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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制与注册制:助长IPO泡沫还是抑制IPO泡沫?——以创业板为例

2015-01-2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核准制创业板申请人

(广东金融学院 会计系,广东 广州 510521)

一、引言

自我国2009年10月30日推出创业板以来,以高发行价、高发行市盈率、高超募资金“三高”为特征的IPO 泡沫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质疑与批评,创业板由此被戏称为“创富板”、“圈钱板”、“神创板”等。创业板IPO 泡沫的严重泛滥,已经大大制约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据WIND 资讯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0月30日,400家创业板公司的平均发行价为29.10元/股,平均发行市盈率高达52.84倍,平均每家公司超募3.62亿元,“三高”现象异常突出。陈见丽(2012)曾采用股票估值指标PEG①来测量创业板IPO 泡沫,发现134家样本公司的PEG 均值高达3.887,远大于临界值1[1]。IPO 泡沫泛滥,固然与发行人、IPO 中介以及机构投资者的逐利有关,但其根源在哪里呢?

众所周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在股票发行审核上实行核准制,而西方成熟资本市场则普遍实行注册制。核准制与注册制是两种从立法理念到审核方式都完全不同的发审制度模式,其根本差异在于:核准制认为,股票发行权由政府授予,须经过政府证券主管机构的实质审核,并获得核准后才能发行股票,本质上属于以行政权力来决定和支配股票发行;而注册制则认为,股票发行权为发行申请人依法自然取得,政府证券主管机构仅对发行申请人进行形式审核,只要发行申请人依法进行申报和信息披露,经确认后即取得股票发行权,至于发行能否成功则由市场来决定,本质上属于市场化发行。

巴曙松认为,管制会导致高溢价发行,症结是行政审批[2]。IPO 泡沫的根源在于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而注册制与我国现行的核准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那么,实行注册制将对我国股市IPO 泡沫问题产生怎样的影响?厘清这个问题,对我国股市IPO 泡沫特别是创业板IPO 泡沫的抑制,乃至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改革,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模式的优劣

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模式主要包括注册制、核准制和审批制,在制度模式优劣的判断上,国内外学者大多倾向认为注册制具有更大的制度优越性。Coase(1960)、Stigler(1964)认为,最优的制度安排不是监管[3][4];Baumol(1990)认为,在核准制下政府通过质量要求或市场准入进行干预,被管制者往往会以贿赂官员的方式获得IPO 机会[5];Glaeser等(2003)发现,在一个弱的法制环境下,政府金融监管可引发寻租行为[6];周孝华等(2006)发现,与核准制相比,审批制的IPO 定价效率偏低[7];而祝继高、胡志强等(2012)的研究表明,核准制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8][9];张宗新(2002)、胡旭阳(2005)的研究表明,“三高”问题是由核准制造成的[10][11]。

(二)股市泡沫的形成

股市泡沫是指股票价格持续高于其基础价值的过程。西方主流股市泡沫理论包括投机泡沫论、理性泡沫论和非理性泡沫论。投机泡沫理论认为,投机孕育股市泡沫,并将成为股市崩溃的直接隐患(Blanchard,1979;Blanchard等1982)[12]。理性泡沫理论认为,在投资者理性预期下,股票价格方程的解中仍有可能出现泡沫成分,理性预期可以影响股票价格的实际运动,使其偏离基础价值而形成泡沫(Blanchard,1979)[11]。伴随着行为金融学的兴起和发展,人们开始从非理性角度探寻股市泡沫产生的微观行为基础,由此形成非理性泡沫理论,代表性的理论模型包括噪声交易者模型(Black,1986;DeLong等,1990;Shleifer等,1997)[13][14][15]和认知不对称模型(Barberis等,1998;Odean,1998;Daniel等,1998)[16][17][18]。

国内外学者还从研发投入、做市商、成长性、企业政治关系等微观层面,对股市泡沫的形成进行了多角度探讨。林毅夫等(2002)认为,高估值主要是基于公司的高成长性[19]。倪浩嫣(2006)认为,创业板市场上市门槛低、概念炒作方便、企业成长性高决定了其容易出现泡沫[20](P96)。罗党论等(2011)则从企业政治关系角度来阐释股市泡沫的形成,认为具有政府背景的高管占全部高管的比例越高,创业板公司的发行市盈率就越高,泡沫就越大[21]。

(三)股市泡沫的治理

股市泡沫具有负面效应,如何控制和消除泡沫,一直是国内资本市场理论研究的热点。巴曙松(2007)认为,对结构性泡沫应采取结构性政策,如增加优质金融资源的供给[22]。苏培科(2007)建议从市场机制入手,丰富市场投资品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23]。周春生等(2002)、左晓蕾(2013)、尹中立(2013)则建议完善IPO 制度,建立市场化的股票发行机制,并认为注册制改革将重塑股市定价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24][25][26]。江振华(2010)则认为,强化机构投资者监督,规范市场管理机制,严格贯彻信息披露制度,对治理股市泡沫具有重要意义[27]。

从上述文献梳理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在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与股市泡沫问题方面做了许多有益探讨,但已有研究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股市泡沫可分为IPO 泡沫和二级市场泡沫,而现有文献大多从总体上关注股市泡沫现象,对IPO 环节的泡沫问题则缺乏针对性研究,难以系统地阐释IPO 泡沫的形成机理;(2)已有关于股市泡沫形成的研究,鲜有将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影响纳入研究范畴。然而,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在股票发行制度乃至整个股市制度当中居于核心地位;如果忽视了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对股市泡沫的影响,无疑是股市泡沫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缺失。由此可见,将IPO 泡沫纳入股市泡沫的研究视野,并重视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影响,进而系统地研究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与IPO 泡沫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三、核准制对IPO 泡沫的催化影响

核准制是指证券主管机构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实质审核,并对符合既定标准与条件的IPO 予以核准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在核准制下,证券主管机构既要审查发行申请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与及时性,又要评估其经营性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内在事项,并对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使用等IPO 事项进行审核,经与发行标准和条件进行综合对比后作出是否核准发行的决定。发行申请人只有获得证券主管机构的核准,才能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

(一)核准制实质审核模式容易滋生权力寻租,诱发IPO 泡沫

按照目前的创业板IPO 发审机制,中国证监会属下的创业板发审委拥有创业板IPO 生杀大权,通过实质性审核与评判,有权决定哪一类企业、哪一家公司能够在创业板发行。由于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在IPO 审核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完全可以影响甚至决定发行申请人的前途命运。IPO 发审环节的权力寻租行为,既垫高了发行人的发行成本,诱使发行人拔高IPO 价格,甚至为了拔高IPO 价格而不惜采取包装造假等手段;同时,又可能促使发审委员对IPO 的过高定价以及IPO 包装造假采取无原则的包容。因此,实质审核制度下的权力寻租,已成为IPO 泡沫的重要诱因之一。

(二)核准制实质审核的准确性存在偏差,加剧IPO 泡沫

核准制的基本思路之一是通过择优发行来防范IPO 欺诈,降低市场投资风险。但是,创业板自推出以来,IPO 公司业绩变脸频发,包装造假现象时有发生,表明核准制意图通过实质审核方式来择优发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实质审核的准确性存在偏差。

据同花顺数据披露,2009年创业板首发上市的28家公司,上市当年的业绩相比2008年呈现一定的增长;但是,自2010年起情况便开始恶化:2010年上市的117家公司中,有30家首年便出现业绩下滑,占比25.6%,其中朗科科技(300042.SZ)的业绩大幅下滑63.5%;2011年首发上市的128 家公司中,首年业绩变脸的达34家,占比26.6%;2012年首发上市的74家公司中,首年业绩变脸的有28家,占比达37.8%。表明业绩变脸的创业板公司呈逐年递增态势。

从总体盈利能力来看,创业板公司的情况同样不容乐观。2009年以来,按前三季每股收益计算,创业板公司的平均每股收益连续5年逐年下降。创业板公司的前三季平均每股收益在创业板开板的2009年处于最高值,达0.58元/股,之后逐年下降,至2014年,已下降至0.22元/股,累计降幅达62%。

另外,创业板公司的总体盈利能力也弱于主板公司。2009年以来5年间,在2009年、2010年以及2013年这3个年份,创业板公司的平均净利润增长率均低于主板公司10个百分点以上,2014上半年的增长率与主板公司基本持平,仅在2011年、2012年略高于主板公司。可见,创业板公司的盈利能力总体上弱于主板公司,业绩高增长并不成立。

(三)核准制发审效率偏低,致使股票资源难以满足市场需求,催生IPO 泡沫

据证监会公布的创业板IPO 发审程序,发行审核涵盖4个阶段共10个环节,程序比较复杂。复杂的审核流程,固然对提高审核质量起到一定作用,但容易导致发审效率与发行效率偏低,制约股票资源的有效配置。

从创业板发审现状来看,发行申请人在IPO 审核之前,需要先行经历为期约1年的上市辅导期,然后才能进入为期3~6个月的审核期,获批后至正式在交易所上市仍需约半年左右的时间。也就是说,企业从着手准备至最终发行上市,一般耗时超过2年。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2年时间内,从市场到企业,从政策导向到行业环境,都有可能发生巨大变化,发行申请人原计划募投的项目也有可能已经错过最佳实施时机,甚至失去继续实施的价值。而且,从筹备到发行上市,企业需要支付保荐、承销、审计、律师、路演、信息披露、发行登记等诸多费用,按照不同的发行规模,金额合计少则一两千万元,多则四五千万元以上。而创业板的发行申请人大多为中小规模的创新型企业,经营尚未稳定,资金普遍紧张,但为了上市筹集资金,需要耗费如此巨大的时间及资金成本,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负担。而一旦获准发行上市,考虑到申请之难、成本之高,以及成本费用转嫁的需要,发行申请人往往会设法提高发行价,以筹集更多的资金,这就为创业板IPO 的高价发行埋下伏笔。

同时,由于审核程序复杂,流程漫长,加之IPO 申请公司为数众多,致使排队申请成为常态,排队公司往往多达200~300家,形成了独特的创业板IPO“堰塞湖”现象。开板5年来,通过审核并成功上市的创业板公司仅为400家,发审效率与发行效率明显偏低。由于创业板上市资源过少,而投资者对创业板股票的需求一直较为旺盛,一家IPO 申购所冻结的资金往往高达数百亿元。一方面是创业板核准发行的资源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却是IPO 申购市场的异常火爆,这种股票资源供给与投资者需求的巨大反差,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创业板IPO 的高价发行,助长了IPO 泡沫。

(四)核准制以行政手段配置资源,制约股市资源的优化配置,助长了IPO 泡沫

资源的稀缺性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如何将有限资源配置到最具效率的领域,以促进社会的持续发展,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如同其他资源,股市资源同样具有稀缺性,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是股市的基本功能之一。股市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包括一级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主要以IPO 的方式来进行)和二级市场再融资配置功能[28]。依照按质论价的市场交易原则,优质公司的IPO 成功率大一些,发行价高一些,募集的资金多一些;而资质一般的公司IPO 成功率小一些,发行价低一些,募集的资金相对少一些。很显然,采用实质审核的择优发行方式来配置股市资源,只允许质优公司到股市来融资,反而扼杀了众多普通公司的资金需求,这与公平原则背道而驰。

在核准制择优发行原则下,出于成功获得IPO 资格的需要,或者出于获得更多IPO 募集资金的需要,往往会诱使一些公司不惜采取财务手段来粉饰经营业绩,甚至不惜虚构收入和利润,给公司披上华丽外衣。在发审委洞察力不足,而且IPO 事后惩治不力的情况下,IPO 包装造假现象就有可能大行其道。而我国创业板公司上市后业绩变脸频发,则是IPO 过度包装的必然产物。

另一方面,在核准制模式下,新股发行的节奏实际上掌握在证券主管机构手中,而批量式过会审核和发行,往往会干扰二级市场的正常运行。在经历较长的IPO 空窗期之后,由于投资者对新股资源的渴求,容易导致IPO 申购出现火爆场面,助推IPO 的高价发行,堆积IPO 泡沫。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尽管核准制的初衷是维护市场公平和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实质审核的制度理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受制于发审权力监管尚未到位,发审委员的职业精神与审核能力良莠不齐等因素,核准制运行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导致股市资源配置效率偏低,IPO 泡沫泛滥。

四、注册制对IPO 泡沫的抑制机理

注册制是指股票发行申请人向证券主管机构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并依法准确、真实、完整、及时地将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本企业信息资料予以充分披露,而证券主管机构仅对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在注册制下,证券主管机构不对发行申请人做实质性审核,仅在形式上审查发行申请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准确、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发行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并公开披露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果证券主管部门未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或未下令终止发行注册,即视为注册生效。至于信息披露的内在质量审查,则由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来负责把关,而发行申请人的公司价值与发展前景则由投资者来判断。

(一)注册制实行形式审核,从制度上解决了权力寻租引发的IPO 泡沫问题

与核准制实行实质审核不同,注册制在IPO 发审上实行形式审核,两者在制度立法理念上存在显著差异,其本质区别在于发行权是政府授予还是法律赋予。核准制认为,发行证券属于政府授权,须经政府证券主管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取得发行权;注册制则认为,发行证券属于一般性权利,除非可能损害公众利益,否则政府就不应加以限制[29]。

注册制秉承股票发行权是法律赋予而非行政授予的立法理念,除特殊情况外,企业发行股票不需要政府证券主管机构专门授权;只要发行申请人向证券主管机构提出IPO 注册申报,并依法准确、真实、完整、及时地做好信息披露,在规定时限内,未被证券主管机构否定,即视为成功注册,取得股票发行权。在整个发审过程中,证券主管机构不对发行申请人的公司质量与价值做出审查与评判,仅对信息披露资料做形式审查。只要发行申请人依法申报并做好信息披露,任何发审委员均无权否决发行申请人的IPO 注册。这就从根本上隔断了发审委员对IPO 进行非法干预的可能,也就从根本上解决了IPO 发审环节的权力寻租问题。

(二)注册制将实质审核交给市场,促进IPO 合理定价,抑制IPO 泡沫的形成

与核准制将IPO 公司内在质量审核权交给发审委员不同,注册制则把实质审核权交给广大投资者,很好地规避了因人为偏差而催生IPO 泡沫的风险。注册制在整个发审环节均不涉及发行申请人的实质审核,发审工作的中心放在对发行申请人IPO 信息披露的形式审查上,即做好信息披露的合法与合规性审核。而对于发行申请人的公司治理、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内在质量问题,则彻底地交由广大投资者来评估和判断。这种制度设计至少具有以下四个方面优势:一是规避了由发审委个别专家决定大多数投资者利益时容易出现偏差的风险,较好地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二是由投资者来共同审查发行申请人的公司质量,通过集思广益,既有利于提高评判的准确性,减少误判,又有利于形成对发行申请人的市场公允价格。而公允价格的形成则有助于促进市场对发行人IPO 的合理定价,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IPO 畸形定价,进而抑制IPO“三高”泡沫的形成;三是有利于培养和锻炼投资者对发行申请人实际质量与价值的判断能力,引导投资者正确和合理地投资,促进成熟投资者群体的形成。而成熟的投资者群体是资本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同时,成熟的投资者群体,也是弱化股市投机和平抑IPO泡沫的重要因素;四是由投资者来实施对发行申请人的实质审核,实质审核的结论自然就由投资者自己来做出,只有那些符合投资者投资标准和偏好的IPO项目,才能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和投资,股票才能成功发行上市。由于发行申请人的质量与发行价格均交由投资者来判断和定位,而且发行及上市交易的节奏与数量也由投资者的需求来决定,因此,注册制的发审过程是完全透明的,体现了股票发行的高度市场化。西方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市场化能更好地发挥投资者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使得IPO 发审过程中发生人为干预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最大限度地保障发审工作的客观公正,因人为干预而催生IPO 泡沫的现象便能得到有效遏制。

(三)注册制强化IPO 信息披露,降低IPO 过程的信息不对称,弱化IPO 定价泡沫

信息披露可分为初次信息披露(IPO 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虽然核准制也对发行申请人的信息披露做硬性要求,但由于信息披露监管并不是其工作重点,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及监管程度难免有所弱化。注册制不对发行申请人做实质审核,转而将发审工作中心放在IPO 信息披露的审查与监管上。相比核准制,注册制从投资者角度出发,以方便投资者全面了解发行人信息为前提,对IPO 信息披露的内容做更宽泛和更细致的要求,并通过相关立法,对IPO 信息披露过程中的造假及遗漏行为进行追责,以确保IPO 信息披露质量。另外,我国在新三板的发审环节上,也借鉴和引入了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做法。企业到新三板申请挂牌,一经受理即进入发审程序,审核的内容为公司信息披露材料,不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做实质审核,有利于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

(四)注册制强化IPO 事后惩治,震慑IPO 造假欺诈,遏制IPO 泡沫的形成

在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上,我国核准制强调IPO 前的实质审核把关,却对IPO 违规披露的事后惩治缺乏重视,属于先发制人原则;而注册制虽然采取事前形式审核的方式,但通过实施强大的IPO违规事后惩治,来倒逼发行申请人依法做好IPO 的事前信息披露,属于后发制人原则。事实上,我国创业板IPO 泡沫泛滥,与核准制事前实质审核把关不严,事后追究惩治不力有很大关联,制度的弊端暴露无遗。相比核准制,注册制依靠强大的后续执法与惩治,对IPO 过程的造假欺诈行为形成巨大震慑,以后发制人的方式为IPO 信息披露保驾护航。

(五)注册制发审效率高,有利于促进股票资源的投放,平抑IPO 泡沫

由于核准制实行实质审核方式,事先设定一系列发行条件,然后对照标准和条件,择优核准发行,因而需要对发行申请人的各方面情况包括公司质量与价值等进行考察评估,操作流程较长,难度较大,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发审效率普遍不高。发审效率与发行效率偏低,股票资源的投放自然就受到制约。按照物以稀为贵的市场交易规律,如果上市新股资源不足,较容易引发投资者对新股资源的渴求与追逐,容易造成IPO 脱离实际价值进行高价发行。我国股市投资者热衷打新股,热衷炒作上市公司“壳资源”,对IPO“三高”发行具有超常的包容与接纳,这些不成熟的投资行为,均与核准制发审效率与发行效率偏低有着直接关联。在注册制下,股票发行权为依法取得,无需政府授权,证券主管机构的发审工作以IPO 信息披露为中心,依法对发行申请人的信息披露实行形式审核,发审过程相对简单,发审效率以及发行效率都比较高。由此可见,注册制的形式审核原则,大大简化了发审程序,为市场化发行奠定了基础。这对加速股票资源投放,优化股票资源配置,以及平抑IPO泡沫,都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六)注册制分工明确,角色定位清晰,有力抑制IPO 泡沫的形成

在注册制下,制度仅赋予证券主管机构进行形式审核的权力,虽然信息披露审查成为发审工作的中心,但主管机构无需对披露信息的真假进行刻意审核与担责;同时,主管机构依法享有对IPO 造假者进行事后惩治,甚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因此,证券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定位是监管而不是直接管理,角色定位清晰。而IPO 中介机构的职责之一是做好IPO 信息披露的把关,并对信息披露质量负有责任,如果失察将被追究民事责任。至于核准制最为看重的实质审核权则交给投资者,由投资者根据发行申请人所披露的相关信息自主做出投资决策,但法律应赋予投资者在遭受因违法信息披露导致损失时,具有向发行人、中介机构等有关各方索赔的权力。由此可见,注册制下证券主管机构、IPO 中介机构以及投资者三方的角色定位清晰,职责分工明确,运作透明规范,事后问责惩治得力。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因职责不清、问责不力而诱发IPO 泡沫的可能性大大降低,IPO 泡沫的形成必然受到有效抑制。

五、结论和启示

综上所述,核准制采取实质审核与形式审核相结合,并以实质审核为主的发审模式,由证券主管机构预设发行标准,然后参照标准,对发行申请人进行全方位审核。既审查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准确性、全面性以及真伪,又对发行申请人的公司质量与价值进行评估,并最终做出是否核准发行的决定。因此,证券主管机构拥有裁定IPO 的绝对权力。核准制模式突显了行政权力在IPO 发审上的主导地位与决定性作用,但事实表明,这种高度集权并以“人治”为主的制度模式具有明显的弊端,容易造成IPO 价格机制扭曲,催生IPO 泡沫。而我国创业板IPO 泡沫泛滥,则是核准制负面效应的集中体现。与之相反,注册制采取形式审核的发审模式,以IPO 信息披露为中心,将信息披露的实质审核交给IPO 中介,而将发行申请人的实质审核交给投资者,并对IPO 信息披露过程中的造假欺诈行为实施强有力的司法惩治。既能有效保障信息披露的质量,维护市场的公平,又能较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市场的健康运行。注册制模式能够很好地规避证券主管机构在IPO 发审上的高度集权,通过引入市场化发行机制,彻底摆脱传统“人治”给IPO 发审工作带来的种种干扰。这样的制度安排,既能够净化发行环境,又能够促进股市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得IPO 泡沫的形成受到有效遏制。因此,无论是基于我国股市IPO 泡沫特别是创业板IPO 泡沫治理的燃眉之急,还是着眼于我国股市健康发展的长远考虑,注册制模式都是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

同时,我们又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虽然注册制较之核准制具有更先进的制度理念,但是,注册制制度效能的有效发挥,需要以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为基础,以高效的证券监管为先导,以强力的司法惩治与问责为保障,以成熟的投资者群体为载体。如果注册制的运行基础尚未夯实,那么,其制度效能的发挥就会受到制约。因此,注册制的制定与实施不可能一蹴而就,而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在注册制正式实施之前,为了消除核准制的一些负面影响,进一步提升股票发审效率与质量,证券监管当局可以借鉴注册制的一些方法,对现行IPO 发审制度做出适度调整:一是精简发审流程,进一步提升发审效率;二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促使发行人切实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三是加大对IPO 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IPO 市场环境;四是加大对IPO发审失察的问责力度,进一步提升发审质量;五是加强对保荐人、会计师、律师等IPO中介的监管与追责,提升中介机构对IPO 信息披露质量的管控水平。

注释:

①PEG 指标是美国著名股票投资大师彼得·林奇设计的一个股票估值指标。上市公司股票泡沫可通过两个方面来反映:一是市场对该公司股票的估值,即通常所说的市盈率(PE);二是该公司的业绩增长能力,主要指盈利能力。如果该公司的盈利能力不足以支撑其市场估值,那么该公司股票就存在泡沫。PEG 指标兼顾了市盈率和业绩增长能力两个方面,对股票泡沫的测量更加科学。一般而言,PEG 值>1时,股票价格就存在泡沫。PEG 计算公式为:PEG=市盈率/企业年盈利增长率,市盈率=每股发行价/每股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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