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现状与建议
2015-01-23钏志萍
钏志萍
(云南省永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672600)
永平县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现状与建议
钏志萍
(云南省永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672600)
近年来,动物检疫工作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拄,这不仅是—项法定技术工作,而且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更重要的是带有典型公益性职能。结合永平县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实际,对该县当前检疫监督工作的基本现状、存在问题进行了简要总结,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为今后规范检疫监督工作提供参考。
1 基本现状
目前永平县畜禽养殖户规模小,养殖分散,乡镇畜牧检疫执法人员无法对其实施集中检疫。县城相对好一点,有一个生猪定点屠宰场,但屠宰场年屠宰量只有12718头左右,也无法满足屠宰检疫的需求,加之该县检疫人员不足,检疫工作危险性高,使动物检疫监督工作难度加大。
2 存在问题
2.1 群众对检疫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不够
作为一个山区县,交通和信息闭塞,消费者观念落后,因此对于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禁止销售、食用很不理解,认为祖祖辈辈都吃过来了,也没见死过几个人,造成了检疫和不检疫一个样,检疫不合格的肉食品对人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导致私屠滥宰现象时有发生。
2.2 私屠滥宰现象还未得到有效遏制
(1)检疫的设施设备不健全,以眼看和经验为主,只要是“看得过眼的”,最后的程序就是收费。形成“不检只收费”,给其留下“胆大妄为”的发展空间,逃避检疫、少交费或抵制不交费已经司空见惯。助长不正之风,给市场造成不安定因素,留下隐患。
(2)滋生违法违规现象,屠户有空可钻,不正渠道来的、不健康肉品等堂而皇之上市销售,接受检疫执法人员的“眼看”补检。
(3)部分个体屠户在屠宰点上宰杀1头猪肉,再将自己在家中杀的猪肉(病死猪肉)掺在其中一起销售,以带检疫印记标记的肉做幌子,蒙骗消费者,逃避检疫和国家税费。
2.3 检疫监督工作难开展
有些动物检疫员、监督员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肤浅,不按程序执法,违法行政,对当事人的疑问不解释,只是命令式地要求经营者履行交费或停止经营、接受处理等义务。随着畜牧业较快发展,生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十分频繁。检疫员在实施产地和屠宰检疫工作中,货主或畜主时常因交费问题与检疫员有抵触情绪,使逃检、漏检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检疫费收取较困难。
2.4 对违法行为处理力度不够
对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者,只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部分进行补检,而无其他更严厉的处罚规定,在某种程度上甚至纵容了违法的发生。现实工作中逃避检疫,拒绝检疫,违法者软磨硬抗,或不予理会,甚或大打出手,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3 几点建议
3.1 加强动物检疫监督机构投入和建设
随着兽医管理体制的逐步理顺,要加大投入力度,构建必要的畜禽检疫执法专用设施设备:配备专用执法车辆、检疫箱等专用设备;争取如“畜产品安全体系”等项目的建设,完善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监测,强化监督职能。
乡镇畜牧兽医站进行相应改革,把畜牧兽医站的综合职能细化,分离出独立的动物检疫执法机构。
3.2 加强队伍建设
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依托下,整合现有畜牧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统一、高效、方便操作”的原则,结合乡镇机构改革,组建乡镇级畜牧行政执法机构。结合实际,每一机构负责一个或几个乡镇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由县政府统一定编定员,纳入财政全额预算,实行县级垂直管理。
3.3 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落实监督责任制,认真开展监督考核评议,对违法执法的人员进行过错追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立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对在执法过程中因公殉职、因公受伤、受打击报复的人员,做出明确的处理规定,使执法人员敢于放心依法执法。
3.4 强化屠宰点、交易市场建设,理顺动物检疫工作
(1)对已建设的逐步完善管理方式,按照“企业不能自行检疫”的规定,现有定点屠宰场无论变为何种性质,都必须在检疫部门的严格监控检疫之下。
(2)对未建屠宰场的乡镇,结合实际,按照标准,采取招商引资等办法建立和逐步完善定点屠宰场(点)。
(3)对私屠乱宰、逃避检疫的,由畜牧行政执法人员严格监督检查,进行严肃处理;对自食畜禽和被淘汰老母猪要制定合理化的处理方案。
(4)理顺、建设辖区内活畜禽交易市场,统一上市交易、集中检疫、规范收费。
3.5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法律意识
通过电视、报刊、杂志、宣传栏(画、标语)、建设“基层畜牧网”、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扩大宣传面,树立“基层畜牧”形象,宣传基层畜牧执法。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把贯彻 《动物防疫法》,加强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确保老百姓吃上“放心肉”当作一件事关老百姓身体健康的大事,进一步完善产地检疫制度,加强报检制度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