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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青年政治参与的合道德性
——由香港违法“占中”事件引发的深思

2015-01-29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5年4期
关键词:道德性公民道德

■ 李 辉

(中山大学 社会科学教育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

论青年政治参与的合道德性
——由香港违法“占中”事件引发的深思

■ 李 辉

(中山大学 社会科学教育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

香港“占中”事件表明,青年政治参与要有合法性,也要有合道德性。青年政治参与的敏感性高于政治判断的敏锐性,导致参与取向出现偏差;政治参与的权利诉求强于社会关怀,导致公民责任的偏颇;政治参与过程的情感宣泄高于理性预制,导致社会秩序失常。青年政治参与的双重定位引发对其政治参与的道德性与政治性的反思,政治参与主体、目的、表达方式和效果等都涉及道德审视。合道德的青年政治参与需要确立青年政治参与的公民道德意识,提升青年政治参与的公民道德能力,固化合道德性的青年政治参与实践机制。

青年政治参与 合法性 “占中”事件 合道德性

香港“占中”事件中的“中”就是中环,实际上后来不仅是中环,一些主要的街头、交通枢纽都受到影响,“占中”成为香港回归以来最大型的群众事件(梁振英语)。“占中”是由香港几个头面人物发起的,他们借口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不符合所谓的“国际标准”,致使很多不明真相的人主要是青年学生前往参加“占中”,这是直接起因。2014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与美国总统奥巴马联合举行的记者会上明确表示,香港“占中”行为是一个违法事件,我们坚决支持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处置,维护香港社会稳定,保护香港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由于“占中”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关于法律问题的,对“占中”事件的讨论和研究也多从合法性角度来展开。虽然已有不少研究从经济、社会、政治和外部势力渗透等角度分析了“占中”事件的深层次根源,考虑到“占中”事件中,除了一些激进分子,青年学生是“要角”,这个年龄段思想和心理都不够成熟,判断力不强,价值观极易受到外界影响,很容易发生方向性错误,因此,从合道德性的角度讨论和思考“占中”事件就非常必要。这就涉及三个基本问题,一是青年政治参与是否具有道德性?二是在何种意义上指涉道德性?三是以何种方式维系道德性?不主动回应这些问题,青年政治参与就很难走上现代政治文明的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促进政治文明建设有序发展,也不利于政治参与作为公民权利和育人途径双重功能的实现,进而促使当代青年明确权利界限,履行公民责任,促进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占中”事件中青年政治参与的道德问题

香港违法“占中”事件,虽然发生地在香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作为典型的当代青年政治参与则具有共通性。以“占中”事件为典型事例,可以大致概括出青年政治参与三方面的道德问题。

第一,“占中”事件中青年政治参与的敏感性高于政治判断的敏锐性,导致参与取向出现偏差。在香港青年违法参与“占中”事件的初始,青年政治参与的敏感性明显高于政治判断的敏锐性。青年思维敏捷、情感强烈、对新生事物的接受度高,这是青年政治敏感性强的心理基础。青年总是最先响应社会变革的社会群体,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一二九”运动等都与青年群体心理密切相关。这种群体心理又导致青年政治判断的敏锐性不强。任何政治组织都有一定的阶级或阶层作为支撑并代表其利益,通过社会动员等方式组织政治力量,尤其关注青年群体。然而,“只要人们还没学会透过任何有关道德、宗教、政治和社会的言论、声明、诺言,揭示出这些或那些阶级的利益,那么他们始终是而且会永远是政治上受人欺骗和自己欺骗自己的愚蠢的牺牲品。”[1]青年往往缺乏政治敏锐力,难以透过复杂的政治现象看清事物的本质,从而易被控制利用并出现参与偏差。政治参与偏差集中表现在参与主体的政治立场、反映在政治参与的价值取向上,将参与主体的身份定位在体制内或体制外。青年人叛逆权威的心理特点导致容易接受持不同意见者的影响,易出现盲从心理和跟风行为,或者选择体制外的政治参与。正是因为青年对政治判断的敏锐性较差,他们政治参与敏感性越强、参与越积极,就会使香港“占中”行动在背离香港共同体利益和民众合法权益的歧路上越走越远。

第二,“占中”事件中青年政治参与的权利诉求强于社会关怀,导致公民责任的偏颇。“占中”事件中青年过分主张自身的权利诉求而忽视了其他群体的合法诉求,更忽视了香港全区、全国和中华民族的共同利益。他们要求解决自身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却忘记了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纵观改革开放三十多年,青年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其中,权利认知、主张、要求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都在进步,但发展并不平衡。“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权利意识虽然明显增强,但是法律知识并没有得到相应提高,对于权利的真正内涵缺乏正确认识;权力本位的观念还很严重,缺乏坚定的法律信仰;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缺乏全面的认识,义务观念淡薄。”[2]青年期正处在自我认同与社会认同的结合点上,自我意识膨胀与社会理解较弱的情况并存。自我意识的膨胀主要表现在我行我素的自由观上,不愿意接受他人批评和社会规范的制约,不善于反思反省。社会理解较弱表现为自我判断的客观性不足,对社会环境的认知度不够。因此,在政治参与过程中的表现就是对关涉到自我利益的权利很在意,出现局部权利诉求强于社会关怀的倾向。

第三,“占中”事件中青年政治参与过程的情感宣泄高于理性预制,导致社会秩序失常。“占中”事件中青年以政治参与为幌子,肆意封锁道路、阻碍交通、妨碍香港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甚至把公共场所当成了生活起居的私密空间等,导致香港一段时期内社会秩序失常。青年人正处于情感丰富的时期,喜怒哀乐不加掩饰。政治参与需要情感因素的支持,作为一种沟通方式,情感因素也可以增强政治表达的效果。可是,一旦情感表达转变为情绪化冲动,失去理性预制,影响到社会秩序,就成了社会问题。历史证明,情绪化的狂飙已经成为青年运动的一个特点。在社会进步的变革时期,这种狂飙是促进社会进步的积极因素;在社会有序发展的时期,则可能成为一种破坏性力量。

情绪化的政治参与方式主要有非法的罢课、罢工、集会游行等,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冲击公共服务机构、破坏公共服务设施、阻碍市民公共生活等现象。实际上,“所谓自由指的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任何事情的权利;如果法律所禁止的事,一个公民也能够去做,那么他的自由便丧失了,这是因为这个权利也会为其他人所拥有。”[3]政治表达超越法律范围,成为一部分利益诉求的话语方式,并影响到其他人的生活和社会公共秩序,则超越了常态社会下政治参与的底线。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城邦,一定要参与政事的公民具有善德,才能成为善邦。在我们这个城邦中,全体公民对政治人人有责(所以应该个个都是善人)。”[4]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对宪法下的公民参与仍具有参考意义,不合乎道德的政治参与产生的社会结果也是不道德的。

二、作为青年政治参与内在属性的合道德性

青年政治参与之所以出现道德问题,根源在于合道德性是青年政治参与的内在属性。道德评价主体和道德评价标准是道德性分析的两个前提。其中,价值主体是道德性评价的核心,不同主体基于不同的立场产生不同的价值标准。道德性的评价标准是伦理,即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合价值性道理。伦理和道德受社会整体系统的制约,自然规律、社会规律、事理和情理都影响到伦理内涵及其存在方式,道德性分析需要兼顾整个社会系统。因此,政治参与的道德分析是以政治参与为对象的伦理判断,合道德性是政治参与尤其是青年政治参与的内在属性。

第一,政治参与主体及其参与程度的认识具有道德意蕴。政治参与可以远溯到古希腊时期,“公民大会”是雅典城邦制度的载体之一。亚里士多德认为,在城邦体制下,公民是议事的主体,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是公民直接从事公共事务,无需他人来代表自己表达意愿和受托进行政治活动。近代以来,基于卢梭对公民主权问题的重新思考,西方学者重新阐释了政治参与的内涵,将其作为国家政治管理或者政府行为之外的一种活动,是公民控制政府机构和官僚的行为的一种方式[5]。当下,备受关注的关于政治参与是“平民试图影响政治决策的活动”[6]的表述,就是基于这个逻辑产生的。如果将亚里士多德和亨廷顿等关于政治参与的界定区分为古典和现代的话,那么,内隐于其中的关于政治参与的价值导向则产生了判断主体的差异。差异的关键是在公民身份基础上的体制内参与和体制外参与。体制内政治参与是决策过程中的公民,相当于决策者;体制外政治参与是决策监督过程中的公民,一部分权利表现在反对与质疑决策的合理性上。从统治者的视角而言,体制内的政治参与涉及的道德性反思不多,而体制外的政治参与则存在着较大的道德性争议。亨廷顿认为:“现代政体与传统政体的区别在于民众政治意识和政治参与广度的不同……传统政体的制度只需要组织少数社会集团的参与,而现代政体则必须组织广大民众的参与。”[7]据此,政治参与程度也决定了政治体制的合理性,具有了道德性意蕴。

第二,政治参与个人取向与社会取向的统一需要道德自觉的支撑。政治参与的目的就是要回答“政治参与干什么”这一本源性问题。当人类社会处于利益未分化的原初状态时,人们之间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是同一的,政治参与追求的就是共同体的价值。当人类社会处于利益分化但权威封闭的时代,人们虽然存在不同的利益追求和价值取向,但政治参与需求既不急迫也不充分。萧公权在评价孟子的思想时认为:“民权思想必含‘民享’、‘民有’、‘民治’之三观念。故人民不只为政治之目的、国家之主体,必须具有自动参与国政之权利。以此衡之,则孟子贵民,不过由民享以达于民有。民治之原则与制度皆为其所未闻。故在孟子之思想中民意仅能作被动之表现,治权专操于‘劳心’之阶级。”[8]显然,这是政治参与的自发而不自觉的“无我”状态。当人类社会处于利益分化但民主开放的时代,人们基于特定的利益追求激发出政治参与的热情,但却面临着被扭曲的风险。因为共同价值与个体价值开始分化,不再是完全意识上的同性同向或异性异向的单纯状态,而是相互竞争的状态。“没有任何一个团体,我们是‘完全’归属于它的,我们组合人格中总有一些部分要‘越界’,无法为某一个团体所吸纳,而这些部分又与其他的组合部件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因此,任何自我归属的行为都受到矛盾(既向心又离心)的压力。”[9]在这一背景下,虽然共同利益与个体利益本质上是“大我”与“小我”的关系,但在实践中却仍存在矛盾性的一面,可能出现“反我”之诘难。个体或者局部利益可能披上“普遍性”的外衣,将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可能出现各种欲望体充满着“各种形式的放荡与暴力、财富和权力的极不平等、和平与正义被摧毁、肆意横行的野心在滋长、四分五裂、无法制、不诚实、亵渎宗教”,“私人野心几乎不受公共权威感的约束,权力(财富与强力)的作用毫无限界。”[10]因而,政治参与中的“无我”、“反我”、“大我”、“小我”的追求需要以道德自觉为先导。“所谓道德自觉是指道德对于时代的伦理使命和教化责任要有一个自觉的担当和深切的认同。”[11]道德有两种存在状态,一是作为规范存在,发挥着规约人的行为的功能;二是作为价值存在,发挥着批判现实、调整规范的功能。二者的统一点是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从后者而言,合理的道德期待面对不合理的社会现实时,通过批判引发道德思考,推动政治参与进行。反之,不合理的政治参与有悖于道德原则,亦会在道德批判中被约束。

第三,政治参与过程与结果需要接受道德性考量。(1)政治参与是政治实践过程,遵循规则并产生行动,必然涉及道德性问题。公民参与政治行为可能以积极参政、议政等建设性方式出现,通过评议、协商、监督等方式实现;也可能以不合作、骚乱、打砸抢等破坏性方式出现,通过拉拢收买、暴力威胁、政变暗杀等手段实现。建设性的政治参与的伦理依据在哪里?遵循什么样的道德规范?同样,破坏性的政治参与对既有秩序的破坏是道德的吗?其伦理基础在哪里?诺曼·尼和西德尼·伏巴明确排除了非道德的手段,指出:“我们关心的是‘体系内部’的活动——影响政治的合法手段。这样,名目繁多的一大批行为——骚乱、暗杀和所有其他类型的公民暴力——就不在我们注意的范围之内了,而老百姓是可能试图通过这些手段来影响政府的。”“合法活动在渊源和影响力方面有其独特之处, 值得加以专门研究。”[12](2)政治参与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并最终增进人民的福祉,但也可能引起“政治衰退”。通过政治参与促进社会的和谐并增进全体人民的福祉,是善良而令人期待的结果,即便如此,仍然需要面对个人与集体、眼前与长远、功利与价值等范畴的过与不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对破坏性的政治参与的结果如何评价。“据统计,1958年,全世界约有28个地区在进行旷日持久的游击战,发生了4次军事暴动、2次常规战争。到1965年,发展为42个长期性的游击战、10次军人政变、5次常规性战争。在50年代和60年代,政治不稳定的局面也有明显发展。1955-1962年间发生的不利于政治安定的事件,比1948-1954年间同样性质的事件增加了5倍之多。此间在全世界84个发展中国家中,有64个国家呈现政治更加不稳定的趋向。”[13]政治参与会瓦解传统的政治制度,也会成为现代政治制度建立与完善的障碍。因此,政治参与的限度与效度问题必须接受道德考量。

三、形成和固化合道德性的青年政治参与

青年政治参与的合道德性,是一个认知过程,更是一个实践过程。形成和固化合道德性的青年政治参与,可以从三方面采取措施。

(一)确立青年政治参与的公民道德意识

公民道德意识是国家实现现代化的社会意识平台和精神动力,是民主法治国家正常运行的道德文化基础,也是青年政治参与的思想基础。在政治领域,公民道德意识主要表现为公民政治道德,是“公民在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及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调控公民个体之间、公民与社会、公民与政府国家间关系的一系列政治价值理念、政治行为规范和政治道德品质的总和,是道德基本原则和功能在公民政治参与领域中的具体应用”*参见黄春莹:《网络政治参与中的公民政治道德建设》,载《第八届(2013)中国管理学年会——公共管理分会场论文集》,2013年11月8日。。实现理性有序的青年政治参与,必然离不开公民政治道德意识的整体提高。“公民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其平等意识、参与意识就高,决定其政治参与必然是主动的、积极的;公民具有较高的义务意识,其责任意识必然强烈,决定其政治参与必然是自觉自愿的、理性的;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其道德意识就会较强,决定其政治参与的程序性会很强,其行动必然是合乎法律程序的。”[14]因此,确立公民道德意识是促进青年有序政治参与的先决条件。

当代青年要在两方面确立政治道德的意识。在内在品质方面,青年要坚守社会主义政治道德的共性,即坚持党的领导、尊重团结和集体主义精神;要秉承自由与平等理念,自由是青年自觉行使与维护政治权利的源动力,平等理念则会设定行为边界并形成法律契约精神和公共责任意识;要坚持宽容和理性原则,这是进行协商合作、完善政治道德人格的内在要求。在政治意识方面,青年要具备理性的政治参与权利观和义务观,明确知情权、表达权和政治参与权的权利边界;具备高度的义务和责任意识,理性、适度和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利益表达、决策参与等要体现公共精神,以公益为导向,平衡私益分歧,维护全局长远利益。

(二)提升青年政治参与的公民道德能力

政治参与技能的拥有是进入政治体系的普通公民或公民团体自觉地介入政治过程、自主地参与政治活动、自由地进行利益表达、切实地享有政治权利与履行政治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政治参与者的素质,直接影响政治参与方式、目的、性质和效果。青年政治参与的道德能力制约青年的知政、议政、参政的能力,影响政治参与效能感,对青年政治参与具有内在的制约性。

提高青年政治参与的理性程度。政治参与的理性程度,是政治素养高低的衡量尺度。青年的政治素养包括政治参与的话语使用、国家认同、道德规范、民族情感、舆情知识等,其提升是一个综合、全面、长期训练的社会化过程。青年应该注重自身的政治修养,树立对社会、民族、国家的责任感,将热情和理性相结合,避免情绪化的宣泄。在政治参与特别是网络政治参与中,青年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网络的虚拟性不能成为逃脱社会责任的掩蔽,网络的直白性不能成为情绪宣泄的借口,网络的即时性不能成为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因素。这样才能保证青年真正提升政治参与能力,提高政治参与水平,实现政治参与的正效应。

开展公民教育,培育民主意识,提高参与能力。民主政治需要具备现代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的合格公民。青年政治参与应增强信息分辨能力和媒介素养能力,防止盲目参与。在被描述为“信息轰炸”的时代,青年很难不受虚假信息或恶意信息等“信息伪造”的伤害,政治参与网络环境也不可避免地受到污染。这就既要求政府必须使公众的知情权得到切实保障,也要求青年必须提高警惕来防止政治参与的行为偏失。合乎道德的政治行为应该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道德伦理规范;坚持协商说理和文明沟通,不可妄言跟风、煽动威胁或群体骚乱;监督公职人员并敢于合理抗争;宽容与理性,为决策者的制度供给和调整预留空间;深化政治认知,培养完善的道德人格和政治人格。

(三)固化合道德性的青年政治参与实践机制

建设中国特色的公民文化,构建适应时代要求的参与型政治文化。“一个稳定的、有效的民主政府的发展,不仅仅依赖于政府和政治的结构:它依赖于人们对政治程序的取向——依赖于政治文化。除非政治文化能够支撑一个民主的系统,不然,这个系统成功的机会是很渺茫的。”[15]中国特色的公民文化,是特指在观念形态上体现为参与意识、多元意识、理性意识等,区别于封建专制社会的封闭意识、愚民意识的具有现代意义的政治文化。要通过塑造全新的参与型政治文化,增强青年的主体意识,不失时机地推进选举和决策等方面的民主化,建立民主参政议政机制、民主监督机制等,让青年在广泛的政治参与过程中,提升政治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

构筑科学的青年政治参与制度机制。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律规范制度,强化青年政治参与尤其是网上政治参与的规范和管理工作,使之理性有序,尽量杜绝非理性和无序行为。建立良性的运作机制、政府网上回应机制,建构公共机构、公共人物与网络社会、网民平等协商和交流的互动渠道,实现青年利益诉求与政府治理目标、青年政治参与的有序与尊重政府治理权威、青年政治参与的正能量与促进政治和社会的稳定等方面的无缝对接。

建立科学的引导、疏通和预警机制,建构青年自主表达与自我约束的参与渠道和路径,重视正确舆论的导向,消弭网络的非理性和负能量。对损害青年合法政治参与的现象和政治参与可能出现的非理性和无序化现象,应当加强防范,同时,必须建立针对敌对势力的网上渗透和造谣攻击的预警和评估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1]《列宁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4页。

[2]王志泉 任娟玲:《当代青年权利意识的觉醒、局限与培育》,载《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3年第3期。

[3]C.L.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彭 盛译,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8年版,第76页。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84页。

[5]彭定光:《论公民政治参与的道德性》,载《理论与现代化》,2006年第4期。

[6]塞缪尔·亨廷顿 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汪晓寿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

[7][10]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88、81页。

[8]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第1卷),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87 页。

[9]鲍 曼:《寻找政治》,洪 涛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0页。

[11]戴茂堂:《道德自觉·道德自信·道德自强》,载《道德与文明》,2011年第8期。

[12]格林斯坦 波尔斯比:《政治学手册精选》,竺乾威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92-293页。

[13]梁丽萍等:《建国以来中国公民政治参与模式的演变分析》,载《中国行政管理》,2004年第5期。

[14]孙华玉 宋富华:《强化公民意识:促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条件》,载《学术交流》,2009年第10期。

[15]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 西蒙尼·维巴:《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马殿君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86页。

(责任编辑:王俊华)

2015-04-20

李 辉,中山大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思想政治教育。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青年大学生‘精神成人’及其培育方式研究”(课题编号:12BKS07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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