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文化对“制礼作乐”的影响
2015-01-21周博健
周博健
“制礼作乐”是西周王朝为巩固自身统治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作为中国古代乐舞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礼乐制度的正式确立。据《夏商周断代工程1996——2000年阶段成果报告》记载,西周王朝开始于公元前1046年,结束于公元前771年。在近三百年的历史演进中,共传11世、12王。“制礼作乐”发生于周成王六年,即公元前1058年。
据《礼记·明堂位》记载:
昔殷纣乱天下,脯鬼侯以飨诸侯,是以周公相武王以伐纣,武王崩,成王幼弱,周公践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六年,朝诸侯于明堂,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
“制礼作乐”作为西周在因袭夏、商礼仪乐制的基础上制定的一整套宫廷乐舞制度,它建立起了中国古代第一套比较明确的宫廷“雅乐”体系以及礼乐制度。
“雅乐”有典雅纯正之意,是中国古代用于盛大隆重的典礼场合的乐舞,兼具“仪”与“义”的双重规定性。礼乐是中国古代文明的一个重要特征,它贯穿于中国历朝历代的国家政治生活和人们社会生活之中。“制礼作乐”这件大事虽然发生于西周初期,但是它并不是从天而降,而是植根于商代文明之中。
在商代文明的积淀中成长
周代“礼乐文化”的形成脱离不了商代文明的积淀。“礼”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典章制度与行为规范,是一种形式的规定性。我国舞蹈史学者常引用《礼记·表记》中“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来说明商代巫风盛行,说到周代则常引用“周人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远之”,以表明周代文明的“理性精神”。但是,商代由于“巫官文化”占据主流,其所表现出的“巫风盛行”这一现象,与周代的“理性精神”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二者在对立之中也存在着统一。
首先,在殷商时期,人们已经开始将“巫官文化”与“史官文化”结合在了一起。例如殷墟出土的商代甲骨文就是商代“巫官文化”与“史官文化”结合的一大物证,只是这两种文化的结合还相当的不平衡。虽然商代甲骨文所记内容包括当时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例如它对战争、祭祀、农业,甚至生育、疾病等均有所表现,但是在这些内容中,关于商王及商代贵族进行占卜活动的记录占据了很大比重,而一般性的记事内容则很少。虽然如此,商代“巫官文化”与“史官文化”所呈现出的这种不平衡现象却透露出这样一个信息,那便是文化的新旧交替。在同一个时代里,两种不同文化现象的相互交织出现到二者的逐渐分离,再到其后的几百年的发展历程中的此消彼长,才造就了自周代以降,“史官文化”自身的一个大的飞跃,更是促成了周人的“理性精神”。
其次,仪式性是宗教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任何宗教和信仰在祭祀活动中,都具备一定的仪式性,并通过特定的仪式来达到与神灵沟通、交流之目的。比如萨满教的“跳神”仪式,一般包括排神、请神、放神、送神等程序,仪式由特定的人来主持,祭祀由特定的人来担任,祭祀仪式有特定的法器与服饰,请神时要唱特定的请神词,送神时要唱特定的送神词,具有较为固定的程式性。宗教仪式在历代的传承中,形成了固定的程式化规定,这种规定一经确定以后便不能随意更改,这其中便体现了宗教仪式之“礼”,即形式的规定性,可以说,原始宗教与“礼”的产生有着密切的关系。
可知,周代礼制是对商代的继承与发展。反映周礼比较重要的文献是“三礼”——《周礼》、《仪礼》以及《礼记》。其中,《周礼》记载周代官制与政治制度;《仪礼》记载婚丧、祭祀、乡射以及燕飨等多种礼制,反映的是周代内政外交、亲族关系、宗教观念以及日常生活中的诸多制度和贵族的社会生活情形;《礼记》主要是记载孔门弟子讨论礼的理论和行为准则的文献,其中也有解释《仪礼》的篇章。后代的礼学家们将周代复杂而庞大的礼仪系统依《周礼》的说法,分为五大类,即“五礼”。“五礼”包括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虽然“五礼”的分类在现在看起来并不是很精确,但是却涵盖了周代礼仪的全部内容,反映了各种礼仪的基本性质。文献所记载的商周二代的礼制中,祭祀之礼是十分突出的,“五礼”之中,吉礼、凶礼、军礼都与原始宗教祭祀仪式有一定的关联,而嘉礼、宾礼则是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中的礼仪。可见,商代的“巫风盛行”与周代礼制的“理性精神”并不矛盾,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历史的传承。与此同时,当我们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驻足回望前路的时候,会发现“礼乐”制度从形式上来说并不没有完全超越前代的巫祭仪式,周代的祭祀和仪式活动并没有因为朝代的更迭而有所减少。但是周代的祭祀与仪式的核心却已经从对鬼神的崇拜转变到了对祖先的崇拜以及对血缘秩序的自觉认同。随着社会文化形态由原始宗教文化向理性礼制文化的转变,作为文化的主要承担者,也逐渐由巫官向贵族、士大夫以及之后庞大的文人系统转变,而这种转变深刻地影响了自西周到清末几千年的文化传承与发展。
“礼”与“乐”的兼顾并行
“礼乐”包含“礼”与“乐”两个系统,商代文化除了对周代之“礼”的发展起到了奠基的作用,还对于周代之“乐”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据《史记·殷本纪》记载,在武王伐纣前夕,“殷之大师、少师乃持其祭乐器奔周”,这也使得商代祭祀乐舞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保留。
“祭乐”和“侈乐”是商代乐舞现象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二者分属于两个体系,“祭乐”属于祭祀仪式体系,而“侈乐”则属于宫廷娱乐体系。二者虽然都属于商代乐舞现象,但是却有着明显不同的归宿。“祭乐”得到了周王室的保留,比如商代著名的乐舞《大濩》在周代“制礼作乐”中被修入“六代乐”之中,并用以祭祀先妣。前文也提到,周代建立后的祭祀与仪式活动较之殷商而言,并没有明显地减少。也就是说,周王朝的“理性精神”并不妨碍周人对自然以及祖先的崇拜。而“侈乐”则被无情地抛弃,不但如此,周代还有一种特殊的现象,称之为“五音缺商”。“商音”是商民族特有的音阶骨干音,而周人从商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出发,认为“殷鉴不远”,“商音”乃是“淫声”,所以将其摒弃。这一现象在出土的西周编钟中完全被证实,西周中晚期的编钟多为8件一套,均为羽、宫、角、徵的音阶结构。这其中也体现了,周代对商代乐舞文化采取了选择性地吸收,保留了周人认为“典雅纯正”的乐舞,并以它们为基础,建立起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较为明确的宫廷雅乐体系。
可以看出,周代乐舞文化的诸多方面,其实是与商代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周代乐舞文化的诸多所谓“创举”,其实是和商文化的发展密不可分。文化的发展、变迁与王朝更迭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又显示出自身之规律,二者虽然并行,但是又不完全同步。
虽然,中国乐舞历史纷繁复杂,但是每一历史时期或乐舞事件都不是孤立存在于历史长河之中,所以当我们驻足回望来路时,不妨将目光稍向前移,说不定会有别样风景映入眼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