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造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
2015-01-15朱永新全国政协副秘书长民进中央副主席
文 / 朱永新(全国政协副秘书长、民进中央副主席)
教育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充分发挥市场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发挥好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和政府这只有形的手的作用,构建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多元评价的良性体系,并通过立法保障实施。
改革开放后兴起的民办教育,改变了政府包办教育的格局,扩大了教育资源供给,满足了人民群众选择性教育需求,推动了教育体制与机制创新,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但是,进入21世纪后,民办教育发展较早较快的沿海地区,率先遇到了不少体制性障碍,导致发展停滞,甚至倒退。上海、浙江等民办教育标志性省份,民办学校总量在不断萎缩。据上海《解放日报》报道,2007年至2009年间,上海民办学校三年萎缩三成,由202所萎缩到134所,个别民办学校的骨干教师流失率近50%。尽管民办教育的统计显示,近年来全国民办学校数量在增加,但实际上新增的多为相对规模小投入较少的民办幼儿园,而非中高等教育机构。
环境生态不良之因
造成近十多年民办教育生态不良的根本原因,是民办教育缺乏公平友好的制度环境。民办教育界反映最集中,诉求最强烈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民非”的法人定位,使民办教育政策不完整不配套。对改革开放以后的新兴民办学校、医院等,有关部门在《民法通则》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四类法人之外,创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加以登记管理。由于发展历史不长,相应的法律法规尚不完整,也不配套,导致民办学校的机构属性处于“非驴非马”的境地。税收方面,有些民办学校被作为企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但贷款的时候执行的却是事业单位“不得抵押贷款”规定。财务管理执行的既不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不是企业单位会计制度,而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种拼装型的政策制度体系,是无法引导和规范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
公平制度环境的缺失,使民办教育发展缺少后劲。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都属于国家公益事业,但在办学实践中,民办学校难以获得财政、税收等政策性资源的支持。以财政扶持为例,上海市对民办教育重视程度和财政支持力度已经属于全国领先。民办高校学生占在校生总数17.5%,2013年市本级财政投入高等教育达186亿元,而民办高等教育财政支持经费仅为4亿元,占比仅为2.2%。深圳市民办学校在校生数占学生总数的比例高达38.4%,2011年全市教育经费总投入达274.44亿元,而2011年至2013年年均投入民办教育仅5亿元,占比不到2%。此外,现行法律法规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和累积资产视同于捐赠的处置规定,以及虽有合理回报的提法,但“另行规定”一直未能出台的现实,抑制了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的积极性。
办学自主权的缺失,使民办学校无法办出特色和质量。不仅是支持的力度过小,而且政府对民办教育也束缚得“过紧”。自主权是民办学校能否办出特色的关键,但是民办学校的招生、专业设置、收费等自主权在实践中几乎都被变相剥夺。招生自主权方面,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为民办学校划定招生区域、招生人数、录取标准、招生时间等,将民办学校的招生等同于公办进行管理。许多地区区域保护主义严重,不允许外地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或限制民办学校到行政区域外招生。收费方面,民办学校没有定价权,甚至不能够按照成本收费,有关部门通过连续多年保持收费标准不变等措施,把民办学校收费卡得很死。课程和专业设置方面,民办学校也按照公办学校一样“被规范”,特色无法彰显。
改进之途
民办教育遭遇到的发展瓶颈,已经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目前,《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在2014年底已完成起草工作并报送国务院审定,《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修订稿也已通过国务院的会议讨论。其中明确提出了全方位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原则,要求进一步完善教育、金融、财政、土地、税收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制定差别化扶持制度和政策,重点解决民办学校在法人属性、财政扶持、教师社保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不平等的问题。
我们认为,教育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充分发挥市场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发挥好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和政府这只有形的手的作用,构建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多元评价的良性体系,并通过立法保障实施。应该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第一,以建立公平环境为核心,完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配套制度。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只是一种形式,分类管理的核心是能够在分类的基础上,从财政、税收、土地、收费、招生、贷款、社保等等方面,建立起与之相配套的,基于公办、民办学校及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之间公平竞争的制度体系。
鉴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及现阶段我国民办教育主要特征是投资(出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的基本国情,民办教育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分类制度体系,应在以下几项基本共识的基础上进行设计:
1.在价值判断上,秉持公平正义原则,应认识到无论公办教育还是民办教育,无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都是公益性事业,都是政府教育公共品的供给方式之一。政府应当积极倡导举办并大力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绝不能对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产生制度歧视乃至道德绑架,营利性民办学校只要依法、诚信、规范办学,都应该得到鼓励、支持和尊重。
2.鉴于民促法规定的“合理回报”制度至今尚没有出台操作办法,在社会上存在较大争议,并且中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极大,由中央政府制定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回报制度”确有困难,建议在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或出台有关政策时,将“合理回报”制度调整为“政府奖励”制度,由中央政府确定基本原则和程序,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3.鉴于现阶段各级政府教育经费依旧紧缺,特别是在公办学校取消择校之后,社会对优质民办教育资源的需求更加旺盛,教育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