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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课行为的“合法化”路径选择

2015-01-09方媛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2014年10期
关键词:合法化市场

方媛

摘要:在我国应试教育背景下,出于升学和就业的考虑,家长和学生都希望在高考中金榜题名,在有限的时间内要想掌握比别人更多的知识无疑就要付出更多的时间。除此之外,高升学率、名牌大学效应也确实能够给学校带来利益。因此,补课行为自然有市场。但是,由谁来补?在职教师组织有偿家教“不合法”,但又屡禁不止。社会教辅机构已初具规模,却不如在职教师有威信。在这种情况下,将有关教育部门、在职教师以及社会教辅机构三者联系起来,发挥各自职能,以保证教育秩序的稳定有序。

关键词:补课 市场 不合法 合法化

补课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学校在职教师利用课余时间组织的有偿家教;另一种是校外教辅机构以盈利为目的组织的培训。无论是出于升学还是就业的考虑,补课的需求对于家长和学生来说本身是合理的,有需求就有市场。但是补课行为由学校在职教师做出是“不合法”的。本文着重探讨如何将这种合理的行为“合法化”。

一、补课行为迫切需要——有市场

这种屡禁不止从侧面反映出无论是家长还是学生都对补课行为有迫切的需求,有需求才有市场。这种市场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社会层面:教育促进社会流动,提供就业竞争力

现代社会里,一个人所能获得的财富、声望、地位高低等,不仅取决于他以及他的家庭拥有多少“社会资源”,更重要的取决于其所受的教育。因为一个人的获致地位(即根据某些客观标准而完成的业绩)比他的先赋地位(即他出生于什么样的家庭)更为重要。纵观社会各界用人单位开出的招聘条件不难发现,学历在其选择一部分人,淘汰另一部分人上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学校教育的毕业证书——学历所表明的,不只是过去已获得的知识和技能,而且还代表着将来不断获得知识和技能的能力[1]。

2.教育体制层面:高考的选拔机制

近年来,课程改革使得书本知识难度降低,但考试所考察的知识难度却不会跟着降下来,究其原因主要是中国学生人数众多,要使得高考这一选拔制度充分发挥为社会各阶层选拔合适人才的功能,就必须考虑到高考试卷的信度、效度、难度、区分度等等。只有掌握比别人更多的知识才能决胜高考,为今后的升学和就业增加砝码。

3.学校和教师层面:利益的驱使

由于学生和家长通常是把所选择的学校能否带来其私人利益最大化作为杠杆的[2],所以,一个学校的升学率以及一个班级的考试成绩对于这个学校以及教师的个人发展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高升学率的学校可以获得更多的发展经费,而高分学生的教师则更有威望,更有发展前途。因此,在种种现实利益的驱使下,学校、教师与家长方面“一拍即合”,补课理所应当。

二、补课现象屡禁不止——“不合法”

中小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去授课教师那里参加课外补习,其“不合法”之处在于:第一,教师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给学生提供有偿家教,无论从精力上还是体力上都是一种透支,不一定能保证教学质量;第二,有些无良教师故意将重点内容留到给学生补课的时候讲,正常上课时则“有所保留”;第三,在中国班级授课制影响下,一个教师教几十名学生,但是课外家教却不可能给全部学生都提供补课,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种教育不公。这种扰乱教学秩序的“不合法”行为频遭教育部限制,却又屡禁不止。

三、补课秩序井井有条——“合法化”

家长和学生有补课的需求,这种需求本身是合理的,如何将这种合理的行为“合法化”,本文给出以下几点措施。

1.教育制度保障:继续加强有关教育部门职能

从以往教育部门关于教师行为的管理落实情况来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情况屡见不鲜。此风不可涨,教师与其他很多职业不同,除了上班八小时之外,很多教师还要将工作带回家。对于教师这样一个时刻需要对学生负责的职业来说,保持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充沛精力以及完成高质量的无保留教学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举报与监督并举的方式对具体责任人实行严厉处罚,切实保障这一制度的贯彻实施。

2.职业素养保障:提高教师自身素养

2008年9月1日,教育部与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联合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多组织教师进行相关文件的学习,培养其成为知法、懂法、守法、遵法,具有高尚职业道德修养的新一代教师。只有教师真真切切的不给学生补课,不招收任何学生,才能有效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育公平[3]。否则,只要有教师开了一个口,那么这个口必将越开越大,最终回到原点。

3.地方政策保障:锁定补习行为的“合法开展者”

现阶段,补课不仅难以有效遏制并且其存在确实对家庭和个人而言有重大意义。针对这一现状,由谁来“补”比较合适这一问题就成了探寻补课“合法”之路的关键。无论从教师的体力精力还是教育公平的角度考虑,都已经否定了在职教师“补”的“合法性”,笔者认为,应该将补课责任交给社会教辅机构。这类教育机构的教师可以是已退休的老教师,也可以是师范院校毕业的大学生,但是不允许学校在职教师牵涉其中,要想进入社会辅导机构就必须辞去正式教师职位。这样,有需要的学生可以花钱去社会辅导机构补习,没有需要的学生可以不去,补与不补可以完全按照自身的需求,不用再担心“我不去教师那里补习就会比去了的同学差一截”,这实质上是一种“绑架”,抛下了这种被“绑架”的束缚,才能真正保障教育公平。

综上所述,教育政策、教师群体、学生群体三者之间因各自利益需求而产生的矛盾已在所难免,但是,积极寻求平衡点找出一条适应当前教育大环境的出路已迫在眉睫。因此,有关教育部门、教师以及社会辅导机构三者之间应环环相扣,发挥各自职能,才能保证教育的稳定有序。只要有一方存在漏洞,都有可能功亏一篑,继续陷入当前的僵局,形成恶性循环,无法保障教育公平。

参考文献

[1] 张人杰.国外教育社会学基本文选.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2] 阮成武.由冲突到分享:素质教育政策新视角.中国教育学刊,2008(3).

[3] 褚宏启.关于教育公平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教育学刊,2006(12).

【责任编辑 郭振玲】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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