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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树德“基本法”

2015-01-24成都树德小学校长

新校长 2015年11期
关键词:基本法章程校长

文 / 肖 凯(成都树德小学校长)

依法治校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新型政校关系的根本保障。按照法律至上的原则,依据章程自主管理是学校的法定权利,“章程上承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下启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的独特性已经使其成为现代学校依法治校的法理基础。

树德小学是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所新建学校。短短5年间,我们通过学校章程的建设,内部治理能力大幅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实现了不小的提升。

认识“基本法”价值的三部曲

在办学过程中,我们迫切感受到了尊重章程,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重要性。

一方面,与传统学校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相比,现代化学校强调建设新型的治理体系,强调政府、学校与社会多方面的参与和互动。这就需要发挥章程的“学校基本法”功能,对各方利益相关者进行权责的约定,从而形成以“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为基本框架的现代学校治理体系。

另一方面,今天教育已经冲破校园的樊篱,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以及自我教育的有机结合正促使我们步入“大教育”的时代。在这个时候,我们如何将这些正式和非正式的教育资源进行整合与协调,让各种教育力量和资源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必要的协同与整合,从而形成教育的合力,也需要学校章程的建构。

自树德小学章程建设启动以来,四易其稿。其间,我们对章程价值的认识不断深化。

起初,我们认为章程就是“管理制度的汇集”,要解决的就是学校内部管理流程“怎样执行”“怎样理顺”的问题。于是在校长的带领下,所有管理人员参与了章程的制定:进行学校规划设计、梳理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修改岗位责任制度、制定新岗教师研培措施、绘制常规管理流程等。“规章+制度+流程”成为章程的第一个雏形。

然而,随着对依法治校观念的深入理解,我们开始聚焦于章程的法理特性。为了弥补学校自身对教育相关法律研究的不足,我们请来专家,在他们的帮助下,更多地思考法律赋予了学校哪些“自主管理”的权责;同时充分借鉴教育发达地区的经验,研究如何把“各方的权利运行规则”写“规范”。

在此阶段,我们发现章程并非简单的制度汇集,而是在相关法律基础上,校长、教师、 家长、学生乃至政府部门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是服务学校自主发展的规则。像原来的章程里,关于校长负责制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校长是行政负责人,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后来,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新的表述,对校长的权力范围做了更加清楚的规定。校长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这一基本准则,其他各方也可以按这个规定来监督校长在工作中是否缺位、是否越位。

现在,我们认为章程是“现代化办学的标志”。进入 2014 年,历经数月的咨询、查阅与修订,我们发现,自身的故步自封成了制约章程进一步完善的“门槛”。于是,学校一改“闭门会议”的方式,采用“开放研讨”的策略,教师、家长、社区人员、教育行政官员先后受邀参与章程内容的研讨。大家一道追问:教育现代化有着怎样的特征?学校应秉持怎样的现代办学理念……

尤其是在听取关于“学生与家长权责”意见时,有家长代表提出,“学校应当鼓励家长为学校教育提供支持”,“家长不能干涉和影响学校教师的正常教学”等话题,激发了多方参会者的讨论和碰撞。这样的过程,正是各方教育观念逐步契合的过程,此时,章程的研制成为一场反思教育功能、深化学校现代制度的改革历程,也让我们站在了教育观念现代化的新起点上。

诞生良法的“三个关键”

依法治校,其前提条件是“科学立法”。先有良法,才有善治。几年的实践,让我们感到,章程建设要抓好“三个关键”。

一是章程的合法性。章程作为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前提,必须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如今,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研读已经成为我们团队的必修课,学校也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对学校章程进行指导,做到逐条逐款有法可依。

程序合法是保障章程合法性的前提条件。在研制章程时,校长、教师、家长、社区等各方代表,都民主地参与制定和研讨。学校的章程也明确规定:“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

二是章程的科学性。主要表现在 :其一,定位合理。章程的定位必须与学校的办学定位相匹配,确保其可行性。其二,立足校本。章程是涉及学校教育相关方的共同准则,要充分依靠校本力量。例如,关于校务委员会成员组成的条款,起草小组成员围绕“学生代表、友邻单位代表、社区代表是否进入,怎样进入”和“如何确立校务委员会与校务办公会的职能”等,前后四稿有多种不同的意见,在行政、教师、家长等多方反复论证下,才逐步明确了适合我们学校治理体系的人员构成和参与讨论事项。其三,力求准确、规范。像原来章程中对于学校的自主管理条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学校贯彻执行本章程”,经过参照《教育法》第28条规定,调整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学校贯彻执行本章程”。表述的准确规范,确保了章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是章程的前瞻性。章程的确立不仅要考虑可行性,也要考虑持续性,要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同时还要为后任管理者留出相应的“自主空间”。有专家给我们指出:在制定与教师权利相关的条款中,应该注重与之配套的后续管理制度的可行性与发展性,有时候条款过于细碎反而会给后续发展造成障碍,也不利于在自主管理环节中产生创新性的管理思路。同样,在校长职权中原有的“校长组织制定学校章程”改为“校长领导草拟或修改学校章程”,也是为了保证后续发展与完善的需要。

讲秩序、讲规则的法治精神改变了我们

从人治到法治意识的逐步转变,是校长在章程建设中获得的最直接的感受。章程,不仅使校长的法人代表角色日渐具体化,而且使我们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对校园事务进行识别、判断与决策。

2013年12月,学校打算向政府申报校园文化建设项目。当时,我们通过章程的建设,开始意识到应该保护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于是,学校决定跳出单一依靠行政会集体决策的人治的旧框框,转而面向全校教师,公开征集学校功能室建设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并邀请教师参与方案的论证与修改,鼓励老师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监督与建议,确保教师对学校重大事项的知情权。事实证明,法治意识的落实,让我们能够集思广益,有效确保师生的法定权利。

同时,随着学校章程的深入研究,在政府、学校、教师、家庭、社会乃至学生互动参与的治理体系中,学校行政人员的角色正在从“领导”转向“引领”。有一次,学校与社区合作开展德育活动。过去,此类活动往往是由学校分管德育的行政人员进行设计并逐层布置,行政人员享有充分的领导话语权。 而在这次德育活动中,我们打破了原有的上下级管理方式,按照章程规定,让社区、学校、企业、家庭共同协作和参与。此时,学校行政人员只是承担穿针引线和德育专业的引领者角色,从学校教育需求的角度,将各方的优势资源进行协同整合。这样的角色转变,为学校后续管理机制的改革奠定了必要基础。

在学校章程的制定与研讨中,教师广泛参与,他们的教育观念也有了很大转变。我们能从“80后”“90后”教师那里听见诸如“学生的未来会是什么样子”“什么样的制度才是合理的”“什么样的家长才是优秀的”……这些最为真实的思考。章程的建设,成为激发教师用民主方式进行专业研讨与反思的契机,对于我们这所新建学校而言,有着无比重要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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