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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法律文化探究

2015-01-22王彦翔

关键词:法律文化实体程序

王彦翔

摘 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式过马路”现象越发普遍,频频引起的交通事故,这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重实体、轻程序”角度入手,对我国出现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产生的原因作了分析,以期从法文化视角对此类现象进行剖析,寻找解决办法。

关键词:中国式过马路;法律文化;程序;实体

中图分类号:D6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12-0090-02

所谓“中国式过马路”是指在聚集一定数量的人后便可以横穿马路,他们并不考虑红绿灯问题。只要稍有城市生活经验的人,都会认同“中国式过马路”。据了解,今年1月至10月份,全国因违反道路标志标线肇事导致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87852起,造成26154人死亡,其中因行人违规导致262人死亡。本文试图从传统法律文化“重实体、轻程序”的角度出发,对“中国式过马路”现象进行分析,以期改变这种不良文化。

一、程序与实体理论概述

(一)程序与程序正义概述

程序是指为进行某种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从法学角度讲,程序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程序正义上,程序正义为“看不见的正义”,其最早出现在13世纪英国普通法体系中,后在美国得到进一步发展。根据英国普通法,法庭在对任何一件争端或纠纷做出裁判时应绝对遵循“自然正义”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的诉讼案件的法官,法官在做出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这两项要求被用来作为法官解决纠纷时所要遵循的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确立的所谓“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也作为对程序正义观念的承认为各级法院所遵从。根据美国学者和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正当法律程序可分为“实体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两种,其中后者涉及法律实施的方法和过程,它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法律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所以程序正义指的是司法过程中的程序公正,强调“正义不仅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具有确定性特征,更多的体现集体正义。

(二)实体与实体正义概述

法学意义上的实体与实体的字面含义不同,指的是事情的结果。实体正义视为“看的见的正义”,欧洲司法调查官埃莫里克斯曾说,“只要真相能够得到,它是如何获得的并不重要。”德国学者亨克尔教授也认为:“刑事程序是为寻找实体真实服务的”。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对此,本文认为实体正义也就是在法律创制所规定的内容所体现的公平、公正得以实现的终极状态,通常指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正义,包含着法律对社会生活权益与责任的分享,强调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较之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更多的体现个别正义。

(三)西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关系学说

西方有关程序与实体、程序法与实体法、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关系的观点主要有四种,即程序依附主义、程序工具主义、程序中心主义和程序相对主义。随着西方学者理论探讨的逐步深入以及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逐步理清,一般认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都是法对正义的实现部分,两者互为目的和手段。一方面,实体正义须通过程序正义得以实现,在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过程中,裁判结果要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裁判者必须保证过程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程序正义是权利义务实现的合法方法或必要条件,正当的程序能促使权利被实际享受,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程序正义在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过程中体现自身价值。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作用,共同保障法律正义的实现。

二、中国式过马路的法律文化探析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重实体,轻程序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儒家文化基础之上,有着其固有的逻辑进程和基本的价值观念。儒家文化的长期熏陶使得强调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等人治观念盛行,忽视个体基本权利与自由。较之西方国家对程序正义的重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更多的强调实体正义,结果的“善”是传统法律文化所追求的终极目标,至于得到结果之“善”的过程则鲜受关注,这是“程序虚无主义”的典型体现。

“程序虚无主义”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对我国法制运行的各个阶段都有着深刻影响。从我国法制发展的历史来看,“诸法合一”是我国法制发展历史的一个重要特点。在“诸法合一”理念的影响下,分析各个朝代所制定的“法”与“律”,虽然在诸多律令中也规定了部分程序性法律法规。如唐律中在将杖刑和苔刑规定为法定的逼供手段的同时,对杖刑及苔刑行刑的次数、数目以及行刑的部位也做了较为完整的规定。但程序性法律法规始终未能与实体法相分离,一方面,类似唐律中所规定的刑讯程序在相关律、令中体现不多;另一方面,人们对程序法重要性的认识存在严重不足,一直将其视为实体法的附庸。所以与西方强调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的基本理念不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更加重视法律的实体正义,既强调结果之“善”重于过程之“善”。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民间广为流传的“包青天”的故事。包拯在审判案件时,为探究案件的真实结果,一方面,其本人的工作并不受监督,拥有绝对的权力;另一方面,在其审判案件的诸多故事之中,虽然我们很少见到其采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案件事实,但如“阴阳判”等欺骗手法却大量使用。正如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怀安所言:“如果包拯是贪官,那么他办的案子肯定是错案、冤案。那种办案方式不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上。……我们不能寄希望于清官,而应当寄希望于程序。”国人对“包青天”的故事争相传诵,视为经典,这在体现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理念追求的同时,也体现出的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存在的不足。这种法文化观念已在人们的思维中打下深深的烙印,形成思维惯性,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们的行为。

(二)程序的失范——“中国式过马路”的法律文化原因分析

尽管程序与规则、规矩的含义并不等同,两者的内涵及外延各有其特殊之处,但是从词意上来讲,程序与规则、规矩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互相代替,比如本文所讨论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我们既可以说违犯交通法规闯红灯的行人不守规矩、不守规则,也可以说行人对既定的交通程序视而不见。所以本文从法律文化角度对“中国式过马路”现象进行探究,主要着眼于两者之间的相似之处进行论述。本文更多的是从抽象角度对程序进行概述,并不仅仅指程序性法律,而是对法律规则所设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同样,本文所指的实体也并不指实体性法律,而是事件的结果。

文化总是潜移默化地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法律文化也不例外。正如上文所述,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文化理念,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为达目的往往更加重视事情发展的结果,而对达到目的的方式、规则等程序性事项并不关心,“中国式过马路”就是这种观念的体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马路上的红绿灯作为规范交通秩序的重要工具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红绿灯的规范作用却因这种观念的影响未能得到完全发挥。现实生活中,不仅车辆闯红灯的现象时有发生,行人闯红灯的现象更是十分严重。行人过马路时,经常出现的现象就是在等待绿灯时若人数聚集到一定程度之后,不管绿灯是否亮起,也无论马路上是否有车辆行驶,只要有一名行人带头穿过马路,其他行人就会效仿。这不仅严重扰乱交通秩序,给本就紧张的交通通行能力了增加负担,更导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群众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这就是“中国式过马路”。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我国交通法律法规中缺乏对行人闯红灯的相关处罚规定之外,其中法文化方面的原因也是极为重要的因素。国人对法律的理解,法律应该是惩恶扬善的,只要是能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不管程序如何,只要结果为“善”,案件的结果就可以接受。同样,这也体现在“中国式过马路”中。红绿灯的设置,本是为建立合理的通行秩序,方便群众出行,但是,在行人过马路的过程中,如果其发现有更方便的达到顺利通行目的的手段,便会忽视红绿灯规则,一拥而过,造成诸多不利后果。深究其原因,实质上就是国人常常忽视法所规定的程序性事项,只要能达到自身目的,便可以选择忽视或者绕过程序。

三、规制“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法律文化路径

随着西方先进法律文化的不断传入,传统法律文化受到极大的冲击,“重实体、轻程序”的落后观念也在逐步扭转。如今,学界就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一般认为:“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没有程序正义的保障就没有实体正义的实现。”但是这种转变并不彻底,一方面,在理论界,学者们虽然开始关注程序的独立价值,但是大多数学者却在有意无意地忽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冲突问题,力图采取中庸的思想绕开两者之间冲突的位阶选择问题,类似于“米兰达规则”这样的程序优位理念在学界还不能得到广泛认同。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尤其是群众的基本观念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依然根深蒂固,程序优位的理念几乎很难得到广泛赞同,“李昌奎案”再审改判死刑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所以,只有改变人们“重实体、轻程序”的落后思想观念,强调法领域中的程序正义,在整个社会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规则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式过马路”所带来的尴尬局面。对此,本文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在对法的态度上,程序法更应该受到广泛的重视。随着《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完成,我国的程序法得到极大完善,但是这种完善尚只停留在制度层面,司法工作人员及普通群众对诸多程序法的重要性认识仍显不足。对此,司法机关及新闻媒体应发挥主要作用。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断案,追求案件的“相对真实”;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在报道案件时不应过分强调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在客观报道的同时,积极引导人民对正当司法程序的尊重。这样才能使人们对程序价值及意义有正确认识,在整个社会树立规则意识,这样才能有效抑制“中国式过马路”的发生。

第二,加强在教育及宣传。“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对法律中程序性规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改变这种认识最有效的方式还在于教育及宣传。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民众树立规则意识;媒体也要关注程序性规定的问题。只有“程序优位”的法律观念树立起来了,“中国式过马路”也就杜绝了。

第三,必要的强制性手段不可或缺。在程序正义的实现过程中,如何对通过非法程序达成的法律结果进行规制是需要重视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仅是程序正义实现的路径之一,为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对违法程序正义的相关行为予以处罚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手段。延伸至“中国式过马路”问题上便是对此种行为的处罚。自2012年开始,北京市交警开始对“中国式过马路”现象进行治理,部分闯红灯行人被罚款10元,这在当地取得良好的效果。所以,本文认为为改变人们轻视规则、程序的法律观念,必要的强制性办法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通过对违反规则、程序主体的制裁,可以借助外力逐步增强人们规则、程序意识,促使行人遵守交通规则。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叶自强.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M].法律出版社,2001.

〔3〕付子堂.法理学进阶[M].法律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 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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