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兽药GSP认证的思考
2015-01-23黄应龙赵丽李文灿
黄应龙赵丽李文灿
(1,云南省鹤庆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671500;2,云南省鹤庆县草海镇畜牧兽医站 671500)
鹤庆县兽药GSP认证的思考
黄应龙1赵丽2李文灿2
(1,云南省鹤庆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671500;2,云南省鹤庆县草海镇畜牧兽医站 671500)
兽药GSP认证是指兽药监管部门对兽药经营单位在兽药流通(经营、储运、使用)全过程中实施GSP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过程。全面推行和实施兽药GSP认证对于提高兽药经营准入门槛,规范兽药经营行为,提升兽药经营者守法经营、规范经营意识,从而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鹤庆县于2012~2013年完成了27家兽药经营户GSP认证工作,全县兽药经营户由实施前的52家缩减为27家,25家兽药经营户已转向经营,兽药GSP认证取得阶段性成效。
1 基本做法与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县兽药GSP认证工作,鹤庆县采取了“先培训,后实施;先过渡,后达标;先验收,后发证;严监管,优服务”等多项措施。
1.1 摸清底子,做到“三清理”
(1)清理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兽药经营户,对无 《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取缔。
(2)清理不规范的兽药进货渠道、严把进货关。
(3)清理库存药品,要求经营户明确专人对库房、门市的药品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清理。
1.2 培训指导,树立样板
(1)加强培训。2012年1月和2012年7月举办专题培训班两期,详细讲解兽药GSP申报相关知识,让经营者了解兽药GSP的实施意义、具体要求及内容,理解支持和配合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并对培训人员进行专题考试,合格者方可申报兽药GSP认证。
(2)精心编制 《兽药GSP申报必须具备的几个条件》、《兽药GSP申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等指导材料,发放到经营者手中,并向经营者详细讲解检查验收的关键项目和环节。
(3)进行现场互动,对兽药经营户遇到的困难进行“一对一”分析、指导,对其申报材料如管理制度、功能区划分等方面“开处方”,组织经营者到验收合格经营户参观、学习,达到事半功倍、以点带面的良性辐射作用。
1.3 热情服务,严格验收
1.3.1 严格把好申报材料审查关
在收到兽药GSP申报材料后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不齐全和条件设置不合理的经营户指出“病症”,并对症下药,一一开处方,要求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1.3.2 严格把好现场初审关
对申报材料合格的,按照 《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照 《云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逐一进行现场初步审查,初审合格后由县畜牧兽医局领导签字,再上报州畜牧兽医局。
1.3.3 严格把好跟踪落实关
对检查验收关键项目全部通过而一般项目不合格的经营户,及时跟踪察访,按时健全完善并符合要求的,及时进行再申报。
2 后续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兽药GSP认证工作结束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部分兽药经营户存在“通过GSP就可以高枕无忧”的认识误区,质量体系认证几乎成了骨架,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出现规章制度与实际工作“两张皮”状况。具体表现为:
2.1 经营人员素质不高
部分兽药GSP经营户的经营人员兽药法律法规知识匮乏,缺乏辨析假劣兽药能力;个别经营户的经营人员无法识别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兽药未按分类要求随意摆放。
2.2 经营户未严格按照兽药GSP要求规范经营
2.2.1 未执行备案制度
购进兽药未认真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向管理部门备案制度,随意性大。
2.2.2 重店容、轻投入
部分兽药经营店窗明几净,药品摆放有序,经营、仓储面积充裕,但仔细检查,各种设施(防鼠、防潮、防尘)未完全到位。
2.2.3 重硬件、轻记录
部分兽药经营店人员公示上墙、经营管理制度上墙,货架、档案柜、电脑设施齐全,但仔细检查,销售、陈列、库存等记录出现断档或空缺。
2.2.4 重销售、轻评估
部分兽药经营店购销记录清晰,供货方的票据应有尽有,但仔细检查,供货方资料过期,质量保护协议内容不全,假、劣兽药依然存在,说明购入兽药时,未对供货方资质进行认真评估、未对兽药严格进行验收和质量清查。
3 监管思路及对策
3.1 加大人员培训力度
一方面,加强兽药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兽药执法人员素质,以培训学习为重点,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增强科学用药知识和假劣兽药的识别能力。
3.2 建立经营户兽药经营质量责任制
一是明确经营户负责人是“第一质量责任人”意识,在经营活动中树立守法经营和诚信经营意识,二是督促经营户与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明确质量保护条款,严格实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备案制度。
3.3 强化经营户档案记录,严格实施动态监管
监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时将重点监管对象的主要记录进行标记,采取突击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监管,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对通过认证的兽药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实行每年定期考核,发现在经营过程中降低认证条件或不按规定实行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不改的坚决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