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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中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利益联结模式研究

2015-01-04杨孝伟尚士涛胡晓娅武汉轻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武汉430023

商业经济研究 2015年14期
关键词:交易成本龙头企业产业化

■ 杨孝伟 尚士涛 胡晓娅(武汉轻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武汉 430023)

2013年1月由农业部主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成立,负责行业内的协调、管理和交流等工作。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多,关系也越来越密切。在现代农业的建设过程中,如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问题已迫在眉睫。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是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力量,对两者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探讨已成为最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紧密联结的重要意义

促进共同发展。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的联结,降低了交易费用,农民合作社的出现,使原有的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关系由一对多的方式转变为单对单,提高了企业的办事效率也稳定了双方的合作关系。

共享合作成果。龙头企业作为公司个体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其主要目标,农民合作社作为主要的原料和半成品供应者在与龙头企业的联合过程中不仅可以从中获得先进的生产、加工技术,还能从中分享更多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两者既是相对独立的经济组织,又是紧密的协作伙伴,共同分享农业产业化的成果。

确保原材料供应。在传统的“一对多”的模式下,企业通过契约并不一定能获得稳定、高质量的原材料,但通过与合作社的联接,由合作社规范和约束农户的生产和经营行为,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数量和质量上都将得到保证,为龙头企业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确保销售渠道通畅。两者联合后,龙头企业作为农民合作社与最终消费者之间的联系纽带,能更及时、更准确地掌握市场信息,开发新市场,加快产品流通速度,在拓宽销售渠道、提高产品的占有率和覆盖率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共树品牌形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的品牌建设是双方发展的当务之急。可通过龙头企业的品牌建设带动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也可以通过双方品牌建设加强相互的合作,还可以通过两者联合品牌的建设扩大双方的影响,提高双方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两者在市场上的影响力,变松散型的联合为紧密型的联合,形成较紧密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以促进双方的长期合作和可持续发展。

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利益联结模式分析

(一)“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模式

农业产业化中“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是一种半紧密的联结模式,通过契约进行联结,农民合作社一方面代表农户,与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契约关系;另一面与龙头企业进行沟通,帮助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原料来源,最终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格局(如图1)。

此模式主要依靠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属于龙头企业带动型中的一种方式,龙头企业主要负责产品的深加工、销售及农产品原料生产的技术指导等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则负责联合农民,保证生产。其主要优点有:

1.推进农产品标准化进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签订原材料或半成品供应合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必须按照企业的质量标准要求组织农产品的生产和初加工,将符合标准要求的原料或半成品输送给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再对其进行深度加工和销售,有效地促进了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等环节的标准化进程,对提高农产品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双赢。在交易过程中,龙头企业负责最终产品的销售,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原料和初加工农产品的生产,分工协作,责任明确,降低了信息搜集、原材料采购等成本,企业不需向多个农户采购原材料,农户的市场风险和成本都得到降低,形成双赢。

3.稳定契约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联合了众多农户,稳定了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契约关系,同时,使得规模生产变为可能,集中生产降低了生产成本,实现了规模效益,使双方关系更加稳定。

图3 “行业协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龙头企业是核心,农民合作社负责协调作为生产者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加入,使得长期的博弈出现了新的均衡,农户的谈判地位有所提高,利益的分配趋于合理。众多的农户加入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与龙头企业进行商谈,签订合同,降低了交易成本。由龙头企业面对市场风险,也降低了农户的风险负担。但是企业的经营是有风险的,一旦企业亏损或破产,最终入社农民的生计将面临严峻的形势,甚至有可能演变为重大的社会问题。因此,此模式并非理想的模式,但在农业产业化初期和经济还不够发达的地区,由于龙头企业的发展水平和规范化程度都比农民合作社更胜一筹,且农民合作社处在初级发展阶段,采用此模式应是一种较合理的选择。

(二)农民合作社一体化模式

农民合作社一体化即“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的模式,初期主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待其发展壮大后,出现了若干企业,用于加工、销售社员或外部成员提供的农产品,由此龙头企业脱颖而出,这是一种由农民合作社为母体,派生出新的企业,并发展为龙头企业,在产权上紧密结合的合作一体化模式。(如图2)。

在此模式中,企业与农户之间形成较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农户参与企业分红,获得产品的附加值,从仅仅提供原材料获取一次性收入,转变为分享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的利益。其主要的优点有:

1.利益的高度统一。在一体化模式中,合作社可以分享企业获得的利润,合作社通过合理的分配机制再将利润分配给农户,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有一定的一致性,而在“公司+农户”等模式中,由于双方利益的相互牵制,存在许多矛盾无法解决。

2.产权关系清晰。农民合作社对龙头企业拥有所有权或股权,有既定的分红方案,合作社的各级产权也十分明确。而对于企业,产权关系也十分明晰,合作社只能以股东身份对企业进行控制。产权关系的明晰使得经营活动更加规范、具有更高的效率。

3.强烈的激励作用。在合作社一体化模式中,农户通过农民合作社对企业拥有部分股权后,对资本具有了支配权,具有了利益的控制权和所有权,这不仅保障了农户的利益,而且极大地刺激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与潜能,为获得更多的利益而不断提高生产能力和劳动生产率。

农民合作社一体化模式通过股份联结的方式,实现了农户与企业目标的高度统一,是一种紧密的联结模式。农户、农民合作社、企业之间具有博弈的均衡地位,能够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显著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是一种较为理想的联结模式。这种模式中,前半部分和“龙头企业+农户”模式一致,但在后半部分,因为农民合作社的实力增强,可以入股龙头企业或兴办上下游企业,获得产品的增值收益,确保了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农户能分享农业产业化的成果。目前我国能采用这种模式的还不多,但它一定是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联结的发展方向,在农业产业化水平较高和地方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以进行尝试。

(三)“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模式

当农业产业化处于较成熟阶段时,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模、带动作用等方面都有较好的发展,作为农户利益代表的合作社与企业之间的地位基本平等,双方为追逐利润,可能会导致交易成本的急剧增加和市场效率的降低,因此第三方组织(行业协会)的介入就显得十分必要(如图3)。

随着农业产业化的不断深入,产业化主体之间相互联结的趋势日趋明显,我国目前已经成立了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蔬菜、种业等协会,地方的各种协会也孕育而生。随着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协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协会的主要功能是服务,即为众多的企业和农民合作社提供先进技术和相关政策咨询,进行市场调研、规范经营行为、进行价格协调,特别在化解双方利益纠纷等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这种模式的主要优点有:

1.交易成本更低。农业产业化的不断推进是企业、农户和政府三者博弈的结果,交易成本不断降低,契约的稳定性进一步加强,使得各主体之间的长期合作成为可能,信息的流通较为迅速,信息搜索成本、总体交易成本都得到明显降低。

2.农产品市场更加规范。协会的主要职责是发挥好协调和服务作用,行业协会的有效协调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更重要地是制定农产品质量标准,确保了农产品质量,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提供了更便捷的交易渠道,并进一步延长了产业链,使农产品市场更加规范有序。

3.有利于产业化目标的达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目标,在此模式基础上,农业产业链进一步整合,交易成本进一步降低,促进了企业和合作社健康发展,此外,合理的分配机制使农户可以分享产品附加值,收入分配更加合理,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

这种模式是在以前各种模式发展的基础上适应农业产业化较高水平的一种理想模式。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进入成熟阶段时,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实力相当,在外部交易成本急剧增加的情况下,催生出第三方组织。行业协会的出现,实现了以往难以出现的一、二、三效果,(即统一生产标准,协调和稳固二者的利益关系,实现了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农户三方利益的高度统一和三方积极性的高度调动),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这种模式在产业化高级阶段是较为适用的。

结论

在中西部,多数地方农业产业化水平相对较低,虽然有大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但不少发展不够理想,管理工作和职能发挥上存在许多缺陷,难以达到预期目标,而龙头企业的发展相对较好,因此还是以龙头企业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辅助,采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模式为宜。对于那些农业产业化水平较高的部分地区,则可能考虑采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体化”模式。

我国东部多数地方经济较为发达,农业产业化水平较高,由于农民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的实力差距相对较小,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体化”模式可成为这些地区推广和尝试的首选,效果可能较为明显。随着农业产业化的不断深入和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更多地方将会采用“行业协会+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模式。在实际工作中,三种模式也会得到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1.高阔,甘筱青.“公司+农户”模式:一个文献综述(1986-2011)[J].经济问题探索,2012(2)

2.娄锋.农业合作社产生发展原因辨析—兼对“交易费用起源论”的评述[J].经济研究导刊,2013(13)

3.王晓旭,孟全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J].北方园艺,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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