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业银行经营角度谈受托支付管理之利弊
2015-01-13黄泗维
黄泗维
“三办法,一指引”贷款新规已推行四年多时间了。作为“新规”的核心要求“实贷实付、受托支付”管理方式的严格推行,对于商业银行全面深入掌握贷款企业对信贷资金的合理使用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有效防范了信贷资金被挪用或投向不当领域的风险,有效维护了宏观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促进实体经济体资金运转的良性循环。
一、商业银行受托支付管理执行过程
应该说“受托支付”管理方式的推行,对商业银行来说经历了一个渐进的执行过程,应归为三个阶段:
消极执行阶段。在贷款新规颁布初期,商业银行执行“实贷实付、受托支付”管理要求的态度比较消极,究其原因:一是经营效益受到一定影响。多年来贷款的一次性提取,为商业银行带来了明显的利差收益。按照实贷实付的要求,分次提款削弱了商业银行经营收益;二是减少了存款。存款是商业银行立行之本,也是绩效考核的核心指标,贷款资金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划走它行,直接影响了商业银行核心经营利益;三是增加了贷款办理工作量。原来通过一次申报审批手续就可办理的贷款业务,现在要通过多次对贷款客户的合理资金用途和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核后采取多次提款,多次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明显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办贷工作量和办贷业务运行成本;四是贷款客户抵触。过来贷款客户一贯的观念是贷款资金就是客户自己的资金,客户有权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灵活使用资金,对商业银行按照银监会要求约定资金用途和交易对手反感和抵触。
被动执行阶段。鉴于商业银行对受托支付管理要求执行不力,银监会加大了监管力度并进行了严格考核和检查。同时促使各商业银行总行加大了监管和考核力度,因此受托支付管理方式得以强力督促执行,受托支付率得到大幅上升。
全面执行阶段。目前,各商业银行已全面的执行了受托支付管理规定。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对受托支付管理进行了严格的考核和监测,促使各分支机构全面彻底的执行受托支付管理规定,受托支付率在95%以上。
二、商业银行严格执行受托支付管理要求的效果
商业银行严格执行受托支付管理要求,有三个方面的作用和效果:
(一)有效促进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通过对“实贷实付、受托支付”管理要求的严格执行,促进商业银行严格审查贷款客户的真实资金用途,严格贷后检查来掌控信贷资金的运行轨迹,达到既支持客户生产经营的发展,又确保银行有效控制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实现贷款资金的安全运行。
(二)实现信贷资金在实体经济领域良性循环。通过对信贷资金的约束使用,避免了信贷资金流入“股市”,“楼市”,“黑市”等不当领域。使信贷资金在实体经济圈内良性循环,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三)促进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精细化。一是促进商业银行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工作。全面了解贷款客户资金需求的合理性,防止信贷资金体外循环;二是促进商业银行全面掌握和控制贷款资金的用途和交易对象,促进信贷资金安全运转;三是促进商业银行认真监测贷款客户贸易背景的真实性,防止信贷资金流入不当领域,高风险领域;四是促进商业银行有效管控贷款风险。“实贷实付”强调借款人遵守协议承诺和诚实申贷的原则,要求贷款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对强化信贷风险有实质意义的条款,通过贷款合同约束借款人的行为,锁定法律责任。贷款新规明确提出将贷款支付管理要求约定到合同要素中去。“实贷实付”原则在提款条件的设置、贷款人对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和控制机制、账户监控等方面,都对借款合同提出新的要求,有利于银行加强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的管理。
三、商业银行执行受托支付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近年来受托支付管理执行的实际效果来看,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方面:
(一)政策的总体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障碍。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计划经济时期,实际上就实行了“实贷实付”的信贷管理理念。当时银行要求企业按期提交贷款需求计划,银行再根据企业本期生产量、合理的资金周转水平及合理原材料储备等因素测算企业本期资金合理需求,并严格按照企业采购合同的合理资金需求掌握贷款发放,执行效果极好。但从近几年“实贷实付,受托支付”的执行情况看,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主要有三个因素影响:一是市场多变性影响。上世纪八十年代属于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的生产因素和购销活动变数小,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多变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购销活动必须随之而变,这就和银企预先协定的贷款具体用途和交易对手产生脱节;二是银行贷款审批和规模配置到位的不确定性。企业购销合同的履行是有时间要求的,但商业银行贷款获得审批或规模配置到位的时间受诸多方面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如信贷政策的变化,信贷计划规模的调整等,不可能单一考虑客户的支付因素。鉴于信贷资金到位与企业资金需求客观上存在的时间差,迫使客户临时安排调节其他资金用于履行购销合同的资金支付,而贷款资金到位后要完成实贷
实付,受托支付就难于操作了;三是银行全过程监管客户信贷资金使用和用途客观上存在较大难度。资金是流动的,商业银行往往只能管住信贷资金的一次支付。面对多样化的金融市场和众多的金融机构,贷款企业的销售资金回笼不一定流回原贷款银行。资金流如同水流,贷款客户的销售回笼资金与原贷款资金难于一一对应进行分辨,因此贷款客户的二次资金支付和后续资金支付商业银行无法管控。说到底,资金使用和用途的主动权和决定权还在于客户掌控。
(二)贷款客户仍然存在抵触情绪。从近年来贷款新规实施的情况看,贷款企业对相关管理要求依然存在消极抵触情绪:一是客户依然存在掌控资金使用权的主观意愿和客观需要,根据轻重缓急自主使用和支付资金;二是部分企业集团集约化统收统支的资金管理模式往往和银行要求的真实贸易背景并与之对应的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相抵触;三是部分强势客户在金融市场上有充分的选择主动权,商业银行硬性要求实行受托支付就会丢失优质客户和市场。
(三)商业银行严格执行政策的意愿不强。前面已述,严格执行受托支付管理要求对商业银行积极竞争优质客户,增加存款和经营收益会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增加办理贷款频次和贷后监管的工作负荷加大了银行信贷管理难度,使商业银行疲于应付,陷入两难。因此商业银行尤其是基层行存在被动执行受托支付管理要求的问题。即使通过监测、检查发现客户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或资金回流问题往往碍于银企关系的稳定和后续合作、贷款按期收回等因素而无可奈何。
(四)虚假受托支付问题难于根治。鉴于前面已经陈述的政策操作性问题和贷款客户抵触问题交织在一起,就造成了部分贷款客户办理虚假受托支付的问题。虚假受托支付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借款人准备交易合同等资料比较困难,导致编造虚假交易合同等资料;二是关联企业间虚构关联交易;三是上下游企业间虚构交易。
虚假受托支付给信贷资金安全带来隐患:一是部分客户利用虚假受托支付挪用信贷资金进行其他投资。为了逃避银行监督,贷款企业往往通过合理合规的贷款用途获取银行信贷资金,实际从事其他投资活动。这些投资活动没有经过银行认可,没有纳入银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视野,一旦投资失误或失败必然导致信贷资金风险;二是部分客户逃避银行监督利用虚假受托支付挪用信贷资金用于股市、楼市、黑市等不正当投资领域。既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信贷管理规定又加大贷款资金风险;三是虚假受托支付往往需要借用多个其他单位账户并经过多家银行再转回其控制账户,只要一个环节失控,资金转不会来就会导致贷款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