12类疾病为特殊病种,自确诊之日起门诊自负费用年累计超1000元以上部分按住院报销标准核报,但须在县级及以上医院诊疗;确定慢性活动性肝炎、心功能三级(含)以上、心肌梗塞后(并发心功能不全、心绞痛、心律失常症之一者)、系统性红斑狼疮(伴有心、肾、肝、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肺结核(活动期)、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病、克罗恩病等为慢性病种,门诊自负费用年累计超500元以上部分报销60%,年度报销限额2000元,但需在县级医院诊疗。因此,患特殊病种或慢性病种的农村居民都必须赴城市就诊方可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据统计,2008—2014年磐安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人次和总费用仅占总额的1.44%和1.17%,门诊人次占总额的比例从2011年的52.22%下降到2014年的43.24%。这不仅与“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的医改初衷相悖,也显示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农村居民医保能力的严重不足。结果潜在地增加了个人负担(因受地理、交通等因素影响,农村居民相对于城镇居民增加更多诸如住宿、交通等额外负担)和医保基金支出。

因此,要实现城乡居民更加公平地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必须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切实改变医疗资源城乡分布不均现状、缩短差距;在破除医院创收机制的同时,也要优化绩效工资制度;对于居住在农村的特殊病种或慢性病种病人,在上级医院确诊和给出治疗方案之后,应可以转往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并将诊疗的对应费用纳入报销范围,以方便农村居民就近诊疗。■

浙江省磐安县人社局 何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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