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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提升

2015-01-23周丽权大国

人民论坛 2014年36期
关键词:发现检察机关证明

周丽 权大国

【摘要】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腐败犯罪,当前腐败呈现出易发、多发的现象,反腐败形势极为严峻,党和人民对打击腐败给予了更高的期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职务犯罪侦查能力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惩治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能力,可以进一步解构为发现犯罪能力、揭露犯罪能力和证明犯罪能力三个要素,相应地提升职务犯罪侦查能力也应紧紧围绕这三个要素展开。

【关键词】检察机关 职务犯罪侦查能力 发现 揭露 证明

【中图分类号】D924.392       【文献标识码】A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监督法律实施,惩治职务犯罪的重任。目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严重制约了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和政治文明建设。在当前人权保障意识不断强化、侦查权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逐步加强的大背景下,需要认真分析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构成要素,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从根本上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效率和水平。

职务犯罪侦查能力要素

明确衡量职务犯罪侦查能力高低的标准,用一些更为具体细化、可以把握的要素来分析评价侦查能力不仅可以为侦查能力的现状确立一个分析框架,更可以为侦查能力的提升提供一个更为清晰直观的目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一般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采用的专门调查和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职务犯罪侦查既与一般意义上的侦查具有相似性,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进行的查明犯罪主体、收集犯罪证据、确定犯罪事实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活动。职务犯罪侦查的直接目的就是对可能已发生了的职务犯罪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相关证据,查找并抓获犯罪嫌疑人。

职务犯罪侦查能力是一个理论性和實践性都很强的司法适用活动能力,实际上可以体现为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所具有的或表现出的发现、揭露和证明犯罪的能力。职务犯罪能力直接体现在侦查破案的效率和打击犯罪的成效上。侦查能力越强,侦查破案的效率就越高,越能够更好地发现职务犯罪,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进而给职务犯罪行为人以相应的惩罚。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可以定义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侦查活动中所具有的发现犯罪线索、获取犯罪证据,证明犯罪行为,完成侦查任务的素养和技能。

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三个关键要素:发现职务犯罪能力、揭露职务犯罪能力和证明职务犯罪能力,直接影响职务犯罪侦查目标的实现。其中发现职务犯罪能力是前提和基础,发现犯罪的概率直接决定了职务犯罪被查处的概率,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影响最为显著。揭露职务犯罪能力是关键,发现犯罪线索后,及时收集到相关证据,充分揭露犯罪行为,既是打击犯罪的应有之义,也是嫌疑人人权保障的现实追求。证明职务犯罪能力则是重心,职务犯罪侦查的目的是发现案件真相,证明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事实,实践中所采用的所有侦查谋略、措施及手段都是紧紧围绕证明案件而展开。

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

发现职务犯罪能力不足。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中,很大程度上依赖群众举报,但近年来举报线索的质量并不高,实名举报比例比较低,知情人不举报,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较为普遍;在自行发现的线索中,很多具有偶然因素,往往是由于查办一个案件而连带牵扯出其他的犯罪线索。这些偶然发现的犯罪,对于从根本上减少腐败,提高发现犯罪的概率缺乏可持续性;近年来网上举报的事例较多,但由于网络信息真假难辨,检察机关不习惯利用网络反映的线索进行查案;检察机关对相关系统和部门的发案特点,总结分析系统发案规律不足。这些情况表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发现犯罪的能力仍显不足,更大范围的职务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刑罚的正义性在于犯罪的刑罚必然性,发现能力的不足直接影响了对职务犯罪的惩治。

揭露职务犯罪能力不足。第一,案件初查能力不足。虽然检察机关对初查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断深入,并不断加强初查工作,但仍存在思想认识上对初查工作重视不够,初查不及时,初查方法简单,保密意识不强等问题。案件的初查工作,时效性非常强,初查不及时,“出手”过慢,一旦时间贻误,机会错失,将很难取得证据,甚至造成证据灭失。初查方法简单,调查核实不彻底、不细致,可能导致立案不准确,很多性质严重的违法犯罪问题并不能在初查阶段得到有效核实,使窝案办成个案,大案变成小案,更甚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的制裁。保密性对职务犯罪初查意义非凡,初查保密性不强,容易被嫌疑人串供,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甚至毁灭相关证据等反调查工作。

第二,审讯突破能力不足。职务犯罪案件实物证据少,言词证据多,言词证据在职务犯罪案件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可以为收集实物及电子证据提供线索和依据。目前,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审讯习惯和方式给成功合法审讯带来重大障碍。很多基层检察院仍沿用传统的办案模式,办案方式上习惯于就案论案,以审代侦,把案件的成败都压在审讯上。侦查人员对审讯理性认识不足,缺乏审讯学、心理学等基础知识,在审讯实践中往往是轮番上阵,主攻方向不一,无明显的计划性和目的性。对如何在较短时间内用规范的语言有效讯问,突破犯罪嫌疑人,许多自侦部门干警感到无所适从。

第三,技术侦查能力不足。当前,职务犯罪越来越趋于隐蔽,反侦察能力极为突出,人权保障观念日益加强,执法规范化程度越来越高,都需要用足用好先进科技设施设备,充分利用现代技术侦查手段去发现犯罪证据和证实犯罪事实。但囿于检察机关长期以来技术侦察手段使用较少,使用的手段比较单一,使用的频次较少,又过分依赖于公安机关的配合,对于技术侦查效用和效率估计不足,尤其对于秘侦秘取等手段的使用,更是一门新的课题,如何快速提升技术侦查能力是摆在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证明职务犯罪能力不足。实践中不少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干警往往只注重快速找到线索的切入点寻求突破收集证据,而忽视了按照证明犯罪的证据体系要求去收集证据,及时有效固定证据,保持所收集证据的程序和形式合法有效。在案件侦查中证据不扎实,证据链条不牢固,公诉环节就容易出现纰漏,加上职务犯罪案件案外因素影响较多,容易功亏一篑,落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无罪释放的结果,即使有罪判决也往往认定犯罪数额较少,犯罪情节较轻,判处刑罚轻缓,与我们惩罚犯罪的希望和愿景相去甚远。

提升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路径

创新犯罪线索发现模式,提高发现职务犯罪的能力。第一,建立完善的举报制度。由于职务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侦查机关和职务犯罪行为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要缩小信息不对称程度或者降低职务犯罪发现成本,提高发现概率,应该建立完善的举报制度,激发民众举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显著提高职务犯罪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要对举报保护制度进行立法规定,明确保护举报人的责任主体和保护方式,免除举报人害怕被打击报复的后顾之忧;要对群众举报的线索认真核实和查处,有职务犯罪事实的予以坚决惩治,没有犯罪事实的予以澄清,绝对防止不仅没有对举报事实进行有效调查,反而将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举报人的违法违纪情况发生;要对群众举报职务犯罪行为进行适当的奖励,经立案侦查,查证属实,最迟经人民法院有罪判决后,应该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用利益调动群众与职务犯罪这种严重的社会毒瘤做斗争的积极性。

第二,创新工作模式,广泛收集案件线索。除加强侦查部门自行发现,反贪、反渎交叉移送,纪检、公安其他单位或部门移送、举报等传统线索来源途径外,应加强网络信息和网络舆情的收集分析和甄别。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利用好网络舆论资源,做好职务犯罪信息收集工作,特别是对渎职侵权、生活腐化等网络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既不能对真实性一概予以否认,也不能听风就是雨,逐步提高利用媒体网络发现犯罪信息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加强不同领域职务犯罪规律的研究。要提高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能力,需要深入了解各个行业腐败现象的特征、表现形式,了解社会的风土往来礼金的表现形式和数额大小,了解不同领域的潜规则,了解不同行政机关的权力运作程序。尽管一些腐败分子隐藏得很深,只要有效把握该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发案规律,就能够从一些不正常现象发现其背后的犯罪事实。要不断对实践中遇到的典型案例及时进行总结和归纳,不断积累提炼出带有普遍性的经验,加深对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发展、暴露机理的认识,有利于及时发现犯罪信息,提升侦破案件能力和水平。

注重证据收集,提高揭露职务犯罪的能力。第一,增强案件初查的能力。一是充分利用初查阶段信息的非对称性,进行精细化初查。在法律授权内综合运用侦查措施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客观、全面、细致地收集犯罪证据。要尽可能详细、全面地掌握、了解对被调查对象情况。收集被调查对象职责范围、任职经历、个人性格、亲属情况、感情状况、身体情况、财产状况、社会关系等可靠信息和证据,力争从中发现蛛丝马迹,正确分析判断案件、突破案件。对容易毁损、灭失的证据采取精细化收集、固定和保全,秘密突破外围实质证据,在反侦查力量毫无知觉中完成侦查任务。

二是积极改变初查模式,提高初查效率。我国现在各个领域信息化建设成效显著,要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证据记录功能,通过调取各种商务、政务等基本信息可以发现嫌疑人的财产、交易、行踪等情况,大大提高初查的效率。有些信息不仅是重要的案件线索,为下一步侦查提供思路和方向,其本身也是重要的案件证据,具有证明犯罪的价值和功能。

三是确保初查的秘密性和及时性。秘密性是初查成功的前提和保障,因为消息泄露就会使被调查人有所准备,导致反侦察力量的介入,增加串供、转移赃款赃物、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况的发生几率;要追求快捷性,快捷迅速的初查才能够使被调查人措手不及,防止其采取各种反侦查手段干扰侦查的进行。并有助于侦查人员把握战机出其不意攻其不备,迅速找到并抓住嫌疑人的要害,快速攻破其心理防线。否则就可能会贻误战机,造成初查失利,甚至侦查失败。

第二,提高审讯突破的能力。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尽管不能过分依赖口供,但讯问的价值和意义仍是不容置疑的,成功的讯问可以使侦查工作少走弯路,有利于获取其他犯罪证据及起获赃款赃物,有利于深挖余罪甚至窝案串案、扩大战果。实践中两个方面不容忽视:

一是做好审前准备工作。接触嫌疑人的时机把握极为关键,要尽可能把审讯前准备工作做实做细,在掌握一定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综合分析研究嫌疑人的犯罪心理、犯罪背景、犯罪动机、家庭关系、人生经历,了解嫌疑人的业务范围、职责权限等信息,对嫌疑人的个性特点做出判断,制定有效讯问提纲和多种讯问方案,进行有目的针对性讯问,才能充分运用好有限的宝贵时间,取得良好的讯问效果。而且这时获取的口供也更为真实稳定,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是加强审讯谋略的利用。当前,为了在较短时间内合法获取言词证据必然要求侦查人员研究、利用审讯谋略和技巧。审讯谋略就是要瓦解嫌疑人对抗审讯的意志,要求充分运用审讯学、心理学知识,根据嫌疑人思想和心理波动,采取灵活的以智取胜、以巧取胜的谋划和设计,促使犯罪嫌疑人改变心理定式,瓦解其抗拒心理,消解其抗审意志,促其供述犯罪事实。从讯问实践来看,找到嫌疑人的心理“罩门”,选准讯问突破口是审讯成功关键,应本着“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

第三,提高技术侦查的能力。一是加大高科技侦查装备建设水平。加强电话监听、手机定位、车辆跟踪、秘拍秘取等先进技术侦查设备建设,提升技术侦查装备的水平,保障技术侦查的有效开展。将信息处理技术、网络工程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等高科技领域的成果注入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信息化,加强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运用,为快速侦破案件提供卓有成效的服务。

二是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相应机制。检察机关要逐步明确并熟練操作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时机、申请、批准以及采用的技侦手段和实施部门。技术侦查措施使用需要坚持必要性、适度性、有限性等原则,只有在采用其他侦查手段无法侦破案件时,才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坚持不得已而为之的原则。但对一些立案时不符合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但随着侦查的深入,案情发生变化,涉案金额达到了重大贪污贿赂案件标准,也能够采用技侦手段。

强化证明目的,提升证明职务犯罪的能力。第一,树立以证明为核心的侦查理念。证明职务犯罪的能力是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核心。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都需要在审查证据基础上,形成证据链条、排除合理怀疑、构建法律事实,这就需要自侦部门转变思维,提升证据意识,将侦查工作向后延伸到公诉环节,按照公诉环节提起公诉标准对证据体系的要求来调查取证。始终围绕要揭露犯罪有哪些是要证明的对象,要证明这些对象需要收集到哪些证据,如何甄别说明证据之间的矛盾,如何提高证据的证明效力,使证据不仅能经得起本院公诉部门的审查,也能经得起辩护方的诘问和审判法官的检验。

第二,提高固定证据的实践能力。固定证据的重点是有良好的意识,而固定证据的关键则是平时的实践操作技能。熟练掌握和运用固定证据的操作技能,是一名合格侦查人员的必备能力。固定证据的基本要求是合法性、及时性、保全性。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因程序上的不规范,措施上的不恰当造成证据瑕疵,甚至证据无效而影响对犯罪的追诉。应避免固定证据中出现一些低级错误,并将提高固定证据的能力,如电子证据的提取保存、讯(询)问笔录的制作、住宅的搜查作为自侦部门干警的基本素质去提高和加强。

第三,提升分析证据的判断能力。证据的证明力是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法庭审理环节证据采信前提和基础,侦查阶段如果不注重证据的分析判断,就可能造成在案证据瑕疵、重要证据缺失、证据之间矛盾等问题,从而影响案件的起诉和审判,进而影响到对职务犯罪的有效惩治。因此,从刑事证据的“三性”出发,按照证据种类,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判断证据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来说至关重要。判断的重点是证据的收集程序和表现形式是否合法,在案证据是否真实可靠,证据与案件本身是否相关,证据之间的矛盾如何消除或作出合理解释。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判断,准确鉴别所收集证据的真伪和价值大小,排除证据体系内的合理怀疑,对证据锁链的缺口予以补救或补证,使所收集到的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彼此补强、相互印证、环环相扣的牢固证据体系。

(作者单位:钦州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广西分院、澳门大学)

责编 / 王坤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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