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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

2015-01-24张晓放

中国医药指南 2015年3期
关键词:法制观念监督管理药品

张晓放

(新疆哈巴河县人民医院,新疆 阿勒泰 836700)

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

张晓放

(新疆哈巴河县人民医院,新疆 阿勒泰 836700)

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最切身的利益。近年来时常发生的药品安全事故暴露出我国现行的药品监督管理制度所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如监管部门权责不明、忽视基层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等。本文试图针对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以促进药品监管体系的完善。

药品;监督;问题;对策

1 药品监督管理存在问题

1.1 药品监管主体职能交叉:通常情况下,药品的监管责任应该属于药品的监管部门,而我国药品监管一直存在多部门管理的固疾。在实践中,药监部门负责对药品的研发、流通、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负责对药品的价格实行监管,工商部门则对药品的宣传进行监管等[1-3]。由于各个部门都对药品有某种程度上的监管权力,当存在利益的时候往往蜂拥而上,而当遇到棘手的问题时则都相互推诿、相互扯皮、推卸责任。同时,在职能的划分上各部门也不十分明确,这也就使得对各部门的责任、角色、权限存在着分歧和争议。缺乏对药品监管统一协调的机构势必使监管的效率不高。

1.2 农村药品监管力度不够:我国绝大多数居民生活在农村地区,农村地区监管对象众多,监管任务也非常繁重。长期以来,假冒伪劣药品在农村流通、使用的问题一直未得到根本解决。农村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有很多的原因,比如基层监管部门人员配置不足且执业能力有限、检验设备缺乏、检验资金不足等[4-5]。农村药品的监管职能一般属于县级监管部门,但是有些县里甚至没有药品检验所,即使有检验所也缺乏必要的检验设备或专业的检验人员。

1.3 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任何执法部门都必须具有独立性才能正常发挥其职能,才能公正、透明的履行其职责。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赋予药品监管机构的权力相对较小,其人事权、财政权都被地方政府所掌握。地方政府对监管机构的干涉体现在地方保护和干扰执法等方面。一方面,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当地的经济发展速度会强制经营者使用特定的药品。利用政府的特殊权利实施实际上的行政垄断,这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药品监管部门的权力。另外,地方政府会在当地龙头企业实施了违法行为时“出面摆平”以致干扰了正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1.4 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善: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多部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这显示出我国对于药品监管重要性认识的显著提升。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并不是一个统一协调的有机体,相反,它们之间相互为政的问题使得药品监管工作也受到了一定影响。我国立法工作进展并不能紧跟时代发展的潮流,很多新问题并没有被纳入法规解决的范围,即使已有的法律更新的速度也比较慢,以《药品管理法》为例,该法颁布于世纪之初,经过10多年的发展其中一些条款已经不符合当今的监管工作。另外,自由裁量权在药品监管法规中有可能被滥用而使法律丧失了公正。

1.5 公民法制观念普遍不强:公民法制观念的缺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药品生产企业缺乏诚信观念,另一方面,公民维权的意识薄弱。一些药品生产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润而生产假冒伪劣药品,当被执法部门查处时,很多人觉得只是罚款了事,甚至有人使用暴力抗拒执法。许多消费者从电视广告、平面广告等渠道接触药品,这些宣传形式有很大煽动性和欺骗性甚至提供虚假药品的信息。处于劣势的消费者维权之路异常艰辛,很多消费者甚至缺失维权的意识和愿望而只是自认倒霉。公民法制观念亟需增强。

2 完善药品监管工作的对策

2.1 明确药品监管主体职能:作为药品监管的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理应承担对药品更多的监管职能,但遗憾的是,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所应承担的职能做出明确规定。除此之外,整合多部门的力量对药品监管实施统一调度和管理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各个部门之间要建立起高效的信息交流方式,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和职能,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资源的浪费和部门之间的冲突,形成统一、有序、高效的监管体制和监管网络。

2.2 加大农村药品监管力度:农村地区监管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的薄弱环节。为了提高基层药品监管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是必不可少的。可以通过考试选拔等方式吸收药学、医学的专业人才进入药品的监管队伍,在平时工作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以扩展视野、积攒经验。财政部门也应该提高对基层药监部门财政支持的力度,基层药监部门购置先进的检验设备、建设符合标准的检验所是提高监管能力的最基本手段。

2.3 依法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改革政府的考核方式、加强各种监督机制体制的建设可以避免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药品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仅靠市场对其进行调节是不够的,政府的作用必须再次凸显,将药监部门实行中央垂直管理也是值得尝试的改革方向。中央垂直管理的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药监部门的相对独立性,隶属中央管理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对正常的监督管理活动的干涉。

2.4 完善药品监管法律体系:在药品监督管理方面我国仍然存在很多法律盲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些盲点对监管工作的影响变得愈发明显。立法部门必须在充分调研、汲取民意的基础上开展依法、科学、公开的立法活动以弥补法律上存在的盲点,有法可依是行政执法的基础。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有些已有的法律条文已经不适合如今的现实情况,修改过时的、相互冲突的法律条文也是需要同时开展的工作。建立起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将所有监管行为纳入到法律框架之中是解决药品监管不利的有效保障。

2.5 增强我国公民法制观念: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的树立对于自觉守法、文明执法都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一方面,企业主树立诚实守信的观念以后会自觉依法生产、依法销售,这对于提高我国药品质量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企业依法经营也就使得药监部门的工作量、工作难度大幅下降,提高了监管的效率[6-8]。另一方面,公民的维权意识会在树立良好的法制观念以后得到显著提升。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可以使药监部门获得信息的渠道更加广泛、信息的准确度更高,这进一步提高了药监部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

3 结 语

药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触犯法律的行为常有发生,这就要求药品的监管必须到位。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我国药品监管也存在着主体责任不明确、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公民法制观念不强等问题。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明确各部门权责、确保监管机构的独立性,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等措施对于完善药品的监管体系都会产生积极作用。

[1]朱兴善,吴松吉.浅谈规范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J].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11,9(12):102-103.

[2]徐艳.从政府责任看中国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J].经济研究导刊,2010(16):118-119.

[3]王长文,葛红娟,马洪波.新农村建设下的食品安全问题及对策[J].吉林医药学院学报,2011,32(4):115.

[4]王敏刚.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海峡药学,2010,22(11):152.

[5]陈利满.促进闽北地区医药产业发展的几点思考[J].海峡药学, 2011,23(8):186.

[6]王敏刚.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海峡药学,2010,22(11):310-311.

[7]陈利满.浅谈基层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现状及监管对策[J].海峡药学,2012,24(10):289-290.

[8]吴金艳,邓伟生,谢敬东.基本药物在医疗机构推行中存在问题的经济学分析[J].中国医药导报,2011,8(24):28.

R9;R-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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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194(2015)03-028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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