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养猪业典型发达国家对我国环保高压下养猪业发展的借鉴意义
2015-01-25
(中国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北京 100083)
欧美养猪业典型发达国家对我国环保高压下养猪业发展的借鉴意义
田海林,林 聪,段 娜
(中国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北京 100083)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畜牧业尤其是生猪养殖业发展迅速,我国每年的生猪存栏量和猪肉产量均占世界总量的一半左右,稳居世界第一位,2014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年鉴显示,2013年全国肉猪出栏量7.2亿头[1]。如此大的饲养数量,必然产生大量的猪粪尿等污染物,特别是养殖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养猪业的环境污染治理问题刻不容缓。
而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步提高,国家层面对环境保护也越来越重视,从之前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到2014年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今年刚刚正式实施的号称“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都对畜禽养殖业提出了更高的环保要求。同时,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大力推广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在公布的2015年“十二五”节能减排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52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被列入其中,而这52家中竟有36家为生猪养殖的相关企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各类法律法规对生猪养殖业提出了越来越高的门槛,环境保护问题必对生猪养殖市场带来新一轮革命,而目前我国现行的养殖模式由于其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必将受到严重打击。如何实施畜禽粪便和污水治理、发展标准化生态养殖、减少环境污染、控制疾病传播、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是摆在每一个养殖户面前的一道难题,因此,笔者通过介绍欧美养猪业典型发达国家在环保方面的成功经验,以期为中国未来在环保高压下成功发展养猪业提供参考。
1 欧美各国养猪业环保现状与经验介绍
1.1 美国养猪业环保现状与经验
美国是仅次于中国的世界第二大生猪养殖国,同时也是世界上第一大猪肉出口国。
美国养猪场的数量在近40年经历了较大的变化,从1972年出台《清洁水法案》之前的90万个左右降低至现在的9万个左右[2],数量上减少了90%左右,但是生猪出栏量整体上呈现上升的趋势,期间也颁布了《集约化动物养殖场法规》等法律法规。美国对环境保护格外重视,从联邦政府、州以及地方等3个层次对畜禽养殖粪污排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美国政府首先在养猪场建设规划时就尽可能避免场区周边的环境污染问题,提出了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等概念,对场区规划提供了理论参考,同时对不同数量规模的猪场提出了不同的建设要求,并且强调养猪规模与农场主拥有的土地面积相适应,一般根据一头母猪用地10亩的标准配备种植用地,而在有些地方甚至不能再新建养猪场,比如北卡罗来纳州的土地由于消纳能力有限,该州不允许扩建新猪场[3]。在一些环保要求更高的州县,甚至提出了建养猪场之前需要交付一定数量的债券给政府,以防该猪场对环境造成污染而没有现金流进行污染治理。
在养猪场实施的粪污管理计划中,其重点主要体现在收集储存和处理技术上。美国绝大部分猪场采用全漏缝地板,地板下为粪污收集池,由于需要兼顾收集与储存两项功能,因而深度与体积较大,定期用泵清理收集。收集后的粪便多采用较为先进的技术进行还田,并通过测定土壤和粪污中氮、磷等养分含量,根据不同作物营养需求来确定施肥量。同时由于美国的排放标准中对磷的要求较高,因而科研工作者通过调节饲料添加剂进行控制,例如在饲料中添加某种添加剂而减少粪尿中磷的排放等[3]。此外,美国财政部门每年会有专项经费支持规模化农场主进行粪污处理。
1.2 德国养猪业环保现状与经验
德国是欧盟成员国中第一大、世界第三大的养猪国,其年产猪肉超过500万t,占整个德国肉类产量的80%。
德国和很多欧盟国家一样,由于大规模养殖时环保问题难以解决,因而其主要的养殖模式以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为主,商品猪数量多在一两千头左右。适度的养殖规模易于处理养殖场粪污,能够基本达到零污染、零排放。德国法律规定了养猪场粪污必须最后还田,因而规定每亩农场土地的生猪承载量不超过3个猪单位[4],从而在养猪场兴建之初就确定了整个养猪场对外界环境的影响几乎为零。除此之外,德国还通过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改善饲料营养配方,在满足生猪正常生长的条件下尽可能降低饲料中氮含量,减少猪饲料中的磷含量。在进行粪污还田时,往往还需要对粪污进行厌氧消化处理生产沼气,消灭病原微生物污染等,一般情况下建议每年在春秋两季进行猪粪肥施用。
近年来,以日本、韩国等研发的发酵床养猪为基础,德国开始尝试生态养猪,将现行的圈养改为生态型的散养,按照猪粪的氮磷排放量进行猪群数量与土地面积的核算与确定[5-6]。该养殖模式虽然对环境友好,基本没有粪污处理的费用产生,但是该模式要求丰富的土地资源等,在经济上还有待进一步讨论。
1.3 法国养猪业环保现状与经验
法国也是欧盟成员国中较大的生猪养殖及猪肉生产国,仅次于德国。
几十年前的法国养猪业和现在的中国差不多,养猪企业试图利用数量优势来占领市场,即发展大规模的养猪场,上万头甚至几万头的企业较多,但如今法国的养猪业已经开始转变为适度规模养殖,养殖规模稳定在150~350头母猪的范围内[7],究其主要原因也是来自于环保压力。
法国法律要求规模化养猪场必须有相应的粪污处理设备及技术,并且规定了粪污在最后还田时按照每公顷土地允许排放一定量的氨(140~150 kg)进行计算[8]。因此一个养殖场拥有农田的数量基本上决定了养殖规模的大小,但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达到在不破坏环境的基础条件下适度增加养殖密度。
法国目前的养猪场多采用水泡粪技术,由于法国拥有较多核电站从而基本不使用粪污厌氧发酵产沼气技术,而是在直接采用2次干湿分离技术,干基部分做成有机肥进行销售,而污水经过一定处理后进行灌溉。
由于粪污排放时排氨计算的特殊性,法国养猪户目前的做法有2种:一是通过好氧或厌氧的方法尽可能降低污水中氨的含量,从而在有限的农田中尽可能多的消纳污水;二是通过改善饲料成分,减少饲料中氮的含量。
1.4 丹麦养猪业环保现状与经验
丹麦号称世界“养猪王国”,每年生猪出口数量超过3 000万头,人均出口6头猪左右。其猪肉贸易额约占全球的23%,是世界第三大的猪肉出口国。丹麦的养猪业水平发达,没有给环境造成影响,已经做到了环境友好型的现代化养猪。
丹麦的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排放因子较欧盟标准更高,其养猪业在环保高压下依旧发展迅速。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发现,丹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环境保护难题:
1)丹麦对农场主的整体素质要求较高,规定经营超过30 hm2的农场主必须获得国家的培训认证,因此农场主都有较强的环保意识,能够主动按规定执行环保条例。
2)丹麦法律规定了单位土地上的饲养量,即养猪户养猪数量必须与其拥有的土地成一定比例,必须在有土地的情况下才能养猪,按照1公顷土地饲养5头母猪或5.5头育肥猪计算,从而保证猪场粪污能有足够的土地进行消纳[9];并且对养殖规模越大的养殖场,环评越严格,养殖场的扩建在丹麦是很困难的。
3)法律规定每个养猪场都必须要有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暂存池,一般情况下按照一头生产母猪配套6 m3暂存池空间进行计算,粪污经过数月发酵后进行还田处理,或将粪污进行厌氧发酵产沼气后进行自然存放后再进行还田[10]。
4)对病死猪的处理有专业的回收公司负责,用于制造生物柴油、肥皂或其他动物饲料等从而杜绝了病死猪的环境污染问题,尽管养猪户需要向回收公司支付处理费用从而增加了饲养成本,但这对于丹麦养猪户来说是理所当然的一笔支出,这与国内养猪户在思想上有较大的反差。
5)丹麦法律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处罚力度较大,不按照排放标准的话,农场主会受到环保、卫生和食品监管部门的重罚,甚至导致整个猪场关门停运。
2 结语
显然,从今年起,随着国家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养猪业必将迎来环保的重要改革,环保问题将会是未来一段时间困扰我国养猪业发展的一大难题,如何走出环保樊笼,笔者认为学习发达国家处理粪污的先进经验,从源头饲料上加以控制、合理规划养猪场场区选址、饲养规模与消纳土地相匹配、优化粪污处理技术、强化环保意识等多方面进行学习与创新,才是未来中国养猪业在环保高压下的真正出路。
[1] 国家统计局.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4.
[2] 李琼华.美国养猪业的发展和创新[J].广西畜牧兽医,2014,30(1):25.
[3] 岳隆耀.美国养猪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启发[C]//第3届全球猪业论坛暨第11届(2013)中国猪业发展大会论文集.武汉:中国畜牧业协会,2013.
[4] 晨曦.全方位深度解读德国养猪业[N].中国畜牧兽医报,2014-12-10(1).
[5] 马世骏.瑞典农民的合作组织[J].农家参谋,2009 (7):27.
[6] 吴越.德国大力推广生态养猪[J].西部皮革,2003(10):57.
[7] 陈国宇.法国养猪业考察体会[J].中国猪业,2013 (5):27-28.
[8] 菲利普·勒库维,缪新燕,蔡建.法国的养猪业[J].今日养猪业,2010 (1):51-53.
[9] 陈玉明,任播杨,谢特立.丹麦养猪业透视[J].福建畜牧兽医,2008 (4):21-24.
[10] 张汉强,邹广彬,曹慧.丹麦养猪见闻[J].畜牧与兽医,2005,37(3):23-24.
2015-04-13)
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201403019),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经费(2012BAD15B01-3)。
林聪(1956-),教授,主要从事农业环保与废弃物处理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