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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学术之比较

2015-01-22袁晋敏

关键词:律学法学

袁晋敏

摘 要:在中国,古代的“律学”一词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是有重大区别的。中国传统律学具有以“律”为主要研究对象、以儒家思想为指导、重刑轻民、重注释等特点;来源于西方的“法学”一词是具有以私法学为主、重正义和权利、重法理的精深研究和法学教育等特点。本文着重讨论了中国传统律学和西方世界的法学的特点,并对中国传统律学和西方世界的法学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法律学术;律学;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12-0096-02

法律学术是人们在总结法的理性和经验的基础上提炼出来。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称为“律学”,西方世界的则称为“法学”。滋贺秀三教授曾经对此进行过说明,在他看来,中国的法只是产生于国家权力的制定法,而西方的法是可以独立于国家权力的,并且法学家们是从理性出发,探讨产生法的学说的,这与古代中国是大相径庭的。中国古代如果有与法律搭界的思想或者学派,也大都着重于对制定法的实践,效忠于君主专制主义,从这个层面来看,就不能和西方世界以自由、平等、权利、正义等为核心的法归之于同类,中国的为律。

一、中国传统律学

中国传统法律学术一般通称作“律学”,汉律表现出了儒家化的倾向,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著作来审理案件。中国传统律学既用文义解释律文,又对律例关系、定罪量刑、刑名变迁、刑罚的宽严等等进行阐述。

(一)中国传统律学发展的历史轨迹

中国传统律学起源于秦国的商鞅变法,在汉代兴起,广泛发展于魏晋南北朝,集大成于隋唐,逐渐衰落于两宋,而后重新复兴于明清。

1.秦汉时期——萌芽。商鞅变法为中国传统律学的产生提供了条件。《秦简·法律答问》是一篇体系化的律学著作,其采用的是问答的形式,解释了187条法律,涉及到了商鞅变法、秦王执政的法令、廷行事等。汉代的律学作品逐渐增多,开启律学儒家化的开端。到汉武帝之后,由于独尊儒术,律学有了引经注律的特点。董仲舒“引经决狱”,开启了以《春秋》等儒家经典著作审理案件的开端。

2.魏晋时期——发展。律学在魏晋时期有了广泛发展,在这个时期,以西晋张斐和杜预为首的律学家着重于对律学中的编纂体例和名词术语进行合理统一,将释文解义的水平提高到了新的层次。例如,张斐和杜预在总结了历代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对晋武帝司马炎编纂并颁布实施的《晋律》进行了注解,也因此《晋律》亦被称为“张杜律”。

3.隋唐时期——成熟。隋唐时期,由于学风比较开放出现了发达的学术,律学研究有了新的突破,律学家们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在解决社会关系与律典的冲突上。此时的律学家们注重对国家法律原则进行概括总结,对概念术语进行注释分析,以此来提高司法办案效率和能力,避免在实践活动中出现偏差。《永徽律疏》(《唐律疏议》)便是在律学通才和重要臣僚对《永徽律》逐条逐句的解释,撰成《律疏》与《永徽律》后合编在一起的成果。《唐律疏议》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进行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是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的代表著作和中华法系代表性的法典,对后世以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4.两宋时期——衰落。宋神宗时期主张大力开展律学的教育事业,选拔法律的专门人才,但是自王安石变法失败之后,民间一律不准流通律法,更不允许律学教学,律学逐渐走向衰落。到南宋,由于理学的兴起,学术风气转向务虚,律学由显学向隐学转变。

5.明清时期——复兴。明代主张“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朱熹在处理刑德关系上作出巨大贡献,他认为礼法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这为中国封建法制提供了指导性的原则,即沿着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的轨道进行法制建设。《明大诰》的颁布与实行,更体现了重典治国的思想。清朝在乾隆即位之初便诏令总裁官重新修订《大清律例》,此为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二)中国传统律学的特点

1.以“律”为主要研究对象,重刑事而轻民事。从秦朝到清末(除元代),中国古代最主要的法律形式为“律”,“律”在整个中华法系中占主导地位。由于“律”典的重要性,历代统治者即位后,大都诏令大臣对新颁布的律典进行解释,以此来指导司法实践活动,这就极大地刺激了古代律学的发展,使得中国传统律学大都以“律”为主要的研究对象。由于中国古代律学成果大都存在于对各朝律典条文进行注解和疏议中,又由于律典大都重刑罚,注重定罪量刑,对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占有绝大多数篇幅,这就使得中国传统律学又具有了重刑事轻民事的特点。

2.以儒家为指导思想,以注释为基本形态。自汉律开启儒家化的开端,之后历朝历代大都沿袭儒家学说与律学柔和之路。魏晋以后,虽然律学也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但是信守儒家纲常的教条却几乎没有变。另外,律学家们注重对现行律典进行注释和疏议,对相关条文和罪名之间的区别进行辨析等,以使律典具司法实践性。

3.律学成果直接影响司法实践。中国古代的律学家们大都着眼于司法实践,其律学成果也大都以实用为第一要务,这使得律学成果的针对性极强。中国传统律学影响司法实践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律学家们将律学的研究成果直接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展示,以此推动立法进程;二是直接赋予注释疏议与法典同等效力,使之同样适用于司法实践。

二、西方世界的法学

(一)西方法学的兴起

西方法学在其发展的历程中,大体经历了两次兴起:一次是在古代,以希腊为发源地,于罗马兴盛;另一次是在近现代,以意大利为起源地,于欧美诸国兴起。

1.第一次兴起。希腊的理性法思想和哲学催生罗马法学的第一次兴起。在公元1世纪到3世纪,司法已经与普通政治生活分离。裁判官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官相似,不再是宗教官员。职业法学家在论文中开始对各种法律原则进行阐述,法律专门学校大量出现。①

2.西方法学第二次兴起于意大利。到18、19世纪,西方法学开始具备较完整体系,形成独立的司法机构、法律教学体系、法学研究机构和律师资源。与此同时,专业性的法学会、法律出版机构和法学刊物开始出现。法学家团体和著作以及他们的影响力大到令人惊羡的地步。

(二)西方法学的特点

西方世界的法学是一门比较发达的学科,大致有以下四个特点。

1.以私法学为核心,重视正义和权利。私法学发展的经济基础:特殊的地理环境、帝国的扩张和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这些在在罗马都已具备。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是其重要的法学成果。在《学说汇纂》中,除几卷涉及到刑法和行政法外,大部分是私法;《法学阶梯》则是罗马的私法学教材。另外,古希腊时期的柏拉图提出了法的正义论并为其下定义,他认为以善待友、以恶对敌就是正义。②自然法学说起源于古希腊,它所强调的是法的正义和公平以及法保护当事人自然权利。

2.对法理的精深研究和对概念的缜密表述。古罗马法学的发展在对法理的精深研究和对概念的缜密表述上已经达到很高的水平。首先,法和法学的定义是由罗马法学家提出的;其次,罗马法学家探索了法的渊源,并进行了体系化的解释和分类;第三,充分讨论了法的体系,并提出公法和私法的理论;第四,提出一系列影响深远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

3.出现法学教育并促进了法学传播。在古罗马时期,法学家是可以在社会上公开传授法学或者创办私人的法学学校的。古罗马在长达1000千多年的法律的教育活动中,慢慢形成自己的特色:第一,拥有充足的师资力量;第二,教学体系比较完备;第三,体系化教材形成,如《法学阶梯》;第四,高等法律教育机构,即五年制大学法律教育建立。正是重视法学教育,使罗马法影响深远,传播很广。

4.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阶层。快速发展的社会生产力,迅速增长的社会财富,促使职业法学家阶层兴起。

三、中国传统律学与西方法学之比较

1.中国传统律学家与律学的依附性和西方法学家与法学的独立性。中国传统律学家大多为幕僚或官僚,可见律学是具有依附性的。另外,中国传统律学的兴衰大都与统治者的态度联系密切,可见律学对统治者也具有依附性。而在西方,私人教授法学,法学家在法制建设和政治生活中的人格是独立性的。

2.中国传统律学的保守性与西方法学的批判性。中国传统律学家一直扮演着宗法伦理和国家政治一丝不苟的注释者和坚定的拥护者角色,这种人格依附性使得中国传统律学无法具有独立的批判性,这种依附性亦体现了其为了维护其当下社会律学秩序的保守性。与传统中国律学大相径庭的是西方法学,具有具有强烈的批判性,既能够批判当下的法律制度,也能够批判法学本身。

3.中国传统律学的价值取向是“无讼”,而西方法学的价值取向则是“正义”。为了对各自价值取向中目标的实现,古代中国社会采取德刑并用、刑罚与政教并施的模式。而西方社会为达到“正义”的目标,实行的是宪法基础上的分权制衡、三权分立模式,即民主立法,依法行政,正当司法。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曾经提到过中国当下的一切,都是有深刻历史社会原因的。中国传统的律学和西方世界的法学,其成长经历与历史文化环境密切相关,都经历漫长的历程慢慢成熟起来的,都不是一蹴而成的。在这个漫长又曲折的过程中,两者形成了各自的特色。本文探讨了传统中国律学和西方法学的发展以及各自的特点,并比较了中国传统律学和西方世界的法学之不同点,这对于我们在继承中国传统律学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借鉴西方世界法学的优秀成果、促进我国现代法律学术的发展,大有裨益。

注 释:

①[美]威哥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上册)[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340-341.

②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10.

参考文献:

〔1〕张中秋.中国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2〕(日)滋贺秀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张友渔.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4〕孙国华.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

〔5〕何勤华.律学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33-34.

〔6〕李贵连.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66.

〔7〕刘梦溪.中国现当代学术经典?萧公权卷[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

〔8〕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9〕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 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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