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视同销售涉税业务会计核算
2015-01-02王华敏
文/王华敏
论视同销售涉税业务会计核算
文/王华敏
本文通过对与视同销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阐述,并结合视同销售的相关业务,对所得税和增值税(流转税可基本上参照增值税法规)两大税收法规在“视同销售”方面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进行比较分析,寻求二者的主要异同。
视同销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在会计与税法上都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大致可归纳为:一般情况下,税法上的“视同销售”常常是以那些商品交易或者劳务交易的转移活动计缴税金,不是单独的将销售核算和”视同销售”等同起来;而会计上的”视同销售”对于一切的市场贸易活动和商品的转移活动全部进行缴纳税金上的计量,换句话说,会计上的”视同销售”要按照正常销售一样确认和计量,不仅要计量销售收入,也要计量销售成本。
一、 视同销售增值税的处理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以下几种比较常见的经济行为往往是被当做是视同销售处理的,其中包括自己再生产商品之后没有自主销售而是将商品交给第三者进行代销;企业法人内部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核算机构,其中一个机构将商品运送到其它机构并进行销售的情况;采用不合理的手段将企业自己生产的商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己生产的商品作为一种投资资本援助他人,进而成为特殊的股东或者投资者的;将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不进行销售而是将其作为员工的福利来分配给员工等.其中用自己生产的商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在会计处理中不做销售处理,直接按成本转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要分情况而定,首先是对于处于同一资本下的企业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合并与兼并要通过其它的方式来确认投资收入.其次当多家企业处于同一资本控制下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也要要求各个企业按照相应商品的价格进行计量,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确认收入,相关成本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是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也相应的颁布了一定的规定和条例,以此来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不足之处。从定义上可以分析出,企业所得税中认定为收入了,会计上不一定能确认收入。当然,和个人所得税法是完全不同的,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法常常是以法人所得税为主要模式,这也决定了如果企业是处于同一法人之间,那么它们之间的正常经济货物流转往往是不会被当作”视同销售”看待的.对于这种情况,国务院税务部门曾在2008年发布的828号文件中明确的将部分特殊销售活动不认定为视同销售,其中主要包括了将企业目前已有商品用作其他用途生产或深加工,企业生产的商品本质上没有发生改变,但是商品的形状和结构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同一法人控制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构之间的正常货物流转等.而对于这些国家所规定的特殊销售情况,企业只要没有将自己的资产转移到企业外,那么企业的所有权就不会发生本质的改变,而这种情况下对于企业的资产计税时也要按照规定来进行核算。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明显的发现,对于企业来说,其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和经济活动中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还是有所区别的,而具体来说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种类复杂,不仅仅包括常见的自产自销,货物购买,更包括将产品委托给他人加工的情况.而企业所得税只有在对自己生产的商品进行核算时才会被看作是视同销售.其次,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外延也比企业所得税的要宽泛一些,企业应该区分同一种行为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上的不同处理。
因此,笔者个人认为,如果是以目前的会计工作实际和税务为基础的话,我们就会发现在视同销售的认定上,会计和税法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无论是企业所得税的核算还是会计工作中的认定亦或者是相应的增值税法律法规,都将某种经济活动看作是视同销售,如将企业的商品用于作为员工福利的,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抵债或者分配等。(2)会计将其作为视同销售看待而企业所得税或者增值税没有如此判定的行为,如企业购买的商品用于同一家法人控制下的其他企业投资等。
视同销售概念的提出是为了区分税法与会计对相同业务做出的不同规定。会计与税法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的认定异同主要是由于各自立法对于各自定义的侧重点而导致,本文总结归纳了流转税及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规定的不同,并是与会计准则中规定进行比较,有助于会计实务人员工作的开展。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10.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M].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
(作者单位: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