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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权的基督教论证*

2015-01-23郑琼现吴易泽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1期
关键词:律法圣经基督教

郑琼现,吴易泽

人格尊严权的基督教论证*

郑琼现,吴易泽

从教义,特别是从以《圣经》为代表的经典来判断,基督教为现代社会的人格尊严权奠定了基本的理论框架和价值论证:人之所以具有人格尊严,是因为人是上帝在尘世的投影,是最宝贵的被造物;上帝不偏待任何人,在他眼中人人平等地享有人格尊严,因此人格尊严权的主体是普遍的人,具体到每一个个人;基督教宣称世上没有义人,侵犯他人是人难以抑制的冲动,因此上帝立下种种律法来保障人的人格尊严。可见,基督教从来源、主体、保障三个方面对人格尊严权进行了堪称系统的论证。在这种意义上,现代各国所谓的“人格尊严神圣不可侵犯”,表面上看来自宪法的宣示,骨子里却来自基督教不厌其烦的论证和教徒发自内心的信仰。

人格尊严;尊严;平等;圣经;基督教;神学;上帝

关于人格尊严权的渊源,学界做过诸多探讨,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人格尊严权可追溯到古希腊哲学①参见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95—99页;齐延平.:《论古希腊哲学中人权基质的孕育》,《文史哲》2010年第3期。;第二种观点认为,基督教的平等人格观念孕育了人格尊严权②参见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第99—101页;曾哲:《从圣经神学人格到宪法上人格权》,《时代法学》2008年第6期;高珂:《从神学人格到宪法人格权的确立》,《东方法学》2011年第2期。;第三种观点认为,康德哲学为人格尊严权的生长提供了养分③参见李累:《宪法上“人的尊严”》,《中山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这三种看似相互矛盾的观点却建立在一个共同的推断之上:平等观念为近代民法和宪法中的人格尊严权奠定了基础。这个推断在逻辑上是无懈可击的,但是推断的前提却值得商榷,因为这种推断将人格尊严权假定为近代的产物。我们想要知道的是,古代思想库真的只是为人格尊严权提供了“平等”这一贡献?人格尊严权的系统论证真的只是开始于近代的民法和宪法?本文将要展现的是,基督教为人格尊严权奠定了基本的理论框架,从来源、主体、保障三个方面对人格尊严权进行系统的论证。

一、权利来源论证:“人肖上帝”

在基督教的语境下,人格实际上是作为显示神的位格的共通词语④中国法制出版社编:《民法总则论文选萃》,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286页。。基督教中的神是三位一体的神,其中圣父、圣子、圣灵每一位都拥有神的全部本质①王少辉:《圣经密码》,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第307页。。按照《圣经》的说法,“我们要按我们的形象,按照我们的样式造人”②《创世纪》第1章第26节,第2章第7节,第1章第26、28节,第1章第28节。。在人格尊严来源的角度上,基督教的主要观点是:“人肖上帝”,人的人格来源于神格,因而得以分享上帝的荣光与尊严。此外,因为三个原因,人的荣光和尊严得以强化:首先是上帝造人与造其他东西的方式有明显的不同。上帝造日月星辰、飞禽走兽都是通过“一声令下”,即“神说”有就有,然而上帝造人的时候却不再是轻松地“一声令下”,而是经由双手,捧起地上的尘土造的,还将生气吹在人的鼻孔里,使尘土成为了有灵的活人③《创世纪》第1章第26节,第2章第7节,第1章第26、28节,第1章第28节。。

其次,还体现在上帝造人的时候,赋予人与其他生命不同的定位和角色——人是管理者和享受者。作为管理者,人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地上的牲畜和全地”④《创世纪》第1章第26节,第2章第7节,第1章第26、28节,第1章第28节。。上帝还让人成为尊贵的“享受者”,从上帝创世一周的工作日程,尤其从创世的顺序,可以看出人的这一角色:神在创造人的前六天分别创造了光以分别昼夜、创造空气以分别天地、创造陆地以分别海陆、创造日月星辰以分别明暗,并创造了草木菜蔬、飞禽、海中的生物和昆虫走兽,直到第六天才造出了人。上帝花了六天把世界的一切创造完毕,而把造人放到最后,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日月星辰、山川河流、菜蔬植物、飞禽走兽……上帝在造人之前所造的一切,实际是造人的前奏。试想,倘若人是最早被创造的,没有空气人将无法呼吸,没有菜蔬人将无法裹腹……上帝预备好一切,就是为了让所造的“人”能够永久地享受一场盛宴。可以说,上帝对“人”的眷顾直接体现在了人在起初是不用劳作就能饱腹的,上帝对人说“将遍地上一切结种子的菜蔬和一切树上所结有核的果子全赐给你们做食物”⑤《创世纪》第1章第26节,第2章第7节,第1章第26、28节,第1章第28节。,并且建造伊甸园将人安置其中,让人随意吃园中除了分别善恶树之外各样树上的果子⑥而现在的人类之所以要“终身劳苦,才能从地里得吃的”,“汗流满面,才得糊口”,是因为人的始祖亚当违背了与上帝的约定,偷吃了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而受到惩罚。。

再次,还体现在上帝对人的不离不弃、费心救赎的良苦用心之中。上帝造人时按照自己的形象赋予人自由意志,是为了赋予“人的人格”,从而与别的受造物区分开来,得以分享上帝的荣光和尊严。当人忤逆上帝犯“罪”之后,人的尊贵就更多地体现在了上帝对人的灵魂的救赎计划上了。被奥古斯丁解释为亚当背离神之罪的“罪”,通俗地说,就是“受造物(人)所做的事情偏离了创造主(上帝)原本的心意”,“意味着人与上帝的一种疏离(alienation)状态”⑦张庆熊:《试析基督教和儒家的罪恶观》,《复旦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人犯“罪”的代价乃是死,死不仅意味生命形式的终结,也意味人与上帝联系的终结⑧陆扬、潘朝伟:《圣经的文化解读》,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55页。;人的始祖犯罪之后不仅丧失了原本可以永恒的生命、面临肉体的消亡,而且与神隔绝,导致灵魂的消亡。面对人的这种惨状,上帝为人做了什么呢?当亚当和夏娃犯罪以后用无花果树的叶子编制裙子,企图以此遮盖因犯罪带来的耻辱,上帝用羊皮取代叶子为人遮羞,既因为羊皮更耐穿,也是为了表明“赎罪”的代价非常大,必须要流血。上帝设立献祭的规例,通过动物流血为人赎罪,预示神为了要拯救人脱离犯“罪”而付出“死”的代价,神甚至赐下他清白无罪的独子耶稣,让耶稣被钉死在十字架上,成为“代罪羔羊”。人之所以能让上帝付出这么大的代价,是因为人是至高者上帝的儿女,是神为自己的荣耀所造的,只比天使小一点,比万物都高贵。《约翰一书》中说“我们现在是上帝的儿女”⑨《约翰一书》第3章第2节。,上帝又被称为“天父”、“阿爸”,均显明了“人”的身份——至高者上帝的儿女。

“人肖上帝”这一基督教设定,是“人”拥有人格尊严的前提条件,在强调人对“上帝”、“造物主”、“神”所抱持天生、自然、至高无上敬畏的同时,也赋予人格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应心怀敬畏地尊重他人人格和尊严的涵义。《以赛亚书》中说,人是神“为自己的荣耀创造的”⑩《以赛亚书》第43章第7节。,神看人为宝、为尊。《诗篇》通过人与天使、人与天地万物的比较来证明人的尊贵:“人算什么,你竟顾念他?世人算什么,你竟眷顾他?你叫他比天使微小一点,并赐他荣耀尊贵为冠冕。”“你派他管理你手所造的,是万物,就是一切的牛羊、田野的兽、空中的鸟、海里的鱼,凡经行海道的,都服在他的脚下。”①《诗篇》第8章第4—8节。原来,在上帝的眼中,人是仅仅比天使略小一点,比世界万物都高贵的。既然连至高者上帝都把人看得如此重要,人自然也必须受到其他人乃至整个社会最基本的尊重。

二、权利主体论证:“神不偏待人”

任何人都具有人格的尊严,人格尊严权的主体是“人人”、“每个人”,用《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的表述,就是“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而《圣经》对人格尊严人人平等的阐释,可看作此类表述一个悠远的伏笔。

《圣经》从原罪概念出发,推断出世上没有义人,从而为人人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播下了种子。原罪概念意味着人无法完全达到上帝的道德标准,人无一例外都亏欠了上帝,因此人无论贫富贵贱、能力高低或有其他的分别,如果不真心悔改,回转向神,就不可能罪得赦免。《圣经》认为,世上的每个人自出生就遗传了亚当和夏娃的“原罪”,利用了上帝赋予的自由意志选择违背起初与神的约定,继而衍生出“谎言”、“骄傲”、“推卸责任”、“嫉妒”等不好的行为。《圣经》又说“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②《雅各书》第3章第10节。,而上帝的律法是一套极高的道德标准,在这套标准之下“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③《罗马书》第3章19—20节,3章第23节,3章第10节,2章第11节。,无论是肉体上伤害别人,或是言语上辱骂他人,甚至是在心里对别人起了奸淫的念头都是触犯了律法,即犯了罪。在上帝眼中只有义人和罪人的区别,但“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④《罗马书》第3章19—20节,3章第23节,3章第10节,2章第11节。,所有的人都在罪恶之下,“没有义人,连一个都没有”⑤《罗马书》第3章19—20节,3章第23节,3章第10节,2章第11节。。的确,即便是《圣经》中秉承美德的伟人,如亚伯拉罕、大卫、彼得和保罗,也总是一直在犯罪⑥[美]约翰·维特著,钟瑞华译:《法律与新教:路德改革的法律教导》,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第105页。,而上帝的律法之中并没有对“罪”划分轻重程度,《约翰福音》中文士、法利赛人和一个正在行淫时被抓住的妇女与耶稣对话的故事亦讲述了一个道理:人人都是罪人,谁也不能自以为义,否则都只是五十步笑百步。因此,在上帝眼中并没有“好一点”和“很坏”的罪人的分别,每一个来到上帝审判台前的人都觉得内心有罪,而且在自己的羞耻之下显得狼狈⑦[法]约翰·加尔文著,赵中辉、宋华忠译:《罗马书注释》,北京:华夏出版社,2011年,第68页。。同样的有罪、同样的羞耻、同样的狼狈,因此罪人之间是平等的,罪人的人格没有高低优劣之分。

因为世人都犯了罪,因此“神不偏待人”⑧《罗马书》第3章19—20节,3章第23节,3章第10节,2章第11节。,而是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神不偏待”集中体现在上帝为了挽救他亲手所造的宝贵的儿女——“人”,而制定了一个救赎计划,在这个计划中人人有份,上帝看重每一个人的得救。《约翰福音》中说:“神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⑨《约翰福音》第3章第16节。上帝不希望任何人死亡,即“不愿有一人沉沦,乃愿人人都悔改”⑩《彼得后书》第3章第9节。,既然赐下他的独生爱子耶稣为人的罪钉死十字架,就是“叫他(耶稣)因着神的恩,为人人尝了死味”⑪《希伯来书》第1章第9节。。这意味着耶稣的死是为每一个人担当了罪的刑罚。上帝还给所有基督门徒一个共同的大使命,就是命令教会向普天下的人传讲福音,差派传教士到各国各民中去,不愿意一人灭亡。在《以赛亚书》中上帝发出呼召:“地极的人都当仰望我,就必得救。”实际上是在呼召地上的每一个人都要悔改归向他才能得到救赎,足可见上帝在他对人的救赎计划里看重的是每一个人的得救。《约拿书》中记载了上帝教育只顾虑自己名誉而不考虑别人的先知约拿的故事,阐明了上帝爱惜他所造的人,不分种族肤色,愿意用各种方法促使他们悔改、离开罪恶、归向上帝。这些说明了这样的道理:对于上帝而言,每一个人都是受造之物,人人生而平等,并无高低贵贱之分。

在《圣经》的记载中,上帝不仅告诉世人他不偏待人,还告诫他的门徒们不可偏心待人,即“既然信奉荣耀的主耶稣基督,便不可按着外貌待人”①《雅各书》第2章第1节。,并举例说不可看重穿着华美的富人而轻视衣衫褴褛的穷人。《箴言》中说:“富户穷人,在世相遇,都为耶和华所造。”②《箴言》第22章第1节。虽然在新约时代犹太人曾经误以为财富是神特别恩待的象征,而贫穷是因为不受神的喜悦,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雅各书》中说“神岂不是拣选了世上的贫穷人,叫他们在信上富足”③《雅各书》第2章第1节。,就是反证。圣经劝导人们行事公正,不可偏袒:在审判的时候,不可以看人的外貌,要一视同仁;在听讼的时候也要不分贫富贵贱,不可惧怕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可以因为别人贫穷就抢夺他的东西,也不可以在城门口欺压困苦的人。这说明《圣经》中人的平等并不会因所拥有的财富多少而发生改变,上帝既嘉许运用聪明才智在公义合法的范围内增加财富,又以不同的方式眷顾关爱贫穷、匮乏和受压迫的人,并鼓励人们无论家财万贯还是一无所有都可以在信心和生命上富足。中世纪以后,基督教的平等思想从属灵意义上的平等扩展到经济和政治领域亦追求属世平等,一直到今天,基督教文化对平等法律价值观的影响仍是无法忽视的④程乃胜:《基督教原罪论对权利观的影响》,《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1期。。就主体而言,人格尊严权一律平等,实在是基督教一以贯之的平等传统的必然产物,而保护人格尊严权的必要条件,就是要明白而且承认每个人都有人格尊严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人格尊严平等。

三、权利保障论证:“罪辖制人”

值得一提的是,在摩西以前是没有规定保护人格尊严的律法的。那么圣经后来又是为什么制定了律法呢?律法又怎样规定了名誉、荣誉、生命、身体、健康、精神、自由等人格尊严权的内容呢?换句话说,圣经早就已经用许多的经文和典故体现了人的尊贵和平等,即从正面肯定了人格尊严,又为什么要用律法从反面规定人“不可以做”、“禁止做”的事情来加强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呢?

基督教坚信人从出生到死亡都无法摆脱罪的辖制,但罪是因为律法的存在而被人们所感知的,律法在“原罪”的救赎中曾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⑤许慧芳.:《原罪的法律隐喻 (上)——兼论西方法律传统的神学渊源》,《天风:中国基督教杂志》2012年第1期。。罪的辖制是指人生于罪恶当中,为罪所束缚,按着肉体的本质倾向于淫逸、放荡、邪恶、以自我为中心、反常以及无以言表的病态⑥[美]约翰·维特著,钟瑞华译:《法律与新教:路德改革的法律教导》,第105页。,而且,罪往往是先于律法而存在的。人为什么会被罪辖制?在人的始祖亚当被逐出伊甸园以后,很快就发生了“人类历史上的第一宗谋杀案”,而这仅仅是因为该隐嫉妒上帝看重他兄弟亚伯和亚伯的祭物,而不看重他和他的祭物。当人在世上渐渐多了起来,就已经让上帝看见了很大的罪恶因着人肉体的情欲而产生。因为人“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⑦《诗篇》第51章第5节。,而由罪而生的恶欲又在人的身体里面“结成死亡的果子”。那么情欲作何解释呢?“情欲的事都是显而易见的,就如奸淫、污秽、邪荡、拜偶像、邪术、仇恨、争竞、忌恨、恼怒、结党、纷争、异端、嫉妒、醉酒、荒宴等类。”⑧《加拉太书》第5章第19—21节。人不可能没有一点点情欲,但圣经中说当人屈服肉体、顺从情欲的时候,就已经把自己卖给罪了,即会做上帝所不喜悦的恶事,如贪财、贪色等,并受到罪牢固的捆绑和辖制,从而做出损害别人人格尊严的事情。上帝为此忧伤甚至后悔造人,但因为慈爱的上帝恨恶“罪”但怜悯“罪人”,于是律法出现的目的除了界定什么是罪,从而规范人的行为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叫人晓得真正的良善与圣洁,并警惕因为自身的软弱、无能而容易犯罪的事实,从而节制情欲,减少对神的悖逆以及对别人的侵犯。

那么,律法又是如何启示了罪,如何保护了人格尊严呢?对于“生命”、“自由”等广义人格尊严权的保护,基督教的经典和律法有很多规定,此不赘述。而狭义人格尊严权的保护,如禁止用任何方法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等,也被纳入了基督教的视野:“污秽的言语,一句不可出口,总要随事说造就人的好话,叫听见的人得益处。”“一切苦毒、恼恨、愤怒、嚷闹、毁谤,并一切的恶毒,都当从你们中间除掉。”①《以弗所书》第4章第28—32节。《圣经》多次借着先知晓谕百姓不可毁谤、不可蔑视邻舍、不可造谣、不可作伪证等等。《圣经》看重人的名誉,因为“名誉强如美好的膏油”②《传道书》第7章第4节。。被封为圣经律法中宪法的“十诫”中,就有“不可做假见证陷害人”一条③《马太福音》第19章第18节,第6章第25节。,禁止各种形式的伪证、不诚实、欺诈、诽谤和其他有损他人在共同体内的名誉或身份的言行④[美]约翰·维特著,钟瑞华译:《法律与新教:路德改革的法律教导》,第149页。。上帝非常厌恶诬告陷害的行为,并明示了诬告陷害别人的后果:作假见证陷害弟兄的人,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拿伯与亚哈的事件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亚哈为了得到拿伯的葡萄园,指使两个匪徒作假见证,诬告拿伯谤渎神和王,导致拿伯被众人打死。神知道后非常愤怒,对亚哈宣判道:“我必使灾祸临到你,将你除尽,凡属你的男丁,无论困住的,自由的,都从以色列中剪除……凡属亚哈的人,死在城中的,必被狗吃;死在田野的,必被空中的鸟吃。”⑤《列王纪上》第21章第21—24节。另外,在原本只是禁止杀人、暴力、伤害等不法行为的十诫“不可杀人”条,耶稣向人解释的时候,还将因为在心里愤怒而暗自辱骂、侮辱、蔑视别人是“拉加”、“魔利”(有白痴之意)的行为后果,与亲手杀人相提并论,都要接受审判甚至地狱的火,可见上帝亦是将人的名誉与人的生命看得同样重要,严禁毁损他人名誉。上帝教导人民“不以舌头谗谤人,不恶待朋友,也不随伙毁谤邻里”⑥《诗篇》第15章第3节。。无论是公开指责(即诽)或是背后议论(即谤)的行为,圣经律法都是严加禁止的。耶稣在登山宝训中专门说道“你们不要论断人,免得你们被论断”⑦《马太福音》第19章第18节,第6章第25节。,就是说人自己本身就是一个罪人,所以不能看不到自己的过错而百般挑剔别人。新约圣经“论断”一词出现了24次⑧倪光道:《你们不要论断人》,《天风:中国基督教杂志》2013年第11期。,耶稣教导人们不能彼此批评,“人若批评弟兄,论断弟兄,就是批评律法,论断律法。你若是论断律法,就是不尊信律法,乃是判断人的”⑨《雅各书》第4章第11,12节。。创世之初本是没有律法的,天国也是没有律法的,律法只是上帝颁布给被罪辖制,并随时可能侵犯别人的“罪人”的,因此《圣经》对人的人格尊严的保障自然也就体现在这律法之中了。

在制定了律法之后,神的审判成为保护人格尊严最终也是最有力的武器。上帝不让人论断别人,因为人没有凭一己之意就在心里主观臆断地为他人定罪的权力,“设立律法和判断人的,只有一位,就是那能救人也能灭人的神。你是谁,竟敢论断别人呢”⑩《雅各书》第4章第11,12节。?“时候未到,什么都不要论断,只等主来”⑪《哥林多前书》第4章第5节。。意思是只有神能够评价众人,给人定罪。神晓谕那些试图陷害兄弟的作假证者,他们犯下了非常严重的恶,必须将其毫不留情地处死。而同时神在“暗处”亦会“惩罚”那些侮辱、毁谤别人的人。《民数记》就记载了女先知米利暗和亚伦毁谤摩西,然后遭到神的斥责的事情。上帝让米利暗因此长了大麻风,并把她关在营外七天以示惩罚。不管什么时候,神的公义审判是最权威且有力的保障,神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①《罗马书》第12章第19节。,让侵犯别人人格尊严的人时刻忧虑,心里失去原本的平安和喜乐,也是神惩罚的方法之一。除了亲自审判,为了维持人在世俗社会有秩序的生活,神将他审判的职分分给了某些特殊的人,使神审判之前,亦有世俗的审判成全律法对于人格尊严的保护。就如马丁·路德所说:“上帝设立了人类必然要生存其中的两个国度……‘地上之国’和‘天上之国’,地上之国是被造物的领域,是自然生活和市民生活的领域,人在其中靠理性和法律行事……上帝为两个国度都预设了称义和公义、政府和秩序、真理和知识。”②[美]约翰·维特著,钟瑞华译:《法律与新教:路德改革的法律教导》,第6页。上帝在地上的国里设置了族长、祭司、审判官、国王等,让他们运用神的律法为人们作日常生活中的法律裁决,即处理偷窃、邻里纠纷、各种争执与诉讼以及主奴、家庭关系等问题和事务③侯朝阳:《试析〈圣经〉中的审判观念》,《宜春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这些人作为神审判权力的分担者,必须明白神的律法公义并且圣洁,从而成为保障人格尊严律法得以实现其目的的有效环节,世俗的审判和神的审判共同成全了律法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有人总结,基督教给西欧乃至更广阔的世界带来的贡献之一,就是通过宣传人由神创造、由基督拯救,因而在神面前人是平等的说教,确立了人类尊严思想,它构成了中世纪以后西欧人类观的基本哲学④中国法制出版社编:《民法总则论文选萃》,第282页。。这种总结的确揭示了基督教对人格尊严权形成的一大贡献。不仅如此,基督教关于“人格”、“尊严”、“人性”、“平等”之类的观念已经塑造了西方人的习惯甚至灵魂:“人肖上帝”这一对人的基本认识和判断,为人格尊严权的存在进行了最充分的正当性论证,这种论证的说服力远远超过了尘世法律的说服力。“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一上帝的律法,“在各种各样的宗教活动中被不断反复、理解、领会,从而一次比一次更深地触动人的心灵,并在付诸实践的过程中又一次次被认同、肯定、强化和巩固,从而呈现一种良性流动的内化状态”⑤郑云波:《世俗法律与上帝律法之局部比较》,许章润等:《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22页。。正是这种意义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与人的信仰实现嫁接,获得了确信、承诺、行动和保障。

如果说法律赋予宗教社会性,那么宗教则为法律提供精神、方向和获得尊敬、信仰所需的神圣性⑥[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2页。。然而,中国缺乏基督教的传统,基督教对中国几百年的传教努力只取得了一个付诸东流的结果。对此,我们大多会有一种民族自豪感。但美中不足的是,在中国语境下,我们面临的还有这样的问题:即使我们顺应人格尊严不可侵犯的法学说服,又怎样避免某些情景下被怒火、嫉妒等自我情绪的搅扰而冲动地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正是按照这种思路,我们查考基督教教义,展示人格尊严权的基督教论证,并试图彰显本论文的价值所在。

【责任编辑:李青果;责任校对:李青果,赵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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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6

郑琼现,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州510275);

吴易泽,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广州51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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