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实施调查及修订建议
2015-01-24胡元强
胡元强
(浙江缙云县绿纯养蜂专业合作社,321400)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实施调查及修订建议
胡元强
(浙江缙云县绿纯养蜂专业合作社,321400)
农业部制定《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将近4年,对规范支持我国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养蜂者生产的蜂产品(原料)没有标识代码,无法追溯管理,蜂产品质量安全难以保障;养蜂者组织化程度低,标准化生产难题没有解决;蜂农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根据党中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严于治党的战略部署,《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应与时俱进,践行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实际,破解难题,集思广益,精益求精进行修订。修订后《养蜂管理办法》真正起到规范支持养蜂行为,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维护蜂农合法权益,增加养蜂收入,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
养蜂;管理办法;实施;修订
农业部制定《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于2011年12月13日公示,并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至今将近4年。该办法实施4年来,对于规范养蜂生产,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是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修订。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 实施成效
1.1《养蜂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合作社与时俱进
养蜂业是蜜蜂产业链中第一产业,生产蜂产品原料质量安全直接关系蜜蜂产业的兴衰,所以从源头规范蜂农养蜂生产是重中之重。改革开放30多年,养蜂业大发展;但是长期以来,养蜂业无人监管,小农经济落后意识泛滥,蜂农乱用兽药,导致2001年“蜂蜜氯霉素”事件发生,欧盟禁止进口中国蜂蜜,造成蜂产品行业重大损失,蜂农首当其中。
2002年春季,湖北油菜蜜收购价仅为2.60元/kg,不如一瓶矿泉水,蜂农叫苦连天。痛则思变,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农业部门在全国蜂蜜主产区,以出口企业为龙头建立出口蜂蜜生产基地,设立蜂农合作社按欧盟进口蜂蜜标准规范成员生产行为,禁止使用国家禁用兽药,实行溯源管理,优质优价。2004年冬季,欧盟官员到中国实地调查出口企业,抽检蜂蜜达到欧盟标准,中国蜂蜜重新出口欧盟,造就了中国养蜂业今日繁荣。笔者当时所在的缙云县蜂业技术协会有70家蜂场,于2002年冬季参加浙江省蜜蜂产业协会举办的“蜂产品安全与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班”。蜂农认识到乱用抗生素的危害性,学到了标准化生产技术,懂得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性,经培训后,整体加入杭州常青蜂业公司所属蜂农合作社。蜂协引进抗病力强、采蜜力强,但是产浆量低的卡蜂供应会员蜂场与本地意蜂杂交,利用杂交优势,增强蜂群抗病力;蜂群健康,蜂农自然不会乱用药,保证蜂蜜安全。同时,蜂协对会员蜂场生产蜂蜜逐桶编码,通过公司检验合格后再付款,实行溯源管理,杜绝了蜂蜜掺假及乱用抗生素,达到出口欧盟标准,企业满意,蜂农增收。
2007年12月29日,笔者所在蜂协蜂场在原有基础上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设立缙云县绿纯养蜂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缙云蜂社)。当时成员61人,蜂场60家,饲养西蜂8645群,出资额22.4万元,生产蜂产品原料全部供应出口龙头企业是名副其实的养蜂专业合作社。
2011年12月,农业部制定的《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公示后,缙云蜂社翻印该法发给每个成员,并邀请县畜牧兽医局干部在成员大会上宣讲,做到家喻户晓。《养蜂管理办法(试行)》是贯彻《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的具体实施。根据该法规定,缙云蜂社通过县畜牧兽医局到县农业局为每个成员蜂场办理《养蜂证》,建立养殖档案在县畜牧兽医局备案,并按该法规范成员养蜂生产。
2012年2月,缙云蜂社与出口企业杭州天厨蜜源保健品有限公司签订蜂产品购销协议:①蜂蜜、蜂王浆不得含有抗生素;②蜂蜜不得掺假,蜂王浆10-HDA含量春浆≥1.8%,夏秋浆≥1.6%;③蜂蜜浓度原则上在38°以上,蜂王浆适当保鲜;④蜂蜜、蜂王浆经检验达到上述出口标准,公司年终比产地收购价优惠20%与合作社结算,实行优质优价。然后,缙云蜂社与每位成员根据上述要求签订产销协议。缙云蜂社按公司检验报告结果分别与每位成员优质优价结算,一般结算价蜂蜜比产地高1000~2000元/t,蜂王浆多20~40元/kg。缙云蜂社与龙头企业实行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溯源管理,兑现优质优价,确保蜂产品质量安全。出口企业有稳定、规模、合格蜂产品原料,出口效益提高;蜂农得实惠养蜂收入增加,实现双赢。
2012~2014年,缙云蜂社贯彻实施《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结出硕果。2014年,缙云蜂社有成员86人,蜂场85家,蜂群13280群,出资额67.4万元,比2011年分别增长32.31%、32.81%、45.09%、198.23%;销售蜂蜜562.098吨,蜂王浆11268kg,蜂蜡561kg,蜂胶296kg,销售总额789.1735万元,比2011年分别增长53.09%、291.66%、-21.65%、(蜂胶产量2011年为零)、81.26%;盈余返还成员105.0752万元,股金分红10.1100万元,盈利44.9622万元,比2011年分别增长124.30%、78.94%、247.37%。
2012~2014年缙云蜂社盈余返还蜂农,平均每个成员增加收入分别为10191元、13220元、12362元;三年合计每个成员平均增加养蜂收入为35773元[1]。合作社得到巩固发展,成员钱袋子鼓起来了
1.2维护蜂农合法权益
缙云蜂社全部转地放蜂,实行产业化经营,把成员在蜂蜜主产地生产的蜂蜜、蜂王浆运回杭州出口企业,将蜂产品在流通领域的利润让利蜂农,增加蜂农收入。然而在北方某些蜂蜜主产区,当地收蜜者以安排场地为名,强制低价收购外地蜂农生产的蜂蜜,并对蜂农敲诈勒索,非法营利,蜂农骂之地霸。
2010年8月上旬,缙云蜂社有11家蜂场在辽宁省北票市马友营采荆条蜜,往年生产荆条蜜卖给当地收蜜者,当年因嫌收购价太低要运回荆条蜜。地霸以暴力威胁,强迫我社成员每吨蜂蜜交场地费350元,才准许我社运回蜂蜜。缙云蜂社被迫交了16900元,才运回自产的48吨荆条蜜;甚至从辽宁本溪带过来椴树蜜也需交350元/t。2012年7月,该地霸打了缙云蜂社监事,扣留了缙云蜂社运去370只塑料蜂蜜桶,强迫缙云蜂社交场地费500元/t,共计22500元,才准许缙云蜂社运回自产蜂蜜45吨。众所周知,辽宁西部山丘,漫山遍野的荆条是国有资产。缙云蜂社根据《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第十八条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马友营收蜜者只不过是当地村民,根据上述《养蜂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他既没有安排放蜂场地的资质,也没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纯粹是敲诈勒索。
缙云蜂社于2012年9月向辽宁省北票市公安局报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存在问题
2.1多数地方养蜂主管部门不作为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目前的现状是农业部重视养蜂业,有些地方养蜂主管部门不作为。浙江省在省、地、县相继成立畜牧兽医局主管畜牧包括养蜂。
据统计浙江省饲养西蜂100多万群,位于全国首位,但是目前浙江省畜牧兽医局畜牧处没有专人负责养蜂业;在县、市级只有江山市、桐庐县、慈溪市、兰溪市畜牧兽医局有专人负责养蜂业。因为这些县、市养蜂、蜂产品加工经营、蜂具生产销售在全国有一定地位,对本地经济发展有一定影响,所以当地政府重视,每年拨出部分资金对蜂农培训,扶持养蜂专业合作社,促进养蜂业持续发展。其他县、市养蜂业是副业,在当地经济微不足道,所以,当地县、市畜牧兽医局无所作为。缙云县畜牧兽医局只有在省畜牧兽医局下文贯彻实施《养蜂管理办法(试行)》才找缙云蜂社办理《养蜂证》,建立养殖档案,因为缙云蜂社成员饲养西蜂13000群,占全县总数90%,至于蜂农培训、扶持养蜂业更是无从谈起。原因是省里没有养蜂专用资金下拨,而其他猪、牛、羊、鸡、鸭饲养甚至畜禽粪便处理都有省里专项资金。据笔者调查,我省还有部分蜂农不知养蜂业有专业法规叫《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2.2蜂产品销售没有标识管理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该办法对蜂农生产蜂产品只有要求,没有具体管理办法,蜂农销售蜂产品无法追溯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蜂蜜是蜂产品中大宗产品,当前部分蜂蜜存在问题一是掺入淀粉糖浆造假;二是抗生素残留超标。蜂蜜原料包装没有标识,无法溯源管理。缙云蜂社多年实践,蜂产品溯源管理是杜绝蜂蜜掺假和抗生素超标有效措施,即使个别蜂蜜经企业检验发现问题可追溯到养蜂者,确保蜂产品质量安全。
2.3个体养蜂者与蜂产品加工经营企业交易,难以公平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养蜂者与蜂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现实恰恰相反。
据调查,中国商品蜜、蜂王浆主要是转地蜂场生产。转地蜂场在外地放蜂高度分散,地处野外,一户一家蜂场生产蜂蜜只能卖给当地收蜜者,收购价都是收蜜者说了算,没有公平交易可言。收蜜者为了谋取最大利润,不论蜂蜜质量好坏都是一个价,严重挫伤蜂农生产优质蜂产品积极性。上有压价,下有对策:蜂农在下午摇蜜水份高,产量高;你低价压我,我也可胡弄你。一手交货,一手交钱的交易,蜂产品无法追溯。有的收蜜者更是恶作剧,只付部分钱,说待运厂里检验后大部分付款;然后无中生有说蜂农抗生素超标,进一步对蜂农压价。蜂农人单势薄,如哑巴吃黄连,有苦无处诉。因为在外地,收蜜者是强者,蜂农是天然弱者,市场交易双方力量悬殊不对称,优质优价无从谈起。这就是个体转地蜂农蜂产品交易现状。定地蜂场在本地是地主,蜂产品自产自销,谁价格高,我就卖给谁。现行的《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只不过是纸上谈兵。
2.4行业协会安排放蜂场地有失公正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笔者调查行业协会安排放蜂场地有失公正。在蜂蜜主产区,当地行业协会会长都是企业主,他们安排放蜂场地的蜂场所产蜂蜜必须归他们收购,主要是针对外地蜂场,客观上剥夺了蜂场自产自销权利,有失公平、正义。还是原《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放蜂场地的安排由县养蜂生产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并根据当地资源与有关部门协商,优先安排本地蜂场,积极有计划地接待外来蜂场。任何蜂场不得强占场地[2]。比较合理。
2.5蜂农的某些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
2.5.1蜂农自产自销权利没有得到法律保护
改革开放30多年,国家给农民最大优惠政策是自产自销,增加农民收入。重要农产品从原来统购统销转到市场议购议销,蜂蜜也不例外。然而在某些地区尤其是北方蜂蜜主产区,当地收蜜者以安排场地为名,暴力威胁、强制低价收购外来蜂农生产蜂蜜,蜂农敢怒不敢言。因为外来蜂场高度分散、地处野外、人单力弱,是地痞流氓收蜜者的天然欺负对象。内蒙海拉尔地区草原有大面积油菜种植,油菜是异花授粉,当地没有森林,缺少授粉昆虫,蜜蜂授粉能增产油菜籽18-37%。照理,当地农牧场应当感谢授粉蜂场,为蜂场提供方便,然而事与愿反。
2013年,缙云蜂社有23家蜂场3400群西蜂在海拉尔地区额尔古纳市采油菜蜜。当地收蜜者以当地农牧场授权安排场地,不准蜂农蜂蜜外运,强制低价收购缙云蜂社蜂场生产油菜蜜5000元/t;而同年苏北油菜蜜与蜂农见面价6500元/t;缙云蜂社成员带回当地油菜蜜,合作社结算价为7500元/t,比当地高2500元/t。缙云蜂社23家蜂场被强制收购200t油菜蜜至少减少收入30万元。当地收蜜者实质触犯《刑法》强迫交易罪。缙云蜂社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如石沉大海,至今没有任何回音。
2012年7月份,缙云蜂社在辽宁省朝阳县羊山放蜂采荆条蜜,当地收蜜者强制低价收购缙云蜂社蜂场80余吨荆条蜜,该社成员减少收入16万元。2013年同在朝阳羊山,缙云蜂社蜂场被当地收蜜者强制收购荆条蜜结算价为7500元/t;部分成员运回荆条蜜合作社结算价为9500元/t,比当地高2000元/t。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