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与村委会的博弈——基于赣西桐村的田野调查资料
2015-01-13李松柏
聂 礼,李松柏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陕西 杨凌 712100)
一、问题的提出
一直以来,农村社会的治理资源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政府主导的官方权威,二是地方自生的民间资源。政府主导的官方权威是国家权力在基层的延伸,通常表现为国家在农村设置的派出机构或扶持的代理经纪人;而地方自生的治理资源更为广泛,包含社会精英、宗族在内的地方一切可供利用的管理、组织元素。从历史上看,中国农村社会的权力主导一直摇摆于官方权威与民间资源的博弈张力中。
传统中国,尤其是宋以后,农村社会的治理主要依靠科举制度下产生的乡绅阶层和地方宗族组织,特别是中国南方地区,由于战乱和天灾少于北方,族居趋于普遍,宗族组织在权力组织中占据主导地位。至近代中国,迫于内忧外患的困境,清政府试图加强乡村管理以增加财政收入,这时农村社会的权力结构是杜赞奇所谓的“双重经纪人”模式:一方面,清政府在乡村扶持“赢利型经纪人”,最大化国家的利益;另一方面,缺乏经济安全和政治联系的底层农民,为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国家侵犯,寄希望于“保护型经纪人”维护他们的经济和政治权益。此时,经纪人的类型反映出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博弈格局。新中国成立后,深知农村重要性的共产党通过土地改革重新划分了农村的权力结构,人民公社的成立意味着农村中一切资源和权力集中于国家机器,传统的制度性宗族组织被取缔,地方自治资源无力与政府相争,官方权威在农村社会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虽然单一权威促就行政工作的高效率运转,但无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灵活运行和农民劳作的积极性,而且,公社并没有摆脱国家经纪模式的弊病,半官僚化的国家代理人极易转变为“盈利性经纪人”为自己谋利。[1]最终,伴随80 年代的农村经济体制变革,人民公社作为一个行政单位被乡镇取代,其下属的生产大队被村委会取代。随之而来,国家权力在农村社会收缩,村庄领域的权力结构被打乱,民间自治资源重新焕发活力。
社会学的研究很早就关注到,在正式组织缺失的情况下,社会可以自主发展出不同类型的非正式组织来履行正式组织的功能。[2]人民公社退出后,村委会适时填补了村庄政治、组织的部分功能,而经济生产、生活互助方面的需求则催生了宗族的复兴。宗族与村委会的关系,学界意见不一:一种认为宗族是村庄社会中的消极因素,它通过影响村委会选举、干预村庄事务等阻碍村庄民主的发展;另一种则主张村庄中多元权威的互相牵制,认为宗族与村委会的共存能够增进村民的福利,促进公共物品投资的增加。我们注意到,在人民公社解体之后的农业税时代,官方权威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巧妙利用正式权力之外的本土性资源来达成目标,[3]这固然和国家权力在乡村的衰败有关,但毋宁说是本土性资源具有其先天优势,能够借助“关系”、“面子”等轻描淡写地化解各种冲突。
桐村位于江西省西北部,属宜春市管辖范围内的村前镇,古因山上桐树茂密而得名。该地是典型的江南丘陵地带,亚热带季风气候。桐村村委会下辖5 个自然村,坑尾村、栗山村、桐村、双家村和上陈村,含7 个村民小组,共229 户,821 人。桐村自然村和双家村位置相邻,一路相隔,东边是栗山村,北边是坑尾村,南边是上陈村,西边一条水泥公路直通镇上。桐村村委会下辖的5 个自然村的人口数量和姓氏情况见表1:
坑尾村 桐村 双家村 栗山村 上陈村1 组 2、3 组 4 组 5 组 6、7组62 户,217 人单一姓:朱42 户,145 人69 户,235 人30 户,120 人26 户,102 人主姓:朱杂姓:聂单一姓:朱主姓:朱杂姓:张主姓:陈杂姓:朱、冷、聂
对赣西桐村的调查让我们确信,在中国南方的一些农村,宗族的力量不容小觑。同时,当前的宗族并非传统严格意义上的宗族,它跟随着现代化的脚步自觉转型。基于当代宗族的新变化,从博弈论的角度探究宗族与村委会的互动成为一个可捕捉的问题。本文其余部分的结构如下,第二部分分析当前村委会的困境和宗族的新变化,第三部分结合桐村的实证案例分析村委会与宗族的博弈过程,最后是本文结语。
二、村委会的困境与宗族的现代转型
(一)村委会的困境
村委会是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导致一些地方的基层权力瘫痪后,民间出于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自发成立的一种组织形式。最初,村委会的职能是规范村庄秩序,维护社会治安,后来逐步扩大为对农村基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诸多事务的自我管理,村委会的性质也逐步向群众性自治组织演变。进入21 世纪,尤其是农业税取消后,村委会面临角色、人才、财务等诸多困境。
1. 角色困境:延续经纪人特征的村委会。村级组织领导的双重角色问题由来已久。杜赞奇在上世纪划分了两种经纪类型:保护型经纪捍卫农村社区的利益;赢利型经纪牺牲村社利益换取个人私利。为推进村民自治的发展,《村组法》规定,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前者对后者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然而,在当前的“压力型体制下”,乡镇政府的政绩考核标准与村委会的行政工作挂钩,这往往驱使乡镇政府借助权力的优势,强化对村委会的控制。这种控制不仅体现在对村委会日常行政工作的摊派,更表现为对村委会选举的强势掌控。在笔者接触的桐村以及相邻村落,虽有村干部公开选举,但局限于主任、会计、村长等职,村委会书记无一例外都由乡镇直接指派。更为意外地是,很多村民对此举颇能“理解”,认为“书记不听话不利于上级工作的开展,而且与领导相熟有机会为村里争取到更多资源”。村干部受指派的直接后果,是村委会听命于乡镇政府变为“行政化”机构,二者结成“互利联盟”侵犯村民权益。
2. 人才困境:人口流动带来的人才流失。按调查地乡镇政府的说法,对村委会选举的控制源于村庄人才的流失。据调查统计,2009 年度全国农民工总量达22978 万人,在其中,18-45 岁的青壮年占92%,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70%,并且,农村外出打工人员大多是文化程度较高的男性青年,男性比例高达79.2%。[4]桐村的情况与之类似,不过村民流动的范围集中于乡镇附近的工厂,即“离土不离乡”,农忙时依然可以回家帮忙干活。外出打工给村庄生活带来很大改善,很多家庭正是依靠在外的收入盖起楼房。然而,大量青壮年人口流出给村委会带来人才匮乏的局面,而且由于上级对主要村干部候选人的控制,村民参与选举的热情不高,因为“上面没人,想选也选不上”。由此,村庄出现一个奇怪的局面,乡镇政府因为对年轻一辈的村民不了解,在选派村委会书记时只能依靠老一辈村干部的推荐,甚至形成村干部的“世袭制”——在桐村,2009 年选出的村委会书记就是原书记的儿子,中间有其他干部“过渡”上任只是因为“他儿子当时年纪不够,尚需锻炼”。
3. 财政困境:失去自主权的村委会。调查过程中,桐村会计讲了一个故事:隔壁的阳墟镇某村选举,候选人背了一麻袋的烟贿选,两包烟一张选票,有村民说太便宜了,该候选人回应道,“再多就划不来了”。这是一个在当地风传的贿选故事,但也透露出而今村干部面临的待遇低下以及村庄财政拮据的问题。农业税取消后,村委会的正常运转倚仗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和村集体经济创收的补贴。对于经济发达的东部村庄来说,村集体的富足足够支付村委会的开支运转,然而对于中西部地区的大多村庄而言,由于集体经济的创收非常有限,村级财政来源主要来自乡镇。这等于将村委会的命运置于乡镇政府的掌握中。在桐村,由于村委会财政紧张,过去每个月举行一次的组织生活活动变成一年一次,用的还是党员上交的党费。同时,村干部的工资由乡镇拨付,相当于村干部的工作面向的是上级而非村民,而且由于工资微薄,利用权力寻租谋利的事件屡有发生。
(二)宗族的现代转型
有人认为,村委会的困境源于宗族复兴的负面影响,但换个角度看,宗族复兴何尝不是村委会困境的结果?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宗族自身也在逐步转型,宗族组织、宗族活动、宗族关系都或多或少显现现代理性的特征。
1. 宗族组织:工具性更为明显。从功能的角度来看,传统的宗族组织是“功能普化的”,在宗族成员构成的这个小社会里,是“一个兼有经济、政治、社会、信仰、教育和军事等功能的单位”;[5](P47)对比之下,复兴后的宗族是“功能专化的”,缺乏1949 年之前的宗族特点,如严密的宗族组织、严格的宗法条例、一定数量的宗族财产等,它更多时候扮演的是个人和家庭可以倚仗的代言角色,呈现出明显的实用性特点:一方面,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单个农民显然无法抗衡乡镇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和黑恶势力的侵犯,宗族的存在很好地充当了农民维护自身和家庭利益的屏障;另一方面,人民公社退出后,村委会相比于之前的生产队,对农户生活的介入及对乡村运转的调控能力大为弱化,法治意识也尚未成为村民普遍遵循的秩序理念,宗族凭借其在道德文化上的传统权威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村治的若干真空,这样,利用宗族力量制衡村庄秩序成为乡镇政府管理农村社会的现实考虑。
2. 宗族活动:受利益因素驱动。改革开放推动乡村社会转型,一个重要的转变就是市场理性的嵌入,人们的日常行为和思维习惯表现出理性算计的特点,宗族活动也很大程度上受利益因素驱动。以宗族活动中最具代表的修谱建祠为例。1999 年,桐村朱姓八修族谱,为鼓励族人捐赠热情,修谱委员会声明,出资者将在族谱前页单独列出,以示感谢。主持修谱的大学教师朱昶捐资3000 元希望获得主编职位,而委员会其他人员则认为主编职最少要捐5000 元,3000 元只能是副主编。然而,没有人愿意出5000 元的价钱,族谱最终也没有主编。宗族的另一件大事是建祠,从1999 年修谱完之后就不断有人提议翻修祠堂,但由于大家捐钱热情不高,事情一直搁置。到2012 年年初,修祠的事情再次被提及,并相传联系了其他地方的同宗,一起出资。闹了大半年并无实质进展,私底下一位村民一脸轻松地告诉我, “光打雷不下雨,这事起不来”,我问为什么,他回答说这笔钱不少,大家互相推,没人愿意带头出。果然,至今修祠的事也没有起色。
3. 宗族关系:呈现泛化趋势。传统的宗族始终强调的是男系一支的血缘关系,如徐杨杰就认为,“宗族,是一个男性祖先的子孙若干世代相聚在一起,按照一定的规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而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6](P1)在改革后的农村社会中,宗族关系的边界对外有所扩张,母、妻两方面的姻亲关系及收养、多次婚姻产生的拟血缘关系的作用日益突出。杨善华借助差序格局的概念,发现“姻亲关系在家族关系中作用的增大甚至威胁到男系家族关系的不容质疑的核心地位”,[7]唐军则认为宗族关系的扩张,“如对姻亲关系、拟似血缘关系的包容,往往隐含了以经济利益为目标而对家族亲缘关系的利用和重构,这在中国改革开放后个体、私营企业发展过程中有着比较突出的表现。”[8]姻亲关系与宗族关系并重,折射出村民更为务实的关系网态度。在农村人口大量外流、国家权力快速变迁的背景下,村民在面对困局时可供利用的关系并不多,对幸存的宗族关系、姻亲关系的依赖更为迫切。不过,虽然姻亲关系在经济生产、生活互助方面给与农户帮助,在正式的宗族活动中,姻亲依然无法介入,取代宗族关系的地位。
三、博弈双方的策略选择及运用:引入桐村的实证分析
博弈论的前提是参与人的理性行为假设,即每个参与者对所有可能结果(价值或支付)都有一套一致的排序标准来衡量哪个策略可以带来最大利益。但理性行为并不意味着参与者是自私自利的,因为一个参与者可能对其他人的福利评价甚高,并将他人的福利纳入自己的支付考虑之中。由此,我们认为宗族的理性行动之所以可能,就在于成员充分考虑了宗族整体的收益,并相信在宗族形式的合作下个人或家庭能够获得更高、更长期的收益。同时,村委会的诸多困境使其很大程度上成为国家权力的基层延伸,为建立合法治理者的形象和摆脱财务困境,其与宗族必然围绕权力、利益在村庄领域展开博弈。据此,以下引入两则案例,利用博弈论的矩阵模型分析双方的博弈及策略。
(一)引入案例
案例一:2013 年年初,桐村搬来了一群“不速之客”,来自五十里外五桥镇的四户王姓家庭,希望在双家村落户。据悉,这四户家庭是四兄弟,他们的爷爷原是双家村人,年幼时因家贫被卖到五桥镇,跟了王姓,但念念不忘自己是双家村人,希望日后能迁回故里。意外地是,一段感人肺腑的寻亲故事并没有招来朱姓村民的好感,按照村里人的说法,这几户人家想上谱,改回朱姓,而上谱意味着在下次土地调整时将享有土地分配的资格(桐村的田地和山林都以生产队为单位分到宗族,由宗族内部根据谱上每户人口的数量进行调配,三年进行一次水田调整),这是切切实实的“利益窃取”。在双方交涉的一年间,王姓村民采取了各种手段达成目标:寻求镇政府帮忙,镇政府责成村委会落实;村委会召来双家村村长和族中长辈协商,解决了王姓的宅基地问题,但这引起朱姓宗族的不满,双家村村长更因此卸任;2014 年春节王姓向双家村每户村民送烟和现金,最终成功上谱。此次事件一波三折,一度在村里闹得沸沸扬扬,但仔细剖析,事件过程中却蕴含着村委会与宗族的权力博弈,双方都试图将事态纳入自身的控制,使用各项策略彰显自己在村庄领域的话语权。
案例二:2008 年,“村村通”公路工程惠及桐村,不到半年的时间,一条从乡镇公路到桐村行政村的水泥路修好。然而,按规定“村村通”工程的配套资金只负责到行政村的公路,行政村到自然村的公路由村委会和自然村村民自行筹资建设。其中,上陈村因为离行政村较远,修路的需求最为迫切。2009 年,上陈村陈姓宗族提议修路,其他杂姓村民纷纷同意,于是与村委会商量修路事宜。根据估算,修这段宽3.5 米,厚度18 公分,长约2公里的水泥路需要资金35 万。上陈村村长陈爱国因为表叔在市水利局的关系,水利局许诺15 万元的投资,并建议剩余的资金由村委会和上陈村村民各出一半。然而,村委会表示没有这么多钱,最多只能提供2 万,这意味着上陈村每户村民要出2900 元,比先前多出近1300 元。双方就出资问题进行谈判,最终未能达成一致,修路之事搁浅。
(二)博弈过程分析
1. 案例一中王姓几户家庭迁移的现象在整个赣西地区并不少见。上世纪90 年代以来,在修谱建祠的宗族复兴潮中,村民的宗族意识得到强化,一些宗族力量悬殊的村落,小姓、弱姓往往遭到排挤、欺负,不得已迁回原宗族所在地。四户王姓家庭迁移的原因也是原居住地紧张的人际关系,他们希望以宗族之名重回老家。然而,在王姓需要迁回桐村这一博弈条件下,村委会和朱姓宗族的态度并非一致。村委会出于维护村庄治安和贯彻乡镇安顿指令的要求,严格的优势策略是同意接收迁入居民;而朱姓宗族从现实利益出发,认为外来户将挤占有限的田地资源。只要有一方不同意接收,王姓将无法顺利落户。根据村委会在此次博弈中先行方的角色,我们将博弈过程用博弈树的形式展示:
在博弈树中,直线的路径代表博弈一方的选择;直线底端的数值代表博弈各方的收益。其中括号内第一个数值是先行方村委会的得益,第二个数值是后行方宗族的得益。
假如村委会选择不接收迁移者,那么博弈结束,村委会和宗族的得益都为零;当村委会选择接收,而宗族同意接收,那么村委会完成好安顿工作,得益为A,而宗族顺从了村委会的要求,损失了B 的得益。当宗族不同意接收时,博弈进入第二阶段。村委会再次进行选择,假如调解,那么为调解成功必然做出让步,损失C 的收益,村委会得益为A-C,宗族接受村委会的调解,得益为-B+C;而当宗族不接受村委会的调解,执意拒绝外来户时,村委会的得益为0,宗族因为与村委会的公开对抗得益为-D;如果村委会选择不调解,那么结果回到第一阶段,双方得益为0。
博弈的第一阶段,村委会按照乡镇政府的文件要求做好外来户的安顿工作,同意接收王姓家庭;宗族从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拒绝对方落户。博弈进入第二阶段,村委会进行调解,事实上是一种威胁加许诺的方式迫使宗族接受。村委会的策略包括:(1)批准王姓的宅基地申请,利用自身合法治理者的身份强制达成落户目标; (2)介入朱姓宗族事务,因为朱姓旧祠堂年老失修,族谱一直寄放在村委会大院,开展宗族活动很多时候都需要借用村委会的场地,而且宗族建新祠堂的事情也需经由村委会批地,村委会充分利用这点把握事情主动权向宗族施压。宗族则因为后行方的劣势在此事中处于被动地位,它的应对策略是: (1)利用舆论压力,制造村长受贿的传闻,借此重构村庄的政治空间,形成对自己有利的局面; (2)弱化村委会的权力效能,消极应对村委会的协商提议。虽然双家村村长因此辞职,但由于宅基地批准已经下来,落户几成定局,村民最终在过年的时候同意王姓的上谱请求。双方在第二阶段的博弈赋值后的矩阵图如表2 所示,图中出现两个纳什均衡点, (调解,接受)和(不调解,不接受),但很明显前者是双方的最优选择。
宗族村委会接受 不接受调解 2,1 0,-1不调解 0,-2 0,0
2. 案例二中,双方博弈的焦点在于出资的多少。由于村庄公路的公共产品属性,投入者的收益与支出并不对等,而且很容易引起“搭便车”现象。在案例中,上陈村村长依靠个人的关系获得部分修路资金,个人能力的展现让他的修路提议获得村民一致的附和。而村委会这一本应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因为财政问题试图“搭便车”,引起村民不满。根据案例中双方出资的策略,我们赋值后得到矩阵图表3:
村委会宗族均摊 少出钱均摊 4,2 0,0多出钱 2,2 2,4
在此次博弈中,宗族有两个策略,“均摊”和“多出钱”,而村委会的策略是“均摊”和“少出钱”。当双方均摊时,宗族是公路修成的直接受益者,得益为4,村委会也因公共产品绩效获得2 收益;当宗族选择均摊,而村委会只愿少出钱时,修路计划失败,双方收益为0;假如宗族愿意多出钱时,无论村委会如何选择,宗族的收益都较均摊时为少,得益为2;而村委会则在对方多出钱时,达成“少出钱”的策略,获得最大收益4。
在事件过程中,村委会屡次宣称财务困境,但村民并不信服,这源于平时村委会财务的不透明。早在2006 年的时候,桐村建小学新教学楼,市政府拨付了10 万,村民每户集资600 元,共13 万余,加上村委会的5 万,总计近29 万元。最后建成的教学楼墙壁没多久就出现裂缝,被村民戏称“豆腐渣”工程,此事也作为村委会贪腐的“证据”被屡次提起。财务上的不透明给村委会在公共项目的开展上失去公信力,村民很难再相信村委会的“哭穷”。于是,在村庄公共项目的筹资过程中,村委会的主导权被削弱。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次公共集资中,上陈村陈姓利用自己的宗族关系为村庄赢得了资源,虽然资金因为工程搁置未到位,但折射出村庄之外的宗族成员对村庄事务的影响力,是宗族与村委会或其他宗族博弈的重要筹码。
总结
从博弈理论的视角审视村委会与宗族的关系,不难发现:村委会与宗族同为村庄内的组织,在参与成员、日常生活、公共项目上有诸多交集,村委会的角色困境、人才困境和财政困境让它更多扮演国家经纪的角色,与渐趋理性化的宗族在权力、利益上展开博弈。博弈过程中,村委会利用自身合法治理者的身份,通过对信息的控制掌握博弈的主动权。事实上,善用政治策略的村委会也同样擅于利用象征行为,对宗族事务的介入,对族谱和宗祠的管理让它插手宗族事务时顺理成章。宗族的主要策略是重构村庄政治空间、弱化村委会权力效能以及强化成员的宗族意识,村庄公共事务的主人翁感使其在村庄日常生活中更为积极主动。
仅仅从几个案例来分析宗族与村委会的博弈,存在一定程度的片面性和局限性。然而无论是村委会还是宗族,本质上都是村民为获取最大收益而相互合作的组织,这也构成了双方博弈合作的需求。一般认为,村委会与宗族的合作发生的基本条件有两个:一是合作是长期的;二是合作能够产生足够大的收益。[9]熟人社会的博弈是重复发生的,宗族与村委会有长期合作的需求,但随着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农村人口流动加快,部分农户可以有更好的外部机会,农村的治理将会越来越困难。因此,需要创造宗族与村委会合作博弈的良好环境,增强信任,提高双方合作的收益。
首先,认可宗族在村庄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争取做到趋利避害。宗族的发展并非一成不变,长久以来的存在证明宗族自身具有很强的适应力。我们不能因为宗族是封建传统的一部分而肆意打压,也不能只因它的有利因素而任期发展,而是应该扬长避短,认可宗族在村庄中的积极作用,审慎对待宗族的负面影响,争取做到趋利避害。
其次,正视村委会面临的困境,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基层民主建设。宗族与村委会的博弈很多时候都是围绕经济利益,村委会困境很大程度上源于农村经济的不发达。因此,应该创新农村经济发展模式,推动集体经济发展,提高农户收入。同时,国家也应在组织上、财政上给予村委会更多支持,推进村委会因地制宜、适时转变角色,使基层干部真正成为维护、实现最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
再次,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乡镇政府在农村治理中的不正当干预,实质上影响了基层民主的建设,侵犯了村委会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乡镇政府应给村委会适当放权,强化社会服务职能,由侧重管理向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转变。这不仅是当前我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大趋势,也乡村自身民主建设和发展的要求。
最后,正确引导和规范宗族组织活动,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我国正处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农村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成败。建设和谐农村本质上是形成一个大体均衡的利益格局,从这一层面出发,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借助宗族的力量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只要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其他群体的利益,应予以保护和支持,使传统治理资源发挥它最大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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