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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

2015-01-13张琦

金融经济 2014年6期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可行性银行

张琦

摘要:在中国迟迟未能破冰的存款保险制度已酝酿二十年之久,而如今,存款保险再提速,其制度在我国呼之欲出。本文从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现实意义、不利影响等多个方面对其在我国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提出了结论性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银行;可行性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及发展状况

存款保险,顾名思义,是为储户的存款提供的一种支付保障,银行缴纳一定额度的保费,为特定范围存款账户购买保险。一旦银行面临破产倒闭,将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这样能迅速、有效地处置问题银行,降低处置成本。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业审慎监管以及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共同构成一国的金融安全网。

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 世纪30 年代的美国,1933 年美国的金融体系在经济大萧条中遭受重创,9755 家银行倒闭,存款人损失约14 亿美元,为了控制危机的蔓延,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政府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根据该法案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由此开创了现代存款保险制度的新纪元,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的全国性存款保险制度。该制度使美国银行体系的存款安全得到了极大保障,银行因挤兑破产的概率明显下降。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功,促使更多的国家建立这一制度。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的统计显示,目前已有111个国家(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绝大多数都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缺席者是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

目前中国已建立保险、证券投资保证基金,而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尚属空白。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而是以政府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近年来,我国全国性或地区性股份制中小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大量兴起。其中一些商业银行盲目扩张,由于风险防控措施缺失,资金运用不善,导致资金无法回笼,最终濒临倒闭。为科学应对此类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及信用状况良好,建立专门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银监会、保监会)信息共享,整合提升监管职能,通过立法建立相对独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及行使其职能的机构已势在必行。统计数据表明,我国中小商行的资产总额占全部商行资产总额比例呈逐年稳步增长态势。2010年中小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共计1869万亿元,占比2319%;截至2013年6月末,中资中小商行总资产余额已达3225万亿元,占商业银行总资本的2911%。

在今年2月份中国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表示,中国的银行业有体制优势,无论是大银行还是小银行都不能倒闭“未来我们要让市场说话、让资本说话。如果商业银行最后资不抵债,就会要你退出”此语一出,更是引发轩然大波,业内人士普遍预期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很有可能在2014年内推出,甚至今年上半年就有望面世。而在今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此前曾明确: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纳入2014年的重点工作。业内人士称,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已经完毕,将择机出台。同时,中国央行行长周小川在3月10日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也提到,存款保险制度有望在今年推出。种种迹象均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呼之欲出。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意义

众所周知,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储户的储蓄,银行再将资金进行向外借贷,个人或公司,从而收取其中的息差。而银行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储户的存款期限往往短于外贷的期限,这样会导致各种风险,如利率风险,信用风险,违约风险等。比如说,利率上升,会导致相应的当前资产与负债的价值缩水,由于资产的期限(借贷)大于负债(存款),那么资产的缩水就会大于负债。再比如,银行向外进行不同组合的借贷以达到分摊风险,但是遇到经济大萧条,许多外债不能全额还清或全部变成坏账时,那么银行最大面临的问题就是可流动资产也就是现金的减少,那么这将会导致,当储户行使权力的时候没钱可取。在银行不能兑现的情况下,只有先取钱的人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后来者会面临无钱可取的处境。所以及对也就产生了。连锁反应会导致其他的银行也受牵连。那么建立存款储备金将大大降低了储户的担忧,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银行的风险。

在我国,几乎任何一个银行一经批准成立,就被国家信用所担保,只是这种存款保险是隐性的国家信用,隐性担保下的中国银行业被动接受利率管制,银行手脚被束缚住,也就没办法进行业务创新、风险自负。事实上在国家隐性担保银行业、银行业利率管制的情况下,全社会利率趋于市场化的同时,大家越来越乐意傍上银行这个大款,透支国家的信用。最终损害的却是全社会的利益。并且,随着支付宝的余额宝、微信的理财通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推出,存款流出银行的速度越来越快,但银行所承担的风险不仅没减少,而且越来越大、越来越脱离银行的控制。这时,任何一丁点的小风险,都可能引发市场的崩溃。

因此,通过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存款的风险显性化,剥离附在银行身上的国家信用可以一举消除国家保障存款人安全的负担。可以说,有了存款保险,银行才能算是真正的独立、在存款保险之下,银行也可以自由决定存贷款利率,优胜劣汰,单个银行的破产倒闭不会影响其它银行的经营。

所以,根据以上分析,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以下几点现实意义:

(1)维护我国银行业的公信力,保障公众的存款权益。设立存款储备金,按存款的一定比例,设立储备金,能最大限度的控制我国银行借贷的风险,减少储户的损失。

(2)利率市场化进程将推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作为我国金融业深化改革的一个方向,是提升金融市场效率的必然举措。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必然要求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为其护航。

(3)变革公众对银行存款的传统意识,发挥市场配置资金基础性作用。

(4)维护金融体系和社会稳定。在金融高度一体化的情况下,金融机构风险极易传播和蔓延。目前我国房市、股市的低迷,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等都可能引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反弹。经济高速增长期间金融机构被掩盖的问题有可能集体暴露。这就需要建立制度对相关风险加以约束。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不利影响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不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它也有可能对我国的银行业产生负面影响。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能会增强银行的风险偏好。我国一直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因此将这种隐性担保显性化可能诱使银行经营管理人员更倾向于从事和扩张风险较高、利润较大的业务。如以较高利率吸收存款,从事风险较大的贷款,从而不适当地增大银行承受的风险。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能会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意识和审慎经营意愿。

其次,存款保险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对储户利益提供保护,因此可能诱使储户更多地关心利率高低,而更少考虑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健全性等安全因素,更少关注银行的业务和经营活动是否稳健和合规。这种储户对利息收入的过度重视会导致货币资金过度流入风险银行,增加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

再次,存款保险制度还可能会引起监管松弛。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可能导致存款保险机构、银监会、人民银行共同参与的多头监管,而这三者很难形成监管合力。因此,虽然增加了存款保险机构的日常监管,但对银行的监管力度也存在不变紧反变松的可能。

最后,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金融市场上的其他投资渠道和机构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竞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渠道和投资产品的选择时,可能会因为存款保险制度增加了存款的安全性而更多地选择储蓄。特别是在保本型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返还本金的保险等保守型投资产品与储蓄的选择时会表现得尤为明显,从而扭曲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与银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四、结论

根据前文针对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可行性的相关分析,可以得出:推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推进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为经济增长转型构建完善的金融安全网。但是在设计存款保险制度时,应借鉴国际成功的经验,谨慎对待该制度对我国将产生的不利影响,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力求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聂日明 存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J]商周刊,2014(4):59

[2] 王海巍 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前景[J]重庆与世界(世界版),2014(2):4-5

[3] 郭永平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时代金融,2014(3):24-25

[4] 乔依德 存款保险制度热的冷思考[C]南方周末,201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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