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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涉农企业的金融抑制困局及其破解策略

2015-01-03刘星海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成都611730

商业经济研究 2015年31期
关键词:支农信贷小微

■ 刘星海(四川大学锦城学院 成都 611730)

快速发展的小微涉农企业成为支撑现代农业产业化的新生力量。小微涉农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农村金融体系的支农业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给农村金融产业带来了重要的发展机遇。小微涉农企业正处于快速成长期,亟需大量的金融资金支持来促进其迅速扩张。但是由于农村金融体系的发育不健全问题及由此导致的农村金融抑制问题,使得小微涉农企业难以获取支持企业快速发展所需的资金。破解涉农企业贷款难问题的首要问题在于找出造成农村金融抑制之根源,并采取多种方式创新农村金融运行体系,激发农村金融体系内在活力,促使农村金融体系针对小微涉农企业需求来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

小微涉农企业的金融抑制困局

(一)农村金融市场经济体系的内生性矛盾

其一,农村金融市场的结构性矛盾制约小微涉农企业的融资。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网点遍布全国,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提升本机构盈利能力,正规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业务提出了较高的资信管理约束。考虑到小微涉农企业的资金短缺和抵押能力较弱的现实,多数企业难以达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要求和担保信贷要求,从而使得正规金融机构的支农信贷业务在其全部业务中的比例呈逐年下滑态势。农业银行等国有银行虽在农村地区广设网点,但各营业点几乎无放贷权限。为此,农村金融市场在正规金融机构的运营体系中仅起到简单的吸储功能,这使得农业银行等国有银行在农村地区的发展规模与其支农效能成反比。相比之下,农信社虽然有较强的支农服务能力,但其业务素质较差,风险管控能力较低,严重制约其为小微涉农企业等缺乏抵押能力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

其二,农村金融机构退出农村市场压缩小微涉农企业的融资空间。当前我国的涉农金融体系中的支柱是农业银行和基层农信社,这些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村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资金支持。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农村的青壮年人口逐步向城镇中心地带迁徙,农村经济日趋空心化态势。为了维持农村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农村金融机构采取减少在农村地区布设金融网点的措施,并将农村金融资产转移到城镇地区企事业单位的方式来规避农村信贷风险。这种撤出农村经济腹地的农村金融机构运营战略的调整结果势必降低农村金融体系的信贷供给规模,导致农村金融市场金融服务出现空档,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供求冲突,使得农村小微涉农企业难以获得促使其业务健康发展所需的必要资金支持。

(二)农业保险和信贷担保等金融支撑体系缺位

其一,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不健全制约小微涉农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支持的能力。通常而言,多数农业产业具有靠天吃饭的天然弱质性特点,这使得农村金融机构为规避金融行业监管风险而采取降低涉农信贷量策略,从而不愿为高风险性涉农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依托政府信用体系来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从而为广大农业企业或农户在遭遇各种自然或非自然灾害时提供政策救助措施。但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先天落后性,农业保险在农村地区的全覆盖政策尚未有效实现,未能有效帮助小微涉农企业降低农业生产风险水平,进而降低了农村金融机构向农业领域小微企业发放信贷支持的能动性。

其二,农村信贷担保体系不完善增强小微涉农企业融资难问题。为切实完成支农信贷任务,各级地方政府对农村担保机构施加压力以促使其为涉农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支持;而现有金融监管体系要求担保机构严格规范担保资金使用条件,从而将多数小微涉农企业担保申请排除在外。在政治压力和业务风险监管压力的双重挤压下,部分担保机构试图通过启动反担保程序来对提出担保申请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核。但由于既有制度要求担保机构的担保费不能超过贷款本金的1%,这使得担保机构难以投入更多资金用于对申请担保企业进行实质性风险审核,从而迫使担保机构驳回包括小微涉农企业在内的部分风险审核成本较高的企业的担保申请。再者,即便部分小微涉农企业可以提供反担保保障,但由于当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健全,使得担保机构缺乏对反担保资产的实质性审核能力,难以客观评估反担保资产的真实价值。

(三)农村金融机构的风控和内部运营能力弱

其一,筹资成本较高提升农信社等金融机构投放信贷的谨慎性。多数农信社地处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的实体经济市场使得储户的人均存储量水平较低,从而抬升了金融机构的筹资成本。金融监管机构为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而对农村金融机构提出较高水平的风险管控要求,这使得农信社偏向于将存量资金投放到信贷风险较低的领域。由于传统农业及涉农产业具有天然的弱质性特征,农户和企业的经营效益易受天灾等不确定风险的影响。为规避涉农领域的高信贷风险,农信社多采取从农村吸储并转投城镇地区的策略,从而导致农村经济组织融资难问题凸显。再者,随着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农村居民大量移居小城镇,这给县域国有商业银行展开与农信社增强有限农村资金提供了契机,间接抬升了农信社等本土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筹资成本。县域国有商业银行通常在本地采取“只存不贷”或“多吸储,少贷款”的策略,从而增加农村资金供给缺口,强化小微涉农企业融资难问题。

其二,农村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紊乱制约其服务小微涉农企业的能力。农村金融机构缺乏必要的现代金融营销理念,在企业信贷管理层面上粗放式运营,缺乏市场开拓意识和能力。部分信贷员坐等业务上门,或试图通过可信中介人介绍贷款人,缺乏主动甄别信贷客户信用水平和主动找寻高资信水平的企业的能力;部分信贷员存在“重大轻小”和“嫌贫爱富”等不客观的信贷思想,缺乏开拓包括小微涉农企业在内的规模小、效益好但资金短缺的优秀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的动力。部分信贷员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存在“恐贷”思维,畏惧信用贷款而对抵押贷款偏好有加,有的人为提交抵押物即可发放贷款,不愿在对企业的生产运营流程和盈利能力做深入审查的基础上发放贷款以支持优良企业的信贷要求。这种缺乏必要的风险管控能力的信贷思维使得部分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但缺乏抵押资产的小微涉农企业难以获得信贷支持。

小微涉农企业金融抑制困局的破解对策

(一)健全政策主导型的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环境

其一,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应当鼓励非正规金融组织参与农村金融市场建设。针对当前农村地区的正规金融力量不足问题,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通过发展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力量的方式来为包括小微涉农企业在内的诸多农村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支持。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提高参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合规性水平,充分激活民间资本的内在活力,用以促进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的健康良性发展。在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建设的进程中,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加强对创新型类银行的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做好对民间融资动态跟踪和风险预警管理,积极防范化解民间金融机构资金链断裂风险。

其二,金融监管机构应鼓励非银行金融组织形式创新。金融监管机构应当逐步放大各类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的开放力度,并鼓励民间资本参股或自创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充分填补部分金融弱势地区的金融服务空白。金融监管机构可以从资本金充足率、内部风险控制水平及区域内金融市场竞争强度等方面对新设金融机构的资质进行考察,因地制宜的建立适合农村区域经济发展的稳健的农村金融体系。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审批制度便利化改革的方式来提高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申请的审批进度,尽量降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审批手续和审批费用,减少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活动的制度成本。在对民间资本参与或新设农村金融机构的审批程序上,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应尽力做到“三公”,有效保障民间资本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优化支持小微涉农金融支撑体系建设

其一,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支持小微涉农企业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为有效分散农业生产风险,提升小微涉农企业获取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能力。地方政府需要本着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并重的原则来充分动员农业保险体系为小微涉农企业提供保险服务。这要求农业保险机构应当坚持保险业务的政策性理念不动摇,在地方政府财政支持下建立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的投保收费和大灾兜底政策体系;商业化保险公司应当帮助农业保险机构建立专业化保险理赔程序,并帮助农业保险机构提升保险业务风险评估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再者,农业保险机构应当紧抓当前农业发展关键期与农村金融保险业发展机遇期的时机,围绕现代农业特别是新兴农庄型农业产业发展需求,与农村金融机构建立涉农金融业务联保制度,协力构造金融保险支农协同运作新机制,尽力推动小微涉农企业的平稳高效发展。

其二,金融机构应当与各级政府推动财政与金融联手支农的政策。由于政府在采取传统的单独依靠财政支农政策的方式是实现政府预定的政治性支农目标,由此导致财政资金的实际运用缺乏经济效益。为提升财政支农资金的运用效率,地方政府可以运用财政资金向金融机构提供支农奖补政策,用以提升有限的财政支农资金的利用效率。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建立财政促进金融支农试点的方式来探索财政资金支农新模式,充分运用“银行—政府—风险投资基金”和“银行—政府担保公司”等新型财政金融支农模式来有效提升财政支农资金的杠杆效益,提高有限财政资金的支农效果。通过引入以政府为关键中介的“关系型贷款人”,可以帮助农村金融机构从政府处获得借款企业的各类软信息,从而更好的帮助金融机构解决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三)推动小微涉农金融机构运营风险管控机制变革

其一,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适应小微涉农企业风险管控要求的风控体系。针对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的时间短、规模小、频率高、抵押能力弱等特点,农村金融机构可在农村地区探索“信贷工厂运营模式”的可行性。农村金融机构可在强化前台对小微涉农企业的资信审核强度的基础上,同步强化金融机构的后台业务集中化业务处理能力,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信贷申请的业务受理、资信评估与授信、信贷审批和发放、贷款回收和授信额度循环利用等作业进行有机整合,向小微涉农企业提供集成化高效信贷服务。此举有助于减少小微金融机构的信贷流程,降低小微涉农企业获取信贷支持的资金成本和制度成本。

其二,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健全农村信用信息采集与更新机制。农村金融机构可将农民合作社和入社企业及农户列为征信信息重点对象,从而变分散式征信模式为集体式征信模式,从而在有效降低农村信用信息采集成本的基础上,确保建立具有较广泛的农村基础性信用信息体系。为确保对农村企业和农户征信信息的全面性,农村金融机构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征信信息互换与共享机制。通过建立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征信信息联网机制,统一信息交互接口等方式,为农村金融信息的互联互通提供便利。农村金融机构还应当建立信用信息的应用创新机制,通过对既有的小微涉农企业的信用信息数据运用深度数据挖掘技术来发现并增进涉农企业的信用水平,提升农村金融机构向小微涉农企业的信贷支持能力。

1.杨伟鸽.关于小微涉农企业的金融支持问题探索[J].农业经济,2014(8)

2.董晓林,张晓艳,杨小丽.金融机构规模、贷款技术与农村小微企业信贷可得性[J].农业技术经济,2014(8)

3.戴克明,李继军,陈恺特等.金融服务小微支持县域实体经济调查—醴陵沪农商村镇银行支持烟花鞭炮产业[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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