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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金融创新的互联网金融

2015-01-21高鑫

2014年37期
关键词:内容创新互联网金融

高鑫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务实现深度结合,逐渐形成了繁荣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越来越多的P2P网络公司和众筹平台,随“余额宝”的兴起而越来越多的“宝宝”们,毫无疑问都展示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力。但我们同时也看到这样的繁荣景象背后,许多P2P平台的仍然主要承担资金借贷平台的角色,中小企业在网络平台上融资方式单一,一些众筹平台无法募集到资金等等,对此本文探索了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实质分为平台创新和内容创新,并创造性的提出了基于金融创新的丰富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平台创新;内容创新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

互联网金融早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词汇了。从余额宝正式上线开始到现在各种互联网金融平台层出不穷,人们已经习惯了把自己以往直接放在储蓄卡里的少量闲散资金投资于各种收益率更高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上,各种小型公司也开始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寻求资金,富有艺术创造力的人为了完成自己的梦想,甚至去众筹网站募集资金来帮他们完成梦想。这些形式多样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促使我们完善它的分类。

谢平(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从融资模式角度看,互联网金融模式本质上是一种直接融资模式。李博(2013)将互联网金融按照服务形式不同分为三种模式: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

就当前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来看,存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有六类:第一类以陆金所、人人贷等为代表的P2P网贷平台。资金提供者可以按照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要求回报率选择理财产品、提供资金。资金需求者在平台上申请融资,由平台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分级,给出一个适合其风险水平的利率,募集资金。第二类是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第三类是以阿里小贷为代表,利用他们拥有的大数据优势来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大数据金融。第四类是众筹融资模式。意思是创意人向外界筹措资金和帮助,然后将创意的开发过程和结果提供给出资人,出资人通过创意的盈利来获得相应的报酬。第五类就是信息化的金融机构,例如好贷网、融360等,他们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金融产品提供第三方服务平台。第六种实际上是一种货币基金模式。以支付宝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余额宝为代表,用户能随时把自己支付宝中的钱支付到余额宝中,不但免转账免手续费还可以获得收益。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实质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是史无前例的。周华(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提高了传统金融的包容水平,创造了第三种融资模式,改变了企业传统的资金供求运作模式,开创了金融交易支付系统新时代,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分析众多的P2P平台,我们看到,他们的共同业务大体包括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出售理财产品这两类最基本的服务。它仍然充当的是一个金融中介,只不过这个金融中介更多地表现为一个信息处理平台。从这个角度上看,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实质是属于平台创新。

然而,仅有平台创新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会受到限制的。不仅要优于传统金融,还要解决传统金融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才是互联网金融未来的的出路。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仍不成熟,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依然存在,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发挥不足,商业银行体系拥有规模最大的金融资源,间接融资仍然是最为核心的融资方式。许多中小型企业融资方式单一。想要推动资本市場更好的发展,我们可以尝试朝着这三个方面努力。

第一,推动信贷转化为货币工具,这其中包括国债、大量可转债以及商业票据。

第二,推动固定收益市场的发展,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有序进行合同金融化、资产证券化、债券基金化。

第三,推动权益市场的发展。关注创业资本市场、兼并收购、股权交易。

任何能够促进这三面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我们都称之为内容创新。如果互联网金融要取得更加长远的发展而不是昙花一现,就要朝着这三方面去努力。只有能促进内容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才是有生命力的。

三、基于金融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建议

纵观我们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为什么内容创新做的不够成功,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中国的金融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受到限制。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指定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风险的监管规则,尽快将网络信贷、众筹融资模式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势纳入监管范围;完善基础法律法规;加快互联网技术行业及国家保准指定,从战略高度协调相关部委启动相应行业及国家标准指定工作。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当局应当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适时适度地进行监管。

(二)培育互联网金融的私募市场。建立一个由国家控股,企业参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为那些需要融资的创业公司获得后期成长资金。为了确保投资更加安全,进入这个机构交易布告栏的企业必须为估值达到上亿人民币并且在所属行业经营满三年业绩良好的私人公司,这样一来,众多风投公司就会涌入这个平台,寻找更好的投资机会,而一些发展良好却融资难的中型企业也可以借助这个平台募集到资金。这样的平台无疑会促进创业资本市场的发展。

(四)建立债券交易平台。新国九条中提出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完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制度,发展适合不同投资者群体的多样化债券品种。丰富适合中小微企业的品种。统筹推进符合条件的资产证券化发展。

2012年7月,互联网金融机构阿里小贷发行了国内首单基于小额贷款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产品结构、风险控制、交易结构等方面的创新性也使其成为业内瞩目的焦点。尽管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国内主要的小贷公司,复制阿里ABS的可能性较小。我们可以看到随着金融法的不断完善,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可能会越来越大。我们期待建立一个这样的交易平台,互联网金融小贷企业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寻找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购买者。

(五)完善互联网金融资产二级交易平台。

我国许多P2P平台都设有二级交易机制,包括贷款的转让等,但是交易市场总体不健全。现有市场,只有陆金所达到了百分之三十的交易量,其他P2P平台活跃度都比较低。这是因为个人征信体系相对落后和第三方机构公信力低导致信用障碍的缺失,使得交易风险较高。二级市场的建立依赖于一级市场,同时需要平台承担一定程度的信用保障。陆金所正是依托其背庞大的平安集团才能够保持相对活跃的二手交易市场。

因此,我们应该完善个人征信制度,将个人信用信息纳入庞大的系统,放开互联网金融机构查看个人信息的限制,让它更好的为互联网金融服务。(作者单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 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中国金融,2013(10)

[2]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金融研究,2012(12)

[3] 周华.《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影响》,南方金融,2013(11)

[4] 于宏凯.《互联网金融发展、影响与监管问题的思考》,内蒙古金融研究,2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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