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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犯罪的伦理线索考察

2015-01-22

关键词:线索伦理道德

张 训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体育犯罪的伦理线索考察

张训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235000)

摘要:不同体育时代的体育犯罪样态不一与其背后的伦理观息息相关。体育暴力犯罪、带有政治性倾向的集体体育犯罪以及商业化引起的投机性体育犯罪分别与个人英雄主义到权利个人主义、身体整体论到现代集体主义、不劳而获和拜金主义等体育伦理观的演化相对应。除了要完善针对体育越轨行为的立法和执法体系之外,还需要加强道德对科技导致的伦理观异化的牵引力量,促成道德对主要由经济因素引发的功利心的规诫。在此基础上,整肃体育犯罪伦理观,提倡绿色和生态体育伦理思想,构建健康文明的现代体育伦理体系。

关键词:体育犯罪;伦理;道德;线索

收稿日期:2015 - 05 - 02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6批面上资助项目“体育犯罪及法律对策研究” (项目编号:2014M561609)。

作者简介:张训(1976-),男,法学博士,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05X(2015)06-0022-07

顾拜旦曾经深情地颂扬,“体育就是美,体育就是正义,体育就是勇气,体育就是进步。”的确,体育与人类朝夕相处,伴随并促成人类文明的进程。其间,它经历了原始体育、古代体育、近代体育和现代体育等不同形态。不过,从体育诞生的那一刻,犯罪也附着其上,演绎出从原始到现代等不同体育犯罪样态[1]。虽然,犯罪并非一定违背伦理纲常,如安乐死,大义灭亲之杀人等,特别是基于现代社会风险因素增加而增设的一些行政犯罪,在本质上并非一定违背道德。不过,人们达成共识的是,绝大多数犯罪尤其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然犯罪往往就是伦理失序问题。基于此,不同的体育犯罪形态,往往依附着不同的伦理失序现象,或者反过来说,正是不同的伦理失序情形支撑起不同的体育犯罪形态。由此,伦理观成为考察体育犯罪现象的一条重要线索。

需要说明的是,体育伦理和体育犯罪伦理是两个不同的命题。体育犯罪伦理观乃体育伦理体系中的糟粕部分。笔者对体育犯罪伦理线索考察的初衷并非在于剖析体育伦理命题本身,而是想通过对不同时代体育犯罪形态之下的伦理样态的检索,找到两者的契合点,通过伦理的内在要素即道德来规诫、约束或者至少是启发行为人,以减少乃至避免体育犯罪的衍生。相较于法律规范对于防控体育犯罪的“刚性”而言,伦理只是一种软性约束,但是正如学者所言,如果没有伦理的制导,在体育比赛剧烈的身体对抗中,激发出来不会是友谊,而是仇恨;不会是闪耀着善的光芒的人性,而是血腥的动物攻击性[2]。虽然该论者只驻足于竞技体育中的犯罪进行评价,但毫无疑问,其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人类一旦抛离人伦约束而爆发出的动物本能的可怕性。由仇恨、嫉妒、焦躁等点燃的动物性在体育暴力犯罪事件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如拳王泰森的咬耳朵事件,绰号“苏牙”的乌拉圭足球运动员苏亚雷斯频频咬人事件,臭名昭著的波士顿马拉松爆炸事件等。所以,对体育犯罪伦理线索考察的重要性与其说是急需要召唤伦理对体育犯罪进行规诫,毋宁说是体育犯罪对伦理呼唤的结果。

一、 体育犯罪伦理研究的述评

不管怎样,体育犯罪伦理学也是体育伦理学中的一个分支,跟体育伦理研究的根基相通,其理论内涵和研究范式在一定程度上亦直接移植于体育伦理学。因此,对体育伦理研究状况的关注将助益于对体育犯罪伦理研究述评的深入。

我国体育伦理研究起步较晚,但经过多年的发展,体育伦理学已然成为一门新兴学科。体育伦理作为一个学术命题,亦已成为学界共识。体育伦理学的发展轨迹大致如下。

人们最初关注体育伦理是从体育道德起步的。有人从整体主义视野,关注体育道德对体育活动的引领作用;有人则撷取历史片段关注不同时期的体育道德,如对古希腊时期的体育道德的研究;有人关注某一历史时段中国古代体育与道德的交融状况,认为在此时期,体育已成为一种道德教化的手段;有人则以古希腊为起点,考察了贯穿西方历史的体育道德之嬗变;有人则驻足于某一体育领域考察其中的体育道德功效,研究视野主要聚焦在职业联赛领域的黑哨等行为。对体育道德研究必然牵引出体育伦理的身影。正如有人结合体育道德失范问题论证体育伦理的重要性。不过需要警醒的是,在处理体育道德和体育伦理关系时,应避免混淆二者的界限。事实上,体育道德与体育伦理并非等同,前者强调的是个人修养的自洽性,而后者旨在突出个人与社会关系之间的和谐性。就此,已经有人从体育道德与体育伦理之对象、内容、层次以及价值表现形式等不同角度进行了细致区分。

就体育伦理命题本身的研究而言,既有关于根本性命题的研究,如孙威对体育伦理进行哲学追问;亦有应用型研究,如刘湘溶强调应当关注体育伦理的应用性。这恰好代表了体育伦理研究的两个大致方向。西方关于体育伦理的研究最早就是从哲学领域开始的,延至当代,体育伦理仍然是欧美和日本体育哲学的重要内容[3]。随着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现实中的诸多有违体育道德和伦理的现象层出不穷,使得研究者的视野逐渐回到现实,开始关注哲学之外的体育伦理问题,如体育领域的暴力化、过渡商业化、技术异化和非人性化等问题。欧洲体育首脑会议则通过以公平竞赛为核心的体育伦理纲领作为体育者的信念支撑和责任依据。在中国,体育伦理的研究亦分为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两大领域。前者主要考察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在体育中的生成及延续,包括考察中国古代不同时期的体育伦理思想,探源体育的哲学基础,分析中国的传统武德,中国传统文化和体育伦理之间的纠葛,以及中华体育精神。后者主要结合现代经济及体育自身的发展,考察中国传统体育伦理的现代转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体育道德运行以及由此催生的中国体育市场伦理问题。而且,考察的视域更加精细和专业,学者们分别着眼于不同体育场域、体育赛事、体育专项乃至某一体育运动队伍的思想、精神、道德以及伦理状况。

文献显示,学界就体育伦理命题已经初步形成了从本质界定到学科定位的理论体系,而且研究视野愈加宽广并逐步细化,学者们分别从社会学、心理学、刑法学等不同角度对体育伦理进行扫描。不过,体育伦理应用研究视阈仍显逼仄,研究多集中在竞技体育领域,虽然有人提及学校体育伦理问题(李世宏,2010),但对日益兴起的社会体育及军事体育伦理问题几乎无人述及。而且研究关联度不够,比如,对于体育伦理与体育违法行为、体育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阐述甚少,只是在论述体育伦理时以不同的体育违规和体育犯罪现象作为佐证,如有人担心体育领域中使用兴奋剂会因为改变基因而给生命伦理带来冲击(申建勇,2008)。在少量研究体育伦理与体育犯罪之间关系的著述中,亦只突出伦理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及其对犯罪者的治疗,主张在定罪量刑时要考量人格因素(薛静丽等,2010)。

总体而言,相对于体育伦理学的成熟性和体系性,体育犯罪伦理学显得过于稚嫩、单薄,并呈现出碎片化和孤立性特征。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缺少价值层面的本源性理论探讨。人所共知,犯罪乃绝对的恶,不过在特定情境下,犯罪也是有价值的。正如迪尔凯姆所言,犯罪是对未来道路的预测,对未来道路的开拓。这种犯罪是有益的,因为它为后来越来越必要的改革预先做了准备[4]。为数不多的体育犯罪伦理研究主要停留在规范层面,这样的话很多情形下只能就事论事,而无法超越规范抵触体育犯罪伦理学的价值层面,从而也无法触及体育犯罪伦理的元命题。如此,一方面很难完成体育犯罪伦理的体系搭建,另一方面体育犯罪伦理体系即使生成也将因为其忽略价值等本源性命题而先天营养不足。

第二,没有注意体育犯罪学和体育伦理学之间的关联性。现有研究中,没有人注意古今中外不同体育犯罪样态与体育伦理观之间的关联,而此恰恰是体育犯罪学和体育伦理学连接起来的枢纽。至于有人在阐释体育伦理命题时所列举的体育领域越轨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实例也仅仅是作为一种注脚使用,而没有赋予其承担连接体育犯罪学和体育伦理学之间的重任。如果体育犯罪伦理学缺失价值等深层次伦理命题的关照,也同时失去体育犯罪学的营养补给,那么,其理论体系注定是孤立的。

第三,体育犯罪伦理尚未形成主体性乃至体系性学说。就我国体育伦理学整体而言,其在很多情形下呈现碎片化特征,即在其学说内部尚没有形成主流观点和主流学派,更不用说尚处在起步阶段的体育犯罪伦理学了。出现这一局面的原因可能是,伦理学界很少有人关注或者潜心研究体育伦理,而体育界又很少有人具有深厚的伦理学素养。至于体育犯罪伦理学,则更因为现有的体育伦理学者几乎无人关注体育犯罪乃至体育法律问题而连其体系性构建都尚未完成。没有主体性学说,甚至没有体系性学说的结果就是无法在社会中引起反响并得到呼应,更难以在相关领域引起制度变革。

当然,不容否认的是,人们就体育伦理乃至体育道德的广泛论证为体育伦理与体育犯罪样态之关联命题研究的开展积累了学术基础,为体育犯罪伦理学的构建带来了深刻的学术影响。

二、 不同体育犯罪的伦理观索引

追索体育犯罪的历史脉络,会发现,不同区域、不同历史时段的体育犯罪之所以样态纷呈、其防控治理措施迥异,是与当时的伦理观息息相关的。笔者将结合不同时期和不同领域较为典型的体育暴力犯罪、带有政治性倾向的集体体育犯罪以及商业化引起的投机性体育犯罪等,考察其背后的个人英雄主义到权利个人主义、身体整体论到现代集体主义、不劳而获和拜金主义等体育伦理观的演化,以期寻找不同体育犯罪伦理观之间的关联,提炼体育犯罪伦理之特质及共性。

(一) 个人英雄主义到权利个人主义的演绎

人类在追求美的历程中,曾经钟情于一种狞厉的美。如李泽厚所言,中国古代青铜器上各式各样的饕餮纹样旨在营造一种无限深渊的原始力量,突出在这种神秘威吓面前的畏惧、残酷和凶狠[5]。它根植在体育领域并且一直延续至今,成为催生体育暴力犯罪的精神根源。为了享受暴力美学,古罗马的竞技场几乎每天都在向世人演绎着拳斗、角斗、斗兽直至上万人参与的模拟作战等各种流血的竞技[6]。今天的职业拳击、铁笼格斗乃至橄榄球赛事中仍然残留着此类遗风。在纯粹的身体对抗中所展现的力量和技巧往往容易塑造个人英雄,并由此凝结成个人英雄主义。直到今天,深藏于人们心底的英雄主义情结仍然为体育组织者和体育经纪人察觉并利用,他们不遗余力打造着属于某个体育领域的个体英雄或者明星。但体育领域中滋生的个人英雄主义的泛滥必然带来暴力犯罪,正如有人指出,“竞技体育的发展史实际上是一部身体暴力演变史。”[7]即便在讲究武德的中国传统武术竞技中,看上去斯文的身体契约之下掩盖的可能是血腥的暴力事件,曾经风靡欧洲的骑士比武和后来的绅士决斗也大抵如此,经常制造出无数“优雅的”暴力事件。

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在某种程度上摧毁了人类英雄主义情结,多元价值观并存的现代社会已经不再是一个纯粹崇尚英雄主义的时代。虽然在竞技体育领域英雄主义色彩似乎永不褪色,但体育商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已逐渐成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方向。体育英雄也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信仰依靠,而成为赚钱的工具。他们已脱离了最初的轨迹[8]。科技带来的个体创业自由致使人类整体主义根基开始动摇直至肢解,取而代之的重要伦理思潮是权利个人主义,它意味着个人具有独立性,个人优先于社会,个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工作和行动,有权谋求自己的利益,有权追求自己的幸福[9]。在物质至上的特定时期,唯利是图将成为权利个人主义的重要表征,而权利个人主义直至个人自由主义的延伸,还会牵引或者制造道德虚无主义,并会由此引起一系列的道德恐慌,这在青年人身上体现的尤为明显。正如学者在研究英国足球流氓时指出,20世纪60年代,青年人普遍产生“道德恐慌”,导致青少年犯罪率上升,足球赛场上的打斗和骚乱也频繁发生,同时,随着众多工人的参与,足球流氓在英国出现了[10]。

显然,道德恐慌或者道德虚无带来的精神空虚将促使人们在体育赛事中寻求释放的甬道,而作为竞技体育的赛场所制造的特定情境极容易渲染并勾起潜伏在人们心底的恶性情绪,自由的异化加之人们对权利选择理解上的偏差拆除了伦理的藩篱和法律的禁锢,诸多因素叠加起来为不断出现的体育暴力犯罪事件埋下伏笔。于是,从竞技体育领域到社会体育领域,从运动员之间的单打独斗到运动队之间的群殴,从足球流氓制造事端到恐怖主义袭击,近年来运动场上的暴力越演越烈,并逐步向广度和纵深蔓延[11]。当然,体育领域暴力犯罪事件的诱发因素很多,但不容忽视的是人们尤其是青年一代之体育伦理观的支撑力量。有国外学者在使用世界价值观调查(WVS)的数据分析方法测试近年来中国人的幸福感时发现,中国人在评估自身幸福及生活满意度时,越来越优先选用个人主义因素。1990至2007年间选取的四次样本比对显示,选择和控制生活的自由的个人主义因素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受访者集体主义情感因素的重要性降低了。以此,个人主义的道德观可能会战胜集体主义的道德观[12]。或许,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价值观和伦理观对这一时期体育暴力犯罪事件频发现象能够起到一定的注解作用。

(二) 身体整体论到现代集体主义的延伸

不过,在体育犯罪的伦理诱因上,群体主义或者集体主义就一定逊于个人主义么?这一点在早期体育犯罪史上就显露端倪。在懵懂的先民社会,为了生存,原始人类在奔跑、跳跃、投掷、攀爬、游泳的劳动实践中学会了身体锻炼与竞技。但劳动技能的落后、身体的羸弱使得人类个体无法脱离整体生存,在生存哲学主导的伦理体系中,身体整体论成为当时体育伦理观的主体部分。随着氏族部落的建立,人类社会有了初步分化。个体之间的对抗亦演绎为群体之间的对抗。在为食物及领地而展开的群体角逐中,单纯的个体间的嬉闹、竞技逐步演化成一种有意识、有配合的群体间的对垒。即便人类跨入文明时代,物质财富有所积累,但在深邃的自然和由此引发的图腾崇拜以及神秘的宗教诸神面前,人们总是想方设法让身体技艺与宇宙、自然和群体紧密契合以便显示其顺服的诚心。这个时候,人们爱宇宙胜过爱自己,因为身体只是宇宙整体的一部分。身体整体主义视野下个人的运动成绩并不是关注的重点,而是因为运动员的身体与其他社会机制的种种关联,形成了整体的荣誉[13]。

但后来,人类整体性为地域扩展、种族繁衍等因素不断碾压、切割,整体主义伦理观亦不断分化乃至肢解。身体整体论也在氏族或部落之间的对抗中逐渐衍生出群体主义以及后来的集体主义伦理观。而部落间基于争夺资源或血亲复仇而发生的暴力冲突势必影响并烙印在这种体育对垒中[1]。因此有人认为,体育起源于战争与军事[5]。据说,英国足球是起源于公元913 年英国人在战争中战胜丹麦人后以敌人头颅为乐的游戏[14]。而此时,身体整体论会导致体育中的整体暴力,在国家诞生之后,体育往往沾染上政治品性,使得某些集体性的体育犯罪成为政治的一部分。正如学者所言,“竞技运动经常被一些所谓的国家主义所利用,使其沦为政治的工具”[15]。而集体主义以及后来演绎出来的国家主义又导致单位和集体体育犯罪的兴起。现代集体主义伦理观仍然带有这一倾向。小到比赛双方的支持者利用政治仇怨作为攻击手段,例如2012年欧洲杯小组赛就因为俄罗斯球迷打出政治标语“攻陷华沙”而引起了俄波两国球迷之间的暴力冲突。大到国家政策,如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国家因苏联出兵阿富汗而抵制莫斯科奥运会就极具政治色彩。

从带有人类天然性的群体主义到具有社会性的集体主义再到兼具政治品性和地方狭隘性的民族主义,一步步演绎着身体整体论的变异,虽说这种变异反映了人类主观思想的变化,又何尝不是客观规律的反应。人类早期社会,为生存需要催生的群体主义或许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当人类生活能力与日俱增,在身体上脱离群体有了相对的可能,从而使得集体主义可以不再纯粹。所以,在现代社会,即便是出于集体主义考虑,也可能会因为一味地、不择手段地追求小集团利益,将集体主义演绎为集团主义乃至个人主义。往往在以地域或者团体为单位的体育竞赛中,各方很容易打着集体主义的幌子而给健康纯洁的体育机体制造伤害。当“唯成绩论”“唯金牌论”成为体育界的价值取向时,人们对善恶标准的认识就会出现偏差,并伺机摆脱道德的约束,进而触犯约束其行为的规则和制度[16]。贿赂、黑哨、幕后交易、贪渎等体育职务犯罪因此层出不穷,并由此衍生其他体育犯罪样态。这一点一再为实践所验证。近日,某知名人士在谈及“全运会”时爆料,一些教练和运动员为争金牌不择手段,给对方运动员饮水里下巴豆甚至兴奋剂,破坏对方的器械[17]。正是出于清除不良体育伦理观的需要,2015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结合中央巡视组的整改意见,拟取消全运会各省市金牌奖牌榜,以整肃金牌至上的价值观和伦理观,营造纯洁健康的体育精神,还体育运动以清白。

(三) 不劳而获和拜金主义伦理观导致投机性体育犯罪兴起

总体而言,人类社会经济组织结构经历着劳动经济、消遣经济、消费经济三种形态。在劳动经济时代,劳动光荣成为每个人追寻的劳动伦理观,好逸恶劳为人们所不齿;而在消遣经济时代,闲暇和不劳而获则成为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当然这些经济形态是相互交织的,无法决然分割的。在消遣经济形态成为主导的社会中,闲暇成为一种生活时尚,而投机性盈利行为受到追捧。值得警惕的是,在这样一个时代,当劳动、财富伦理观与道德秩序同时失守时,蛰伏在人性深处的饥渴会无限放大,投机性犯罪应运而生。

体育本该是一片纯洁的领地,群众体育带给普通人身心的愉悦;学校体育促进年轻人体质增强、智力发展;竞技体育则带给人以激情、美感及励志精神。不过在消遣伦理观的主导下,体育不可能成为一篇净土。为贪图享乐而攫取、分食体育利益的越轨者不断突破法律防线和道德底线,侵蚀着体育的健康机体。体育赌博的操盘手和操控比赛的执法裁判以及幕后黑手不费吹灰之力就能获得巨额收益。体育赛事的色情服务者和组织者几乎无需投入就获得丰厚的回报,色情交易为享乐主义者制造温柔乡并成为滋生其他犯罪的温床。体育经纪人凭借三寸不烂之舌和精明的头脑就能在体育链条的嫌隙中分得一杯羹并从优秀职业运动员那里攫取巨额利润,贪婪地盘剥、压榨运动员的身体价值,一旦其机体衰老,运动能力丧失,就会被弃之如履。不仅如此,体育经纪人的胃口与日俱增,并转而寻求其他发财机会,不经意间已然滑入犯罪泥淖。在2003年,罗纳尔多的经纪人马丁斯和皮塔即因涉嫌洗钱和非法转移外汇而获刑。

在消遣经济向消费经济过度的时代,劳动还未真正成为一种时尚和需要,但物质和财富却充满魅惑,不劳而获和拜金主义两种畸形的财富观与伦理观一拍即合,在体育领域结成怪胎。受经济爆炸、商业异化的冲击,加之拜金主义的蛊惑,体育产业化进程并非一直能够良性运转,体育相关人员亦无法超凡脱俗,以致体育领域某些地方总是散发着铜臭味。一旦与金钱挂钩,体育领域的投机性犯罪样态更会层出不穷。体育领域的硕鼠们贪污、挪用、侵占、索取,无所不用,恣意啃噬、吸食体育机体的养分。体育赌博者借助现代网路技术开辟体育网络赌博的新天地。大型赛事中的色情犯罪者也不再满足于仅仅操持体育赛事中的皮肉生意,而学会利用体育明星的“票房人气”,根据其绯闻或者桃色事件,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传播、贩卖以其为原型的淫秽物品[11]。

三、 重塑道德规诫:体育犯罪伦理考察的结论

“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18]现代体育伦理观之所以出现扭曲和异化现象,很大成分上就是人们的道德操守在与利益的纠葛中发生了偏离。虽然我们无法否认个体存有私心,正如亚当·斯密所言,“每个人生来首先主要关注自己,因为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适合关心自己”[19],但是作为人类整体一份子,人们必须遵守既定的规则。尤其在竞技体育领域,“不按规则得到的胜利是道德上的失败”[20]。体育犯罪伦理观无疑是体育伦理体系中最糟粕的部分,它的养成也是道德迷失在金钱面前的最淋漓体现。为了肃清体育犯罪伦理观,尚需要从道德救赎入手,洗涤人们心灵中的金属色,构设生态体育伦理思想和绿色体育伦理思想,塑造积极的体育风尚,重构健康的体育伦理观。这就要求,除了完善针对体育越轨行为的立法和执法体系之外,还需要加强道德对科技导致的伦理观异化的牵引力量,促成道德对主要由经济因素引发的功利心的规诫。

当然,道德有时看似虚无,甚至其在经济、政治力量面前显得绵软乏力,而且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存有不同的道德观,也就是说道德体系本身是多元的。比如,在功利主义道德论那里,道德强调的是要么利己、要么利他或者利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当下社会中总是存在为人们信奉的主流道德,其核心就是诚信、勇敢、节制与程序。这些特征也恰恰是体育应有之义。体育与道德二者之间的融通使得道德对体育伦理观能够起到修正作用不至于沦为虚无。

(一) 道德对技术异化力量的牵引

不可否认,将科技引入体育领域会为体育的腾飞安插翅膀。譬如,科学技术的应用大大提升了运动器材的耐用度和安全性。医疗技术的提升也为运动损伤提供有效帮助,让有些运动员即便高龄也能保持运动高水准。信息与数字技术使得竞技体育的训练、恢复和管理更加合理和富有成效。电视回放系统的使用让体育比赛更加富有感染力,如慢镜头的使用最大限度展示了人类身体舒展的运动美感,而即时回放系统(鹰眼)在网球、足球赛场的应用能够弥补人类肉眼招致的误判。

但是,科技是把双刃剑。一味兴奋剂会秒杀你十年的艰苦训练,穿上鲨鱼皮泳衣就能瞬间提升即战力。“体育技术化发展所带来的一个直接的结果是,运动成绩作为人体超越自我精神的替代之物,不仅替代了体育价值目标的表现形式,而且直接导致了体育价值目标的转向。”[21]以此而言,科学技术力量还成为“唯成绩论”之功利主义形成的重要促成因素。事实上,体育伦理的变异在很大程度上乃拜科学技术力量所赐。突飞猛进的技术革新力量碾压和切割着传统体育文化的延续性,使得许多优良的体育人文精神在新时代立足未稳即迷失于快节奏的变革之中。

不过,科学虽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完美无缺。它在许多方面存在虚假,有时会带有更大的欺骗性,而且,因为科技的发展方向往往取决于其背后的伦理思想,出自纯粹功利目的的技术竞争必然导致技术的异化。可以说,技术的胜利有时是以道德败坏为代价的[22]。但是毫无疑问,突破和创新是科学的永恒命题。

这一点与体育运动何其相似。找到科学技术与体育运动之突破与创新这一契合点,为发挥道德对科学技术在体育领域异化力量的牵制奠定了可行性基础。换言之,法律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约束力量在应对科技与体育伦理观异化时,路径是相通的。比如,基于伦理风险,人们应当限制克隆技术和转基因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在体育领域同样禁止服用兴奋剂乃至使用基因变异技术获得优胜。

由此可以看出,当体育伦理观发生偏差时,技术则为虎作伥,从而使得人与人之间的竞争演变成技术与技术之间的竞争,以致体育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和魅力。而立足于唯科学主义立场的集体主义极容易忽视社会个体的感受而强行炮制出一些所谓的“客观事实”,从而挟制人们的道德观。

为此,在道德与唯科学主义的博弈中,需要认清科技的两面性,意识到主流道德对科学技术与体育伦理观的影响力量,进一步夯实体育伦理体系基础,既要从传统克己复礼、居仁由义的儒家伦理体系中汲取精华,并移植到当代体育伦理体系中来,又要学会如何弥补工业和科技给体育伦理体系带来的创痕,在现代价值观林立的体育伦理体系中梳理、提炼富有正能量的主流伦理观,以防止体育犯罪伦理观因技术异化出现偏差,杜绝体育犯罪伦理观的养成和泛滥。在发挥道德的牵引力量时,诚信是将科技引入体育领域必须坚守的道德底线,尤其在以公平竞争为核心的竞技体育领域,任何为虚假服务的科技在诚信面前终将原形毕露。由此,诚信之道德元素的灌输将会有效肃正人们将技术引入体育领域的初衷,并且成为其后工作开展的标尺。

(二) 道德对功利心的规诫

科技革命使得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本质变化,利己主义、个人主义伦理观在此间受到催化并得以逐渐膨胀。“优胜”“唯成绩论”“金牌至上”“急功近利”成为这一伦理思想在体育领域的写照。

功利主义伦理思想往往与拜金主义伦理观相互勾连,几乎蔓延于所有体育领域。即便在以提升青年人体质和智力为己任的学校体育教育中,也出现了盲目扩招、放羊式教学的迹象,而且教育内容也逐渐舍弃伦理道德方面的教化,以至于一段时期,一提到体育生,人们就会想到用头脑简单、四肢发达去形容。还有的体育培养机构为了显示自己的训练成果,集体使用兴奋剂。在群众体育运动中也有人为了沽名钓誉,不惜牺牲娱乐精神,使出请专业运动员参加业余比赛的伎俩等。

特别在竞技体育领域,功利主义已然渗透到体育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群体,从体育行政管理者到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赛事组织者、体育经纪人乃至普通观众等等。

对于体育行政管理者而言,其主管的某项运动能够迅速出成绩,就能为其带来辉煌政绩。为此,不少人用尽心机,才出现上文所言的某体育官员在“全运会”中给其他地区运动员投放巴豆、兴奋剂的事件。有些体育社团负责人为了能在某一等级的竞赛中取得身体对位上的优势从而获得眼前胜利,不惜违规篡改运动员年龄,“以大打小”。有的教练员则无视运动训练规律,不惜摧残运动员身心,采用野蛮训练甚至采用药物刺激等方式,以期短时间提升训练水平,为自己博得美誉。运动员自己拼搏有时也不再仅仅抱持为国争光、为集体争荣誉的信念,甚至不再为了体现自我价值或者享受比赛本身带来的愉悦,而是为了满足一时的虚荣。享受体育激情、体验体育魅力的念头已经被抛离,取而代之的是优胜,优胜,全然不顾一味的功利心可能会使比赛结果事与愿违。这种思想和作法当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外在环境所引发,尤其在“奥运会”等国际性大赛中,似乎只有金牌获得者才能引人注目并持久发酵,房子、车子直至现金等物质奖励似乎总能充满诱惑,而银牌及其他获得者很快甚至当场就会被遗忘。高高的领奖台背后透视出的又何尝不是虚荣和功利。作为观众,很多人是带着主场情结来的,这种情结本身就意味着对体育运动欣赏力发生了偏移,而希望主场获胜的功利心则极可能演绎为负面情绪,一旦当其发现主队有溃败迹象,极可能反戈相向,或者迅速离席让运动员失去主场氛围,甚至向比赛场地泼洒秽物,有的则启动流氓话语模式,爆粗殴打他人,毁损财物等。连几分钟甚至几十秒等待的耐心都没有,更遑论静心等待某项运动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兴起周期。实践告知,某一运动员能够取得辉煌战绩,自会有万人拥戴,一旦因为伤病或者年龄等原因而致成绩下滑,其得到更多的可能不是安抚与包容,而是辛辣的讽刺和恶毒的谩骂。

这些都是功利心在作祟。而事实上,“许多很功利的事往往必须不带功利去做,收获才大。”[23]为此,我们必须在竞技体育伦理体系中注意维修体育管理者、组织者伦理,比赛赛场伦理,运动员伦理和观众伦理等几个重要方面。对体育伦理体系修复不能仅仅依赖于事后惩戒的法律手段,而应当更多地借助于道德规诫的防御和抵制力量。道德的教化功效其实在早期人类社会就被人们注意到并加以利用。古希腊的竞技运动几乎被认为是现代竞技的始祖,虽然它留给人们许多血腥和残暴的传说,但是不断的流血对抗使当时的人们逐步认识到,胜利也就是失败,在死亡的事实面前胜利与失败没有区别。于是,节制、公正与睿智等不同且互竞的美德在城邦竞技的语境中得以践行[24]。中国传统体育也在儒家文化的侵染下成为道德教育、修养情操、培养礼仪的手段。例如中国武术“尚德不尚力”,众多的拳谱家法开章明义皆是阐明武德,强调“武以观德”[25]。可见,道德对功利心规诫的重要手段就是运用人性中的节制力。亚里士多德说:“一个人回避肉体的快乐,并以避开肉体快乐为快乐,就是节制。”[26]文明社会,任何人都应当被假设为理性人,而作为理性人,节制就是理性对欲望的克制。包尔生也认为,抵制感官享乐的能力是人性化的前提[27]。

当然,道德教化之功短期内不可能收立竿之效,纯粹的道德节制或许对某些人收效甚微,但是道德的内外兼修应当成为塑造健康体育伦理观的永恒手段。只有当无形的道德难以束缚某些个体无限膨胀的欲望时,才可以借助于法律的节制力量。不过,作为一种社会制度设计,法律规范又何尝不是道德规范的升华,是一种看得见的道德。故此,还是在道德力量的引领下,吸收并借鉴儒家角色伦理结合现代美德对自由个人主义之功利性进行克制,以体育英雄的谆谆教导与榜样力量作为激励,把自己修养成为更好的体育人[28]。

参考文献:

[1] 张训.体育犯罪样态演化研究[J].犯罪研究,2014(5):18-25.

[2] 任海.论体育伦理问题[J].伦理学研究,2007(6):1-6.

[3] 卢元镇.体育人文社会科学概论高级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75-77.

[4] [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狄玉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88-89.

[5] 李泽厚.美的历程[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52-53.

[6] 吴光远,黄亚玲.体育人文社会学概论[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11:44.

[7] 侯迎锋,郭振.西方竞技体育身体暴力的演变[J].体育学刊,2010(11):46-50.

[8] 梁爽.美国体育中的英雄主义[J].科技视界,2014(6):124.

[9] 陈强.权利个人主义与道德个人主义辨析[J].道德与文明,2014(5):34-40.

[10] 李津蕾,石岩.英国反足球观众暴力立法的变迁历程与内容透视[J].中国体育科技,2005(4):55.

[11] 张训,费加明.论体育犯罪及体育刑法的构设[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3(1):34-38.

[12] [美]丽莎·G.斯蒂尔,斯科特·M.林奇.中国人对幸福的追求: 中国经济社会转型中的个人主义、集体主义和主观幸福感[J].国外理论动态,2014(5):54-61.

[13] 高强.论现代体育之“超越”品格[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4(1):28-33.

[14] 颜绍泸.体育运动史[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0:182.

[15] 刘湘溶,刘雪丰.当前竞技体育伦理问题及其实质[J].伦理学研究,2006(3):88-91.

[16] 韩新君,等.运动员越轨行为研究[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3(1):39-43.

[17] 崔永元.全运争金不择手段,甚至往水里加兴奋剂[EB/OL],2015.

[18] 唐凯麟.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8.

[19] [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蒋自强,钦北愚,朱钟棣,沈凯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01-102.

[20] 费孝通.美国与美国人[M].北京:三联书店.1984:187.

[21] 王健,董传升.人文主义视野中体育伦理的技术化转向及其困境[J].社会科学辑刊,2006(6):47-52.

[22] 张之沧.后现代理念与社会[J].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97-105.

[23] 苏力.只是与写作相关[J].中外法学,2015(1):1-3.

[24] [美]A.麦金太尔.追寻美德[M].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174-175.

[25] 张新,夏思永.管窥中国传统体育伦理思想[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1):28-30.

[26]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M].苗力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31.

[27] [德]包尔生.伦理学体系[M].何怀宏,廖申白,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38.

[28] 安乐哲.儒家角色伦理学: 挑战个人主义意识形态[J].孔子研究,2014(1):7-9.

① 法律评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反映了法律评价定义不同的理论关怀。广义的法律评价是社会主体对法律规范及司法活动进行评价,不同于适用法律的评价活动即司法活动。广义的法律评价主体一般是不掌握国家权力的社会主体,客体是以法律现象为主的法律现实。广义的法律评价活动能大致反映出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现状,但因其是非国家权威评价活动,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权威性。而狭义的法律评价是司法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对诉讼过程中的事实证据、法律规范和程序运作等方面运用演绎或归纳推理的形式逻辑所作的司法判决或行使法律监督权,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强制方法予以执行。狭义的法律评价是国家司法机关进行的法律评价,具有权威性。本文采用狭义的法律评价定义,主要考虑到对案件中的人权维护最终要通过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法律评价职权才能实现,因而需要探讨司法机关如何通过法律评价有效保护人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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