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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本核算中的配比原则

2015-01-28李红娟

会计之友 2015年2期
关键词:收入成本核算费用

李红娟

【摘 要】 财政部于2013年8月16日颁发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并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在除金融保险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范围内施行。企业进行成本核算时,在会计核算方面需要做到配比原则,将收入和费用正确配比,这是保证产品成本信息质量的必要前提。文章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研究企业在执行该制度时,怎样正确地配比会计收入和费用、恰当地进行成本核算,以向外界提供真实可靠的产品成本信息。

【关键词】 收入; 费用; 成本核算; 配比

中图分类号:F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2-0055-03

配比原则是将某个会计期间或某个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确计算该会计期间的净利润。企业在进行产品成本核算时,首先对收入和费用要及时正确地确认,然后按照《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新《成本核算制度》)进行详细的、分门别类的具体核算,同时正确地对收入和费用进行配比。尤其是对于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同行业、不同业务、不同产品、不同成本项目所包含的内容有具体的规定。会计核算时要做到会计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才能保证产品成本计算的正确性。会计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也是企业核算产品成本,计算经营成果的必要条件。

一、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确认对于正确计算产品的经营成果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及时、正确地对收入进行确认,在计算出产品的成本后,才能与其相应的收入进行配比,从而计算出该种产品的经营成果和企业的经营效益。

《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了“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标准。那么对于收入的确认,应该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确认条件时才可以确认。应否确认收入和何时确认这项收入似乎是很一般的会计常识,但在实务工作中,由于收入确认标准的定性规定而非定量的规定使收入的确认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

因此,在当前状况下,如果企业发生销售方面的经济业务时,应不应该确认为会计收入,什么时间确认为收入,尤其需要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理论知识结合实质重于形式的信息质量要求进行判断,即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职业判断能力。从经济业务的类型、获得收入的种类、销售时有无附加条件而使所销售的商品在钱货两清的表面情况下,与商品有关的所有权及其风险在实质上并未完全转移等方面进行分析与判断,才能决定应否确认为收入、何时确认为收入,继而做出怎样的会计记录,又如何正确计算企业的经营成果。同时关于收入确认的标准需要进一步的实践探索,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确认的标准需要定性与定量的结合。

二、费用的确认

成本的构成离不开对费用正确及时的确认。由于费用产生于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中,确认的依据往往没有收入客观充分,同时由于很多费用的发生具有很强的延续性,在不同的期间内分配费用也是会计的难题之一。因此,费用的确认对会计人员主观判断的依赖比收入的确认更多。费用的确认大致可以从内容和时间两个角度进行。

费用的内容确认指哪些支出可以作为费用,以及作为哪一种费用,它主要涉及资产与费用的划分。新《成本核算制度》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能否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原则,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费用的时间确认则指一项费用应归属于哪一个会计期间。由于会计上将费用视为资产的转化形式,划分资产与费用既涉及对资产的转化是否已经发生的定性判断,也涉及是否构成需要当期确认的费用的判断。在具体运用中,我们用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对费用确认的时间问题作出分析。

权责发生制要求按照权利义务发生的时间来确认费用。权责发生的标准是以本期承担或者经济责任的背负来衡量的。配比原则要求在确定一定会计期间的利润时,应当将收入和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进行配合、比较。就费用的时间确认而言,配比原则强调按照与收入的相关性来确认费用是否在本期发生。

三、成本核算中的配比原则

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首先要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对会计收入和费用进行正确的配比,以便正确地核算产品成本。配比的方式有因果配比和期间配比,企业成本核算时,对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体现如下:

(一)企业中某行业的收入与该行业的耗费相配比

新《成本核算制度》中规定了制造业、农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业等行业企业成本核算的具体内容。对于一个多元化经营的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多维度、多层次的管理需要,确定多元化的产品成本核算对象。要正确地计算出每种行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必须实现某种行业的收入与该行业的费用配比。

对于企业多元化经营中发生的生产耗费,如果能与某行业直接相关,就是该行业的直接生产费用,直接计入该行业的生产成本。如果是共同的资源耗费,在行业间形成了间接的生产费用,企业应采用新《成本核算制度》中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对其进行分配并分别计入各行业的生产成本。分配来的间接生产成本与直接生产成本构成了某个行业的生产成本。某行业创造的收入与该行业的成本是相互配比的。

对于企业多元化经营中发生的其他耗费,笔者认为,企业集团的财务中心可以参照新《成本核算制度》中的成本项目,为每种行业发生的其他耗费设置相应的费用核算项目,然后按照每个行业的费用核算项目,将发生的其他耗费归属于各个行业,从而实现与该行业的收入相配比。

(二)企业中某部门的收入与该部门的耗费相配比

企业中存在不同性质的部门,对于管理、销售等不直接创造收入的部门,在内部管理方面,企业可以建立针对部门的绩效考核,该部门的绩效与此部门发生的费用相配比,从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出发,进行绩效的考核。首先确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然后以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为中心,从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三个方面设置绩效考核的量化指标。针对某部门在某种绩效下发生的费用,与该部门完成的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的绩效进行配比。

在会计核算方面,这些部门是为企业的生产部门提供功能性服务的,这些职能部门所发生的耗费,应该在当期确认为企业的期间费用。该部门的耗费应该与当期的收入进行配比。

企业中创造收入的部门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耗费,一般都属于企业的生产耗费,按照新《成本核算制度》中的成本核算项目,对于直接的生产费用可以直接计入为该部门设置的成本项目,对于间接的生产费用,参照新《成本核算制度》中的分配方法,将其分配计入该部门成本项目,从而形成该部门的成本费用。

同时,企业核算内部各部门经济活动时,不能收入、费用各自确认,或先确认费用后确认收入,而是应该按收入确认的标准确认本部门的收入,然后与该部门产生这些收入的相应的费用进行配比。上述企业中创造收入的部门计算出的成本费用应该与已经确认为该部门的收入进行配比。

(三)企业中某种业务的收入与该业务的耗费相配比

新《成本核算制度》明确了企业根据内部管理的相关要求,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多维度、多层次的管理需要,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企业可以参照新《成本核算制度》中规定的成本核算项目对发生业务的成本费用进行核算。

企业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业务,对于不创造收入的经济业务,笔者认为可以采取追溯调整的方法,向前找到引起其发生的创造收入的经济业务,然后将其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新《成本核算制度》中间接生产费用的分配方法与相应经济业务的收入进行配比。如果追溯后没有找到相应的创造收入的经济业务,在内部管理方面,可以对该业务进行绩效考核,即对该业务设置多维的绩效,每一维绩效都是该业务发生的耗费应得到的结果,每一维绩效都与其相应的费用进行配比。最终,将该业务所发生的耗费与多维绩效进行配比。在会计核算方面,应该在当期将该业务的耗费确认为企业的期间费用。该业务的发生是为企业的生产提供功能性服务的,其费用的配比问题将在下面讨论。

企业发生的创造收入的经济业务,该业务的发生而产生的耗费,如果能与该业务直接相关,就是该业务的直接生产费用,直接计入该业务的生产成本;如果是共同的资源耗费,在业务间形成了间接的生产费用,企业采用新《成本核算制度》中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对其进行分配,分别计入业务的生产成本。分配来的间接生产成本与直接生产成本构成了某个业务的生产成本。某业务创造的收入与该业务的成本费用是相互配比的。如企业的印刷业务取得一笔收入,则为了取得该印刷收入必定要发生相应的印刷加工业务,因而必定要发生相应的印刷成本。当企业确认了其业务的收入时,则应同时确认该业务的成本费用,这样就实现了该笔印刷业务的收入与该笔业务成本的匹配。

(四)企业生产的某产品的收入与该产品的耗费相配比

企业发生的各种生产耗费,可以按照产品成本核算对象划分,如果与某产品的生产直接相关就是该产品的直接生产费用,直接计入该产品的生产成本;如果是产品之间共同的生产耗费,在不同的产品间形成了间接的生产费用就是企业的制造费用,对于制造费用,企业可以采用新《成本核算制度》中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对其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某种产品的生产成本。

新《成本核算制度》中提出了作业成本法,作业成本法的运用可以得到更加准确的成本信息,这是我国成本核算在制度方面的一个突破。对于制造企业发生的制造费用,可以采用作业成本法进行归集和分配。按照不同功能成本中心进行生产的现代企业,如果生产的产品品种多样化,制造费用占产品成本的比重大,就可以将制造费用按成本动因不同进行分类,在会计期末,把各项制造费用按照每个成本费用项目各自的资源动因分别分配给每个作业,得到每个作业的成本,然后把作业成本按照作业动因分配给产品品种。分配来的间接生产成本与直接生产成本构成了某种产品的生产成本。

产品成本与特定产品的生产制造直接相关,它随产品的流动而流动,如果产品销售出去了,其成本就成为产品销售成本,如果产品未销售出去,则其成本作为存货结转下期。当产品销售后,企业在当期确认了其产品销售收入,则应同时在该期确认该产品的销售成本,产品的销售收入与其生产成本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因果配比。

(五)某会计期间的收入与该期间的耗费相配比

前已述及,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做到了某种行业的收入与该行业的耗费相配比,某部门的收入与该部门的耗费相配比,某种业务的收入与该业务的耗费相配比,某产品的收入与该产品的耗费相配比时,就自然确定了企业的产品成本,实现了生产性的耗费与收入的因果性配比。

但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还会发生各种非生产性的耗费,如前面论述的不创造收入的部门的耗费,不创造收入的业务所发生的耗费,这些耗费与本期收入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特定费用又确实对收入的实现作出了贡献,它们的发生为产品生产提供管理的需要和产品实现销售的保障条件,它们为了赚取利润而发生,只是与特定的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其经济实质是为了获取整体的收入。这些费用由于不能提供明确的未来收益,按照谨慎性的要求,在这些费用发生时采用立即确认的办法处理,应该在发生的当期计入企业的期间费用。例如,广告费对企业品牌效应的影响很大,服务于企业长期的收入赚取过程,但是由于很难在广告费与收入之间建立合理的对应关系,因此,广告费一般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企业当期的费用,这种费用与当期的收入之间形成了期间配比。此时,企业也已遵循了新《成本核算制度》的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能否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原则,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为了创造收入,企业会发生生产性耗费和非生产性耗费,对于生产性耗费根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能否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原则,确认为企业的产品成本。在一个会计期间,销售出去的产品为企业带来了营业收入,同时,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被确认为本会计期间的营业成本,营业成本与营业收入形成了因果配比,非生产性耗费被确认为企业的期间费用。这样企业在一个生产经营期间创造的收入应该与该期间发生的相应的成本、费用相配比。

通过以上收入与相关费用的配比,可以看到企业在进行产品成本核算中首先对收入和费用的核算要遵循配比原则,对成本的核算要按照新《成本核算制度》的要求和方法使企业的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更加正确、科学。企业在执行新《成本核算制度》进行成本核算时,因为具体情况不同,或多或少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正确实现配比原则,加强企业的成本核算工作,提高产品成本信息质量,是企业成本核算的必然。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J].财务与会计,2013(11):75-78.

[2] 蒋昕,单昭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解析[J].财会月刊,2014(1):93-94.

[3] 周圳.配比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J].商业会计,2010(9):67-68.

[4] 葛家澍.关于我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制定问题[J].会计研究,2001(1):3-4.

[5]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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