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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公民权利意识及其培育

2015-01-23谢彦波

人民论坛 2014年36期
关键词:公民培育

谢彦波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概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切实提升公民权利意识。文章阐释了公民权利意识的构成、特征,分析了当前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总体处于薄弱状态的表现,最后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培育公民权利意识的路径。

【关键词】公民 权利意识 培育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公民权利意识的培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部署,这是我党对执政规律、执政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未来发展的高瞻远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要依靠党的正确领导和政府依法行政,人民群众积极而广泛的参与也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能够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素质的高低,尤其是公民权利意识的高低,成为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因素。如何切实提升公民权利意识,成为摆在我党面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历史命题。

每一个国家的宪法法律均毫无例外地规定了一国国民在该国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义务,但是,如何将宪法法律条文规定的公民权利落到实处,是另外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在极少数非宪政的专政国家,宪法和法律中虽然也规定了公民权利,但却无从实现,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之时,缺乏有效的路径进行救济。从公民自身的视角而言,只有公民具有较高的权利意识,才能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之时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司法救济、行政救济或者其他方式的救济,真正实现自身各种合法权利。公民权利意识是公民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同时也是保障公民个人私权利和对公权力进行限制的基础,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精神动力,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不可少的前提保障。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依靠宪政,通过宪法确定国家机关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依法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前提保障。公民实现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必须以公民具有广泛而普遍的权利意识作为基础条件。因为,如果公民缺乏权利意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就无法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公民的权利也无从得到保障。只有公民的权利意识普遍提升,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障,法治现代化才能实现,而法治现代化又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条件。为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切实提升公民权利意识。

公民权利意识的构成

学者夏勇在其著作《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对权利意识作出了定义。他提出,所谓权利意识是“特定的社会成员对自我的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认知、主张和要求的社会评价。”①权利意识不仅包括对自我权利的意识,同时还包括对于他人权利的认同和充分的尊重。也就是说,形成整个社会良好的公民权利意识氛围,不仅需要公民具有实现自我权利的意识,同时还必须承认和尊重其他人的合法权利,每一个公民自身权利的实现均必须以对他人的承认和尊重作为基础。

在公民权利意识的构成方面,公民的权利认知、权利主张、权利要求是构成公民权利意识的三个不同层次的阶段。

权利认知。即公民对于权利的认识与了解,这是公民权利意识的基础、起点,公民只有在具备了权利认知之后,才能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公民的权利认知可以通过学习相关的法学知识获得,同时也受到社会生活环境的影响。按照“法无禁止既可为”的原则,公民权利可以表现为明确的宪法法律规定,但只要法律不明确禁止的行为,公民均可行为。

权利主张。即公民为了实现自己的生存、发展而提出来的各种利益诉求,同时也包含对他人权利主张的确认与维护。只要宪法法律规定为公民权利的,以及法律并不禁止的行为,公民均可以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权利主张并不一定符合道德上的要求,某些公民的权利主张可能是符合道德要求的,而某些主张却可能违背道德要求。权利主张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必经阶段,如果公民仅仅只有权利意识而不积极主动地主张权利,实现自身的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权利要求。即公民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状况,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主动向国家、社会提出权利请求,或者通过请求促使国家立法机关将公民应该具备的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只有在公民权利意识较为发达的社会状态下,公民才可能向国家和社会提出权利主张,也只有在经济社会较为发达的状况下,公民才会产生新的权利诉求,提出新的权利主张。权利主张在公民权利意识的构成因素中,处于最高层次。

公民权利意识的特征

公民权利意识具有四个方面的显著特征:第一,社会性。人具有自然性的同时,也具有社会性,人的社会性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和自然之物的本质所在。人类所生存的环境决定了人的包括权利意识在内的所有意识。公民权利意识和公民所生存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乃至自然环境密切关联。人具有自私的本性,如果不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引导,人就有可能通过侵害他人权益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如此一来,社会就可能成为“弱肉强食”的无秩序社会。

第二,主动性。几乎所有的国家均通过宪法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但是,法律条文中的公民权利并不能自动实现。公民权利能否顺利实现,在公民权利受到侵害之时能否进行有效的维权,均与公民是否具有权利意识密切相关,在权利意识的主导下主动地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自身权利、维护自身权利。

第三,动态性。公民的权利意识并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可能随着公民生存环境的改变而发生相应的改变,也可能通过公民接受法律教育、思想教育等方式而得到强化。

第四,相对稳定性。权利意识具有动态性,但并不表明公民的权利意识永远处于动态的发展变化过程中,它和人类的一般意识一样,同样具有相对稳定性、相对独立性,并不随时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保持一致,也不一定随着公民生存环境的改变而同步改变。通常情况下,即便经济社会实现了新的发展,人们的生存环境发生了改变,人们头脑中旧有的观念可能还会保持一定的时间,依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endprint

公民权利意识的普遍化与纵深化

满清王朝长期实行“闭关锁国”政策,公民权利意识淡薄,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无法实现。鸦片战争的爆发,促使爱国志士开始学习西方列强的先进理念和先进文化,西方国家的民主、平等、权利、自由等观念被介绍到我国,国民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严复曾说过:“权利思想者,非徒我对于我应尽之义务而已,实亦一私人对于一公群应当尽之义务也。”孙中山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按照“主权在民”的原则对国民的各项权利进行了规定,标志着人权意识在我国开始萌芽。

五四运动之后,科学、民主、民权成为人们反帝反封建的旗号,强调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必须通过国家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五四运动对唤醒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各项基本政策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明确了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1954年制定的《宪法》真正实现了“公民权利保障书”的功用,专章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控告权等基本权利和义务。在1954年宪法的影响之下,通过党和政府卓有成效的工作,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更加觉醒。自此之后,虽然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经历了诸多曲折,但总体上呈现逐步提升的态势,尤其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权利意识也随之不断提升。

随着社会逐步现代化,我国公民的物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公民更加注重思考自身权利的实现问题,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1982年宪法更加注重保障公民权利。2004年国家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更加明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注重在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意识普遍形成,更多的公民懂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公民对自己的权利主张范围更加广泛,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等方面积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向纵深发展。

当前我国公民权利意识薄弱的表现

虽然近些年来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普遍提升、向纵深发展,但是,公民的权利意识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许多公民即便已经充分认识到自身拥有相应的公民权利,但是却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公民履行义务是为了更好地行使权利,缺乏实现公民权利的积极性、主动性。当前,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薄弱体现在:

第一,缺乏理性的认识。我国公民虽然具有一定的权利意识,但是缺乏对公民权利义务之间关系的理性认识,缺乏对公民权利实现的理性认识,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公民履行义务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权利。许多公民之所以遵守法律法规,并不是基于对法律的真正信仰,而是害怕受到法律的惩戒,缺乏争取公民权利实现的积极性、主动性。目前,许多发达国家的权利意识和观念深入人心,公民能够充分认识到权利是通过斗争而争取来的,为了实现自身的权利需要不断与各种不合理的现象进行斗争。

第二,注重自身权利而漠视他人的合法权利。公民的权利意识是关于自身和他人权利的认识,不仅要注重自身权利的实现,而且必须对他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充分认可和尊重,履行自身的权利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作为基础。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公民注重通过法律途径和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但是对他人的权利却十分漠视,甚至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导致整个权利体系无法正常运行。

第三,信访不信法。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完全确立了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但计划经济的“遗毒”仍然对人们的观念存有根深蒂固的影响。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对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均实行高度集中管理,公民权利也是政府通过命令的方式分派制定的,在公民权利的实现领域,同样存在难以根除的国家权力的身影。实际上,我国历来强调的是国家权力、公共利益,对于公民权利并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阻碍了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升。受此影响,我国公民缺乏对法律的必要尊重与信仰,相信的是政府能够通过强有力的权力集中方式解决公民权利实现中遇到的问题②。在权利受到侵害之时,我国公民习惯于通过信访的方式解决问题,对法院的公信持怀疑态度。

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培育路径

要实现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以公民具有较高的权利意识作为基础,这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切实提升公民权利意识,促使公民能够通过合法途径积极主动地争取实现自身权利,“倒逼”政府及其他公权机构更加注重维护公民权利,更加主动地依法开展工作、提升为民服务的能力水平。

第一,提升公民能力素养。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大幅度提升,与之相适应,我国公民的素养随之得到了提高。公民素养的提升,有利于增强对法律的理解,有利于提升权利意识、权利能力,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公民能够积极主动地通过合法路径寻求救济。但是,我国依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之我国东西部差距较大,广大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处于较低层次,其教育水平和公民的素质亦有待进一步提升。必须通过相应的素质提升计划,切实提升公民法律素养,让更多的公民更加自觉地守法。改进普法教育模式,让公民形成权利义务对等的意识,在注重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也注重履行义务和充分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强化政府行政责任。政府是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主体和公共权力的享有者,政府是对公民权利进行维护的重要力量。同时,政府采取必要的行政举措维护公民权利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需要。当前,应切实加强政府维护公民权利的力度,健全政府对公民权利维护的责任体系。首先,通过完善政府内部行政复议制度,加大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在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必须注重相关证据的调查与收集,严格认真地审查行政复议资料,决不护短,对政府及相关部门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现象,坚决予以纠正,公平公正地作出复议决定,由发生侵权行为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担责任。与此同时,健全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公民权利的维护渠道。

第三,培育公民法律信仰。公民是否具有法律信仰是能否建成法治国家的关键性问题,同时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当前,要着重加强法律教育、普法教育,牢固树立公民的权利意识,并将这种权利意识内化为法律精神。培育公民法律信仰,首先要从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执法司法人员开始,如果执法司法人员本身对法律没有信仰和敬畏,就不可能形成全民对法律的信仰氛围。为此,党和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要成为法律信仰的榜样,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开展多渠道的法律宣传,夯实公民法律信仰的坚实基础。

第四,构建权利救济机制。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公民权利的救济机制是确保公民各项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制度。当前,在我国公民权利意识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如果在公民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因为缺乏救济机制而无法得到维护,会产生极坏的负面影响。相反地,建立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公民在其合法权利遭受侵害之时,能通过权利救济机制使权利得到切实维护,会为其他公民作出正面的榜样,促使其他公民在合法权利遭受侵害之时也通过相应路径解决问题、维护权利。除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复议制度之外,还要健全完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机制,让民众能够通过司法路径维护自身权利。

(作者为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旅游管理系主任、副教授、西南大学教育管理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夏勇:《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走向权利的时代》,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33页。

②李春明,张玉梅:“‘无讼法律文化与中国公众的法律认同”,《法学论坛》,2007年第4期,第78页。

责编 / 于岩(实习)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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