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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金融业“营改增”

2015-01-27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梁慧

中国商论 2015年23期
关键词:金融业营改增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梁慧

浅谈金融业“营改增”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梁慧

摘 要:2015年,金融业“营改增”即将踏上实质性阶段,但有关的探讨却从未停止。面对错综复杂的金融业,尚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世界性难题,“营改增”之路必定困难重重。本文在金融业“营改增”势在必行的前提下,建议基于金融业业务的特征,重新根据业务性质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并对具体操作环节的一些问题给出了建议。

关键词:金融业 营改增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2009年,消费型增值税的全面实施,推进了我国税制改革的步伐。2015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表示,2015年“营改增”范围将扩大到建筑业和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将增加800万户试点纳税人,户数翻番。此次改革范围将扩大到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1 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然和意义

当前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正是流转税改革,建立一个以规范化增值税为核心的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互相协调配套的流转税体系。目标是促进经济转型和产业调整,优化税制结构,减轻纳税人负担,我国的增值税也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实现在制造业、商品、劳务和服务业中实施增值税的宽覆盖率,必然涵盖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服务行业。

1.1 金融业“营改增”能促进税收链条的完整性

从理论上说,完善的增值税制应对包括所有金融服务在内的所有形式的商品和劳务征收增值税。因此,要避免税收链条的不完整,就必须涵盖全行业,覆盖各种产品的整个流转环节。所以,金融业“营改增”是我国增值税改革中既定内容和必要环节,符合现代服务业税制改革的总要求。同时,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尤其是银行业对经济的信贷支持功能仍然是我国目前实体经济发展的主要金融基础,金融业实施增值税才能保证整个工商制造业和其他服务业税收链条的完整性,才能真正实现税负的完整和公平性。

1.2 金融业“营改增”能避免重复征税,确保税收公平

大多数情况下,我国的金融企业不仅不能抵扣购买货物和服务的进项税额,还要按营业额全额缴纳营业税,税负不能按照税收理论转移给最终消费者,下游企业购买金融服务支出的营业税也不能抵扣,产生了重复征税的问题。金融业“营改增”的重要意义在于引入增值税的抵扣机制,进一步打通、延伸和拉长货物和服务之间、经济生活各个环节之间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行业上下游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循环发展,从而减少整个产业链的重复征税。

1.3 金融业“营改增”预减轻金融业纳税人的税负

自1994年开始,我国金融业形成了以营业税、所得税为主体的金融税制框架,同时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负。金融业必须交纳营业税(税率为5%,税基为营业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税基为营业税)、教育税附加(税率为3%,税基为营业税)、印花税等,流转税综合税率超过5.5%。国内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等行业的综合税率仅为3.3%,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对金融业不征或免征间接税,可见,我国金融业的税负偏重。此轮营改增,无论是理论界还是政府官员均建议减轻税负,增强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

2 金融业行业特征

整个金融服务行业主要有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三大种类,其行业特征决定了“营改增”较其他行业更为复杂。金融业和其他行业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交易金额小且频繁,交易量大,像随淘宝交易的退货运费险,一份仅0.4元,2014年“双11”就卖出了1.5亿笔;二是客户群庞大,多为个人,甚至无法确定,无论是银行业,还是保险业和证券业,其客户面对全社会,存在大量的个人客户,这些客户无需或无法抵扣进项税,甚至证券业场内采用集中撮合配对成交,无法确定交易对手方;三是业务种类复杂多样,创新速度快,无论是风险和收益高低不同的理财产品、基金产品,还是品目细碎的保险业务或证券服务,种类繁多,变化灵活;四是高风险性,金融业产品增加值包括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价值的计量在国际上也是难题。金融业的这些特征在“营改增”方案设计与实施中必须加以重点考虑,方能确保改革的顺利完成。

3 我国金融业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

增值税计税方法主要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是指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的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一般计税方法则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计算应交增值税。

由于一般计税方法在金融业具体操作中存在尚未解决的问题,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金融保险业原则上使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但各界对计税方法的选择则有不同的意见。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都是认可只有实施一般计税方法才可以真正实现增值税链条的完整,避免重复征税实现税收公平。笔者认为在力求税收公平的前提下,遵循税收中性原则,考虑具体操作现实,分行业、分业务种类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

目前金融服务属于营业税课税范围,在我国税法中通常将金融服务分为:贷款业务、融资租赁、典当业务、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其他金融业务。笔者认为金融业“营改增”首先要对金融服务业分行业、分类别,根据性质采取不同计税方法。笔者就建议将银行业业务细分为以下五类。

(1)传统存贷款业务,即贷款和存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对存贷款利差收入开征增值税,将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存款利息支出和呆坏账损失,作为课税基础,金融机构支付给存款人的利息费用视同“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如代理服务、结算服务、咨询服务、托管服务、资产管理服务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对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开征增值税,将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作为课税基础,金融机构取得手续费及佣金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视同“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间接盈利的金融服务,如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外汇工具等。现阶段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将金融服务收入作为课税基础,不再抵扣进项税。此类金融服务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由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决定,增值额只能在出售金融产品时才能计算,基本不具备操作性只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4)出口、离岸金融服务。为提高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时,金融机构跨境往来业务享有税收优惠,免征营业税,建议“营改增”后对这些业务采用零税率或低税率根据业务具体性质适用计税方法征收。

(5)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消费型增值税规定不对投资行为和没有发生流转环节的业务征税,根据此征收原则建议将这些业务纳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对其征收增值税。

4 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征收管理建议

4.1 制定合理的金融业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强调“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各方经初步测算,普遍选定5%或6%作为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征收率,以保证此轮改革不会增加金融业税负。事实上,如果抽取全球1000大银行排行榜中前50名的银行测算得知,中国银行业总体税负水平远高于欧盟和美国(中国为39%,美国为28%,欧盟为30%)。为提升我国金融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要实现“营改增”降低税负的最终目的,就必须合理确定金融业增值税税率。笔者认为考虑到实际执行中,由于存在大量无法提供增值税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成本,实际税负可能要高于选定的征收率,所以必须要在测算的税率基础上适当降低。

4.2 金融业“增值额”

金融业务主要分为隐性业务和显性业务,隐性业务是金融业征收增值税一大困境,其增值额难以准确计量。隐性业务的费用隐藏在金融差价中,由于隐形收费不仅包含业务本身的增加额,还包括通货膨胀补偿、违约风险补偿等多种风险价值,因此这些金融差价并不仅仅是金融服务所产生的增值额。有关贷款减值损失、未决赔款准备金、风险计量等仍然是全世界的一大难题,这造就了金融业增值税计征中增值额的难以确定和主观性过强。笔者认为要做好金融业增值额的计算就必须推进相关领域的探索与发展。

4.3 增值税代扣代缴管理

由于金融业的客户庞大,存在众多的居民个人作为最终消费者,很多人并不知道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为做好金融业增值税各个环节的缴纳工作,笔者建议应当参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由金融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客户享受金融服务应承担的增值税。

4.4 系统改造及人员培训

金融业“营改增”一旦实施,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首当其冲要对其系统进行改造,无论从技术层面、业务层面来讲都有很大的难度,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无论是税务征收部门还是金融从业人员都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培训,尤其是并不了解金融行业繁杂的金融产品的税务工作者,掌握最复杂、最具活力的金融业务将是很大的难题。

4.5 金融业“营改增”要采取渐进式步伐

由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行业内像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金融工具减值和套期会计等都尚处于探索和讨论的阶段,金融服务各环节、各项目增值税税基增值额和应纳税款的具体测算都还有细节要讨论。因此,金融业的“营改增”要像交通运输行业等一样选取试点区域开展试点工作,采取渐进式模式稳步推进。

当然,本文仅在操作层面讨论了金融业营改增的相关问题,对金融业“营改增”带来的对银行财务状况的影响,对财政收入、中央和地方税收分成的影响,征税成本等都未涉及。金融业“营改增”步履维艰,困难重重,我们必须坚定目标,积极有序的攻坚克难,推动税制改革,才能充分发挥增值税改革在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国金融业长期、稳定、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马树强.对保险业“营改增”的若干思考[J].上海保险,2015(3).

[2] 刘天永.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税方法问题的研析[J].税务研究,2013(4).

[3] 刘济勇.金融服务业“营改增”方案构想——基于国际金融服务业增值税课征方法的借鉴[J].地方财政研究,2015(4).

[4] 徐达松.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难点及改革思路[J].税务研究,2015(5).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5)08(b)-06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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