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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成本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2015-01-15赖子苏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34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

赖子苏

摘 要:司法公正是法治追求的永恒目标,影响司法公正的变量有很多,比如法官独立审判,党委、政府与法院的关系,法官素质,司法成本的投入等等,各种因素构成对司法公正的共同影响。司法成本的投入是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物质基础,司法经费配置不合理将对法院职权的行使产生不利的影响。从司法成本与司法公正的概念入手,研究两者之间正相关关系,得出结论:司法成本投入越大,司法公正越容易实现。

关键词:司法成本;司法公正;正相关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4-0319-02

一、增大司法成本投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司法,即司法适用,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将法律规范适用到具体案件或对象的活动。中国正处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阶段,司法变革主要是为了适应迅速增长的经济现状。司法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其本身对经济制度具有保驾护航的作用。司法的主要职能是为解决纠纷,调整各项利益之间的冲突。在司法适用中,司法公正是中国司法制度追求的价值之一,而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秩序的稳定,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势必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

(一)司法成本与司法公正的概念界定

成本,是经济学概念。关于司法成本的概念,理论界观点不一。在日本,成本是指国家在审判活动中投入的成本,即用于审判工作的法院的预算。司法成本不同于诉讼成本,诉讼成本是指当事人参加诉讼时负担的费用。在中国有学者认为,审判成本是指审判机关在审判中的投入,它区别于诉讼成本,诉讼成本是整个诉讼中的全部投入,既包括审判机关在诉讼中的投入,也包括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投入,但诉讼成本并不是审判成本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投入的简单之和。有学者认为,司法成本是指在整个司法活动中消耗的社会资源,我们又可以称之为司法资源或司法投入,它主要包括在立法、执法、社会主体参加诉讼等活动由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等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各样的资源。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即认为应当对司法成本进行扩大解释,它包括司法活动中实际投入的各类资源,因为司法成本的投入关系到司法效益即司法价值的实现。日本学者认为司法成本只包括审判成本,与其国家本身司法制度体系相关。中国司法机关不仅包括审判机关,还包括检察机关,对应的司法权既包括审判权,也包括检察权。如果只考虑审判成本,是从实质上将检察机关剔除于司法机关队伍。因此,司法成本除了审判成本、诉讼成本外,还应当包括整个司法活动中各个司法机关、当事人等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类资源。

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是法律实现其作用和目的的保障。法律能否真正实施,组织和个人的自觉遵守固然重要,但如果没有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司法作保障,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司法通过日复一日地处理一个又一个的具体个案,默默地诠释法律,实现法律的要求。由于承担着在社会生活中运行法律和实现法律的作用和目的的使命,国家和人民对司法活动及其质量和水平期望值很高。为了保证司法活动正常进行,以实现其诠释法律,实现法律要求,止纷息争的作用,需要有一定的成本投入。司法的成本就其构成而言,主要包括:维持一个庞大的司法机关系统的正常运作和开支,培养、造就和保持一个高素质的司法队伍的投入,必要的装备和经费等等。

公正,源于拉丁语Justitia,具有正当、平等的意思。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学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实的,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公平正义是司法的脊梁,司法离开公正便成为无水之鱼,因为公正关注的是如何使一个群体的秩序或社会的制度更加适合于其国情,以期实现最基本的社会价值。同时,追求公正有助于提高法律地位,使司法制度融入民主政体之中,突出法律在现在社会的必要性。司法活动的运行要能够维持社会的稳定,其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司法价值。公平和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之一,也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从法和法律产生之时起,人们就赋予了法公平与正义的内涵。罗马法学家凯尔斯把法律定义为“公正的艺术”,这一命题深刻反映了公正与法律的关系。公正是法律的本质追求,公正与司法如影随行,人们一提到法律与司法很自然地就联想到公正。公正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意识形态之下有不同的内涵。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认为“公正具有一张海神般的脸,变幻无常,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意识形态之下,人们对公正的认识大不相同,公正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受到了历史文化传统及经济条件等多方面的影响,尽管公正的含义随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但是这并没有影响人们对于公正的向往与追求。法律和司法与正义都有不解之缘,博登海默认为:“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增进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方面的价值。”公正又是司法的价值目标,任何一种理论、观念上的正义必须经过具体的程序才能转化为实际和可被感知的正义。布莱克顿曾说:“法律被称作是一门公正的科学,有人说我们都是它的牧师,因为正义是我们的信仰,我们主持它神圣的仪式。”

(二)司法成本的投入与司法公正的正相关关系

影响司法公正的变量有很多,比如法官独立审判,体制、制度,司法成本的投入等等,各种因素构成对司法公正的共同影响。司法成本的投入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物质基础,司法经费配置不合理将对法院职权的行使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司法成本投入越大,司法公正越容易实现。endprint

中国司法经费配置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许多问题的出现都与司法经费配置不合理有着紧密的关系。司法经费配置不合理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如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受制于某种外在因素,那么最终决定案件裁判结果的就不是案件事实和法律,而是其他某种因素。在中国,法院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而由于立法对财政部门拨付法院经费的比例和数额未作规定,因而实践中法院获得经费的多寡往往取决于其与同级党政部门,尤其是与同级党政部门负责人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法院与同级党政部门关系较好,就能获得相对充裕的司法经费;反之,能够获得的司法经费就比较少。法院在司法经费方面对同级党政部门的严重依赖必然导致其在审判过程中难以独立于同级党政部门。

同时,通常情况下,诉讼程序的繁简程度与其实现司法正义的能力呈正相关关系:诉讼程序越复杂,越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以及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反之,诉讼程序越简单,越不利于发现案件事实以及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要保证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正义,就应当最大限度地采用普通审判程序。但由于诉讼程序的繁简程度与司法成本的投入成正比:诉讼程序越复杂,需要投入的成本越高。因此增加司法成本投入,可以更容易实现司法公正。

二、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实证分析

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是指将司法资源合理的、充分的分配到司法活动中。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能够提高司法效率,从而进一步利用有限的司法成本实现司法价值最大化。司法资源配置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适当加大司法投入,使内部及外部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二是对人才投入、物质投入的合理分配;三是审判职权、监察职权的合理配置。

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当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国家财产应当适当增加司法资源的投入,对症下药,努力提高司法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使得司法资源能够被充分利用。第二,努力降低个案成本,规范管理水平。比如在审判中,是选择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不同的程序投入的成本将有所不同,这就需要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素质过硬的法官。第三,坚持公平优先、兼顾司法效率的原则,通过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利益最大化。

美国学者博登海默在谈到正义的概念时说过,正义将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到了作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之上。正义所关注的是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的内容,它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中的价值。如果用最为广泛和最为一般的术语来谈论正义,人们就可能会说,正义所关注的是如何使一个群体的秩序或社会的制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目的和任务。如果我们并不是假装要提出一个全面的定义,那么我们就可能指出,满足了人的合理需要与要求,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社会生活方式所必要的——就是正义的目标。而司法成本的投入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为了实现正义目标,我们需增大司法成本的投入。

参考文献:

[1] 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 游劝荣.司法成本及其节约与控制[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

[4]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

[5] 陈永生.司法经费与司法公正[J].中外法学,2009,(3).

[责任编辑 陈 鹤]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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