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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企业内部关联交易问题思考

2015-01-03张咏梅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5年13期
关键词:关联方违规股东

张咏梅

(陕西陕煤黄陵矿业公司,陕西 黄陵 727307)

集团企业内部关联交易问题思考

张咏梅

(陕西陕煤黄陵矿业公司,陕西 黄陵 727307)

在现实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关联交易在集团企业内部非常普遍。由于关联交易具有中立性,常常被用来从事某种特定的交易,以达到掩盖不良财务状况的目的。这不但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严重损害了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国家的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不良的关联交易,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现行的监管体系确实存在某些缺陷,值得深入探讨。

集团企业;关联交易;监管;缺陷

1 引言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对关联方交易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常见的关联交易有: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租赁、代理、许可协议。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正常的关联方交易应该具备公开、透明、公正、诚信的特点,且正常的关联交易对企业集团的发展是有利的,有利于整合经济资源、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

也正是由于其中立性,关联方交易成为了“财务丑闻”的代名词,特别是在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中,不良的关联交易现象非常严重。目前在我国,不良的关联方交易常常被用在两个地方。一个是谋取私人利益,控股股东通过资产出售、转移定价、现金盘剥等方不法手段侵占子公司的经济资源。另一个是上市或规避退市风险,通过商品交易、资产置换、资金支持的方式粉饰公司的财务状况,以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这种不良关联交易违背了市场的诚信原则,打击了人们对市场的信息,侵犯了相关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2 我国关联方交易的监管的不足之处

2.1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

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都对关联方交易的特征和价值判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法律建设层面来讲,是一种进步。但是就法律的完善程度来讲,目前的立法情况尚未达到理想状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不同的法律之间缺乏的统一的规范。对于关联方和交易公允性的认定,《公司法》《证券法》和《会计法》分别有不同的解释。②立法的表述多以原则性为主。③责任立法体系较弱。目前,有关法律已经明确惩治违规关联方交易的态度,也圈限有关责任人,但是对于责任的划分、惩罚分量缺乏明确的规定,有关部门在惩罚有关责任人时只能自己拿捏。

2.2政府监管存在的不足

(1)政府监管的效率差。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很多的违规的关联交易往往都是由媒体曝光,然后政府介入调查取证。政府的监管总是滞后,这一点应该值得有关部门的反思。并且某些监管部门出于保护公司的目的而不作为,监管很不到位。

(2)强制性披露信息不全面具体。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至少披露交易金额、未结算项目、担保情况、定价政策。但是要想深入地理解关联方交易,需要获取更多的信息。另外,有些企业在披露有关信息时尽可能少披露,这给外部监管带来很大的问题。

(3)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差。对于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有关部门规定其年度财务报表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审计准则也将关联方交易列为重大风险领域,要求注册会计师重点关注。结果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执行得并不严格,甚至有些成为了问题企业的帮凶,会计事务所的独立性和审计报告的公正性很是值得怀疑。这主要是因为会计事务所收入的多少取决于被审计企业,在被审计企业的干预下,会计事务所不得不自损其独立性。

2.3法人治理规制存在的不足

从以往发生的违规关联方交易案件来看,案件的主谋往往是公司的控股股东,这个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公司的经营往往由大股东一手操控,小股东势单力薄,往往采取“搭便车”的态度,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一方面是目前我国缺乏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制度,导致了公司内部出现“董事会不懂事,监事会不监事”的局面,大股东一手操控董事会,干预管理层的任命,把持公司经营权。虽然我国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诸如累计投票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制度,但是从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并不理想,以独立董事为例,目前的独立董事的局面是“对外很独立,对内很懂事”,为中小股东伸张正义的权力只是个摆设,这种局面的出现主要是因为独立董事的利益格局问题。另一方面是目前的法律环境不利于中小股东,缺乏对中小股东法律诉讼的保护。现行的法律条款缺少追究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大股东责任的具体条款,中小股东发现自身利益被侵犯后不知道如何维权。由此可见现行的法律满足不了中小股东的诉讼请求,使得大股东更加肆无忌惮。

3 加强和完善关联方交易监管的措施

3.1加强和完善法律建设

当事人在安排关联方交易的时候,总是试图伪装交易形式,规避法律制裁,因此,加强有关的法律建设刻不容缓。针对当事人伪装交易形式,有关法律在对关联方和交易的认定时,应尽量将有关概念的内涵进行外延,对关联方的认定应尽可能包含所有的利益相关主体。另外,要非常注重不同法律规范的统一性,诸如《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的法律层级不高,再加上法律解释不同,这给关联方交易的认定带来阻碍。此外,有关法律的解释条款应尽量具体化,避免原则化,尽量有助于执法者的判断。最后要加强责任立法,违法成本过低本身也会助长违规关联方交易发生的可能性,这比违规关联方交易本身的危害更大。美国的证券市场给我们带来很好的启示,美国对于上市公司违规交易规定了非常严厉的处罚,这直接导致了美国市场上违规交易案件的大幅度减少。因此,未来的立法应非常注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具体判定。

3.2加强政府监管

(1)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未来,有关部门应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搜集有关信息的速度,丰富监管手段,进行动态监管,尽量将监管的时点向前推移。并且,要严厉打击监管部门的不作为现象,如果有关部门不做为的话,应连同追究其行政责任。

(2)强制信息的披露应具体全面。未来,会计准则的修订应注重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金额所占全年交易总额的份额、交易的价格和市场价格的比较等都应列入强制披露的内容,一方面有助于有关监管部门获取全面的信息,另一方面有利于媒体监督。

(3)加强对有关中介的独立性的考核。有关中介在为监管部门审查的时候,如果不能保证独立性,那么所反馈的信息的价值较低。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为例,要保证独立性,就要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有关企业可以设立注册会计师审计基金,由有关机构进行管理,这样就能剪短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直接利益联系。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如果会计师事务帮助被审计单位隐匿关联方交易的事实,应接受严厉处罚。

3.3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首先,作为中小股东,不能随便采取“搭便车”的态度,时间长了,大股东就会养成霸道的习惯。因此,中小股东应强化自己的股东意识,不要随便浪费自己手中的投票权,对大股东安排的违规关联交易要积极说不。其次,应完善有关法人治理制度,从制度层面限制控股股东的权力。一方面,要多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制度,另一方面要优化目前已有的制度。事实证明监事会制度非常符合我国国情,未来,搞活监事会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途径。对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应优化独立董事的薪酬机制,使得独立董事真正能够成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最后,要完善中小股东的诉讼机制,对此,我国可以引入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一旦发生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话,中小股东可以积极反击。

4 结语

在我国的市场环境中,违规关联方交易的现象非常猖獗,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打击这种经济现象刻不容缓。对于关联方交易的监管,应从法律规制、政府监管、法人治理3个角度来考虑问题,制定有关措施,多管齐下,维护相关人的利益,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主要参考文献

[1]钱熙文.关于集团公司内部交易关联交易探讨[J].时代金融,2013(17).

[2]李建伟.规制关联交易的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展开[J].人民司法,2014 (19).

10.3969/j.issn.1673-0194.2015.13.022

F233

A

1673-0194(2015)13-0038-03

201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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