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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进信息化建设军民融合发展的思考

2015-01-09

国防 2015年4期
关键词:军民军队机制

郭 炎

习近平主席在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时指出,要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式深度发展格局,丰富融合形式,拓展融合范围,提升融合层次。信息化建设军民融合发展涉及国家和军队管理体制、制度结构等深层次变革,应针对形势变化和任务需要,深入探索中国特色信息化建设军民融合发展的新模式、新方法和新途径,坚持国家主导、军地配合、统筹协调、创新机制、依法规范的推进策略,为建设信息化军队和打赢信息化战争奠定坚实的发展基础。

一、健全体制机制,统筹协调管理

体制机制的融合是实现信息化建设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保证。从根本上解决指导关系不顺畅、主体责任不清晰和制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就必须以健全体制为核心,以完善机制为纽带,切实发挥体制机制建设对信息化建设军民融合发展的支撑作用。

一是改革领导管理体制。深化信息化建设领导管理体制改革,应按照职能任务分“决策机构、协调机构、执行机构”三个层次进行建设。依托国务院、中央军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国家信息化建设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负责信息化建设军民融合发展有关战略规划、制定政策、法规制度建设等重大事宜,统筹军地之间在信息化建设中的各种重大利益关系,组织国家、地方和军队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宏观活动。将信息化建设军地协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纳入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领导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参信息化部设立信息化建设军民融合协调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国家信息化建设和军队信息化建设军民融合的相关事宜。执行机构是各级政府和军队中负责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工作的职能部门,包括地方的省、市、自治区及其以下的政府信息化建设部门、基层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军区(军兵种)以下的信息化建设执行机构等,主要职能是保证决策层、协调层的政策、命令、决定、指示在本单位和部门主体的贯彻落实。

二是完善长效管理运行机制。完善论证与决策机制,主要是建立军地联席办公机制,研究决定信息化建设军民融合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建立军地双向需求提报论证机制,发挥军用与民用需求对信息化建设的牵引作用。完善重大项目对接和联合攻关机制,搞好军地衔接,尤其是重大项目对接,动员军地各方面的信息技术力量合力协同攻关。完善资源共享和成果转化机制,促进军民两用技术信息的双向沟通,将社会信息化建设成果及时转化为国防和军队信息化建设成果。完善市场调节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探索成本低、实效好的信息化建设军民融合发展模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构建信息化建设军民融合发展的闭环管理模式,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军民融合向健康、有序的方向深入发展。完善政策保障机制,发挥政策的调节和导向作用,营造信息化建设军民融合发展政策环境。完善平战转换机制,确保实现信息潜力资源向实力的快速转化,满足国家应对战争、危机和紧急状态时对信息资源的需求。

二、搞好战略筹划,注重整体推进

信息化建设具有系统性强、整体要求高的特点,必须树立体系建设的观念,加强战略筹划和顶层设计。

一是将军队信息化建设纳入国家信息化建设体系。按照“系统化、一体化”的总体发展思路,研究制定军地信息化建设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在宏观和战略层面上,从国家安全与发展总体战略出发,由国家综合计划部门牵头、军委总部机关参加,共同制定国防政策与国家经济政策、国家信息化建设与军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和军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统筹基础建设,在规划计划中体现军民融合,力求使国家信息资源、信息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兼顾国防建设要求。

二是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在信息化建设中的统筹规划作用。习主席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中负有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都要以积极主动的精神支持军事创新,为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作出贡献。在信息化建设军民融合筹划和实施过程中,要以各级党委、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其引导、规范和推进作用,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统筹经济社会和国防建设各个领域的信息化,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信息共享,形成军地齐抓共管信息化建设的整体优势。

三是科学统筹当前与长远、重点与一般的关系。信息化建设军民融合发展,必须着眼军事斗争准备,突出重点方向、重大项目、主要作战部队的信息化建设;建设中既要着力解决当前军事斗争准备中信息化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优先满足急需,又要考虑信息化建设长远发展的要求,努力实现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的协调统一。

三、完善政策法规,营造依法融合环境

宏观政策、法律法规和实施规则是实现有序运行的环境保障,是维护军地双方权益,监督其履行职责的有效工具。必须进一步推动法规制度建设,加强政策导向和方向牵引,形成平战结合、军民一体、层次分明、相互衔接、系统配套、便于操作的信息化建设军民融合发展法规体系和政策环境。

一是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将信息化建设军民融合发展法规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信息化建设发展同步。通过国家立法和军委、总部制定下发有关法规、条例等,逐步构建信息化建设军民融合发展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信息获取、交换、发布、使用和保密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信息化武器系统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与军队政务等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信息动员专项法规等,对军民融合领导体制、军地双方在军民融合发展中的职能、法律责任、技术储备、军品生产能力、平战转换、执法主体等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各级开展信息化建设军民融合工作提供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

二是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快投资发展主体多元化进程,继续改善非公有制企业融入国防信息化建设领域要求的制度性环境,对非公企业参与国防和军队信息化建设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主要包括修订军品市场准入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军品市场,逐步消除阻碍民用企业进入军品市场的制度壁垒;改革现行税收政策,调整贷款、投资、国防知识产权政策,支持民用企业参与国防建设;采取政府支持与单位自筹相结合的信息化投资政策,政府投资重点支持电子政务、技术基础和涉及多单位、多型号、共用性突出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国防科工局统一组织的共性的、关键的、跨行业的科研项目和公益性开发项目,通过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和项目,牵引军工企业融入社会信息化建设。

三是加速构建标准体系。首先,把国家标准转化为军队信息化标准,提高标准的通用性和兼容性。提高民用标准、性能规范在相关军用标准化文件中的比例。在一些具体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以性能指标为主提出采购要求,保证承包商能够结合自身特点自由使用商用惯例和标准,在质量和工艺体系等方面获得自主权。其次,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不断充实、更新和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其中包括:军地信息化通用基础标准、系统集成标准、数字化设计与制造标准、虚拟试验验证与测试标准、产品数据管理标准、协同工作环境标准、管理信息化标准、信息安全保密标准等,并根据信息技术发展和军事需求的变化进行动态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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