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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领导干部日常监督

2015-01-06

共产党员·上 2014年12期
关键词:纪律处分党政领导组织部门

日前,辽宁省出台的《关于加强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日常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管。

《意见》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重要事项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建立由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审判、检察、外事、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金融监管等机关和部门共同参与的抽查核实联系工作机制,稳妥开展抽查核实工作。通过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两种方式,对领导干部报告的婚姻、房产、配偶移居国(境)外、经商办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投资或持有股票期货基金等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意见》规定,实行干部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退(离)休的领导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羁押、立案侦查等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由干部本人或相关单位党委(党组)及时向组织部门报告。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干部本人或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意见》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与纪检、公安、安全、外事等部门定期会商,出国(境)的干部在限期归国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对逾期不交的,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按照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坚决杜绝领导干部违规私自持有出国(境)证件的现象。

对领导干部违规兼职问题,《意见》规定,对在企业兼职的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要进行认真清查,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的,不能在企业领取报酬;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不能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退休后也不能回党政机关安置。对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组织部门要严格控制,一般情况下不予审批。

《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对严格党内生活的监督,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日常监督。对阳奉阴违、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对民主集中制贯彻得不好、班子内耗严重的,要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时纠正。对于问题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违纪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要监督组织生活制度的落实,确保每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组织生活,接受严格的教育管理。对组织生活会情况进行评估,未达到要求的要督促重开。

《意见》加大了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实现问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方式和程序。对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实行“零容忍”,坚持重点案件立项督查制度,对重要案件直接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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