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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参与:式微与重构

2015-01-28张小莉邓佳斌

求实 2015年1期
关键词:公共文化公共性

张小莉 邓佳斌

[摘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参与直接关乎国家文化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也构成国家对乡村社会再整合的重要基石。然而,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参与面临式微的困境,即参与的主体趋于分化、参与的内容趋于私性化、参与的内涵趋于简单化。应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参与式微需要厘清文化参与的三个维度、重拾文化参与的民主价值、建构科学系统的公共文化参与机制。

[关键词]公共文化;文化参与;公共性;文化民主

[中图分类号]D24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487(2015)01-0090-07

[收稿日期]2014-09-20

[基金项目] 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区域文化的传统与现代性研究——以辽宁农村为例”(2014lslktzixxjx-07);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资助项目“辽宁农村消费文化变迁研究”(2013921017)。

[作者简介]张小莉(1973-),女,辽宁阜新人,中共辽宁省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政治社会学;邓佳斌(1989-),男,四川遂宁人,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文化与地方治理。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事业不断发展,尤其是十六大以来,从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明确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首次提出,再到《“十一五”时期文化规划发展纲要》的出台,表明了政府在制度层面对公共文化服务进行了深刻的谋划,逐渐地将更多的目光关注到农村公共文化建设上。《纲要》明确指出了要扩大公共财政在农村公共文化事业中的范围,并加大公共文化资源对农村的倾斜力度。建设以农村为重点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村级示范文化室建设项目等文化工程,切实推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完善,农村的公共文化事业由此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伴随着农村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学界也出现了许多相关的研究,但关注的焦点大多停留在农村的公共文化设施,比如村级图书室、乡镇文化馆、县级图书馆,还有政府的公共文化供给以及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另外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价的研究也有一些,这些研究为公共文化服务参与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理论和经验素材。公共文化服务参与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善以及社会主义文化战略目标实现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文化权利得以落实的基础性要素以及政府-公民在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发展中的良性互动、合作得以实现的必要保障。然而,当前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参与却面临式微的困境。如何破解以及重构公共文化服务参与,成为学界迫切需要讨论的话题。

二、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参与式微

当前农村公共文化参与式微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参与主体的分化、参与内容的私性化,以及参与内涵的简单化。参与主体的分化是城市化趋势以及现代化人口流动不可逆转的现象,分化的主体之间难以形成一种凝聚力和集体意识,对于传统社区的认同感也在下降;参与内容的私性化既是参与主体自身的选择,也体现了当前农村公共文化资源贫瘠背景下农民无法有效参与的无奈;参与内涵的简单化主要是文化参与需求、文化权利以及文化参与没能得到尊重和表达,使得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共性内涵缺失。公共文化参与式微的三个方面的问题是由各自不同的原因造成的,却共同地构成了社会主义文化战略实现、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善、农民文化权利保障、参与之中互动-合作习惯形成的实际障碍,并消解着国家治理逻辑在乡村社会的内在恪守与外在落实,十分不利于国家对乡村社会的进一步整合。

(一)参与主体分化

农民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参与的最重要主体,是实现国家文化治理功能的重要力量。面临城市化进程以及人口的大量“流动”,农村社区的同质性结构处于快速的瓦解之中,农村形成了至少三类群体:第一是那些游走于城乡之间而文化无根的农民工;第二是那些留守村落故土,以老人、妇女和儿童为代表的留守群体;第三类是那些常年求学在外偶尔回村且准备落脚城市的学生群体。

现代化是农村经济社会转型的内在动力,农村参与群体分化是必然面临的客观事实,然而就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而言,现代化却带来了更多的挑战,它使得参与主体一方面收获着通过“流动”换来的经济发展成果,另一面却不得不咽下“流动”带来的文化落后的苦果。当前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更多地考虑农村区域范围内的文化权利保障问题。在流动性的社会背景下,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多地是惠及留守村落故土的老人、妇女和儿童,而对于那些年末即回、年初则走的农民工而言,效用不大,对于那些习惯且融入了都市丰富文化生活的青年学生而言,农村的基本文化设施同样不能满足其更高层次的需求。在流动社会的冲击之下,原本可以适用于整个农村、各个群体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已经大打折扣。

近40年来,农村的文化参与风貌已经不是用“热闹”“繁荣”等词可以概括的了,留守农村的文化参与主体自身也出现了一些分化。以信仰为标准,可以分化为信奉神的传统社区的庙会参与者、基督教参与者甚至邪教法轮功参与者;以日常兴趣爱好为界限,可以分化为戏剧戏曲参与者、棋牌参与者、电视娱乐参与者等。虽然文化需求的多样性并不妨碍公共文化参与的快速发展,但是,对于原本公共文化资源落后、文化监督不足、社会组织团体发育落后的农村社会而言,各个群体之间缺乏粘合的机制,加之传统意义的基于血缘和地缘的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的过渡,乡村社会的文化参与主体便存在分界和隔阂,邻里之间容易将各自的信仰和爱好作为区分彼此身份的标准,主动地重构一种新的身份认同机制。由于旧的认同方式没能打破、新的认同机制又没能建立起来,参与主体真正处于了“漂浮”的状态。

可见,农村公共文化参与主体的分化有着非常复杂的内涵,并且也因应了乡村社会的内在复杂的文化性格。但是,无论其如何复杂,都不能掩盖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不足。当前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没有很好地适应长久以来农村社会流动的特性,诸多文化惠民项目中真正作用显著的,从整体而言也只有广播电视“村村通”等最基本的文化服务设施,其他的都处于“失效”的边缘。目前,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尚处于完善之中,诸如建设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示范区、发掘和保护传统文化、加大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支持和供给等,虽然能够在整体上提高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参与热情和水平,但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参与主体分化的农村现状。

公共文化服务参与主体的分化,固然存在着内在的不可逆转的“现代化”内涵,却不利于乡村生活共同体的维持,与“社会流动”表述相伴的是“社会的个体化”,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乡村社会已经个体化了,且在个体化社会之中,个体与原来所归属的群体(家庭、村落等)之间的联系愈加松散,个体所归属的群体对个体的影响和控制程度减弱,个体更加关注自我权利与情感的表达,更加重视和尊重自我个性的张扬[1]。个体化社会的一大风险就是“个体”有朝着“个人”价值转向的危险,即容易形成阎云翔所说的“无功德个人”。由此,分化的参与主体便具备了“个体化”的内涵,与之伴生的则是农村公共性的消解。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参与主体的分化,实则反映农村人口城市化、农村社会现代化之中的传统与现代之间的紧张关系。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应当注重处理好农村社会转型和发展进程中的传统与现代的关系。

(二)参与内容私性化

根据文化资源的供给(或产权)主体不同,文化资源被划分为“公共文化资源”和“私性文化资源”,前者是指由政府或公共组织而非个人或家庭提供的文化资源,后者是指其所有权属于个人或家庭,是个人或家庭为了满足自身的文化需求而进行的自我供给的文化资源,与之相对应的则有公共文化活动和私性文化活动①。本文所讨论的参与内容,实则是指“文化活动”,当前农村公共文化活动参与不足,而私性文化活动却日益发达。吴理财教授认为,近年来,农民的私性文化生活有了长足发展,但农民的公共文化生活总体趋向衰落。具体而言则表现为:第一,农民私性文化资源较为丰富。95.1%的受访农户都拥有1台或2台电视机,70%的受访农户拥有一台或多台VCD/DVD机。第二,农村公共文化资源缺乏多样性,难以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健康文化需求。当前能够进入村庄、深入农民日常生活的公共文化设施主要有:有线电视或电视差转台、有线广播和寺庙、教堂,其中,寺庙、教堂在当前农村公共文化资源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第三,农民私性文化活动单一,传统的民间公共文化活动有所“复兴”。有一半的农民以打牌、打麻将自娱消遣,除此以外,就是看电视(占受访总数的44.1%)。第四,基层政府组织的公共文化活动稀少,难以满足农民的文化需求[2]。

与私性文化活动发展相伴的是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的文化产品的增加、传统文化的复兴、农民自组织性的提升,这是私性文化活动发展积极的一面。然而,由于与之相伴的是私人领域的扩大和对公共领域的挤压,因而,对待私性文化活动,应当采取理性、包容的态度。虽然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可能遭遇参与内容私性化所释放的风险,但是也要杜绝“公共文化替代说”的论调。私性文化与公共文化并非决然对立的两个事物,在私性文化活动增长的同时,政府也可以加大公共文化活动的供给力度,给予农民更多的文化参与选择;同理,在公共文化活动增长的同时,私性文化活动也可以应农民差异化和多样化的文化需求而有所增加,只不过二者之间要保持一种良性均衡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凌驾于另一方之上。

当公共文化活动凌驾于私性文化活动之上时,虽然迫于集体的压力,农民参与了公共文化活动,但农民的自主性和自愿精神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而当私性文化活动凌驾于公共文化活动之上时,其危害似乎更大。正如张良所指出的,私性文化活动的增加会使得农民共享的核心价值观日益丧失、公共舆论对村民的约束力弱化、公共规则和是非标准越发模糊以及村民对社区文化认同逐步衰弱[3]。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参与内容的私性化,反映出公共性与私性之间存在的张力,当前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关键就是要合理地应对二者之间的关系,平衡二者的发展。

(三)参与内涵简单化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参与内涵的简单化,其实质是“公共性”内涵的缺失。公共性是文化治理能力和文化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价值,国家提供的相应的文化机构、文化政策、文化供给,是对公共性理念的具体尊重和落实。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本质内涵在于它的“公共性”。无论公共文化机构的绩效考评、公共文化政策制定的参与还是对公共文化产品的参与,都理应具备“公共性”的重要特性,这三方面都具备了,公共性则能很好地尊重公民文化参与、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满足公民文化需求,从而丰富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参与的内涵,不致于使之趋于简单化。

笔者近年来对全国农村20省80余个市(州)城乡四类社区(分别为市中心、城郊、集镇和村落社区)进行了抽样调查,重点考察了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性”体现的这三个重要方面,笔者发现,当前农村公共文化参与的公共性是不足的,并导致参与内涵的简单化。

公共文化机构的考评忽视了农民参与,农民满意度不高。调查发现,农村社区的居民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仅为23.4%,远远低于市中心社区的41.3%。其原因:第一,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缺乏。政府对于农村地区文化供给的不足,造成公共文化供给的福利效应没有释放出来——充分数量的供给是文化福利释放的基础。第二,政府对村落社会生长的文化缺乏保护,使得村民产生一种误解,即政府对村落社会关心的文化事务不闻不问。第三,村落诉求渠道不畅,文化参与机制缺乏。长此以往,村民对政府产生了一种固有的负面心理评价模式,村落与政府存在距离感,村民自然给政府打了低分。

在公共文化政策制定中忽视了农民参与,农民的文化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尊重。村落中没有人对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很了解”(选择“很了解”的比例为0%),而选择“了解一点”的比例为59.3%,相较于非农社区而言是最低的。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政策的了解程度是考察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决策的“亲民”程度的有力尺度,农村中的公共服务政策的信息下达深度明显不够。如今的文化贫困已经不是文化供给的贫困,而是文化建设中民主参与的贫困,没有参与的供给,会产生新的文化贫困,即文化参与式的贫困,其主要表现是公民对公共文化政策信息的获取不足、公共文化决策的参与不足、公共文化参与机制的缺失以及文化需求的民主表达的“边缘化”。

农村公共文化产品参与不足,农民文化需求没有得到充分回应。分析问卷数据可以发现,农村公共文化产品(公共文化活动、公共文化设施、农村集体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参与)参与存在三个方面的偏差:第一,村落的整体低参与,村落居民参与较多的两项是运动场、文化广场,分别占参与总数的21.3%、16.4%。第二,参与的重“体力”文化设施而轻“脑力”文化设施,即体育健身类文化参与近年来不断升温,而科技培训、文体比赛、唱戏等文化设施建设不足。第三,参与的重“现代”而轻“传统”,即政府公共文化供给缺乏对农村传统公共文化参与形式的保护和发扬,相反,却一味地热衷于将村落传统文化进行市场化和商品化改造。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参与内涵的简单化,其实质是“公共性”在文化建设领域的缺失,它反映出政府对于农民主体的回应性的不足。农民对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始终是客观存在的,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理应处理好“诉求”和“回应”的关系。

三、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参与的重构

公共文化参与的重构是一个十分复杂而系统的工程,从宏观层面讲,需要对参与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回顾,从参与的最基本的内涵中找寻修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式微中的参与主体分化、参与内容私性化、参与内涵简单化的不足。首先,要明确参与主体、参与内容、参与内涵三者对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意义和内在联系,这是构建公共文化服务参与的基础;其次,要特别注重参与的内在价值,参与的形式可以千变万化,但是其内在的价值能够顺应时代发展,具有稳定性,是参与实践的灵魂所在;最后,构建一个科学系统的公共文化服务参与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参与机制能够化解公共文化服务参与“积贫积弱”的现状,也是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参与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厘清文化参与的三个维度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参与式微,具体表现为上文所说的参与主体的分化、参与内容的私性化、参与内涵的简单化,三者不可或缺并有着内在的联系。

公共文化服务参与,具体划分为了参与的主体、参与的内容、参与的内涵三个维度,三个方面缺一不可,它们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公共文化服务参与。没有参与的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就丧失了服务的对象,公共政权也就丧失了合法性认同的基础,甚至根本没有合法性可言;没有参与内容,公共文化服务就失去了开展的必要,因为这些内容,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等都是遵循国家文化治理逻辑和保障农民文化权益的重要载体;没有参与内涵,公共文化服务则丢掉了灵魂和理性,彻底沦为毫无生机的管理工具和手段,它将不能吸引农民的参与,由此通过文化服务的方式而开展的文化权力下乡也将不能很好地发挥“社会整合”的功效,因为公共文化建设本身就建立在对其精神内涵和公共价值敬畏的基础之上。

分化的参与主体之间缺乏了政治和社会粘合剂的修补,农村社会个体化视域下的农民更多地强调了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了对集体的义务,农村公共规则、公共舆论式微,农民可以随心所欲地参与到各种私性文化活动之中。一方面是农民自身面临客观的现代化进程,选择了私性文化,另一方面却是政府在公共文化活动、公共文化政策、公共服务机构考评等方面忽视了农民的参与,在这两个方面的共同作用之下,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参与的内涵趋于简单化。

(二)重拾文化参与的民主价值

应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参与式微,不仅需要解释其为何式微,还要洞察文化参与的内在价值。为了更好地应对当前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参与式微的困境,需要重拾参与的内在价值。

参与不仅仅是参与者做出的一个动作或者行为,它还指内嵌于公共文化服务参与的民主内涵。参与的民主内涵是公共文化参与的核心要义,与之相关的文化权利、文化民主概念都是对此的尊重和表现。西方的参与式民主理论之中蕴藏了文化参与民主的精髓。1970年佩特曼出版《参与和民主理论》一书。由于该书是较早的对当代西方主流民主理论提出质疑和挑战的政治学著作并且因为佩特曼本人在国际政治学界的重要影响力,使得该书一出版就被公认为是“参与民主”理论的奠基之作。她清晰地认识到,当代民主理论中,少数精英的参与才是关键点,而缺乏政治效能感的冷漠的、普通大众的不参与被看作是社会稳定的主要屏障;她还明确地指出,很多理论家都还没有考虑到为什么在政治冷漠与低度的政治效能感以及较低的社会经济地位之间存在正相关;她对自由主义代议制的缺陷进行了批判,并赞同卢梭、密尔和科尔的观点,即我们通过参与实践学会了参与,政治效能感更有可能在一个参与性环境中得到培养,而且,在一种参与性权威结构中的经历可以有效消除个人身上非民主理论态度的倾向[4]。佩特曼认为,参与式民主的民主体系主要依靠参与过程中逐渐集聚的人性来维持,这里的“人性”实质就是指公民通过参与所形成的个人发展能力、政治效能感、政治责任感等公民美德要素[5]。这对参与的主体提出了要求,要求培育具有公共道德、公共责任的参与主体,要求公民自身具备文化自觉精神,而对文化参与内容也有了新的要求,即要求文化产品、公共文化机构、文化政策和制度等首先尊重文化参与的民主理念,致力于践行和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民主价值和权威。

(三)构建文化参与机制

文化参与机制是解决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参与何以可能的关键所在。文化参与机制是指农民真正能够参与到文化决策、文化创作、文化活动之中的相关制度和途径,为农民文化权利的其正实现提供了具体可行的办法,是提高国家文化治理能力和推动文化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最为重要的制度安排。

参与机制的效用发挥受制于农民基层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态度、受制于治理模式的发展状况。而面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参与主体分化的现实,参与机制还需要克服流动性带来的困扰,充分地激励农民工、留守群体、学生群体参与到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之中,并共享现代文化发展带来的成果。而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基层政府和农民共同的努力。

基层政府长期以来存在着“选择性”治理的模式。选择性治理是指基层政府注重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而忽视文化建设,基层政府正如企业一样选择着能够为自身带来便利和直观收益的建设项目,而对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态度是相对漠视的,在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治理体系快速发展、文化软实力得到空前重视且城镇化战略逐步实施的时代语境和背景中,选择性治理成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的障碍。因此,基层政府需要从“管治”转向“服务”,治理主体也要从单一转向多元,这种转向不仅体现了当代公共行政理论的发展趋势,公共行政机构从“划桨”到“掌舵”再到“服务”的历史轨迹,还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参与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乡镇文化站的设立以及文化管理体制“条块结合”的实行,加之税费改革以后国家对乡镇文化建设财政转移支付的增加,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参与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一种现代化的文化治理模式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农民对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表达机制和决策参与机制仍普遍缺失,公共文化服务的供需之间出现了错位甚至背离,农民的基本文化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和实现,政府主导的文化治理模式构建的题中之义则是农民的公共文化服务参与机制的确立,“民主治理是一种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必须依靠集体行动才能实现”[6]。

公共文化服务参与主体、参与内容、参与内涵都是现代文化民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参与的视角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进行研究,有利于在重温“个体化”“公共性”“文化权利”“参与”“治理”等重要理论概念的同时,进一步思考公共文化服务参与和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关系,以期更好地推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和保障农民的文化权益。

注释:

①华中师范大学吴理财教授率先提出了“私性文化概念”,他通过深入研究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提出“私性文化”发展的同时“公共性”在消解,而与公共性一体两面的是农村社会的个体化。由此,私性、公共性、个体化成为理解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关键词。

参考文献:

[1]吴理财,夏国锋.农民的文化生活:兴衰与重建——以安徽省为例[J].中国农村观察,2007,(2).

[2]赵爽.中国社会个体化的产生及其条件——个体化相关理论述评[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3]张良.浅析农村公共文化的衰弱与重建[J].调研世界,2009,(5).

[4]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5]原宗丽.参与式民主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6]曹爱军.农村公共文化建设模式的演进:回溯与展望[J].农村经济,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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