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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化对农村生产关系的影响
——基于西南六地的实地调查

2015-01-12

学术交流 2015年7期
关键词:企业化劳动力农户

周 陶

(宜宾学院政府管理学院,四川 宜宾 644000)

经济学研究·农业经济专题·

农业企业化对农村生产关系的影响
——基于西南六地的实地调查

周 陶

(宜宾学院政府管理学院,四川 宜宾 644000)

近几年,工商资本下乡,农业企业化正全方位地影响和改造我国农村的生产关系。通过在西南三省六市的实地调查得出:地方政府和下乡资本在政绩和利益的诱导下,由政府强推型农地流转来实现农业企业化。这个过程导致“被流转”农户在流转期限内与土地剥离,从而被迫进入劳动力商品化进程,并且难以参与土地收益,逐步走向“半无产化”。结果导致农村留守的半劳动力很难在务工市场中再就业,同时生活消费商品化增加了其家庭开支,因此两方面的原因给绝大多数务农户的生计造成了巨大压力,这将给我国农村和社会的治理和稳定带来巨大挑战。鉴于此,建议要切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兼顾公平与效率,推进规模化土地流转,发展农业企业化。

农地流转;农业企业化;生产关系;半无产化

20世纪90年中后期以来,土地的租赁市场在我国许多乡村迅速发展,使得集体的承包土地在农户之间流转,农业生产规模因此增大[1-3]。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各地政府积极推动工商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到农村大规模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经营[4]。2012年底,中国农地流转面积达0.18亿hm2,其中公司经营的面积占到1/5[5]。我们将这类工商企业资本下乡流转农村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的过程称之为“农业企业化”。正如胡鞍钢所言,“农业企业化是一场具有深刻意义的农村经济组织的变革,直接触及几千年来中国农村的核心问题——土地问题,并有可能成为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发展最迅速的土地兼并过程”[6]。因此,这个过程必然会对农村的生产关系产生深远的影响。所以,研究农业企业化对农村生产关系的影响,对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是有所裨益的,这也是本文的核心内容。

一、农业企业化的驱动力

中国政府通常采用将工商资本通过多种渠道,诸如“龙头企业”,引进农业生产,试图来形成规模效应,从而提高农业产量[7]。由于目前并没有官方的农业企业化相关统计数据,因此,本文所使用农业企业化数据是自己实地调查所得。由于中国地域经济差异显著,广大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农民根本不具备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的外部条件,所以最具有代表性。故而,我们选择西南地区四川省成都市、宜宾市和彭州市,云南省昭通市,贵州省赤水市和重庆市江津区6个地区为研究区。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我们历时1年分别对西南地区3省6市进行了农村田野调查和文献资料收集,通过对当地农业企业化的实地考察,发现农业企业化改变了农村原有的生产关系。

1.农地流转中农业企业化概况。通过实地调查,我们选取了研究区六个农业企业化的实践案例,分别来自于川滇黔渝,具体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六个地方在土地流转之初都由企业经营,只是在后来有三个地方出现了企业将耕地转包给农户或者转向“公司+农户”的模式。而且出现这种转变的地方多是产粮县(宜宾高坡村是万亩高粱基地)或处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赤水石盘村),这就要求经营主体必须种植粮食作物,而粮食的低附加值促使工商企业转变经营方式。而其他四个种植蔬菜、水果等高效经济作物的企业则仍然自己进行经营。

表1 农业企业化实践案例

从工商企业的经营规模来看,平均在66.67hm2左右。在这六个地方,经营面积最小的是昭通毛坪乡的企业,平均只有47.6hm2,面积最大的是江津新田村的企业,经营面积达133.33hm2。而且地方政府都更倾向于较大的流转规模,双流大兴村所在政府颁布的农地流转措施反映了这种趋势。双流大兴村从2005年开始有工商企业流转土地,但当时对流转规模没有明文规定;但从2009年以来,当地政府规定下乡企业至少要流转66.67hm2以上。为了保障企业的连片经营,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往往按照行政界线整组甚至整村推进,即将一个村民小组或行政村的绝大部分或所有耕地整体流转给工商企业。

从开始流转的时间来看,除了双流大兴村于2005年开始起步外,其他五地都是在2009年才开始起步。但2009年对于双流大兴村仍是个转折点,当年该村农业企业增加为5家,无论是平均经营规模还是总的流转规模较往年都出现明显增长。2009年正是十七届三中全会后各界大力提倡资本下乡的第二年,由此可见其分量。流转期限各地亦有很大不同,宜宾高坡村、双流大兴村和赤水石盘村均为10年,江津新田村为15年,而昭通毛坪乡和彭州双河镇的流转期限分别为30年、70年。从表1中可以得知,虽然有4处流转租金以实物形式表示,但实则是按照当年的市价折算为货币支付,而且租金差异大,最高的为双流大兴村每年租金大约为1 200元,最少的昭通毛坪乡只有300元。

2.农业企业化的形成。我们从政府、企业和农户三者之间的关系来讨论这种农业企业化的形成。

(1)政府方面。赵阳认为近年来土地流转加速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推动[8]。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各地政府就土地流转的文件中都不约而同地出现了这样的内容,即规模化和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本表征,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乃至是加速城镇化进程的有效手段(称为明线),但另一个更重要的推动力(没有出现在政府文件中,称之为暗线)则是招商引资任务的压力。因为,政府考核体系中招商引资是考核干部和衡量政府的核心指标,它驱使着地方政府以非正规补贴和支持引进工商企业。这也是研究各地方政府积极引进工商企业和引导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无论“明线”还是“暗线”,究其归因都是政绩的驱动。所以,在政治锦标赛体制作用下,各地政府在推进和扩大规模流转方面,形成攀比和竞争之势[9]。(2)企业方面。资本是逐利的,要资本“下乡”也必须要有利可逐。由于政府的介入,“下乡”资本对土地流转的考虑更加复杂化,资本不仅会考虑农业领域带来的直接生产利润,也会考虑政府给予的政策支持带来的利润,如规模经营面积奖励、龙头企业减税、优先提供低息贷款等政策。而且其中的佼佼者(往往是规模最大的)会被推选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并获得“种粮大户”或“龙头企业”等荣誉。而这些身份和荣誉不仅仅是称号,还是一种社会资源,这种资源的运用可以转化为经济优势。除了政府的政策支持,很多下乡企业也认为农业领域是个值得投资的领域。目前全国85%的农业企业都选择非粮化生产[7],因为这类高效经济作物的收益要远远高于粮食作物。对于一些进入粮食生产领域的工商企业虽然有的亏本,但是仍然可以将土地转包给农户,因此即使企业退出农业领域,它们依然可以得到政府的支持和补贴,还可以获得一定的转包费。(3)强制流转。虽然地方政府和资本分别因为政绩和利益的诱因在发展农业企业化道路上走到了一起,但双方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获得大规模且连片的土地。因为并非所有的农民都愿意交出土地进行流转,目前绝大多数的农户还需要农业和务工两项收入才能维持整个家庭的生活。所以,整村整组的强推型流转模式得以实行。虽然中央政府一再强调土地流转是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地方政府颁布的各种文件和媒体发言上也都声称尊重农民意愿,但是在实践中对于阻碍农业企业化的农户往往使用各种办法迫使其流转土地。比如利用人情关系“说服”农户,又比如利用政府的权力压迫农户交出土地。但是无论哪种方式,不愿流转的农户都被迫流转。

综上,可以认为政府和资本是农业企业化兴起的两个基本推手,其中前者主要考虑政绩,后者则为了逐利。而整村整组的强推型流转模式使农户被流转土地形成规模化经营,最终形成农业企业化。

二、农业企业化对农村生产关系的影响

生产关系的分析方法是马克思主义最有力的分析工具之一。所谓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它是人们最基本、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决定了其他社会关系。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第二是人们在生产中的权力和地位关系;第三是物质利益分配方式”[10]。伯恩斯坦认为,这三个方面分别意味着“谁拥有什么”“谁从事什么”“谁得到什么”,而且这中间还暗含了一定的顺序,即产权的社会关系决定了社会分工,社会分工决定了收入的社会分配[11]。综上可知,农业企业化本质上就是工商企业联合地方政府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侵占,通过改变农村土地使用、利益分配方式再造了农村的生产关系。下面,我们主要从上述三个方面阐释农业企业化对农村生产关系的改造。

1.土地产权的变更。农业企业化将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到工商企业手里,而农民在合同规定的流转期间则只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失去了土地的经营权。在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结构下,对于务农户来讲其实最重要的是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或承包权[12]。鲁品越曾分析认为:“所有只是手段,所用才是目的”[10]。从表1可知六地农业企业流转土地的期限短则10年,长则70年。这意味着这些下乡工商企业在这流转期限内拥有合法的土地经营权,同时也拥有土地产出成果的享有权,而同时农民也丧失了土地产出成果的占有权。在续约问题上,虽然法律上来讲农民确实可以决定是否再续签合同,但是土地使用规则随着利益、力量的变动而不确定,而农民的弱势注定了主动权不能掌握在自己手中[13]。

其实,农业企业化过程中的土地流转与农民之间自发流转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是否是强制性流转,这决定了两种流转方式带来的土地产权的社会关系的迥然不同。自发流转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互利共赢关系[10]。而农业企业化带来的强制性土地流转不仅使务农户与土地经营权剥离,而且阻断了返乡农户的退路。所以,关键就在于是否存在强制性,如果在农业企业化过程中,土地的流出方在根据自身利益情况自愿将土地流转给企业,那么农业企业化对产权的影响就会很小。因为工商企业的进入只不过改变了土地流转的流入方。当然这对企业来说必然带来巨大的谈判和交易成本,因此不符合资本的逐利本性。

综上,农业企业化借助强制力量推进规模化土地流转改变了农户对土地产权拥有情况,主要体现在务农户和流转期限内打算返乡种田的半离土农户身上,它使两者在一定时期内被迫失去了对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经营权和占有权。

2.留守劳动力的转移。失去土地经营权和占有权的农户虽能获得固定数额的土地流转费,但在研究区调查结果来看,这笔费用大约每年在三四千元左右,而且不一定能准时拿到。实际上这些地租无法满足农户的生活所需。而在农业企业化之前,那些又流转其他农户土地的“中农”阶层就可达到同在外务工农户同等水平的家庭收入,成为村庄里的中间阶层[14,15]。对于“半工半耕”的兼业户来讲,务农收入不仅“为农民工在城市提供变相失业保障和变相老年福利”[16],还保障了其家庭再生产,使其家庭能过上温饱有余的生活。农业企业化将农户与土地分离后,失去土地支配权的农民在脱离土地之后,只能出卖劳动力,而且其中很多老年人和中年妇女由于找不到就业机会只能失业,其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远小于劳动密集型的小农经营。所以,劳动力市场上出现严重的供过于求,一方面使得劳动力价格降低,另一方面迫使相当一部分劳动力外出务工,还有一部分劳动力不得不处于失业状态。

以昭通市毛坪乡新永村1组为例,全组27户,8户常年在外务工,19户种田(既有纯务农户,又有兼业户)。如表2所示,19户务农户人均年龄53.3岁,处于中老年阶段,户均耕地面积0.49hm2,家庭劳动力主要是夫妻二人,他们的孩子多在外务工。兼业户共11户,其家庭平均年龄为44.9岁。这部分农户在流转前,90.9%的家庭是妇女纯务农,其丈夫在外打工,农业和非农业收入是家庭经济主要来源。流转后,所有男子全部转为纯务工,27.28%的家庭中妇女也不得不外出务工,但是仍有54.55%的妇女处于失业状态。其次来看务农劳动力纯务农的农户,共8户,户均劳动力年龄为64.9岁。他们在流转前只需务农就可保证生活所需,而且老年人本来就很难找到务工机会,所以务农是他们最好的选择。但是土地流转后,这部分老人也不得不寻找务工的可能,但是仍有62.5%的老年人是无法找到这种机会的,而全部失业。我们可以看到,企业经营的农场能够给当地劳动力提供的就业机会很少,在该组只有5位妇女能在农场就业,占总数的26.32%。

表2 昭通毛坪乡新永村1组务农劳动力在流转前后的变化情况

综上,推行农业企业化以后,原本掌握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务农户被迫与土地剥离,逐渐进入劳动力商品化进程,然而目前就业机会的缺乏和劳动力自身禀赋的差异,并不是所有农户都能够在务工市场得到再就业的机会。如此,农村社会分工发生改变。

3.农户收入方式的改变。如同伯恩斯坦所言生产关系的最后一个问题是“谁得到了什么”即劳动成果的分配问题。农业企业化对于生产关系上述两个方面的改变已经决定农户在土地收入分配方式的改变。农业企业化之前,土地的所有收益都归耕种土地的农户所有。在农业企业化后,土地的主要剩余被企业收入囊中,承包土地的农户能够从中获取的稳定收入只有流转费,至于企业的雇工费用则与土地的承包户并没有必然的关联。企业面对的是整个地区甚至更大范围的劳动力市场,它会根据劳动力价格决定是否使用当地劳动力。即使企业使用当地的劳动力,也只有部分劳动力可以享受被雇佣的机会。

就如表2提到的昭通毛坪乡的情况。该组绝大部分务农户(15户)在土地流转后都有失业劳动力,而这部分劳动力在流转前都是在务农。通过务农,他们的收入要高于土地的流转费。而土地流转后那些从土地上转移出来的劳动力,并不能得到充分就业。调查中很多有过务工经验的农户说,“在外打工并不是每天都有活,一年能出工250天就是很好的了”。正是如此,他们回家应付农忙对他们的务工收入并不会带来太大影响。所以“兼业户”之所以选择兼业是因为这样比纯务工或务农的收入都要高。我们相信,农民会根据自己家庭的资源禀赋选择最有利于家庭利益的谋生方式。而农业企业化强行将务农劳动力从土地上剥离,对他们是不利的,所得的流转租金也无法弥补他们农业收入的损失。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农业企业化对于农村的生产关系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造。农民在流转期内失去了对于承包地的经营权和占有权,他们能够从土地上取得的固定收益只有少许流转费,这远远无法支付起农民的生存成本。在生存的压力下,他们只能被迫投入到务工市场进入劳动力商品化进程。这意味着原本作为“被流转”农户正在走向无产化。

三、农民的“半无产化”及其后果

1.农民的“半无产化”。马克思认为无产化实质上就是劳动者失去对生产资料的掌控并为了生存向他人出卖劳动力的过程。通过以上分析,近年来的农业企业化确实在使农民走向无产化。但是这种无产化又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那种彻底的无产化。而在我国,农民在农业企业化中只是在流转期限内暂时失去土地的经营权,而且他们可以凭借流转经营权从企业那里收取一定的流转费。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约束下,一方面仍然享有土地的一部分所有权,另一方面他们仍然拥有独立的土地承包权,而且可以依据承包权得到来自国家的各项惠农补贴政策。这些说明农民仍然享有生产资料的部分所有权,他们失去的只是暂时的经营权。所以不是类似于西方的彻底无产化,而是“半无产化”。

2.社会后果。地方政府如此积极地推进农业企业化及其带来的农民半无产化对我国农村生产关系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在当前的国情语境下,这种影响反过来可能对农村社会甚至整个社会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首先,将加剧社会的两极分化。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拉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在农业“蛋糕”固定的情况下,农民的“半无产化”实质上使工商企业分割了一块农业蛋糕,留给农民的会更少[17]。所以,总体来看农业企业化通过剥夺农民的农业所得将进一步拉大城乡差距。另一方面是农民内部的分化在加剧。从农民内部来看,分化也在加剧。随着打工经济的兴起,农户选择兼业务农本来就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做出的最优解。当农业企业化剥夺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后,其农村留守劳动力只有选择务工,而这不是他们的优势所在,因此很多农户的境况在迅速下降。这进一步拉大了他们同农村精英的差距。其次,将破坏农村的社会秩序。农民半无产化将迫使更多原本固守农村的劳动力外出谋生,“老人农业”比例必将进一步增加,空心化程度也会进一步加深,瓦解农村的“中农”阶层,对农村的社会秩序构成极大挑战。特别是中农阶层,他们在乡村治理和农村政治社会事务中扮演着中坚角色,并造成乡村治理中特有的“中农现象”[15]。所以“中农”阶层大的瓦解,对乡村治理和社会秩序方面影响极大。最后,将增加整个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随着我国近年来跻身于中等收入国家行列,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在迅速增加,而农民“半无产化”无疑在为不稳定因素火上浇油。尽管有很多农民在失去土地的使用权后可能在第二、第三产业获得再就业,但是仍有很多失地农民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这将给我国的就业问题带来巨大挑战。

四、结语

基于川滇黔渝六个地区的调查,本文发现西南地区地方政府普遍存在基于政绩考量的强推型大规模土地流转行为。这忽略了农民的意愿,导致这些地方出现务农户的“半无产化”,被迫离开土地进城打工。在农业企业化的过程中,改变了村庄原有的生产关系,导致农户消费商品化,对其生活造成了压力,特别是对于老人和妇女,在不能充分就业的现状下,其生活更加艰难。基于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方面要充分理解当前这种小农式自发流转存在的合理性。中央明确提出要尊重农户意愿,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进行土地流转。所以,我们要充分理解,当前土地对于农民而言还同时肩负了农业生产和社会保障的双重作用。对于目前的务农户、兼业户而言,在目前城市化快速发展的今天,仍然保留农耕没有放弃,是他们综合考虑了其自身禀赋和所处环境所作出的最优选择。

另一方面要节制资本下乡,防止与民争利。虽然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对于之前的农业企业化进行了“拨乱反正”,并提出要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培育和壮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形式。但是在现有以发展主义为纲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能不能坚决执行这一规定,或会不会将农业企业化改头换面变为农业合作社等形式,仍是个问题。因此,要制定相关法律,建立监督机制防范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防止强制性土地流转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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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阳〕

F321

A

1000-8284(2015)07-0113-06

2014-12-02

国家“十二五”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西部城郊生态涵养高效农业模式研究与示范”(2012BAD141318);四川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基于小农经济背景下农户农地流转研究”(14SB0195)

周陶(1980-),男,四川乐山人,副教授,西南大学博士研究生,从事土地资源管理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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