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热点问题解答
2015-01-0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
纳税热点问题解答
问: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为:差旅费津贴: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能够提供差旅起止时间、地点等相关证明材料,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个人取得我市规定标准范围的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误餐补助: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第(二)项“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第4款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投资收益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
答:如纳税人未提供应税劳务,未取得固定收益,并共同承担风险,则不征营业税;如果收取固定收益,则属于资金占用费,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答: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
(一)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具体情况为:
1.采用“预扣+清算”方式申报纳税的,预扣时:股改限售股以股改复牌日收盘价作为收入,新股限售股以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清算时:按实际转让收入确认所得。
2.采用证券机构直接扣缴方式的,以实际取得的所得确认收入。
(二)原值和合理税费。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具体情况为:
1.采用“预扣+清算”方式申报纳税的,预扣时:转让收入的15%。清算时:实际发生的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2.采用证券机构直接扣缴方式的,按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实际发生的合理税费确认。
(三)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计算举例。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某人持有某股票的10万股限售股,原始成本为10万元。该股股权分置改革后于2006年12月28日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2元。2009年底,某人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18日,某人将已经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减持,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并支付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税费2000元。
按照该政策规定,某人减持限售股,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1)证券公司预扣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15%=12元/股× 10万股-12元/股×10万股×15%=102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02×20%=20.4万元。
(2)某人自行申报清算,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100-(10+0.2)=89.8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89.8×20%= 17.96万元。
应退还的税款=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20.4-17.96=2.44万元。
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一、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规定: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1.证券机构的预扣预缴申报
纳税人转让股改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股改复牌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纳税人转让新股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并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预扣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清算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按照收入与成本相匹配的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限售股转让收入必须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限售股原值按照实际成本计算;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的实际转让收入,减去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转让时发生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
证券机构应将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问:学生勤工俭学应纳什么税?
答: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免征营业税。
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二项: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四条:关于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 (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同一人成立的两个公司之间土地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
答: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资产划转”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问:对于只有单价没有数量,或只有数量没有单价的合同应怎样缴纳印花税?
答: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依据: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第4条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供稿: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
责任编辑:傅延怿 曲 宁