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幕组翻译传播的侵权行为浅析
2016-12-23金琪昀
【摘要】2010年8月21日,凤凰天使韩剧社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一则公告,内容大致如下:根据韩国SBS电视台授权,TSKS凤凰天使字幕组取得国内独家制作SBS电视节目之中文字幕网络版文件的合法权利。从此,该字幕组从一个灰色地带正式走向了合法化的道路。但是,字幕组的存在以及他们的翻译行为,究竟有怎么样的法律界定,是否构成对原剧制作方的侵权,仍旧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字幕网络版;字幕组;合法化;侵权
一、字幕组的由来
字幕组,指将外国影视作品的对白翻译成简体或繁体中文字幕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是为海外的一些影视作品配上本国的中文翻译说明的团队。近年来,由于国内越来越严格的外来影视的管理和审批制度,很多原先的热播剧或者新的海外影视剧都没有办法在第一时间在国内放映。所以,很多凭借着对海外影视的热爱的人就自发走在一起,用自己的能力,在第一时间对海外视频进行翻译和解释,并放在网上进行资源共享。
二、字幕组的行为内容及面临的法律问题
字幕组中的成员大多数都是自愿的,甚至是不计多少回报的,相关报道中指出,这些字幕组的成员有的不要工资,有的即使有工资,也很微薄,字幕组仍从个人或者小群体逐渐发展成为专业的合作团队。但他们的生存现状却不乐观,他们的行为面临着一些法律上的侵权问题。
一些比较大的字幕组,如凤凰天使韩剧社,他们主要是为授权给他们翻译的原版权制作方翻译其发布的影视剧及综艺节目,这类型的字幕组所制作的剧集质量普遍比较高,深受观众的喜爱。而一些较小的字幕组,他们也会在自己擅长的领域将海外的一些影视剧作品进行翻译,但是,这类型的字幕组通常是未经原版权制作方授权而就将其发布的视频擅自经由网络下载后,通过传输、翻译、校对,然后再进行重新发布,整个过程大概几个小时到几天不等。
目前,我国合法的字幕组少之又少,原因很多。运营的成本,成员的配备,规范的工作方式等等,这些问题很多规模较小的字幕组无法承担,不可能都向海外的原制作方申请合法翻译。而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了版权人享有翻译权,这是其专有的权利,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翻译权,并按照约定或者相关规定取得报酬。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作品进行翻译并且发布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侵权。在这里,是允许有两个例外的。第一,是法定许可。在我国,法定许可有教科书、报刊转载、制作录音制品及播放已发表作品等四种。从法条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字幕组的行为不在上述四项之列,而且虽然字幕组的行为是以非营利为目的,可是其行为也没有达到为了公众利益的程度。所以在法定许可这一点上,字幕组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第二,合理使用,即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最核心的一点,是不可以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字幕组是为了能够为广大的观众提供服务,能够让海外的影视作品在网络上得到广泛的传播,与其个人无关。所以第二点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过错推定责任,其内容在于,特定加害行为实施之际的过失,应被法律推定其存在,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失,其责任便可豁免。”而字幕组在主观的态度上,虽然不是恶意,但是他们知道自己并没有经过原版权方的授权许可,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背了原版权方的意志的。虽然很多的字幕组,在其翻译的作品的开头或者视频的顶部都会打上一些如下的一些话:“本作品之所有一切均来自互联网,仅供个人影视制作者学习和交流之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传播或用于任何商业目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组织或个人承担”等等诸如此类的描述,但这样的声明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在其传播的过程中,他们无法控制观众下载视频之后的行为,比如在更大的范围里传播甚至传到其他的网站上,更无法控制可能会有不法的盗版商贩直接使用他们已经翻译好的作品去进行复制盗版以此营利。而这些后续的行为,都会对原制作方造成实质性的侵害,他们的版权受到了损害,原本可以出售的版权失去了潜在的市场价值,必然会损害他们的合法利益。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说,字幕组是有过失的,他们也没有办法证明其他恶意传播者的行为不是因为字幕组翻译的前行为造成的,因此推定字幕组是有过错的。
字幕组自身侵犯了原制作方的版权,而一些不法的商贩为了营利的目的,复制盗版字幕组辛勤劳动的成果,这本身就是盗窃版权的行为,可是由于字幕组先前的翻译行为已经存在违法的事实,所以字幕组也没有办法为自己的智力成果主张不法商贩的侵权。
三、字幕组如何走出如今的法律困境
本文认为,字幕组的成员们并没有以商业的营利目的对未经原制作方授权的影视剧集进行翻译,相反,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是免费和公益的。如果这样的群体想要将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就应该学习如凤凰天使韩剧社等此类的社团,虽然从一个法律的灰色地带过渡到合法的翻译机构,是一个艰难和漫长的过程,但是,这是最合适的办法。
字幕组虽然没有获得原制作方的许可,但是他们翻译的作品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原著作人和制作人做了更为广泛的宣传,而且,他们翻译的文字也是他们的智力成果,其文字也是新的作品,理应也受到保护。现在国内已经有少数的视频网站受到海外影视剧的转播授权,字幕组可以通过自己的能力加入其中,为合法的网站进行字幕翻译,这样经过原著作人和原制作方许可的翻译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像凤凰天使韩剧社或者是人人影视等诸如此类比较大的字幕组团队仍旧比较少,有很多小的字幕组由于其自身的力量比较弱小,对于想要获取原著作人和原制作方的许可会有很多困难和阻碍,若能建立一个规范、高效的字幕组行业协会,这样的行业协会拥有更团结的竞争力,可以由行业协会牵头,与海外的原制作方进行沟通联系,能够统一取得其许可。由行业协会公正的分配片源等等,对零散的各个字幕组进行统一的管理,使字幕组制作行业得到规范、合法、高效的运转。
而从宏观上说,我国相关部门应该继续严厉打击商业性的非合法的字幕组,因为其以营利为目的实实在在的侵犯了原著作人和制作方的版权。而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字幕组,应该予以关注和引导,帮助他们走出灰色地带。制定更符合网络文化传播的规则和规范,不能仅仅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来定性非营利为目的的字幕组,虽然这样是保护了原著作人和制作方的版权利益,但是对字幕组来说也是一种隐形的不公平,因为他们确实付出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解释,才能使非营利的字幕组既可以被法律所保护,又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创造出更多大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
【参考文献】
[1] 薛文广. 外文影视字幕翻译组侵权问题研究[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12.
[2] 张俊浩. 民法学原理[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3.
[3] 易健雄. 技术发展与版权扩张[M]. 法律出版社, 2009.
[4] 王 迁. 网络版权法[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5] 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作者简介】
金琪昀(1991—),女,安徽铜陵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