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院北京起航
2015-01-17蒲晓磊
蒲晓磊
北京试水起航
知识产权法院从提出到设立,一直在稳步推进。
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重大部署。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立法形式宣布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并对知识产权法院的机构设置、案件管辖、法官任命等作了规定。
11月3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该规定共8条内容,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及审级关系,包括一审管辖、跨区域管辖、专属管辖、二审管辖、上诉管辖及未结案件处理等。
“虽然《决定》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案件类型、与上下级法院的关系等作了规定,但是相关规定仍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少问题仍亟待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闯在发布会上表示。
也就在最高法召开发布会的前一天,11月2日闭幕的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表决,任命宿迟为首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陈锦川、宋鱼水为副院长。会议还表决任命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首批25名法官。
11月6日,稳步推进的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京试水起航。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邓宏光表示,“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司法体制改革顶层设计中的重要部分。知识产权法院就像是一张白纸,可以用更科学的方法来勾画新的发展蓝图。从这个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可以说是开创性的改革。”
实行员额制,设立技术调查室
成立当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已开始受理案件。
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范围,《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列出了三类案件:一是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二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是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我们预计将面临非常繁重的审判任务。”宿迟说,“光是涉及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专利行政案件和商标行政案件每年就在1万件以上,将占到我们审判任务的80%以上。面对这个挑战,我们只有深入研究知识产权案件规律,不断提高审判效率。”
据了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内设4个审判庭,技术调查室和法警队两个司法辅助机构以及一个综合行政机构。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司法辅助人员中专门设置了法官助理和技术调查官,分别负责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和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意见。
“知识产权法院将借鉴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在知识产权法院专设技术调查官的成熟经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技术调查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晓明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工作规范,明确技术调查官的职能定位、配置数量、选任条件、管理模式、职权行使等问题。
技术调查官作为法官的技术助手,协助法官理解和查明案件的专业技术问题。这将进一步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专业性和中立性,保证技术类案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有关专家建议,在具体制度设计的时候,也要注意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调查的方式、权限、监督机制等,避免法官对技术调查官意见过度依赖。
除了设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法院主审法官将实行员额制。据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员额30名,首批选任法官22名,4人被任命为庭长。
“目前来看,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员额是非常少的,和其他法院比少,因为强调的是主审法官,要突出法官的核心地位,所以搞分类管理,法官助理、其他行政人员和法官是分类的,这样在一个法院编制固定的情况下,法官的数量肯定相对比较少,这样才突出法官的主体作用。”王闯介绍说。
“在国外,很多判决的草稿都是由助手来写,法官主要是在关键问题上把关。在德国联邦法院,每年都会有很多从州里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过来交流的法官,负责帮助法官分析案情、撰写判决草稿等工作。这样的交流,还有利于在法官系统中形成审判思路上的统一。”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晓海今年7月曾去德国专利法院访问。
“法官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司法的精英化应当是将来的发展方向。员额制是必然的发展方向,只有这样才能遴选出精英,让精英化的法官得到尊重和认同。”邓宏光说。
邓宏光同时认为,在过渡期间实行员额制可能会有阵痛,“毕竟所有的改革会触痛相关方面的利益,进入的标准是什么、有没有退出机制等问题都需要考虑”。
刘晓海建议提高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的报酬和待遇。“当然,同时也要加大他们的责任,这种责任与收入对等的机制,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对于审理其他案件的法官也有示范作用。”
“二合一”成最大亮点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的最大亮点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精神,彻底实现了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二合一,即由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管辖和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全部民事和行政案件。”王闯在发布会上表示。
王闯介绍,这一亮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仅包括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还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引发的普通行政案件。
第二,在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对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无论该第一审案件由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还是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第三,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不再分由该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各自审理。
“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体制的重大革新,对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质具有重要意义。”王闯在发布会上对媒体表示。
将法律规定转化为具体的司法判决,无疑是一个既具有高度技术性又具有实践智慧性的过程。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对专利侵权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有100多家,不同的法院在知识背景、审理经验方面,往往有着巨大的差别,以上述的等同原则适用为例,100多家法院对同一种技术改进是否侵权可能有不同的意见,而不一致的判决结果只能给创新活动带来障碍。
“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就是为解决这种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不一致性,从而对于后来的改进技术相对于前人的专利权是否构成侵权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这种确定的答案所带来的法律统一性给社会经济带来了确定性,而这种确定性又给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风险带来了可预测性,通过这种可预测性又为企业的长期经济规划提供了有力的保证,我们理解这就是知识产权法院对创新型社会作出的重要贡献之一,也就是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审查部、高级审查员何春晖撰文表示。
实践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未实行三合一的审判模式,但王闯认为,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之后,其他的法院已经搞了三合一的,仍然要进行三合一。据悉,2014年6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讲话里专门提出,“知识产权法院的运行和其他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是并行不悖的。”
对于知识产权法院在审判模式上的探索,邓宏光对“三合一”模式表达了自己的疑问。“刑事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统一,包括一些标准,刑事与民事合一后,会不会出现以刑事相要挟影响民事的效果?如果仍然按照以前先刑事后民事的做法,很可能会让现有的成果倒退。”
助推司法体制改革
2014年6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审议《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习近平强调,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战略发展的角度看,司法体制改革应该从最容易的地方突破。相对于其他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牵涉的利益面更小,也更容易改革,即使是在一定程度上失败了也是可以承受。”邓宏光分析道。
“所以,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不仅仅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制度,也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探索者和先行者。中央关于司法改革,要在6个省市试验,而知识产权法院却一步到位了。中央司改的很多司法改革措施都要在这里面实行的,主审法官员额制、办案责任制,包括人员的分管理,法官的制度保障,还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都要在这里进行的。所以,它运转如何,对整个中国司法体制未来的走向可以说是有重大影响的。”王闯在新闻发布会上说。
对于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邓宏光认为,有必要在高院层级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如果能在北京设立高院层级的知识产权法院,更能够表明政府对于知识产权法院的重视。此外,还可以对可能对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宏观把握,还能在国际贸易中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利益。”邓宏光说。
刘晓海则认为,作为司法体制改革中的突破口,知识产权法院当前还面临“循环诉讼”这一难题。
刘晓海向记者介绍,所谓循环诉讼是指,如果专利诉讼委员会对专利作出有效或者无效的意见,当事人不服到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不服判决后再上诉到高院,高院如果和专利诉讼委员会意见不一致,会发回重审。如果发回重审后,专利诉讼委员会仍然保持原有意见,这样的诉讼就还要再走一圈。
“循环诉讼使审判效率低下,审判周期过长,民事权利归属委决不下。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对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考验。”刘晓海说。
客观上说,与其他案件相比,知识产权案件在审理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专门化的程序和审理规则。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交叉问题。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经常对特定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并启动行政无效程序请求宣告该知识产权无效,从而形成民事侵权程序与行政无效程序的交叉。
宋晓明表示,中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实行民事侵权和行政无效二元分立体制,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通常不能直接审查知识产权的效力。为保证民事侵权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审理民事侵权案件的法院经常不得不中止审理,等待行政无效程序的结果,因而影响了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效率。知识产权法院建立后,在这方面是否可以先行探索,为未来的制度设计提供经验支撑。
尽管有了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但不同地区法院其审判的一致性问题,依然令人担忧。目前,不服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分别由北京、上海、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在这一体制下,三地高院的技术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可能存在不一致性。未来如何防止出现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是否需要设置相当于高级人民法院层级的知识产权法院统一受理技术类上诉案件,仍值得进一步观察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