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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问题研究及风险防控对策

2015-01-08谷江波谭强

企业导报 2014年23期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法律问题风险防控

谷江波+谭强

摘  要:我国P2P网贷平台在实际运营中存在法律保障系统不健全、监管执法主体不明确、司法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等法律问题,致使P2P网贷平台存在高度的法律风险。为严格规避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提出完善我国P2P网贷平台立法、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征信系统和提高P2P网贷从业人员的风控意识等方面的防控对策,已成为规范我国网贷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法律问题;风险防控;对策

近几年,由于国际市场经济和网络信息平台的深入发展和不断创新,出现了一种新型的民间网络借贷模式,即P2P网络借贷平台(英译“peer to peer lending”,简称P2P网贷),该平台是由有资金且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牵线搭桥,以信用贷款的形式,将资金带给有借款需求的个人。[1]由于P2P网贷平台具有操作简单、年复合利率高、交流灵活性强的特点,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实体经济业务和虚拟金融交易的互动,使P2P网贷平台的数量不断增多,交易规模逐渐扩大。但由于国内对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监管体制、征信系统没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格规范,缺乏明确的监管执法主体和有效的监控机制,导致P2P网贷行业出现鱼龙混杂的堪忧局面。通过分析比较我国与英国、美国的P2P网贷平台运营现状,进一步探究我国P2P网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健全网贷平台的法律体系、完善监控管理机制、严格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和提高从业人员风险防控意识等对策,以规避我国P2P网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中外P2P网贷平台的运营现状

(一)中国P2P网贷平台运营的现实困境。我国P2P网贷平台成立于2007年,至今一直处于增长态势,截止2012年12月行业贷款规模约550亿元(见表1)。近几年,中国的P2P网贷平台发展速度和贷款交易总额,已远远超过国外P2P网贷行业最有代表性的英国和美国。就我国大陆地区而言,由于东西两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P2P网贷平台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城市比较活跃,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涌现出了国内十大P2P网贷平台,朝着规模不断扩大的方向发展(如表2)。在国内 P2P网贷模式除了传统的线上网络信贷服务模式,延伸出有担保的线上模式,无担保的线上模式和线下无抵押模式,此三种模式已成为我们现代金融行业繁衍出的投资理财产物。与此同时,P2P网贷平台完全是依靠投资人、借款人、中介机构三方通过协商达成的交易,无论是在P2P网贷行业较发达的大陆地区,还是发展较缓的台湾、香港等地,都存在着诸多现实的法律问题。

表1:截止2012年12月,中国P2P网贷行业的国内外发展历程

表2:2014年5月,P2P网贷平台排名最新评级权威报告(资料来源:网贷之家)

(二)外国P2P网贷平台运营的有效举措。近几年,英国的

P2P网贷平台得到迅速的发展,其Zopa公司的P2P信贷咨询服务平台依靠技术手段的不断创新,借助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创造了有着比银行更低的营运成本,以及网络信息客户双方更透明的信息基础,成为英国P2P网贷上线平台中的典型代表。同时,英国在P2P网贷发展过程中,也存在法律规制不严格,资金流转的监管不透明,以及运营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等法律监管问题,导致民间闲置资金的利用率较低,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的渠道受阻。对此,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和英国P2P金融行业协会等金融组织在实践中制定了系列的风险防范对策,对于我国P2P网贷平台发展有借鉴意义的有:(1)设立统一的注册制度;(2)建立完善的信息纰漏制度;(3)引入合格的投资人概念。[2] 如图3所示,至2013年12月,随着英国政府和金融行业对P2P网贷平台的不断重视与进行制度建设,P2P网络借贷在英国替代性金融市场的的占有率已达79% ,P2P网络借贷已被视为英国代替性金融业务的中坚力量,推动着英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图3:2013年1-11月,英国替代性金融市场分布的占有率饼图(资料来源:和讯银行)

在美国,2006年2月成立的美国“Prosper”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网贷公司,2011年9月末,Prosper的网贷会员总数达114万(见表1),截至2013年4月2日,美国两家主要的P2P借贷平台Prosper和Lending Club,已经各自促成了4.47亿美元和15.21亿美元的贷款。美国P2P网贷金融市场形成了以电子商务的联邦、州法律系统为主的制度规范,结合联邦、州层面的统一制监管机构和风险防控机制为辅的保障体系,体现出“一主多辅”的基本运作模式。(1)严格的法律规制。(2)有效的平台监管。(3)合理的风险防控机制。

二、我国P2P网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保障的系统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定性不明确、法律保障系统不健全。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对P2P网贷平台的运作进行有效的规制,存在法律法规空白的监管风险,仅以我国《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的规定作为P2P网贷平台法律地位的依据,认为P2P网贷公司承担了居间人的角色,并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赋予P2P网贷平台的合法性。随着P2P网贷平台在我国不断发展繁荣,在一定程度上盘活了民间活动资本,优化了中小型企业的投融环境,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健全的法律保障系统,使P2P网贷平台发展的行政监控层面与法律的规制方面严重脱节。

(二)监管执法的主体不明确。我国P2P网贷平台自2007年发展至今,平台数量不断增多,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但也出现网贷欺诈、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诸多公司因监管不善倒闭等现象,导致投资人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害。其原因之一在于我国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不到位,监管执法的主体不明确,国内未形成统一而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使P2P网贷平台长期处于“监管真空”状态。在英国与美国的P2P网贷平台不断发展的背后,其国内金融体制已为其相应制定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并为该模式的发展匹配相应的制度和法律规范。endprint

(三)权利救济途径与责任追究机制不衔接。近些年来,在P2P网贷平台出现的优易贷、淘金贷、贝尔创投等P2P网贷公司涉嫌网络诈骗、经营不善导致“跑路”的事件层出不穷,根据中国银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7月底,国内可查的P2P机构有1200家,实际上跑路的有150家,每个月有六七家跑路。这种不健康的P2P网贷运营状况直接使投资者“血本无归”和经济状况遭受重大损失。同时,投资者面对P2P网贷平台赤裸裸的跑路现象,没有专门的权利救济途径向平台负责人要求获得经济赔偿与补偿。且P2P网贷平台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没有确切的法律规范,致违法违规的P2P网贷公司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出现P2P网贷平台的法律责任追究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行政职能部门这三方权利救济途径不衔接的现象,严格司法机关责任追究机制将成为P2P网贷平台发展的趋势。

(四)P2P网贷行业运作的法律监控标准不严格。主要表现有,一是行业准入、准出门槛的设置不统一。国内目前频繁出现

P2P网贷公司“跑路”的现象与P2P网贷行业的准入、准出门槛设置不统一有着密切的关系;二是公司内部资金账目的监控不严格。诸多P2P网贷公司同时开展线上、线下业务,使得资金的借贷与集资不同步,且公司内部对账目的流动资金、沉淀资金的监控不严格,一旦出现流动资金链断裂、大额借贷资金的逾期不还等问题时,公司内部的沉淀资金将面临很大危险;三是

P2P网贷平台征信制度不完善。英国和美国都构建了比较完善的P2P网贷平台的个人征信系统,通过采用商业征信公司为基础的社会征信管理方式,向社会提供资信调查、资信评级、与信用管理等有偿服务,实现市场化运作。我国的P2P网贷平台征信制度的建设则尚处在起步阶段,有待进一步完善。

(五)P2P网贷行业人员的守法自律意识不强。P2P网贷平台作为新型民间网络借贷模式,有着高额的投资收益的特点,能有效的吸引民间闲散资金,在一定程度上使民间闲散资金得到有效配置。同时,在P2P网贷平台的高额投资收益背后存在着诸多监控风险,行业人员的守法自律意识不强,是导致P2P网贷平台难以监管的重要原因之一。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投资者的风险控制意识不强;第二P2P网贷平台的守法服务意识不强;第三委托方借款信誉和真实信息的反映度不强。

三、完善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P2P网贷平台立法,严格司法责任追究机制。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运营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而行业较为成熟的美国对民间借贷具有《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借贷法》等法律规范,其中《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明确将互联网借贷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为网络信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反观国内,加强民间借贷的立法呼声颇高,相关部门相应出台了一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如201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拟定的《放贷人条例》立法草案,都试图推动我国P2P网贷平台的立法进程。因此,我国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完善P2P网贷平台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

P2P网络借贷的性质,确立其合法性地位。严格规定P2P网络借贷的运营模式、经营范围和监管体系等环节,用法律规避风险,规范P2P网络借贷的市场秩序。同时,我国P2P网贷平台的伪贷现象频发,借款人及网贷平台一夜如人间蒸发,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因此,我国有必要严格责任追究体制,实行责任保证制,把借款人和网贷平台跑路的风险通过提供资金或信用保证的形式,使其部分风险转嫁至政府等有关部门机构,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利保障,促进我国P2P网贷行业的协调高效运转。

(二)明确行政执法的监管主体,建立多方位的监控机制。(1)明确中国银监会的监管执法职责。近几年来,数据显示我国P2P网贷平台呈直线式增长,其增长速度甚至超越网贷行业比较成熟的英、美等国,但P2P网贷平台自身的发展却不尽人意。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发展之所以出现良莠不齐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明确的行政执法主体,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执行者。2014年春节前后,中国确定由银监会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实施监管,相关监管条例也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之中。11通过明确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对P2P网贷平台运营的监管职责,从严格市场准入门槛,规范平台间同业竞争,和加强投资者的风控意识等方面实施监管,有利于P2P网贷平台的有序发展。同时,P2P网贷主要就是依靠投资者、平台和贷款人三方进行运营,模式简单,相互之间并没有形成约束力。因此,介入银监会作为监管主体进行执法协调,组成一个三维结构体系加以制约,利用严格的公权力对P2P网贷行业进行监管与调控,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规范网贷退出审批机制,减少P2P网贷行业发展的盲目性,改变长期以来监管真空的局面。(2)建立健全P2P网贷平台的监控管理体系。一是P2P网贷行业协会、公司内部的自我监控。纵观全国各优秀行业的运营模式及发展状况,其必不可少的就是内部监管。P2P网贷平台作为新型的金融运行产品,之所以会存在一些形式上的问题,取决于其公司管理经营层面缺乏必要的自我监控。当前,我国P2P网贷行业作为金融行业新兴且重要的组成部分,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监控体系,尤其是在全国范围内成立P2P网贷行业协会,让每一个网贷平台都成为协会会员,制定相应的行业规章制度,约束每一位协会成员。各公司在行业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实际建立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公司的运营模式,监督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增强他们的自律精神和职业操守,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从而加强公司内部自我监控管理的执行力。

图4: P2P网贷平台的监控管理体系运作图

二是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第三方合作组织以及相关社会自律组织的外部监控。加强公司内部自我监控管理外,还需要建立完整的外部监管体系(见图4),尽管P2P网贷平台发展迅猛,但其监管体系并不成熟。P2P网贷平台急需强大的外部监督体系进行监管,如通过组成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金融机构居中,第三方合作组织断后的监管模式,完善P2P网贷平台的外部监管。首先,设立相关的政府部门对P2P网贷平台进行专门管理,严格规制P2P网贷平台的市场准入、准出制度,协调和指导各方网贷平台的运营工作;其次,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引导下,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金融中介机构进行监管,由央行制定相关行业运行规则统一进行监管;最后,引入第三方组织以及相关社会自律组织作为外部监控的另一道防线,由政府职能部门严格审核,为P2P行业协会的各地区分会引入一个资信强的第三方组织,作为其资金托管方。如2010年,红岭创投就将中国工商银行作为资金托管方,由银行对投资人所有的资金进行专门管理,保证资金的实际用处,有效加强了其风险防控。endprint

(三)健全P2P网贷平台统一的网贷征信系统。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三方中介机构经过与金融机构及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约定,采集、加工、储存分散在各金融机构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形成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依此为基础对外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活动。12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P2P网贷的监管和风险防控不得不依靠网贷征信系统。我国P2P信贷平台的发展之所以存在如此大的风险,除法律体系不健全外,就是未建立统一的网贷征信系统,导致P2P网贷市场出现良莠不齐的堪忧现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们可以设立专门的网络信贷征信公司,用来保密和管理每个人的征信记录。结合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让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查询自己的征信记录,个人资料等,每份报告设置相应的信贷评分,通过评分等级的高低来评价个人信用程度。信贷系统的健全是我国P2P网贷平台发展的强有力支撑,将推动我国网络民间借贷的有序进行。

(四)加强P2P网贷从业人员的风险防控意识。在我国,P2P网贷从业人员的风险防控意识不高,由此引发的负面效益也屡见不鲜。因此,针对不同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风险防控引导,把P2P网贷平台出现风险防控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已成关键。就投资者而言,可以成立专门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对投资者定期进行风险防控培训和教育,让投资者充分知晓其资金投入的风险,从而做出合理、正确的选择;针对借款者,政府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借款者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其形成一种约束力;作为委托方的P2P网贷平台,P2P网贷行业可以制定行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具体行为规范。对P2P网贷行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和培养其道德自律精神,有利用P2P网络借贷桥梁的进一步稳固。

结语: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民间借贷市场的持续繁荣昌盛,使P2P网贷平台在国内外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民间闲散资金的有效配置,增强我国市场经济下货币的流通性;另一方面有助于贷款公司信贷发展的多样化,为我国金融体系注入新的血液。同时,我国P2P网贷行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制度设计,通过比较中外P2P网贷平台的运营状况,分析我国网贷平台发展过程中的风险,提出有效的监管措施和防控对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 刘丽丽:《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和监督问题探讨》,载《征信》2013年11期,第29页;

[2] 在英国,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产品众筹、票据融资等业务被视为替代性金融业务(Alternative Finance)。endprint

(三)健全P2P网贷平台统一的网贷征信系统。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三方中介机构经过与金融机构及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约定,采集、加工、储存分散在各金融机构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形成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依此为基础对外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活动。12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P2P网贷的监管和风险防控不得不依靠网贷征信系统。我国P2P信贷平台的发展之所以存在如此大的风险,除法律体系不健全外,就是未建立统一的网贷征信系统,导致P2P网贷市场出现良莠不齐的堪忧现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们可以设立专门的网络信贷征信公司,用来保密和管理每个人的征信记录。结合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让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查询自己的征信记录,个人资料等,每份报告设置相应的信贷评分,通过评分等级的高低来评价个人信用程度。信贷系统的健全是我国P2P网贷平台发展的强有力支撑,将推动我国网络民间借贷的有序进行。

(四)加强P2P网贷从业人员的风险防控意识。在我国,P2P网贷从业人员的风险防控意识不高,由此引发的负面效益也屡见不鲜。因此,针对不同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风险防控引导,把P2P网贷平台出现风险防控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已成关键。就投资者而言,可以成立专门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对投资者定期进行风险防控培训和教育,让投资者充分知晓其资金投入的风险,从而做出合理、正确的选择;针对借款者,政府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借款者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其形成一种约束力;作为委托方的P2P网贷平台,P2P网贷行业可以制定行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具体行为规范。对P2P网贷行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和培养其道德自律精神,有利用P2P网络借贷桥梁的进一步稳固。

结语: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民间借贷市场的持续繁荣昌盛,使P2P网贷平台在国内外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民间闲散资金的有效配置,增强我国市场经济下货币的流通性;另一方面有助于贷款公司信贷发展的多样化,为我国金融体系注入新的血液。同时,我国P2P网贷行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制度设计,通过比较中外P2P网贷平台的运营状况,分析我国网贷平台发展过程中的风险,提出有效的监管措施和防控对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 刘丽丽:《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和监督问题探讨》,载《征信》2013年11期,第29页;

[2] 在英国,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产品众筹、票据融资等业务被视为替代性金融业务(Alternative Finance)。endprint

(三)健全P2P网贷平台统一的网贷征信系统。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三方中介机构经过与金融机构及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约定,采集、加工、储存分散在各金融机构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形成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依此为基础对外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活动。12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P2P网贷的监管和风险防控不得不依靠网贷征信系统。我国P2P信贷平台的发展之所以存在如此大的风险,除法律体系不健全外,就是未建立统一的网贷征信系统,导致P2P网贷市场出现良莠不齐的堪忧现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们可以设立专门的网络信贷征信公司,用来保密和管理每个人的征信记录。结合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让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查询自己的征信记录,个人资料等,每份报告设置相应的信贷评分,通过评分等级的高低来评价个人信用程度。信贷系统的健全是我国P2P网贷平台发展的强有力支撑,将推动我国网络民间借贷的有序进行。

(四)加强P2P网贷从业人员的风险防控意识。在我国,P2P网贷从业人员的风险防控意识不高,由此引发的负面效益也屡见不鲜。因此,针对不同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风险防控引导,把P2P网贷平台出现风险防控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已成关键。就投资者而言,可以成立专门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对投资者定期进行风险防控培训和教育,让投资者充分知晓其资金投入的风险,从而做出合理、正确的选择;针对借款者,政府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借款者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其形成一种约束力;作为委托方的P2P网贷平台,P2P网贷行业可以制定行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具体行为规范。对P2P网贷行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和培养其道德自律精神,有利用P2P网络借贷桥梁的进一步稳固。

结语: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民间借贷市场的持续繁荣昌盛,使P2P网贷平台在国内外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民间闲散资金的有效配置,增强我国市场经济下货币的流通性;另一方面有助于贷款公司信贷发展的多样化,为我国金融体系注入新的血液。同时,我国P2P网贷行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制度设计,通过比较中外P2P网贷平台的运营状况,分析我国网贷平台发展过程中的风险,提出有效的监管措施和防控对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 刘丽丽:《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和监督问题探讨》,载《征信》2013年11期,第29页;

[2] 在英国,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产品众筹、票据融资等业务被视为替代性金融业务(Alternative Finance)。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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