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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院坚持群众路线与弘扬焦裕禄精神的四个契合

2015-01-15于蕾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34期
关键词:群众路线焦裕禄法官

于蕾

摘 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弘扬焦裕禄精神两者是本质上是一致的。主张通过四个“高度契合”,即坚持群众路线与坚持司法为民高度契合,坚持群众路线与坚持司法改革高度契合,坚持群众路线与坚持改进司法作风高度契合,坚持群众路线与坚持法官队伍建设高度契合,来引导每一位党员做一名焦裕禄式的好党员、好干部。对法院的党员干部而言,更进一层,就是做一个好法官。

关键词:法院;群众路线;焦裕禄;法官

中图分类号:D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4-0260-03

1929年《中共中央给红军第四军前委的指示信》中第一次提出了“群众路线”这个概念。此后,在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1]等革命前辈的倡导下,几经演变,使得群众路线成为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的三个基本方面之一。当前,社会转型期呈现的利益分化、群体情绪化以及部分党员干部信仰缺失等原因,践行群众路线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面临着新的挑战[2]。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讲:现在脱离群众的现象在某些方面比十年前、二十年前、三十年前更突出了。正是意识到这种危险,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决定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同时,201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到兰考县实地指导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时,又特别强调要大力学习和弘扬焦裕禄精神。

认为,坚持群众路线与坚持弘扬焦裕禄精神两者是高度一致的,归根结底都是要求每一位党员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做一个好党员、好干部。对法院的党员而言,还有更高一层的要求,即做一个好法官。而要实现这个目的,就必须实现四个重要契合。

一、坚持群众路线与坚持司法为民高度契合

中央部署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及习近平同志的一系列讲话给党的理论体系注入新的思想理论内涵,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深刻阐述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对这一问题的不断认识和运用,不但深刻影响着政治、经济领域,同样深刻影响到法治领域。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最高法院新一届班子也反复强调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不管形势怎么变、条件怎么变、环境怎么变,都要坚持司法为民不动摇。

坚持群众路线与坚持司法为民的高度契合,在当前环境下,就是抓紧巩固和强化以下六个方面:(1)加快推进司法的民主化。除在诉讼中重视和加强对当事人的诉权保障外,最主要的就是创造条件,让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司法,比如实施最高法院要求的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探索赋予人民陪审员以实质性的案件事实认定权等。(2)加快推进司法的大众化。让普通民众来作出社会价值的判断与利益的衡量,充分考虑司法的社会效果,实现司法对民意的尊重,比如大力学习“枫桥经验”、“马锡五审判方式”等。(3)加快构建审判权运行新机制。比如建立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全程留痕制度,加强对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约束和监督,再如完善审判委员会的会议规则,压缩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加大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比例等。(4)加快审判权的分权制约。为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需要对权力作出制度化的限制[3],审判权生杀予夺,更需要强化这种制约。比如:1)在立案环节,建立电脑随机分案机制,防止出现人情案、关系案。2)在审判环节,开展事实确认和法律适用分离的试点,赋予人民陪审员以实质性的事实确认权,防范司法专断和权力滥用。3)在执行环节,推动“分段式”执行,实现执行案件从一人一案、一包到底向分权制衡、分段执行的重要转变。(5)虚心接受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例如开通12368热线,建立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让群众参与对法官工作进行评议等。(6)全力防范冤假错案,保护人权。从司法理念、业绩考核、机制改革等多维度入手,通过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重要作用,充分借用科技的力量,充分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充分依靠党的领导等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用依法独立公正的审判把好最后一道关,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二、坚持群众路线与坚持司法改革高度契合

坚持群众路线离不开深化改革,“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既是推进改革顺利进行的基本途径,也是维护、发展和实现人民利益的根本措施[4]。

在司法领域坚持群众路线,就是要纠正对群众路线理解的功利性和偏差[5],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深化司法改革。陈云同志在改革开放之初曾提出“笼中之鸟”的比喻来界定搞活经济和计划指导的关系。鸟得让它飞,捏在手里会死掉,但也不能没有笼子,否则鸟就飞跑了。最理想的状态是根据小鸟成长的情况,逐步扩大笼子的空间。这个精妙比喻也经常被用来形容中国的法治发展:其一,司法改革之鸟必然要受制于体制结构、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编制的笼子,司法改革的方向和力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外部环境,必须要与社会其他领域的改革步调一致。其二,司法改革之鸟必须限定在社会改革发展大局这个“笼子”里,按规律发展,否则就是“天高鸟乱飞”,盲目乱窜,就必然飞入歧途。

在司法领域坚持群众路线,就是要充分意识到司法改革的特殊性。长期以来我们的司法改革一直在彷徨纠结,举步维艰。1997年的十五大报告就已经以前所未有的高调正式提出司法改革,但至今十七年过去,司法改革依然被不少人视之为“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也没有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未见明显的效果”[6]。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启动第三轮司法改革,与第一轮、第二轮均由最高法院发动、被称之为经验主义的司法改革相比较,第三轮改革是第一次“真正由中央做一个整盘的计划来启动”的司法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决定》,“全深改”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层层下推,层层细化。全面深化改革更多与“法治”和“司法体制改革”关联在一起,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endprint

在司法领域坚持群众路线,就是要把握改革方向。目前司法体制存在着四个矛盾:一是司法的国家性与司法的地方化之间的矛盾;二是司法的非行政性与司法的行政化之间的矛盾;三是司法的开放性与司法的封闭性之间的矛盾;四是司法的职业性与司法的民主性之间的矛盾。与前述矛盾相对应,现在推进法院改革的方向概括说就是去“四化”:一是去地方化。比如,积极争取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探索建立跨区域法院等。二是去行政化。比如,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等。三是去封闭化。比如,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等。四是去模糊化。比如,加快裁判文书上网,让事实认定和法律判断都公示于众,接受监督,最大限度压缩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空间。

在司法领域坚持群众路线,就是要坚持改革策略。总体上持谨慎态度,必须通盘布局,依法改革。但对于一些条件具备也等不起的,一旦时机成熟要及早动起来,抓时机抓机遇破解难题。同时,要强调勇于改革创新。改革本质上就是个探索的过程,除了“常规动作”和“自选动作”外,各法院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动作”,改出特色,积累改革经验。

三、坚持群众路线与坚持改进司法作风高度契合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作风建设[7]。正如孟建柱书记所指,党能够从小到大、由弱到强,团结带领人民取得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依靠的是始终是两种力量:即真理的力量和人格的力量,真理的力量就是马克思主义,人格的力量就是优良作风。

坦诚地说,当前党在这个问题上正在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存在一些严重脱离群众、甚至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比如野蛮的“暴力强拆”,屡屡曝光的“官员别墅群”,频频闹出人命的粗暴执法,文山会海、奢靡之风严重等事实与现象揭露了一些地方、一些干部轻视鱼水关系、漠视人民利益的问题,脱离群众,与人民争利,甚至欺压群众,有些事情让人触目惊心。

西方政治学里有一个著名的“塔西佗陷阱”定律,意思是说一旦公信力丧失,无论你说真话假话好事坏事,都会被认为是假话坏事。十八大强调全党要经受住“四个考验”,其中的一个就是脱离群众的危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教育实践活动主要任务聚焦到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出发点和落脚点就在于防范这一危险。

就法院具体情况而言,就是每一位党员干部都要努力做到:(1)力争“打铁自身硬”。工作思路上,既着眼于理论引导,又立足于一个项目一个项目推进,真抓实干,务求实效。个人言行上,强调“德为水源,才为波澜”,时时刻刻、点点滴滴都严格要求自己提高道德修养。(2)践行“两种宝贵精神”。一是“持中守正”精神。坚决抵制住外界各种各样对审判的不当干预,确保案件依法审判。二是“敬业乐业”精神,带头做事,实干创业。(3)端正“三种正风正气”。一是学习思考之风。坚持读书思考,笔耕不缀;二是为民司法之风。不断巩固为民司法理念、为民服务诚意和为民解忧责任。三是调查研究之风。多倾听群众对自己工作的意见建议。(4)刹住“四种邪风邪气”。即严厉遏制“四风”现象,切实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大力解决法院作风存在的五个主要问题:对待人民群众的立场和态度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审判工作中的不公不廉问题,工作落实中的形式主义、工作指导上的官僚主义问题,少数干警身上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

四、坚持群众路线与坚持法官队伍建设高度契合

怎么做一名好法官?是个老话题,也是个新话题。根据今年两会上透露的数据,五年来北京法院系统500多人辞职调动离开法院,正以每年近百名法官的速度流失,而且还有增加趋势。广东全省法院五年来调离或辞职法官人数超过1 600名。据最高院统计,5%的法官干不到退休年龄即离开法官队伍。据此计算,近万名法官干不到退休年龄即离开法官队伍,问题十分严峻。

深究之,造成前述问题的根源可概括为“两个急剧”、“两个相对”:

其一,社会对法律的需求急剧增加。2008年全国受理案件首次突破1 000万件,审结980多万件,是1978年的19.5倍。2013年受理1 337万多件,审结执结1 294万多件,比上一年度同比分别上升6.82%和4.44%。宁波全市法院2013年受理审结案件也达到14万余件,而且还在逐年增长,案件数量和案件难度显著增加。

其二,案多人少矛盾的急剧激化。以宁波为例,全市一线办案法官年人均结案2012年是150件,2013年是182.86件,为全国平均数的2倍,而且一线法官还要承担大量的调研、信息等任务,承受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和精神压力。

其三,法官职业定位的相对滞后。当前中国法官的职业特点可归纳为四方面:(1)名义上“高威”,事实上“高危”。正如北大法学院教授张千帆指出的,司法改革总是在自律和他律这两难之间挣扎,至今也找不到一个完全之策。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事件,就充分证实了这一点。(2)功能上“正向”,思维上“反向”。法官职业与其他许多职业一样,都需要努力满足服务对象对社会公正的合理期待,然而,法官却总是在帮助一方的同时伤害另一方。(3)业务上“分工”,伦理上“分离”。分工则必然意味着专业化,司法更是如此。同时,法官伦理与一般职业伦理越来越体现出分离,更加彰显独特性。比如,法官的职业伦理要求法官无论是对自己或者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言论必须受到限制,而其他职业可以对案件表明主观上嫉恶如仇的态度,而法官必须保持超然和冷峻,依法做出判断。(4)身份上“单一”,角色上“多元”。公众要求法官的交际圈、生活方式尽可能单一纯净,以能够依法居中裁判。但是法官角色的内涵日益丰富,不但是非纠葛的裁决者,同时要组织程序运作、文化承载、方略实施等。

其四,法官职业保障的相对滞后。以备受关注的法官收入为例,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一再证实,在一个追求司法公正的法治社会,法官不应被视为普通公务员看待,工资待遇也应当高于公务员。理由至少有几点:第一,法官职业具有特殊性。第二,法官的职业门槛较高。第三,法官的养成需要漫长的过程。第四,法官受到严格的职业伦理限制。但中国法官工资与法治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无论在立法规定上,还是在薪酬水平、差额合理上,都比较滞后。endprint

正是前述这些原因,导致当前法官群体出现集体焦虑感,许多办案骨干离开法院,或即使仍在法院也不情愿、不甘心当一名法官,更遑论当一名好法官。应该说,十八大后掀起新一轮司法改革,目的就是让法治更像法治,让法院更像法院,让法官更像法官,让司法更好服务群众。主要表现在:(1)“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提出。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观察美国社会时指出,在美国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都会变成司法问题,司法权是整个政治权力格局中的重要力量,而中国长期以来却更习惯于将法律问题转换为政治(行政)问题。十八大提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是一个重大进步。(2)司法领导体系的调整。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局长前些年曾经是普遍做法,但近几年开始变化。政法委书记出现新阵容,首次出现由法院院长担任政法委书记,比如陕西省政法委书记兼任高院院长,法院地位进一步抬升。(3)“审判中心主义”的回归。近二年来,最高院指导各地法院密集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彰显了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作用,有力避免了法院“核心能力边缘化,边缘能力核心化;核心地位边缘化,边缘地位核心化”。(4)司法权限制行政权的强化。比如强化公益诉讼、建立裁执分离模式、推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等等。(5)法院内部改革的深入推进。比如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等,意味着司法系统与地方人大、党委的关系将要发生变化。这是一次“打破体制”的改革。

五、结语

法院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本质上就是要结合法院工作特点,与大力学习和弘扬焦裕禄精神结合起来,坚持“四个高度契合”,教育和引导每一位法官都努力成为一名焦裕禄式的好党员、好干部、好法官。

参考文献:

[1] 邓小平.在“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Z].1956;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17.

[2] 彭智平,张晓丹,陈东,钱国君.论社会转型期群众路线的新理念及其践行维度[J].成都师范学院学报,2013,(9).

[3] 王侃.论党的民主集中制与群众路线的辩证关系[J].浙江社会科学,2013,(10).

[4] 孟宪平.论群众路线在当前深化改革中的导向功能[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7,(8).

[5] 王群.司法中的群众路线——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视角[J].宜春学院学报,2013,(1).

[6] 法官任免权上收至省级高院 第三轮司法改革艰难起程[EB/OL].经济观察网,2014-07-21.

[7] 王佳宁,莫远明,唐婷.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的作风与方法改进[J].重庆社会科学,2013,(8);改革杂志社专题研究部.2013年自主

研究项目《社会科学热点研究》[Z].2013.

[责任编辑 王晓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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