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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探讨

2015-01-02王益宁

当代经济 2015年33期
关键词:工薪临界点薪金

○王益宁

(宁波广播电视集团 浙江 宁波 315000)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原则就是对个人收入进行第二次分配,以调节收入差距过大。出于这种目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虽然我国一次性年终奖也是采用这种税率进行征税,但在具体的操作上,和工资薪酬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这种差距导致年终奖的税后收入并不是总随着年终奖的数额递增的,即年终奖的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慢于税前收入的增长速度,从而形成一个不合理的年终奖发放区间。企业在发放年终奖的时候,如何才能更好地进行税收筹划,是每个企业甚至每个员工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关于年终奖征税问题的相关介绍

1、年终奖税负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年终奖是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来计算纳税的,具体的计税依据如下:针对员工在当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并根据结果来确定所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如果员工在当月的工资、薪金小于起征点的话,应该将年终奖减去“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和起征点之间的差额”后的余额,再除以12个月,作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依据。比如,如果某人在当年的年终奖为48000万,48000/12=4000元,那么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2、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差异分析

由于新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减少了税率层级,所以就存在这样一种状况:虽然年终奖税前收入差距不大,但所承担的税负却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别。比如,如果李某在当年的年终奖税前金额为54350元,根据前文介绍的计算方法,可以得出李某应缴纳10315元的税款,税负为18.98%;而如果苗某在当年的年终奖税前金额为53895元的话,那么所承担的税负仅为5284.5元,税负为9.8%。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虽然李某的年奖税前金额比苗某多出了455元,却相应的多缴纳了5030.5元的税款,实际收入反而比苗某少了4575.5元。那么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不难发现,李某税前收入54350元,除以12个月后,每月收入为4529.17元,适用税率为20%,所以年终奖应缴纳的税额为:54350*20%-555=10315元;反观苗某,当年税前收入53895元,除以12个月后,每月收入为4491.25元,适用税率为10%,那么年终奖应承担的税负为:53895*10%-105=5284.5元。所以李某和苗某之间的税负之所以会有这么大的差距,主要是因为两者之间适用了不同的税率。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将税率降为7级,使得这种差别就会更加明显,造成多发少得的现象可能更加普遍。

3、年终奖不合理发放区间的分析

根据对李某和苗某的年终奖在税前和税收之间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年终奖的税后收入并不是税前收入的严格增函数,至多只在相同的税率范围内保持这种增函数的关系。因此,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年终奖的税收收入A是税前收B的非连续的分段函数。对这种函数关系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这个分段函数中,存在6个跳跃间断点(对应7级税率)。在每个间断点的地方,函数都会出现一个向下跳跃的现象。也就说,在这一点,虽然税前收入有所增加,但税后收入实际上却是下降的。如此一来,必然存在这样一点,在这一点上的税后收入和其前一级的税收收入的最大值是相等的。比如,在适用3%税率这一级中,税后所得的最大值为18000*(1-3%)=17460元,而在适用税率为10%的这一收入范围内,必存在这样的收入C,使得C*(1-10%)-105=174670元,可得C=19516.67。即年终奖税前收入为19516.67元和为18000元的时候,其税收收入其实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如果年终奖税前金额介于两者之间的话,其实际的税收收入是小于17460元的,那么这一区间是被视为年终奖不合理的发放区间。甚至会出现多发1元,而多交数千元的极端现象。如,年终奖从18000元到18001元,税负就会多交1155元。这种情况,极大地损害了员工的切身利益,存在极不合理的地方。

三、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措施

1、合理确定工资薪金和年终奖

员工的年收入一般来说,主要有两部分构成,即每月的工资、薪金,还有一部分就是文章中所提到的年终奖。虽然年终奖和工资、薪金在计税方式上相同,但在具体操作环节还是有一些差距的。假设员工的年收入是固定的,那么将这份固定的收入在工资、薪金和年终奖两部分之间划分的话,还是存在一定的纳税空间的。例如,如果支付给李某每月公司10000元,其中包括可扣除的五险一金2000元,年终奖60000元,年总收入为180000元。按照这种支付的话,李某在当年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10%-105+60000*20%-555=11790元;而如果将支付工资、薪金上升到16000元,而年终奖降为54000元的话,此时李某年收入为246000元。计算出此时李某当年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6000-2000-3500)*25-1005+54000*10%-105=6915元。计算结果显示,虽然第二种支付方式提高了李某的年总收入,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反而降低了。由此可以看出,将工资、薪金和年终奖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组合,所承担的税负也是不同的。

2、不同收入水平的税收筹划调整

员工不同的收入水平,其纳税筹划的方式也是不同的。所以在确定合理比例的时候,还需要同时考虑员工的工资水平,针对不同的收入区间来确定合适的工薪和年终奖的金额。

如果员工的应税收入(是指扣除了五险一金以及其他允许税前扣除的收入)在42000元以下的话,此时不应该将所有薪酬都纳入到工薪范围内,这是因为此时的收入分摊到每个月的话,工薪金额低于3500元,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薪低于3500元,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一旦将收入归入到年终奖的话,无论数额多少,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的年收税收入在78000元及以下的话,分摊到每个月的金额为6500元及以下。如果全部为工薪收入的话,适用的税率为10%。所以此时应该将一部分收入归入到年终奖中,即将工薪收入控制在3500元至5000元之间,而将年终奖控制在18000元及以下,此时无论是工薪收入还是年终奖,适用的税率都为3%,可以将税负降低到最小。如果员工收入在114000元及以下的话,分摊到每月的收入为9500元。此时如果将年终奖依然保持在18000元,将每个月的工薪收入控制在5000到8000元的话,可以将承担的税负稳定在4680元以下。如果不进行筹划,全部按工薪的方式进行发放的话,此时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为:[(9500-3500)*25%-555]*12=11340,两者相差达6660元。同样的道理,如果员工的年应税收入在150000及以下的话,应该将年终奖控制在54000元以下,各月应税收入也应该保持在5000到8000元之间,此时员工每年所需承担的税负才是合理的;而如果员工年收税收入在204000元以下的话,年终奖依然保持在54000元,将平均工薪收入控制在12500元以下,个人所承担的税负是最合理的。

3、针对年终奖税收筹划的其他问题

企业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同时,除了对各月应发工薪以及年终奖进行统筹安排,还应该考虑一个财务问题,即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如果单纯地为了纳税筹划,而在平时支付较多工薪的话,有可能会对企业资金的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所以企业在对各月工薪进行筹划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对现金流的影响,在保证现金流安全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此外,企业在进行筹划的时候,每个税率的临界点是应该重点关注的。对于年终奖来说,处于临界点的金额有:18000元,是3%的临界点;54000元,是10%的临界点;10800元,是20%的临界点,以此类推。由于临界点的存在,使得年终奖的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不是一个连续的增函数,而是一个分段函数。正如前文所介绍的,由于这个分段函数的存在,使得年终奖存在一个不合理的发放区域,在每个临界点之间,都有一个不合理发放区域,总结来看主要有以下区域:180000至21300元;54000元至73800元;108000元至132500元;420000元至548666.67元;660000元至962500元;96000元至1120000元。因此,企业在发放年终奖的时候,应该结合工薪金额,合理避开上述区域。

四、结语

综合上述对年终奖的相关介绍,可以看出,针对年终奖的纳税筹划,不仅要考虑年终奖中存在的陷阱,以确定合理的发放金额,同时还应该考虑与工薪收入科学地进行组合设计,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同时还需要考虑企业自身现金流的问题。因此,在现有个人所得税体制下,对于年终奖的税收筹划,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必须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

[1]宁苑心、王文杰:试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11).

[2]冯兴:浅谈事业单位工资个税问题[J].现代商业,2014(17).

[3]刘畅、黄凤羽:年终奖金与薪酬设计中的税收筹划[J].注册税务师,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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