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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乳品可追溯体系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2015-01-26陈香玉李锁平

中国乳品工业 2015年6期
关键词:乳品食品体系

陈香玉,李锁平

(中国农业科学院a.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b.蜜蜂研究所,北京100081)

0 引言

乳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最富营养价值的食品,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增强国民身体素质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食品可追溯体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防控手段之一,纵观全球,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在积极构建食品可追溯体系: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成效显著[1-3]。乳品安全事件的频发凸显了我国乳品可追溯体系普及和推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相比国外发达国家,我国对乳品可追溯体系的起步和研究较晚,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同时,仍然存在问题。

1 乳品可追溯体系的含义

自20世纪80年代英国爆发疯牛病以来,国外关于质量安全追溯问题的研究逐步开展并深入。21世纪后,随着外资零售企业在国内市场的入驻以及国内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凸显,国内也开始加强对质量安全追溯的研究。迄今为止,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被公认的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有效手段。

对“追溯”公认最权威的定义是“通过记录的信息方式追溯一个实体历史、应用或者位置的能力”(ISO8402―1994)[4]。“追溯”,可从“追踪”与“溯源”2个方面来理解,“追踪”指正向追踪整个产业链的各环节及相关流通主体,“溯源”指逆向溯源问题食品的发生环节及责任主体,二者相辅相成共同实现“来可追踪、去可调查、责任可究”的追溯目标[5-6]。

“乳品可追溯体系”,是在乳品供应链的全过程中对乳品的所有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并存储的质量保障系统,有其固定的程序,依靠观察、检查、取样、测试等方式保证消费者所要求的某些食品信息的真实性,并将信息通过一定的技术“浓缩”在乳品上的可追溯标签中,相当于给每个食品配上了“身份证”,使食品具备可追溯性,以便于在生产过程或供应链中跟踪乳品的流向或乳品属性,其目的是监控和管理乳品的生产过程,以便在出现乳品质量问题时,可以快速有效查出问题环节,必要时进行召回并实施针对性的惩治措施,以此来提高乳品质量水平。乳品质量控制应当布局在产品供应的全过程,从上游饲料种植、奶牛的养殖、原奶的采集等到中游加工、储运再到下游贸易,形成信息记录,要保证到消费者手中的乳品都能追溯到其生产的各个环节[7]。因此,乳品质量追溯体系即使乳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优势良好的乳品全链信息管理体系,还是身份储存体系。

2 我国乳品可追溯体系的发展现状

2.1 亟需解决的乳品安全现状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乳品的需求越来越多,而且对乳品的品质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但由于中国的奶源基地正处在向规模化和标准化模式发展的过渡时期,仍然以农户的分散供应为主,规模小,生产方式粗放,再加上乳品行业门槛低,涉及诸多利益主体,竞争秩序混乱,导致乳品质量安全事件接连发生,自2008年三鹿奶粉被爆出含有“三聚氰胺”以来,国内乳品问题仍然频出,涉及地区广、品牌多,导致乳品行业备受国人的质疑:

2009年“皮革奶”事件。2009年3月,浙江省金华市“晨园乳业”被匿名举报查出制造“皮革奶”,并搜缴出大量白色皮革水解蛋白粉,以及1300箱受污染的含乳饮料。

2010年甘肃、青海、吉林三地再现三聚氰胺超标奶粉事件。2010年7月,甘肃省在送检奶粉样品中,检测出三聚氰胺含量超出限量值标准;后在青海、吉林也分别查出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奶粉。

2011年蒙牛纯牛奶黄曲霉素超标事件。2011年12月,蒙牛乳业(眉山)有限公司被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其生产的一批次产品检出黄曲霉毒素M1超标140%。

乳品质量一旦出现问题,它不仅不能成为人们的营养品,还能成为危害人们健康的“杀手”,例如,引发传染性疾病、应急反应、食物中毒,甚至是肝脏器官的病变、癌症等。能否彻底解决乳品质量安全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能否得到保障,社会能否稳定以及我国乳品行业能否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如何提高当前我国乳品行业的质量安全水平,推动乳业健康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乳品行业供应链过程漫长且复杂,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乳品安全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面对形形色色的乳品引发的食源性疾病事件,很难简单地把问题归结于哪一个环节。乳品可追溯体系强调供应链过程中乳产品的唯一标识和全过程追踪,一旦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可以清晰划分责任,有效追溯到源头,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将损失减到最低。

2.2 乳品可追溯法律与监管体系概况

我国食品质量监管先后经历了3个阶段,从卫生部统一监管体制到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总局与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行政部门分段监管体制再到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现阶段,中央层面上,形成了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标准制定工作,农业部负责农田(饲养)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统一监管格局。在地方上,《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做出以下规定:省、市、县级政府原则上参照国务院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模式,结合本地实际,有效整合原食品安全办、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监管职能,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各级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形成与监管部门的密切协作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等。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

在法律标准体系建设上,近几年,我国高度重视乳制品的质量安全,政府一直将食品特别是乳品安全作为重大的民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专门针对乳及乳制品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乳制品企业生产技术管理规则》、《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等。

200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

2010年3月,卫生部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对乳品标准进行整合完善,公布了66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产品标准15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49项[8]。同年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2011年底前完成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建设和相关标准、法规的制定,并逐步在乳品行业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国家质检总局也相应出台《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13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审议通过《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口到中国的的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以及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需提交进境《检疫许可证》,提供奶粉生产奶源的饲料、养殖、兽药等情况,与国内推行的乳制品安全追溯体系挂钩。

2013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信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参照药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并且采取药品企业GMP认证模式完善审核制度,建立原辅料备案制度。

2.3 乳品可追溯体系实践概况

乳品可追溯带来的市场份额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2012年1月15日,飞鹤产品可追溯系统开始试运行,从2012年3月1日正式运行,消费者登录飞鹤官方网站即可对飞鹤奶粉进行追溯,这也是国内首家为用户提供在线查询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奶源地、生产、质检等关键环节信息的追溯平台的乳品企业。

2012年1月11日,天津市召开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全委会暨放心食品系列工程推动会,天津市17家获证乳制品企业全部建立食品安全质量追溯系统,制定统一标准,进行组织验收。

同年,由河北省石家庄君乐宝乳业自主研发的“河北省乳制品生产企业电子追溯系统”在全省乳制品企业中推广。这一电子溯源系统主要包含电子溯源体系和电子台账记录系统。可以对乳品企业原材料验收、原材料库管理、生产过程控制指标、出厂检验报告、不合格产品管理、产品出厂销售记录和数据查询等进行实时监控,实现对原辅料供应商、生产过程、控制指标、质量责任人员等信息的溯源查询功能,并能够与监管部门的电子信息溯源、电子监管各系统兼容。

与此同时,质量追溯体系在其他各省市乳品加工企业纷纷推广施行开来。对于蒙牛、伊利、光明这些大型的乳品加工企业而言,他们也大都建立了乳品质量追溯体系、良好操作规范(GM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等质量控制体系,其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得到较好的控制,具有完整的追溯信息。

3 发达国家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

乳品作为食品28大类的一种,乳品可追溯体系的建设是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乳品安全的重要举措,对此,美国、欧盟、日本等国相对健全的乳品乃至整个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的经验在横向上更有广度,在纵向上更有深度,可为我国乳品可追溯体系的建设提供一些借鉴。

3.1 美国

3.1.1 实施概况

美国涉及乳品监管的机构非常复杂,主要机构达20多个:食品安全与监测服务部(FSIS)、动植物健康监测服务部(APHIS),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环境保护署(EPA)等,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责,例如,FSIS确保肉、禽和蛋制品安全、卫生和正确标识;APHIS负责动物疫病的诊断、防治、控制以及对新发生疫病的检测等。其中,FDA职责范围最广,负责保障除FSIS管辖以外的所有食品安全。联邦机构实行从上到下的垂直式管理,地方和州政府食品安全机构则配合联邦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执行各种法规,检查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和销售点[9]。

关于乳品质量监管,FDA通过项目管理办公室(PMO)和州乳品货运国家理事会(NCIMS),与卫生部、各州县乳品监管部门、各地乳品行业等单位紧密配合,共同监管乳品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的质量安全,包含从原料乳的收购、容器的储运、工厂的加工生产、成品的批发销售及最终的消费者消费。

在法律体系方面,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生物性恐怖主义法案》,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风险管理,强制要求企业建立食品可追溯体系,并规定自2003年起,输美生鲜产品必须提供能在4小时之内回溯的产品档案信息。

2003年5月,FDA颁布《食品安全跟踪条例》,规定所有有关食品加工、运输、配送和进口的企业必须建立并存储所有相关记录,并要求所有涉及食品生产的企业于2006年底都必须建立食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针对生鲜农产品,2005年,制定《生鲜农产品追溯实施指南》的第1版并于2006年推出第2版,另外编写了一系列追溯实施指导手册[10]。

2006年,美国提出以HACCP食品安全认证体系及全国动物标识溯源系统作为食品安全管控政策。主要超市销售系统要记录并保留完整的生产履历。

2009年7月,通过了《食品安全加强法案》,要求食品相关企业、食品进口商每年要向FDA登记,规定FDA将以更高的频率对企业进行检查,要求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分销等环节有详细的追溯记录(须保存3年),一旦有需要,2个工作日之内追溯到问题发生的环节。企业违法法案将面临严厉的处罚,故意违反《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301条有关“掺杂”和“错误标签”食品规定的企业,将被处10年以下监禁,或并处罚款。民事处罚方面,罚金可能更高,最高可达750万美元[11]。

2011年,奥巴马签署《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严格食品可追溯性与召回制度,将其作为食品安全问题的预防控制措施。法案赋予FDA强制召回权,没有遵守的企业,将被处以高额罚款。美国食品可追溯要求生产环节可追溯、包装加工环节可追溯和运输销售环节可追溯。

3.1.2 特点与经验

作为食品安全法律及监管体系比较完善、健全的美国,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1)严密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法律体系。美国食品可追溯拥有一套完善、高效、针对性强的法律监管体系,覆盖了从生产到零售端的各个环节,坚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追踪与管控相结合,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2)强大的召回制度。美国拥有完善的食品召回法律法规和程序,责任明确。对于问题食品,是由政府主导,在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下强制性召回,并由FSIS或FDA确定食品召回的范围、规模和发布的召回信息内容。

(3)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严厉的处罚制度是保障可追溯体系持续高效运转的关键。美国的惩罚制度非常严格,对企业的威慑作用很大。一旦被查出食品安全有问题,从生产商到销售商都要受到惩罚,且要花巨额费用进行召回。

3.2 欧盟

3.2.1 实施概况

欧盟委员会是就风险管理问题与各国有关机构进行沟通的主要机构,负责相关食品法律法规的建设。2002年初,欧盟成立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下属若干专家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八个专门科学小组和科学委员会等部门组成[12],经费完全由欧盟预算提供。其主要职责是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及风险通报,组织食品安全交流,规范食品安全程序,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建立一个综合快速预警系统,连接了欧盟委员会、EFSA和各成员国家食品与饲料安全主管机构,一旦有问题发生,信息便可在几分钟内迅速通报到欧盟各国。

在法律体系上,2000年1月,欧盟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牵涉整个食物链,要求所有的食品及其成份必须具有可追溯性,生产企业要实施HACCP体系并担负对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同年颁布了《178/2002号条例》,要求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阶段,建立对食品、饲料、食用性动物及其他原辅料和材料的可追溯性机制,明确食品和饲料召回制度[13]。

2002年,颁布《基本食品法》,规定食品、饲料、用于食品生产的动物以及其他所有原材料或投入品,在从生产到零售端的整个供应阶段必须建立可追溯制度。不具备可追溯性的食品不允许上市。

2003年,实施《转基因食品及饲料管理条例》等,将转基因食品的追溯能力与标识结合起来,并于2004年按强制性规定实施。

2006年,实施《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覆盖了从原材料、生产加工、零售端到售后反馈的整个食品链的质量安全要求,并对一些食品安全高发环节进行了重点规定,例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饲料的种植生产、产业链污染和动物检验检疫等。

2008年,制定《良好追溯流程》,包括内部追溯、供应链追溯及追溯信息交换指导手册等,以及专门就水产、蜂蜜、鸡肉和饮料等制定的实施标准与指南[14]。

欧盟对食品实行“从生产到餐桌”的全程监控,要求食品、饲料、供食品生产用的家禽畜,以及所有与食品、饲料生产相关的原料、工具设施等,必须全程可追溯且有良好记录,并对各个阶段的责任主体作了相关规定[15]。欧盟对食品包装材料进行了专门规定,要求不同性质与特点的农产品要选择不同的包装材料。

3.2.2 特点与经验

(1)完整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了一套层次分明、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并将追溯与质量保障措施融合。成立了统一的食品安全事务监管机构,形成了旨在保护健康和保障安全的统一的食品安全危机应急处理与预警分析机制。

(2)建立责任明确、职能清晰、统一协调的国家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和科学支撑体系。政府食品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检验检疫,并管理食品安全数据库;相关科研机构承担相关技术的研究、技术标准的核定及技术人员的培训等;食品供应链上的各主体则负责相关追溯信息的记录与传递。各部门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

(3)统一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平台。建立了统一、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平台和交流渠道,提高了追溯信息采集、查询及通报的及时性、规范性和可靠性,一旦有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可以通过信息平台的信息记录快速查明食品来源。

3.3 日本

3.3.1 实施概况

2003年,日本成立中央政府直属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开始新的食品质量安全行政,形成以食品安全委员会、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为主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职责划分上,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督和指导风险管理部门的政策执行情况并负责风险信息的沟通与发布。农林水产省的主要机构由食品安全危机管理小组和消费安全局2个,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食品的产品标准以及对生产阶段农药、化肥、饲料等的风险管理。厚生劳动省下属的药品安全局和食品安全局是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制定食品添加剂以及药物残留等标准,执行食品加工设施的卫生管理,监督并指导食品流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等。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督员体系,在全国各地都设有安全监督员[16]。

根据不同时期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日本不断修改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1947年,颁布《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等,对食品、添加剂、容器、标签和检测检疫等方面加以规定。根据不同的饮食品种,相继制定了《牛奶营业取缔规则》等。

2001年,日本发现第一起疯牛病事件,在政府推动下,肉牛生产供应体系中全面引入信息追溯体系。

2002年,日本农林水产省将食品可追溯制度作为“安全、安心信息供应计划”的首环节,推广至猪肉等肉食产业,牡蛎等水产养殖产业以及蔬菜产业[17]。制定从动物饲养到成品包装间的强制性可追溯法律制度,要求每一个动物必须用耳标标签进行标识,并将动物ID码、品种、性别及生产历史等信息记录在案,建立动物“家族式”登记制度。

2003年,日本国会立法通过了牛肉销售履历表制度,要求日本各大小超市的牛肉包装必须包含牛的性别、出生年月、养殖地、加工企业、零售商、有无疯牛病、病变说明、检疫合格证等8个内容的履历表。同年制定并开始实施《食品安全基本法》,将可追溯体系通过分销途径延伸到消费者环节,公布了《食品可追溯制度指南》。

2004年,日本政府发布《日本蔬果生产履历作业方针》,开始逐步实施农产品产销履历制度。

2006年,日本全面建立农作物的产销履历制度,并于2010年将追溯机制延伸到所有食品。

日本实施对所有农产品的可追溯管理模式,颁布了2000多个农产品质量标准和1000多个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要求米面、果蔬、肉制品及乳品等农产品的生产者、农田地址、所用农药和化肥、使用次数、收获及销售日期的信息须记录在案,然后由农协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个“身份证”号码并上传至数据库[16-18]。食品生产企业会陆续上传原材料、添加剂的相关信息并有义务保存3年。在零售店里,每种产品的“身份证”号码都必须被清晰地标明,以供消费者查询。关于食品添加剂,除厚生劳动省指定的以外,其他添加剂一律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及使用。

3.3.2 特点与经验

(1)逐步完善的法律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日本不断修改和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确保食品安全,建立了一套保证食品“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2)试验示范、逐步推广的可追溯体系。先利用条码、ID标签、互联网等IT技术建立相应产品可追溯系统的示范项目,然后在蔬菜、水果、大米等产品中进行了逐步推广。

(3)责任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质量安全委员会、农林水产省与厚生劳动省三方协同制衡,责任明确,共同负责监管食品质量安全。

(4)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政府对建设乳品可追溯体系的企业在建立数据库、配置信息处理设备等方面给予强有力的资金支持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是:生产阶段补贴最高可达所需费用支出的50%,流通零售阶段的最高支付率可达1/3[11]。

4 我国乳品可追溯体系存在的问题

建立基于全程可监控的乳品可追溯体系是保障我国乳品安全的重要手段,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考虑到现实效果以及与国外发达国家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状况进行比较,我国乳品可追溯体系建立的实际情况并不乐观。

4.1 法律建设滞后、标准体系不够健全

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的标准和法规体系尚未成熟,虽然已经颁布一些与食品、或者与专门的乳品质量追溯相关的法规和措施,但是有关规定和标准缺失、覆盖面窄或者过于笼统、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滞后于现实发展等,难以与国际标准接轨。各项措施多以通知、决定或文件等形式颁布,行政效力很强,却没有能够上升到法律制度建设层面,执行力不足。

4.2 “分段监管”弊端仍有遗留、监管手段落后

改革后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虽然进行了职能调整,由分段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但是由于尚属初期,还存在分段监管的特征及弊端,职能划分难以完全界定,容易造成监管空白,有时又会造成新的监管重叠。全国范围的、覆盖全食品链的乳品可追溯制度缺失,区域分割、各成一体、品种单一。

4.3 风险管理滞后、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我国尚未全面采用与国际接轨的风险分析措施,缺乏有效的风险交流手段以及与国内各个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系统、国际相关组织以及食品贸易国的风险交流共享机制和网络体系。对信息技术的开发应用不足,没有建立统一的信息化平台,无法实现对可追溯乳品信息的充分收集、管理维护与共享,缺乏行之有效的乳品质量信息动态跟踪体系,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4.4 政府资金支持不足、缺乏有效的成本分摊机制

能否给企业带来收支平衡、是否会给消费者带来较多额外花费是影响企业和消费者是否愿意实施或利用乳品可追溯体系以及乳品可追溯体系实施好坏的最关键因素。我国政府资金支持不足,且缺乏行之有效的可追溯成本分担机制,不利于调动生产者和消费者参与乳品质量追溯体系的积极性。

4.5 宣传和培训体系建设滞后、消费者认知不足

我国尚缺乏专门针对消费者进行的质量追溯知识的宣传与教育,导致许多消费者对乳品可追溯体系存在误区。消费者查询意识淡薄,对乳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参与不足。风险交流应该将信息的被动传递转化为主动传递,促进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及时对话与反馈,要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手段来扩大参与和风险通报,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目标。

5 对策建议

鉴于上述国家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的特点与经验,及我国乳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如下:

5.1 建立多方参与,全国统一的乳品可追溯制度

不断完善保障乳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与标准,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全国统一的、覆盖全过程的乳品可追溯制度。做好已有追溯制度与新制度的衔接,真正做到全程“可追溯”。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大力宣传乳品可追溯体系的重要作用,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建立乳品可追溯制度,鼓励消费者购买有可追溯标识的乳品,推进乳品可追溯体系的普及与推广。

5.2 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建立统一公开的信息公布平台

全面采用与国际接轨的风险分析措施和风险交流手段,完善风险管理,建立风险分析管理体系。大力开发应用信息技术,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统一公开的信息公布、指挥平台与交流渠道,建立行之有效的乳品质量动态跟踪体系,即时了解乳品安全信息,一旦发生乳品质量问题,可以通过平台及时公布进而采取相关措施。

5.3 加大政府的主导作用和资金支持力度

要充分发挥政府在乳品可追溯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和激励力度,在采取政策倾斜的同时,可以在体系建设初期拿出专门的资金作为专项支持,防止出现企业收支不平衡、转嫁消费者的情况发生。建立健全成本分摊机制,提高企业和消费者参与乳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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